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格性论文_黄淑珍

导读:本文包含了适格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主体,人工智能,公益,专利权人,专利,着作,环境。

适格性论文文献综述

黄淑珍[1](2019)在《试论党内法规作为合宪性审查对象的适格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关键。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是实现党内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基础,应当纳入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畴。本文试图在厘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剖析对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的理论逻辑,并从历史、现实和制度这叁个维度探讨党内法规作为合宪性审查对象的适格性。(本文来源于《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郭壬癸[2](2019)在《认识论视域下人工智能着作权主体适格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着作权主体适格性分析是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属、定性以及行为责任承担的前提,关涉着作权法律制度逻辑的自恰性。以认识论为视角,运用文本、比较和逻辑分析方法分析后可知,人工智能主体适格性与其特定发展阶段是相适应的。弱人工智能与强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扮演"工具"角色,不可作为着作权主体,其行为视为自然人的机能器官的延伸,行为产生侵权责任由制造者或使用者承担。类人人工智能和超级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具备自主意识,可作为创作者层面上的作者,具备着作权主体资格,在涉及着作权侵权时,如若侵权行为属于独立行为,则应独立承担着作权侵权责任,具体损害赔偿责任可采取着作权侵权保险方式予以承担;如若侵权行为属于制造者或使用者控制或者指示下的行为,则应按照"雇主责任"方式处理,由制造者或使用者替代承担着作权侵权责任。(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律磊[3](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适格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在诸多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令世界瞩目。但与此同时,环境状况恶化所带来的严重问题一直挑战着普通民众敏感而脆弱的神经。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觉醒,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正日益深入人心,如何有效遏制各种环境破坏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必须破解的重要命题。鉴于私人能力的有限以及行政监管的“政府失灵”,环境保护的法治化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满足人们环保需求和防止环境破坏的一种制度设计,为世界各国所青睐。毋庸讳言,相较于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建构是略显迟滞的。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无疑是环境保护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适格起诉主体这一核心问题,民事诉讼法则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一原则性表述呈现,由此引发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适格性的颇多争论,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适格性问题均在探究之列。基于我国环境保护司法实践之考量,在确认人民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起诉主体的前提下,应将行政机关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起诉主体之外。同时,公民个人有必要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起诉主体,并降低环保组织作为适格起诉主体的条件。唯此,方能有效建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期刊2019-06-01)

朱泓宇,蒋远胜[4](2019)在《城乡家庭创业与“信贷激励假说”适格性检验——基于CFPS2010~2016面板数据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FPS)2010~2016年面板数据,分析家庭资产与中国城乡家庭创业的关系后发现:固定资产越多,家庭创业的概率就越高;家庭的信贷负债越多,家庭越能够创业;固定资产与家庭负债两者间呈现替代关系,而非互补关系;资产价值对农村家庭的创业激励作用高于城镇家庭。依据实证分析结果,检验创业选择模型中的"信贷激励假说"可见:中国家庭信贷负债未能显着正向调节家庭固定资产对创业决策的影响,这意味着该假说在中国的适格性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来源于《农村经济》期刊2019年05期)

王媛媛[5](2019)在《欧洲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专利适格性研究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蕴含着巨大的医疗价值,但因为人类胚胎干细胞的获取需要破坏人类胚胎,涉及基本的伦理道德,所以其专利适格性一直备受争议。欧洲对人胚胎干细胞相关发明的专利制度与我国类似,均持比较保守的态度,但是从近年来案例来看,欧洲对于该领域研究的严苛的态度有所缓和,对我国人类胚胎干细胞专利性研究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2期)

李林启[6](2019)在《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主体的适格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适格的申请主体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关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未明确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是否属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格申请主体,加之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缺少了登记制度所具有的公信力,使得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属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适格申请主体,这是因为《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则并未区分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非讼程序的适用中允许有实体争议的存在、能够获得比较法上的支持。(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赵燕红[7](2019)在《公益诉讼中自然人的原告适格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主义经济强国的建设中,关乎民生的公益诉讼引起了大众的关注和参与。近年公益诉讼补充规定中关于特定的机关与组织不履行职责时由检察院在涉及生态保护、食品安全等损害公益的领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从公益诉讼实践与现状来看,公益诉讼制度诉讼仍存在诉讼主体局限、履职能力欠缺、制度不全、监督不力等问题,因此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而自然人的原告适格也是环境法治公众参与的应有之义。(本文来源于《河北农机》期刊2019年03期)

任志涛,郭林林,张赛,李海平[8](2019)在《“两标并一标”背景下PPP+EPC项目社会资本的适格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两标并一标",其实质是在政府采购公共项目中应用PPP+EPC模式.而此类项目招标采购程序的简化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资本的适格性进行更加精准地考察.对PPP+EPC项目社会资本进行软、硬实力的特征分析,借鉴已有对PPP合作伙伴的选择以及EPC总承包商的选择研究,通过文献分析法综合选取PPP+EPC项目的社会资本考察指标,并建立PPP+EPC项目社会资本适格性考察模型.最后,以某PPP+EPC项目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分析,以确定该模型对社会资本适格性考察的有效性.(本文来源于《天津城建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李进东[9](2019)在《工会派出代表机关法人地位适格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工会派出代表机关能否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地方工会有关人员的认识不尽一致。特别是国家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来,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工会组织法人资格的法律渊源通过国家立法赋予组织以法律人格,是法人制度的基本内核。因此,什么样的组织具有或者可以取得法人资格,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本文来源于《中国工运》期刊2019年02期)

杜佳音[10](2019)在《人工智能生成专利的主体适格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不是简单的一个程序或刻板印象中的机器人,它是一种十分高明和智能的算法,从人工智能的历史沿革角度、作用发挥角度、功能强弱角度、技术内涵角度出发,本文旨在对最新的、第叁层级的、弱智能和强智能的、专利领域的人工智能进行分析和探讨,在此研究领域中,人工智能有创造性、随机性、独立性、智能性、进化性、双向联结性、效率准确性和自由性八大特征。人工智能在理论基础层面对专利获得、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有效性、专利侵权、专利行政制度和社会伦理存在着挑战,通过从罗马法说、劳动财产说、社会契约论、利益平衡论、功利主义论这五种学说出发,分析并论证人工智能是否可以作为专利发明人和专利权人,不同的理论有着不同的证成结果,对人工智能作为专利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呈现出不同的态度。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理论也会随之变化,通过引入知识产权叁阶层体系,将社会整体分为叁个阶层:表层法律规则体系、中层四大原则体系和底层理论体系,能够将罗马法说、劳动财产说、社会契约论、利益平衡论、功利主义论的不同证成结果有效包含在一个体系之中,底层理论的变化不会影响到表层的法律规则体系的改变,对立法、司法和行政层面有着重要意义。通过对域外实践探索的梳理,从专利机构层面、政策规则层面、判例中的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层面和立法者层面看,美国和欧洲的表现及态度都存在着不同之处。通过梳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论证我国法律制度对人工智能因应的必要性,构建了人工智能专利研发主体适格性的路径选择。从人工智能作为专利发明人角度,应该扩大专利申请人的披露范围、提高新颖性审查标准和提高创造性审查标准;从人工智能作为专利权人角度,应该构建准法人制度,为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和未来可能的人工智能行为能力的出现做好铺垫和准备,在探索“电子人格”的理论和实践中提供理论基础,为人工智能的技术产业提供理论和制度保障,加强人工智能的产业发展和振兴,促进经济的飞速发展。(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9-01-01)

适格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工智能着作权主体适格性分析是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属、定性以及行为责任承担的前提,关涉着作权法律制度逻辑的自恰性。以认识论为视角,运用文本、比较和逻辑分析方法分析后可知,人工智能主体适格性与其特定发展阶段是相适应的。弱人工智能与强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扮演"工具"角色,不可作为着作权主体,其行为视为自然人的机能器官的延伸,行为产生侵权责任由制造者或使用者承担。类人人工智能和超级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具备自主意识,可作为创作者层面上的作者,具备着作权主体资格,在涉及着作权侵权时,如若侵权行为属于独立行为,则应独立承担着作权侵权责任,具体损害赔偿责任可采取着作权侵权保险方式予以承担;如若侵权行为属于制造者或使用者控制或者指示下的行为,则应按照"雇主责任"方式处理,由制造者或使用者替代承担着作权侵权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适格性论文参考文献

[1].黄淑珍.试论党内法规作为合宪性审查对象的适格性[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9

[2].郭壬癸.认识论视域下人工智能着作权主体适格性分析[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律磊.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适格性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9

[4].朱泓宇,蒋远胜.城乡家庭创业与“信贷激励假说”适格性检验——基于CFPS2010~2016面板数据分析[J].农村经济.2019

[5].王媛媛.欧洲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专利适格性研究及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9

[6].李林启.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主体的适格性[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7].赵燕红.公益诉讼中自然人的原告适格性研究[J].河北农机.2019

[8].任志涛,郭林林,张赛,李海平.“两标并一标”背景下PPP+EPC项目社会资本的适格性研究[J].天津城建大学学报.2019

[9].李进东.工会派出代表机关法人地位适格性探析[J].中国工运.2019

[10].杜佳音.人工智能生成专利的主体适格性研究[D].西北大学.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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