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法律救济论文-谷晓瑾

行政指导法律救济论文-谷晓瑾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指导法律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指导,法律救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行政指导法律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谷晓瑾[1](2017)在《我国行政指导及其法律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行政指导出现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行政指导实施过程中公民具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的灵活性使其运用越来越广泛。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和推行,政府提供给公民的服务更加的便捷和高效。在这种背景下,相比其他的行政职权行为,行政指导的积极意义则更加凸显。行政指导的广泛运用有助于我国践行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为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形象的重塑提供了保障。行政指导在发挥其特殊效用的同时,也展现出自身一定的缺陷。在我国,行政指导在运用的过程中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制,由此引起的不透明、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直接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行政指导行为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公民出于对政府的信任,选择接受行政指导。当公民因接受行政指导导致其现有利益或期待利益受损,有损害必有救济,我国应当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弥补公民因此所受的损失。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对行政指导权的规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行政指导引起的纠纷并不在受理范围内,其他的救济方式也并没有将行政指导纳入其范围,导致行政相对人不能有效的维护其合法权益。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则必然导致政府公信力的缺失,影响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指导及其法律救济的相关理论,根据国内外学者对行政指导的定义,归纳出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概念。分析在我国实行行政指导法律救济依据的行政法原则。第二部分从法律法规和法律实务两个方面找出我国当前行政指导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上一部分为基础,第叁部分对当前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不完善的原因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我国行政指导进行法律救济的相关思考。借鉴日本、美国、德国等其他国家较为先进的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形势,提出适合我国的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7-06-01)

杜森林[2](2015)在《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环境问题却日益严重。在解决环境问题上,传统的强制性环境行政管理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传统的环境行政管理也渐渐显现出不足,新时期的环境问题需要新的解决方式,环境行政指导应运而生。环境行政指导是行政指导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它首先出现在二战后的日本,随后渐渐推广到全世界。环境行政指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行为,是权力性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事实行为,应当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环境行政指导也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完善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是对环境行政主体的问责,是对环境行政指导行为效力的否定,是对相对人的一种救济。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有其理论基础,比如权责统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权力不得滥用原则。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很不完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补偿法等都缺少对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规定。在实践中,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也面临很多问题,比如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范围不明确,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责任不明晰,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权监督不力,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相对人权利救济不力。为了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本文考察了日本、美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对日本的环境行政指导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以及苦情处理制度做了考察。对美国主要是考察了它的对环境行政指导的司法审查制度。然后得出了我们要让权责统一原则落到实处,要将环境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的启示。基于以上论述,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建议。首先,明确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立法模式以及立法内容;其次,明确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范围,分为了具体环境行政指导和抽象环境行政指导;然后,明晰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的责任,从责任构成要件、指导方责任以及相对人责任等叁方面完成论述;最后,针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途径完善提出了建议,扩大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健全环境行政指导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以及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指导信访制度。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环境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概念及性质,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包括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立法情况,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实践中的问题。第叁部分,考察了日本、美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然后得到了一些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分别从立法、救济范围、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5-04-27)

郭蕊[3](2014)在《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立法完善探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微观来看,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行政指导的救济明确作出规定,且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实践中存在行政指导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不明确、对行政指导权的监督不力、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不力等问题。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应从监督专员、行政苦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本文来源于《许昌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郭蕊[4](2013)在《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行政指导具有其他政府行政行为无法替代的法律地位,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救济是"权责一致"法治原则的要求,是时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同时也是诉讼法发展趋势的要求。我国的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要从立法内容,立法模式上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12期)

郭蕊[5](2013)在《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域外经验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应对纷繁复杂的多变情况,行政指导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的广泛运用有其必然和现实的意义。世界上一些先进国家实施行政指导的经验教训,以及相关的立法司法成果和经验,值得我们重视、研究和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11期)

黄正元[6](2013)在《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制与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指导以淡化权力色彩,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权,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易为行政相对人接受等特点而被当今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其在管理社会行政事务方面的温和性、及时性、民主性和高效性等优点受到了广泛的赞誉。行政指导制度契合了当今世界民主政治和经济发展的潮流,是现代法治行政和能动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指导以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已经成为现代各国政府施政的中心。但行政指导产生和发展的时间不长,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指导的认识都还存在许多的争议,在实际中的应用也有差异,其在管理社会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系统地探究了行政指导制度产生的背景,从行政指导的概念、性质、功能、适用情况、利益因素等方面的分析入手,论证了行政指导本身存在的隐性的权力性和事实上的强制力,以及目前因缺乏对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制和救济而在现实中出现的一些功能异化和消极效应,论述了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规制和救济的必要性,进而提出了构建行政指导行为法律规制模式和救济机制的一些具体设想,希望以此实现行政指导的法治化、规范化,更好地促进行政指导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3-10-20)

张在雄[7](2013)在《我国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指导因其非强制性、灵活多样性、选择接受性等特点而明显区别于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传统行政方式,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被日本、美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广泛运用,也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被探索使用。一方面,政府采取行政指导措施,有效避免了传统行政方式的不足,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和社会效果。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指导制度本身不完善和其他因素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作出、实施行政指导时,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而相对人却无法得到有效救济,使得行政指导所依赖的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健全完善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制度,对于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也为行政主体依法合理开展行政指导形成倒逼机制。本文共分叁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行政指导的含义作出界定,然后指出行政指导在我国经济、社会管理领域发挥着引导企业行为选择、完善市场监管方式、协调社会主体关系、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助力应对公共危机等积极功能。同时,由于我国行政指导制度不健全,程序约束和制度保障不力,实务中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出现行政指导行为异化、不合法、不合理等现象,给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与行政指导有关的权益纠纷不时发生。但是,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中,行政指导不具有可诉性。我们通过分析行政指导法律属性后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权力性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法律救济。第二部分说明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现状。虽然我国各层次法律规范中对行政指导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大多是表明国家、政府的一种职能和倾向,原则性强而操作性不足,对行政指导制度特别是法律责任和救济方面作出规定较少,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存在着较严重的立法缺失,并由此导致行政指导在实践中被排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范围之外。第叁部分从立法、行政、司法叁个方面提出健全我国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制度的若干建议。在总结现有地方政府和部门关于行政指导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健全行政指导法律体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推行行政指导提供法律依据和限定。通过健全行政复议制度,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指导的审查内容,利用行政复议的灵活性、便捷性,实现对行政指导的行政内部救济。通过制度设计,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范围,明确相关具体内容,使得相对人一旦利益受损,能够获得及时有效地司法救济。(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3-10-01)

王震宇,魏伟[8](2013)在《行政指导法律责任及救济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行政指导在行政管理中的广泛运用,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本文认为必须以制度控制行政指导的运作,以强化法律责任作为其合理运行的基本保证,应当畅通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救济渠道。(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管理研究》期刊2013年06期)

孔德明[9](2013)在《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为了达到一定的行政效果或目的,针对相对方采用的,以示范、建议、劝告、警告、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性方式作出的,以期获得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从而实现其意志的行政行为。这种灵活有效的现代行政管理方式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日本兴起的,并且在日本的战后经济重建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60年代以来,这一制度更是逐渐被其他国家效仿,运用到各国的经济建设中,并取得了非常有效的成果。行政指导,既给行政相对人以发挥积极性的余地又可保证实现行政目的。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及不断发展,行政指导这种具有独特优势的行政管理手段也逐渐被运用到我国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领域中并日益发挥出独特的功能和作用,但任何事物都是利弊共存的,行政指导制度也不例外,它在显示出积极功效的同时,其缺陷和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特别是制度本身还不成熟的时候,弊端所引发的消极后果会更为严重并且会阻碍其自身的发展。在行政指导的实施过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在行政指导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但又不能得到充分的救济。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政指导积极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产生这一现象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尚未建立起系统规范的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因此加快建立规范有效的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是我们当前针对行政指导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一旦法律救济制度建立起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确实的保障,行政指导的积极功能也就能够获得更大的施展空间,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也能够更加规范并负责,这些对于加快我国法制国家的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主体结构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即从第二章到第五章对行政指导救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是对行政指导的简单介绍,包括它的概念和性质,其中主要对行政指导的性质加以重点论述,因为这是确立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在这一部分,同时分析了对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理论依据,从权责一致、信赖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权力不得滥用等法理原则的要求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分析了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现状及产生问题的原因。第叁部分中通过比较发达国家行政指导救济理论及实践情况,提出对建设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有益的启示。第四部分着重阐述了建立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东北大学》期刊2013-06-01)

赵雪莲[10](2013)在《我国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指导作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型行政管理手段,被广泛地应用到许多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中,为转变政府职能,塑造政府形象,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契机。它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办法。因此,行政指导具有其他政府行政行为无法替代的法律地位。在我国,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政府改革的日趋深入,行政指导这一柔性的行政管理手段开始在我国得到广泛运用,在改善政府形象、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民主发展等方的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行政指导在显现出其特殊功效性同时,在行政实效中也显出一些固有的缺陷和负面的效应,与行政指导相关的纠纷也不断产生。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行政指导存在的负面问题,除了行政指导行为透明度较低、行为方式不规范以外,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制度远不完善甚至可以说是尚处于空白状态,损害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事例时有发生。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对此种纠纷是给与不予受理处理,这样就杜绝了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的机会,这和现代法制精神背道而驰,因为任何一种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和必要救济制度保障的行政措施都难以得到国民认同和信任,难以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因此行政指导行为的合法性、受控性和救济性问题就成为人们关注与争论的焦点。鉴于此,通过法律制度创新加大对行政指导行为的监督约束力度,将其纳入法律救济范围,形成比较完善的监督救济机制,这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实现行政指导法治化,具有重大的行政法治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文首先对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理论基础进行概述,论述了我国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救济的必要性,指出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救济是“权责一致”法治原则的要求,是时下服务型政府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承担,同时也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然后进一步比较分析了日本、美国、德国等国家的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在此过程中揭示出这些制度的相同及异处并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以此为基础,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的救济制度,要从立法上进行规划,具体明确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责任配置,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救济模式,在改善我国现有的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加强行政赔偿的力度、扩大行政赔偿范围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寻求一种积极的ADR的救济模式,应包括逐步创新与完善与行政指导有关的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借鉴日本的行政苦情制度,它们作为一个体系配套互补、共同作用,从多种角度对行政指导的负面后果进行纠错和补救,促使行政指导行为加快走向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轨道。(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3-05-01)

行政指导法律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环境问题却日益严重。在解决环境问题上,传统的强制性环境行政管理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传统的环境行政管理也渐渐显现出不足,新时期的环境问题需要新的解决方式,环境行政指导应运而生。环境行政指导是行政指导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它首先出现在二战后的日本,随后渐渐推广到全世界。环境行政指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行为,是权力性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事实行为,应当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环境行政指导也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完善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是对环境行政主体的问责,是对环境行政指导行为效力的否定,是对相对人的一种救济。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有其理论基础,比如权责统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权力不得滥用原则。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很不完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补偿法等都缺少对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规定。在实践中,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也面临很多问题,比如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范围不明确,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责任不明晰,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权监督不力,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相对人权利救济不力。为了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本文考察了日本、美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对日本的环境行政指导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以及苦情处理制度做了考察。对美国主要是考察了它的对环境行政指导的司法审查制度。然后得出了我们要让权责统一原则落到实处,要将环境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的启示。基于以上论述,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建议。首先,明确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立法模式以及立法内容;其次,明确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范围,分为了具体环境行政指导和抽象环境行政指导;然后,明晰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的责任,从责任构成要件、指导方责任以及相对人责任等叁方面完成论述;最后,针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途径完善提出了建议,扩大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健全环境行政指导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以及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指导信访制度。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环境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概念及性质,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包括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立法情况,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实践中的问题。第叁部分,考察了日本、美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然后得到了一些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分别从立法、救济范围、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指导法律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1].谷晓瑾.我国行政指导及其法律救济研究[D].贵州大学.2017

[2].杜森林.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5

[3].郭蕊.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立法完善探论[J].许昌学院学报.2014

[4].郭蕊.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探微[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3

[5].郭蕊.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域外经验及启示[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6].黄正元.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制与救济[D].华南理工大学.2013

[7].张在雄.我国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探析[D].安徽大学.2013

[8].王震宇,魏伟.行政指导法律责任及救济制度[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

[9].孔德明.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东北大学.2013

[10].赵雪莲.我国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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