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人工智能,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汽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陈省[1](2019)在《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难以避免,也必然导致一定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在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于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成为一大难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此规定仍存在争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适用此规定,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本文主要是从无偿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这一角度,来研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本文来源于《河北农机》期刊2019年12期)
王军[2](2019)在《换个角度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因交通肇事而产生损害赔偿的纠纷越来越多,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最关注的证据就是由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实责任认定书》。文章对书中的责任认定问题与一般人身损害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做出较详细的比较分析。(本文来源于《教育教学论坛》期刊2019年37期)
袁梦[3](2019)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标志性成果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伴随着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频繁出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先分析了目前存在的困境与挑战,然后从技术到立法层面进行了路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四条路径:完善系统设置,多方位进行监控;加快立法,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与义务;确定无人驾驶汽车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严格审批制度;借鉴经验,建立补偿基金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梁晨曦[4](2019)在《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各地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的社会背景下,从主体确定、免责事由、法律法规完善等角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进行更全面的分析,有望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9期)
叶明,张洁[5](2019)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挑战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人工智能的标志性应用产品之一,无人驾驶汽车在推行试用过程中已经发生多起交通事故,但其特殊性却导致无法简单适用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进而导致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立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自主性、高技术性等特点,当前要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可从四方面着手,即明确以"人为因素参与"与否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依据之一;确立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的产品责任主体地位;加快建立技术标准体系,明晰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设立赔偿基金。(本文来源于《电子政务》期刊2019年01期)
郑如海[6](2018)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所指的是在因其个人或其他人的实际侵权行为和其余致害原因所引起的交通事故中,应当对此交通事故直接损害结果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承担的具体自然人或法人、或组织。在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进行具体的认定时,由于交通事故中的各层面状况日趋复杂化,使得对于赔偿责任主体应进行的认定部分同样具备了复杂性以及多样性的特点。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多与商业模式的创新,实践生活中出现越来越多的机动车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相互分离的情况,因此涉及到的的人员或主体相较以前呈现复杂的多样性,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管理人,或者借用人、保险人、承租人,甚至可能是拼车人、抢劫者、盗车者等人员,都可能是赔偿责任主体。本文就中国当前在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层面的显着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的有关学说理论进行研究,对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认定问题从理论与实践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从4个部分给以了分析以及讨论,具体来讲,第1部分为: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某些有关概念来加以解析,并阐述了本文研究对于社会实践的意义,同时介绍了我国对于该问题在法律层面的司法演进。第2部分为:介绍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相关的理论学说,及德国与日本两国的基本模式及认定标准,通过分析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3部分则为:解析了国内的实践理论学术界在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部分的有关法律、法规、理论学说,同时点明现有的重点问题。第4部分为:结合前文内容,对前叁章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的建议,对实践中遇到的不同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及归纳。笔者希望通过本文所讨论问题的研究,文中的相关分析观点及结论能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为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而给以的特定程度的借鉴效用。(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12-05)
谢薇,肖飒[7](2018)在《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的商用化普及也指日可待。技术的发展往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给人类带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巨大的环境效益;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不能完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了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带来的难题,为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参考,在探究自动驾驶汽车的决策自主性特征和自主学习功能带来了对现行《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法律制度的挑战的基础上,分析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责任界定及分配问题。结果表明:自动驾驶汽车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应根据不同事故原因,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参与自动驾驶运行的各类主体采取严格责任予以归责,并合理分配各类主体之间的责任。参考德国的《道路交通法修正案》、美国的《自动驾驶法》、英国的《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有关自动驾驶的立法,提出了充分发挥各类保险制度的功能,提高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辅以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等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黄睿[8](2018)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出现爆炸式的增长,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交数量巨增,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如何通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弥补事故中受害人的身体损伤、精神损害、财产损失,如何通过审判发挥法律对于机动车管理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成为了当今司法审判面临的重要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呈现复杂化趋势,可能涉及到多方主体,除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人、受害人之外,还包括保险公司、机动车辆所有人或与机动车辆经营相关的主体。交通事故侵权可能与其他法律关系或事实相结合,如租赁、承包、挂靠、好意同乘、盗抢等。然而,我国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主要采用针对具体情况的列举式法条,但是实践中情况复杂多变,还会出现各种新情况,列举式的法律存在滞后性、僵硬性,难以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的界定标准一直未形成统一,对于责任形式也众说纷云。理论不统一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不准确,连带责任也被随意适用。本文对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各家观点进行梳理,对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8-06-01)
陶盈[9](2018)在《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科技创新的未知性、责任主体的多元化、因果关系的复杂化导致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类型多样化,也暴露出立法的滞后性。为实现鼓励创新和救济损害的法律价值衡平,应当明确不同责任主体的差别化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探明复数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分担规则,提高法律的张力和监管程序的灵活性,完善行业标准,建立行业补偿制度和强制保险制度,确保数据信息和消费者隐私的安全,以积极的法律革新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苏壬[10](2018)在《网约车交通事故中平台公司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迄今为止,网约车服务在中国发展了多年,使人们的出行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然而,新经济形态蓬勃发展的同时,其所隐藏的法律风险也必然会逐渐暴露出来。实践中,网约车服务产生交通事故时平台公司主张其为信息服务提供商企图规避责任,而保险公司也因私家车的车辆使用用途改变而拒绝赔偿,私家车主被置于孤立的位置独自面对赔偿,而其经济上的劣势地位往往使得受害人不能第一时间获得救助。因此,各方主体在新经济模式中身份的不明确是网约车服务发展的一大障碍。明晰各方在经营活动中所扮演的实际角色,合理的分配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是目前最为紧要的问题。本文在介绍网约车概念、分类的基础上,通过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类型及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理论进行梳理,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居间服务进行了对比,明确了其作为客运服务提供商应以承运人的身份在具体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同时,借鉴了英美雇主责任承担的相关判例与规则,从理论上分析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后以我国对于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规定是否成立从合法性层面上讨论二者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并尝试提出具体的办法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二者关系混乱的局面。(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8-05-27)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因交通肇事而产生损害赔偿的纠纷越来越多,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最关注的证据就是由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实责任认定书》。文章对书中的责任认定问题与一般人身损害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做出较详细的比较分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陈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J].河北农机.2019
[2].王军.换个角度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分析[J].教育教学论坛.2019
[3].袁梦.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J].法制博览.2019
[4].梁晨曦.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J].法制博览.2019
[5].叶明,张洁.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挑战及对策[J].电子政务.2019
[6].郑如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研究[D].华侨大学.2018
[7].谢薇,肖飒.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8].黄睿.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西北大学.2018
[9].陶盈.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探析[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10].苏壬.网约车交通事故中平台公司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南昌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