国际保理业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保理业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王佳[1]2007年在《国际保理有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保理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以赊销、托收等为结算方式,由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集贸易融资、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回收、信用销售控制和坏账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国际保理业务是继收汇、托收、信用证等支付方式之后最近几十年在世界上迅速崛起的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出口商为扩大商品出口,多为买方提供优惠的结算方式,由于保理业务可以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出口商所面临的资金占压和进口商信用风险等问题,使它逐渐流行并成为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典范,在国际上蓬勃兴起,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金融业务。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国内与国际保理的发展比例不协调等许多问题,其中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尤其值得关注。国际保理业务涉及了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其中包含着各方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围绕应收账款转让这一国际保理交易的核心内容和其他服务项目,产生出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研究各国的债权法、担保法、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还要考虑国际保理公约和惯例规则的规定,故而国际保理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是国际保理研究领域的重点和难点。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起步比较晚,而且经营规模小,发展缓慢。近几年来,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在拓展国际保理业务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尝试,我国的保理市场开始迅速成长并表现出广阔的市场前景。基于此,本文共为分四章,对国际保理业务及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就如何发展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提出了建议。第一章国际保理概述,概括介绍了国际保理的概念、主要种类、运作机制以及与其他结算方式的比较。第二章国际保理中的基本法律机制,着重论述了国际保理的法律部分。本章介绍了与国际保理相关的公约和机制,并对国际保理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应收账款转让和国际保理业务中产生的许多相关法律问题,并对当事人之间的这些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第叁章国际保理的风险及防范,该部分具体分析了所购买债权的风险、出口商的经营风险、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等,并结合国际保理实务,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风险的若干建议。第四章是建议部分,本部分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保理业务的特点、在发展中受到的制约以及法律现状,并对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提出了建议。

张莉[2]2007年在《国际保理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国际保理是集贸易融资、国际间银行信用于一身的,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一种集销售帐务处理、应收帐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资金融通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是我国亟待开辟的金融服务领域。目前,在理论上对国际保理的研究,尤其在国际保理法律问题方面的研究,还远远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际保理的发展。本人通过多年来在国际金融领域对国际保理这种结算方式的了解,参考了大量有关国际保理法律方面的资料文献,研究了国际保理的基本概述和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通过比较分析几种关于国际保理法律基础的学说,提出了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是应收帐款转让这一观点,同时,针对国际保理的核心问题—应收帐款的转让,比较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应收帐款若干法律问题的理解,最后对目前中国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亟待完善的地方加以归纳,并加入了自己的相关见解。本文从四个方面具体论述了国际保理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第1章是国际保理概述。通过分析不同国家对国际保理的理解,结合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实际,得出我国对国际保理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从内在实质和外在形式两方面对国际保理的种类和运作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最后,简要介绍了国际保理的法律渊源。第2章是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本章详细分析了国际保理四方当事人(供应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债务人)之间的的法律关系,并总结出国际保理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充分性和平衡性的特点这一结论。第3章是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通过对国际保理法律基础几种观点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人对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做出的法律定性。同时,介绍了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有别于其他民事债权转让的特征。最后,从可转让性、有效性和效力叁方面分析了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第4章是我国国际保理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主要从《民法》和《合同法》两方面介绍了我国国际保理的立法现状,同时针对我国国际保理实务与我国现行法律机制的冲突,从叁个方面提出对我国立法完善的建议。本人撰写该论文的目的是通过对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能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国际保理的法律问题,同时针对我国立法方面问题的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国际保理方面的法律提供参考。

李横[3]2007年在《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的集商业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追收、贸易融资及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结算与融资方式。因此,国际保理能有效消除赊销贸易带来的商业风险和外汇风险,克服信用证交易方式中的资金占用、手续繁琐和机制僵化等弊端,除此之外,还具有资金融通、帐务管理等其他功能。正是由于国际保理的这些特点,使得它在欧美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且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本文将对国际保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并立足于国际保理中的核心问题应收账款的实质债权转让的基本问题,分析比较各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及国际惯例的现行做法对国际保理中法律冲突解决途径进行分析。本文首先为国际保理的概述,介绍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交易模式特征、以及国际保理合同和国际保理基本法律关系;接下来讨论了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提出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是特殊的债权转让,以此为下文的进一步分析提供了理论依据:研究了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的特殊法律问题,通过比较分析国际保理业务开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国际保理组织对这些问题所采用的立法模式及具体规定,揭示目前世界国际保理立法的主流,为分析和评介我国保理法律制度奠定基础。其中,应收账款转让作为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的核心,笔者着重对国际保理中对将来发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效力、限制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办理保理的法律后果、债权转让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质押登记等问题进行了逐项分析,就如何在我国当前法律环境下理解这些问题作出了自己的解释。最后针对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提出了营造有利于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加快与国际保理业务相关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促进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对策。

王珂[4]2013年在《金融创新背景下的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际保理这一新兴的支付手段,凭借自身简单易行的操作过程、强大的融资功能等优点,在全球贸易往来中的需求量迅速增加。国外学者在国际保理领域已有非常丰富的研究成果,我国的保理业务起步较晚,但中国作为贸易输出大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国际保理业务量在近些年间不断上涨,国内学者也对国际保理进行了初步研究与探索。已有的研究集中在:一、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国际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叁、国际保理的法律风险;四、我国国际保理的制度构建等方面。国际保理指的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买卖双方因转让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而产生的保理。从运作模式上看,国际保理有双保理模式、单保理模式以及其他模式。双保理由进出口贸易合同和两个保理合同将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四方当事人联系起来,存在两次应收账款的转让,涉及国际贸易合同、保理协议及相互保理协议叁个合同,包括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买卖(或服务)关系、保理协议下的债权转让关系和相互保理协议下的代理关系。由于双保理模式是国际保理实践中运用最广泛优点最突出的模式,因此本文对国际保理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和分析也主要基于此种模式进行。虽然国际保理中各主体之间包含了多种法律关系,不过债权转让关系依旧是最主要的法律关系。通过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保理商购买了债权,实际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在国际保理当中,出口商作为债权让与人将其拥有的对进口商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商,并交付相应凭证。保理商在受让债权之后,出口商不再是进口商的债权人,保理商因为出口商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中退出而成为了新的债权人,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中小企业常常在销售过程中会遇到应收账款风险。而中小企业对客户资信状况缺乏经验和能力,而且缺少人员和精力去催收应收账款,加上处于弱势地位,使得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存在无法正常收回的风险。国际保理融资使得企业减少资金占压,盘活现金流,转嫁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在赊销条件下增强自己的贸易竞争实力,扩大贸易机会,增加出口。而对于银行来说,通过保理费、利息等费用的收取给自身增加了收入。但是出口生产型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动需求较大,现金流缺口不仅产生在应收账款环节,在购买原材料及设备、扩大产能阶段就已经出现,而以往的国际保理所提供的融资只适用于出口企业装船之后,而对于企业装船前的融资需求却无法满足。许多中小型出口企业常常能够接到国外进口商大量订单,但是由于自有资金无法购进原材料而进行生产,只得无奈退掉订单。那么,如何对传统国际保理进行创新?国际保理金融创新后会面临哪些既有的法律问题以及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通过构建国际保理国内制度来解决这些法律问题,以及应对这些法律风险特别是国际保理创新中新出现的法律风险,以保持国际保理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和创新活力?因此本文在获得了既有理论的支持进行深入发掘,从中小企业融资的角度探索国际保理的创新,分析其相关法律问题和新增风险点。本文分为包括导论在内的六个部分:第一章为导论部分。导论部分主要阐述问题的提出,梳理国际保理国内外相关文献,阐明本文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二章为国际保理的运作、法律规制与金融创新。这一章梳理现代保理的起源和流变,认定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对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且对国际保理的国内外法律环境进行探讨。另外,对国际保理中主要运作模式进行介绍,分析国际保理现有的融资功能,说明传统国际保理在供应链金融中的运用,引出国际保理针对企业的前期购买问题做出的创新,分析国际保理供应链前置的运作模式。第叁章为国际保理的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分析。第叁章集中分析国际保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包括: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有效性以及债权权利人之间的冲突问题。第四章为我国保理商主体资格的法律禁锢,这一章主要对保理上准入在我国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阐释。第五章为国际保理法律风险分析,分析国际保理中各方当事人所遇到的法律风险。第六章为金融创新背景下国际保理国内制度制度的重构。第六章主要在完善国内法律法规、保理商准入制度的重构和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建议,以促进我国国际保理的发展。可见,中小企业如要更好地利用国际保理进行融资,需要对传统的国际保理运作模式进行金融创新,而在国际保理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应当如何解决,以及法律风险特别是国际保理创新中新出现的法律风险应当如何避免,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保持国际保理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和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明确与细化我国法律中与保理有关的规定,保理商准入制度的重构,加强风险管理,弥补监管缺位,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几个方面提出建议,以增加国际保理创新的可行性,强化国际保理的融资功能,促进其在我国的长足发展。

钟锴[5]2007年在《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和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近二十年来,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而国际保理因为适应了出口商在国际买方市场中降低贸易风险、增强竞争能力的需要而成为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典范,蓬勃兴起。然而在我国,国际保理发展缓慢。出现这种情况有众多原因,笔者认为,国内对国际保理问题研究尚不深入,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文将运用民商法的基本法学原理和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在研究确定国际保理法律基础的前提下,从应收账款转让这一国际保理的本质问题着手,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保理组织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对国际保理这一新型国际金融工具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国际保理立法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参考。本文在第一部分简要阐明国际保理的一般理论问题之后,第二部分根据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点,充分论证了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及核心是民法上的债权转让,接着对国际保理的核心法律问题在比较法的视野上展开了较为全面、深入和系统的分析。第叁部分阐述了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要求,即(1)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和(2)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性。第四部分阐述了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问题,包括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在转让对第叁人的效力中,多个受让人之间的优先权顺序问题是一个重点。最后,结合我国《合同法》,本文分析了我国关于规范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法》确立的关于我国国际保理的基本法律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和推动我国国际保理业的立法建议。

周伟[6]2007年在《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常认为,国际保理业务是指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国际贸易中,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信用担保或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管理、商业资信调查、资金融通中的两项或多项服务并办理应收帐款债权转让或担保手续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其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结算方式,迎合了国际贸易结算新趋势,为风险较大但简便灵活的赊销、承兑交单等国际贸易方式解决了后顾之忧,使其得到迅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特征就是以应收帐款转让为核心内容的综合法律行为,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出口商向保理商转让应收帐款债权以取得出口融资。应收帐款转让的效力如何、应收帐款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问题是我们研究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的重点和焦点。本文拟就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保理的概念、功能、国际保理业务分类和业务操作流程、与国际保理有关的法律环境,重点对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进行阐述,认识到国际保理业务既不是委托代理、也不是债权质押,更不是代位清偿,而是以应收帐款转让为核心的综合法律行为。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保理协议的一般条款,重点对国际保理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以期对国际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第叁部分通过对应收帐款转让的效力、应收帐款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进行分析,全面揭示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阐述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第五部分介绍了对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环境,并对完善我国保理业务的法律规范提出建议。通过本文的分析,笔者试图取得对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法律性质、权利冲突问题的较为全面的认识,在实践中能有效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并就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及金融服务的发展。

罗晨[7]2005年在《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的集应收帐款收取、资金融通、帐务管理和信用风险承担于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结算与融资方式。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推动作用。一项新业务的开展,随之而来的是法律问题。本文以传统的民商法理论为基础,对国际保理业务中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期望对国际保理法律体系的建立尽微薄之力。基于此,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与发展以及分类。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笔者首先对国际保理法律基础的几种观点进行了剖析,继而提出应收帐款转让是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并进一步论证了应收帐款转让的具体法律问题,包括应收帐款的可转让性、应收帐款转让的有效性和应收帐款转让所引起的法律效力。本文第叁部分结合《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对国际保理中出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和进口商四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做了详细的阐述。最后,在理论联系实践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法律现状,并提出了规范和推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建议。

王慧[8]2004年在《国际保理对国际贸易结算的影响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保理是一项集资金融通、销售帐户管理、信用风险承担、帐款催收等于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与传统的结算方式相比,国际保理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同时,国际保理与新型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和互补的关系。 对出口商而言,通过叙作国际保理,可以获得贴现融资和预付款融资,同时又能获得到期收回帐款的保证;并且由于提高了进口商的购买力,大大增强了产品的出口量和出口竞争力,有利于出口商对新市场和新客户的培养。对于进口商而言,通过叙作国际保理,出口商提供无担保的信用赊销,可以避免信用证项下较高的开证费和即期信用证百分之百保证金(远期信用证多为部分保证金加担保),减少资金积压,降低进口成本;并且,由于采用赊销方式,进口商可以在转售货物后再付款,因此扩大其现有支付能力下的购买力,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在欧美,正是由于保理的上述优势,保理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在我国,国际保理的发展仍处于初级探索的阶段,实践对国际保理的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论文借鉴国内外国际保理实践、理论探索和法律制度,围绕国际保理对国际贸易结算的影响展开讨论。 本文分为国际保理的概述、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国际保理对国际贸易结算制度的影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国际保理的风险防范四部分。 第一章,国际保理的概述,介绍国际保理的历史发展、对保理这项金融服务的不同理解,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对国际保理的定义,接下来介绍了国际保理的5种主要分类方法; 第二章,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以双保理为例详细介绍国际保理的运作机制,在分析国际保理运作的法律基础的叁种不同观点即债权质押说、委托代理说、清偿代位说的基础上,笔者得出并论证了国际保理运作的法律基础是债权转让。 第叁章,国际保理对国际贸易结算的影响。介绍了国际贸易结算的发展趋势,国际保理业务的功能和应用国际贸易结算的条件,分析了国际保理与汇付、托收、信用证等传统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选择、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和福费廷新型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选择,综合探讨国际保理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的优势。 第四章,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经济风险防范。分别探讨了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在采用国际保理业务时将面临的法律、经济风险,并结合国际保理的实践,提出防范风险措施的建议。

吴其平[9]2015年在《商业银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1年“南京爱立信事件”标志着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正式进入我国,2012年,我国的保理业务量达到2.83万亿人民币,但是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量占到了保理业务量的70%以上,这不符合保理业务自身发展的轨迹,也背离了保理业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趋势。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之所以在我国发展如此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前无法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实际操作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有效规范。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通过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理论分析,确定其法律性质,总结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时存在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结合域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出相应的应对和防范措施,并从法律法规上予以完善,以促进我国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两个真实事件的引导,指出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时操作程序的混乱,继而引出本文的研究主题“如何从法律角度指导、规范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实践操作”。第二部分介绍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基本运行模式,确定了其法律性质和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对现有观点的评述,论证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是以债权转让为中心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第叁部分概括介绍了我国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法律问题。归纳了我国法律关于应收账款转让规定的法律空白,分析了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实务操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包括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有效性与多重转让等的法律问题和基础合同履行瑕疵的法律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第四部分介绍了域外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状况,以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发达的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结合我国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发展的现状,与之对比分析,旨在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时予以借鉴,包括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规定的债权转让登记制度和日本法中的债权转让通知优先原则。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提出了完善我国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制度的设想。商业银行自身通过强化资信审查与通知确认、建立对卖方保证的追索机制、选择合适的保理商进行合作以及选择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来完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通过借鉴域外其他保理业务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完善我国相关的无追索权保理法律法规,包括确立未来债权转让的有效性、确立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确立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以及确立债权转让登记制度来减少法律纠纷;通过健全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监管体制以及完善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来促进我国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刘健[10]2007年在《国际保理中保理商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文中提出一、选题的意义和研究目的国际保理是一项重要的国际结算方式,是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由于使用国际保理这种结算方式,可以使出口商、进口商和国际保理商叁方都盈利,所以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大多选用国际保理作为其结算方式。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市场化的进一步确立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增多,选择一个好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已经变得非常重要,特别是2006年底国家已经全面放开了金融业,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着跨国金融集团进入国门所带来的巨大挑战;而国际保理业务更是外资银行凭借其技术和实力优势而志在必夺的业务领域。因此,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己成为国内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市场前景。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写作的,主要从保理商的角度来分析在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从而进一步说明我国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难题,使银行等相关机构更好地了解目前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特点和存在问题,使得其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时,可以构筑一个预先防御体系,采取具体务实的对策措施,将其引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从而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为立法提供借鉴。二、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本文先通过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的考察,阐明了国际保理的概念、特征、发展和业务种类等等;然后分析了保理商所面临的风险有哪些;随后笔者从理论上分析了保理商面临风险的原因,并针对其所面临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最后结合我国国际保理发展的现状,提出在我国保理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文章采用了比较法学、价值分析法学、逻辑法学等多种研究方法。叁、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全文共四章,3万余字。第一章对国际保理进行了简要的概述;第二章分析了保理商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第叁章从理论上分析了保理商面临风险的原因并提出了避免风险的应对措施;第四章结合中国国情分析了在我国保理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第一章是国际保理概述。笔者通过不同国家立法例的对比对什么是国际保理、国际保理的特征、起源、发展、业务种类和运作模式作了简要的介绍,指出国际保理是一项具有众多优点的现代金融产品,是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必然产物和动力,使得读者对于国际保理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第二章和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保理商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文章主要从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的收取、国际保理协议的履行以及法律适用叁个方面具体分析了保理商所面临的风险。第叁章主要从理论上介绍了保理商面临风险的原因并提出了避免风险的应对措施。文章主要从债权转让和国际保理关系的复杂性两个方面分析了保理商法律风险产生的基础原因和直接原因,并针对第二章所列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四章主要是结合中国实际来分析在我国银行开展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四、主要结论和有待继续研究之处本文对于学界鲜有系统论述的保理商的风险问题进行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建构;全面系统的论述了保理商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时可能面临的风险;从理论上分析了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并相对于这些风险提出了比较完备的防范措施;最后,结合中国国情来说明我国银行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障碍,并针对这些障碍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由于国际保理种类很多,比如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单保理、双保理等等,而且不同的保理方式又可以相互组合,因此客户在选择不同的种类的时候其运作方式是不一样的,那么保理商所面临的风险也是有所差别的,这涉及面很广而且内容也十分庞杂,鉴于文章篇幅,本文只对无追索权的双保理模式中保理商所面临的风险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尚待更加细致的研究。再者,我国在国际保理的立法与研究上,还处于很初级的阶段,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研究资料并不丰富,因而可能对于我国保理商所面临的风险问题的研究并不详尽,也主要借鉴他人观点,这些都有待以后继续研究。

参考文献:

[1]. 国际保理有关法律问题研究[D]. 王佳.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2]. 国际保理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张莉.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3]. 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 李横.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4]. 金融创新背景下的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D]. 王珂. 西南财经大学. 2013

[5]. 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D]. 钟锴. 苏州大学. 2007

[6]. 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D]. 周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7]. 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问题研究[D]. 罗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8]. 国际保理对国际贸易结算的影响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王慧.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9]. 商业银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法律问题研究[D]. 吴其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10]. 国际保理中保理商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D]. 刘健. 四川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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