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官论文-谭琪,王静思

州县官论文-谭琪,王静思

导读:本文包含了州县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清代州县官,个人素质,治理效果,关系网

州县官论文文献综述

谭琪,王静思[1](2019)在《个人特质抑或利益博弈:清代州县官治安治理效果影响因素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选取清代不同时期,较为典型的五位州县官治盗事例,对其中的治盗过程、方法与效果分析对比,探讨影响州县官治安治理绩效的主要因素。研究发现,州县官治安治理的效果与叁大因素密切相关:一是州县官自身的个人能力特质。其与个人专业素质能力、行政事务处理能力、性格特质紧密联系,也与州县官在官僚体制社会关系网中的效能大小相关。二是州县官与基层士绅群体互动关系。良好的互动关系有利于治安治理顺利施行,反之会形成掣肘局面。叁是州县官与治安利益相关主体的群体互动行为是否良好。成功的治安治理需要在州县官主导下,既满足所辖区域内治安利益相关群体——吏役、士绅、民众的各自利益,又可使各群体在利益博弈中能够把握好尺度范围,适当调适各自行为。(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石悦[2](2018)在《宋代州县官职务交割述略》一文中研究指出州县官职务交割在有宋一代已相当完善严密,这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这时出现了权力交割的基本流程。其次,交割内容细致、详密,涉及到了其职务范畴的方方面面。第叁,对州县官员交割方式也制订了相关规定。第四,明确了州县官员职务交割的期限和监管机构。总的来说,在宋代,州县官员的交割活动,日趋走向制度化。(本文来源于《浙江学刊》期刊2018年05期)

赵晓华[3](2018)在《晚清州县官视野中的救灾活动——以柳堂《灾赈日记》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光绪二十四年夏,山东境内黄河决口,沿河地区受灾。时任惠民知县的柳堂在主持赈灾过程中写有《灾赈日记》,详细记述了他在水灾发生后持续半年多的时间里组织救灾的经历,较为具体地展现了州县官在救灾实践中的心态变化以及救灾中州县官所处的官与民的复杂人际网络。透过《灾赈日记》的记载,大体可以观察晚清州县官的素质和能力以及其在救灾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分析清代救灾模式下州县官的实际角色及功能,考察晚清救灾机制的运作及其实效。(本文来源于《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闫建飞[4](2018)在《宋代幕职州县官体系之形成》一文中研究指出五代宋初幕职官分朝除、奏荐、自辟叁部分。后梁幕职官主要由朝廷除授,后唐至显德二年朝廷只掌握高级幕职官委任权,显德二年朝除范围大大扩展,乾德二年幕职官全部改由朝除。幕职官中的随府幕职官可以被奏荐为朝除范围内的幕职官,也无任期限制,是节帅最信任的僚佐和使府运作的核心。同时幕职官朝除范围的扩大,也促使朝除幕职官任期、守选规定相继出台,幕职官选任管理上逐渐"州县官化";唐后期藩镇权势的扩张以及五代宋初的限藩措施,使幕职官逐渐侵夺州县事务,又促进了幕职官职任的"州县官化"。随着乾德二年《少尹幕职官参选条件》的出台,宋代幕职州县官体系正式形成。(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吴佩林,万海荞[5](2018)在《清代州县官任期“叁年一任”说质疑——基于四川南部县知县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清代政书没有实授知县任期的直接记载,现有的叁年之说主要受外官大计和历俸制度的影响,针对的也是实授官,署理、代理知县的任期则为研究者所忽略。据多种文献的互证互补可知,清代四川南部县共有167任、155位知县,官衔分实授、署任和代理叁种,能确定官衔的145任知县中,实授52任,署任80任,代理13任。在能确定任期的109任知县中,实授知县平均任期最长,为2.4年;署任知县任数最多,平均任期只有0.9年;代理知县的平均任期为1.5月。官员迁调、差委、丁忧、患病、议降议革是影响实授知县任期的主要原因。署任知县的平均任期与署理为期一年、督抚的随意调署以及任内遇有委署别缺、战死、病故及革职等情况密切相关。(本文来源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吴佩林,曹婷[6](2017)在《清代地方档案中的州县官官衔释读》一文中研究指出清代地方档案保存了大量的州县官官衔信息,从《南部档案》等资料看,知县的官衔主要分布在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的前衔、后衔中,有繁衔和简衔之分。南部知县的官衔构成主要包括加衔、升调花样、职任、议叙和知县姓氏五部分,它不仅反映了官员的性质、迁调路径,也反映了官员任职环境的变迁。对相关信息的准确释读,是我们有效利用档案的前提,也是厘清职官术语、探析官员规制的重要渠道。(本文来源于《安徽史学》期刊2017年05期)

胡可[7](2017)在《浅谈清代州县官的司法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途径,而运行司法的机关就是法院。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行使这一职权的就是州县衙门。由于他们是所谓的基层法庭,处理的案件多半是受众广、涉及面大的,不仅有民事的还包括很多刑事案件。州县长官对于一个案件的审判过程可以说是"有始有终"。他不仅要主持案件的审理、判决以及定罪量刑,还会实地勘察和缉捕罪犯。用今天的话来说,他就是公检法长官职务集于一身。因之种种原因,清代统治者对于州县长官的司法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相关法律也得以规范。本文通过简要介绍清代地方长官在司法相关活动中的具体作用及相关流程的运行,希望对于目前的司法现状有所借鉴和启发。(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8期)

张溪杨[8](2017)在《清代新疆省州县官群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州县作为国家的基层行政区,州县官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国家的稳定取决于全国各地的州县官员,州县官被称为“亲民之官”或“父母官”。清代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新疆各地设置道厅州县,逐步的完善了新疆的行政建置;通过选任各级行政官员,确立了官员委署办法与章程,新疆各地的州县官取代了过去军府制下的少数民族上层贵族,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巩固了清政府在新疆的统治,为新疆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笔者以清代新疆省的州县官群体为研究对象,运用相关历史文献、档案、方志、奏疏等史料,首先考察新疆建省前后州县官群体的特征,内容主要涉及州县官群体的籍贯、出身、民族、任期,既而探析州县官治理地方的施政和治理效果,反映新疆建省前后地方治理的变化,力图揭示新疆州县官施政背后的历史发展进程。(本文来源于《西北师范大学》期刊2017-06-01)

石悦[9](2017)在《宋代州县官职务交割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宋代州县官职务交割制度已基本成型。从内容上看,宋代州县官的职务交割内容涉及权位交割、财政交割、行政事务交割、司法交割、军事交割等诸多方面,其内容基本与官员的职务范围相重合。从交割方式上看,政府规定官员之间需亲自交割。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官员可不候交割,先次离任。这一规定是宋代中央政府政权稳固,对地方事务具有强大掌控力的体现,也说明了宋代政府对官员的管理,极为细致,已涉及到官员行政活动的诸多细节。宋代州县官员职务交割有明确的期限,大多规定在一个月内完成。这一期限,对广大州县官员来说较为宽松,均可实现。某些特殊情况,如致仕或获罪,交割期限则大为缩短,要求官员即日离任。有宋一代并未设置专门机构管理官员交割事务,州县官职务交割作为州县官员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受上级主管部门、御史台及与其交割内容相对应的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多重机构的共同监管,在有利于官员交割活动的各个方面都能得到有效监督的同时,也会产生职能划分不清,遇到问题各机构相互推诿的弊端。总体来看,宋代州县官职务交割制度有叁大特点:一是北宋州县官职务交割制度较之南宋尚不完善;二是重视州级官员的交割活动;叁是与唐五代相比,宋代州县官员职务交割制度更强调法律法规在行政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宋代许多有关州县官员职务交割的规定,都是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传达和执行的,这也是唐宋之际官员交割制度由礼入法的重大体现。宋代州县官职务交割制度,有效防止了官员利用离任与继任之间的灰色区域进行职务犯罪的行为,但是依旧存在官员擅自离任、不愿交割等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7-06-01)

谢乐[10](2017)在《清代教官与州县官之间的合作及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教官是清代地方政府中普遍设置的一种职官,有教育、管理生员的职责,负责一些与地方教化相关的事宜。州县官为父母官、牧民之令,他的职责几涉一切地方事务。作为州县政府的两种重要的职官,教官与州县官会在诸多事项中展开合作,但两官也存在着一些矛盾与冲突。在州县社会,尤其是在州县精英社会中,修建学宫与编修地方志被认为与教化关系紧密,故被一些地方官与士绅所重视。教官与州县官都对修学负有一定责任,若是单方组织修学,会使修学的难度加大,而两方若合作,则可以达到优势互补,故两官在修学中保持着较好的合作关系。在修学活动中,州县官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经费筹集、人事安排等事宜,教官则通过担任董事、捐俸、动员生员、倡议等方式参与到其中。州县修志一事常是奉督抚、布政使等檄令而行,州县官成了此事的当然负责人。教官为风化之官,修志事关风化,故修志成了教官约定俗成的责任。教官多为正途出身,其中不乏绩学之士,且教官一般本省任官,任期相对较长,这些也是教官得以参与修志活动的重要原因。在州县修志活动中,主纂与董理之责有时会由教官承担。此外,教官有时亦会负责校订、增订、审定初稿等事务。州县官则主要负责修志的人事安排、筹集修志钱款、对初稿进行审阅等工作,并对志稿最终的刊刻成书负责。除了修志与修学,教官与州县官还会在举行典礼、旌表节孝、举报名宦乡贤、书院相关、守土与组织团练、赈灾济贫等事项中进行合作。这些事项有些并非教官分内之事,有些甚至是明令禁止教官参与的。清代的生员具有一定的特权,地方政府对生员的管理不同于对一般平民的管理。教官在清代的生员管理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与州县官共同承担着管理生员的责任。教官与州县官在生员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制衡关系,这是地方学校系统于地方行政系统中相对独立的一种具体体现,也是教官在州县职官系统中相对独立的重要体现,反映了清代崇尚礼教的政治思想。一些教官与某些州县官在生员管理理念上存在着礼与法、德与刑的矛盾,这是引起两官于生员管理上之冲突的缘由之一。此外,一些州县官在处理生员狱讼等问题时,并未遵守典制所立的关于生员管理的若干原则,不经学政、教官而擅自处置生员,未能尊重教官在生员管理上的职权,由此引发一些教官的抗争之举。无论是教官与州县官的合作,还是教官与州县官的冲突,都是以地方教化为主线。对清代教官与地方社会的关系、地方教官及地方教官制度的作用、地方行政体系的架构及其对地方教化与治理的作用等问题,还有必要做进一步地探讨。(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7-04-01)

州县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州县官职务交割在有宋一代已相当完善严密,这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这时出现了权力交割的基本流程。其次,交割内容细致、详密,涉及到了其职务范畴的方方面面。第叁,对州县官员交割方式也制订了相关规定。第四,明确了州县官员职务交割的期限和监管机构。总的来说,在宋代,州县官员的交割活动,日趋走向制度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州县官论文参考文献

[1].谭琪,王静思.个人特质抑或利益博弈:清代州县官治安治理效果影响因素探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

[2].石悦.宋代州县官职务交割述略[J].浙江学刊.2018

[3].赵晓华.晚清州县官视野中的救灾活动——以柳堂《灾赈日记》为中心[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闫建飞.宋代幕职州县官体系之形成[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吴佩林,万海荞.清代州县官任期“叁年一任”说质疑——基于四川南部县知县的实证分析[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6].吴佩林,曹婷.清代地方档案中的州县官官衔释读[J].安徽史学.2017

[7].胡可.浅谈清代州县官的司法权[J].法制与社会.2017

[8].张溪杨.清代新疆省州县官群体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7

[9].石悦.宋代州县官职务交割研究[D].河南大学.2017

[10].谢乐.清代教官与州县官之间的合作及冲突[D].广西师范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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