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力救济

论私力救济

李语嫣, 王聪[1]2010年在《超越公力救济中心主义——读《论私力救济》》文中提出本文以徐昕教授成名作《论私力救济》为起点,对整个人类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的历史规律进行梳理,藉此观察公力救济中心主义在国家治理中根深蒂固的多种表现;在此基础上,反思公力救济中心主义的局限性,分析私力救济的现代回归,并揭示当前司法改革潮流中与私力救济现代回归相关联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意蕴。

秦玉娈, 刘建民[2]2006年在《论私力救济法律制度》文中研究指明在法治国家,公力救济是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最常见和最重要的方式,但私力救济仍不可或缺。本文在对私力救济存在价值、存在类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法治社会下私力救济的构建提出建议,以澄清对私力救济的错误认识,对解决社会纠纷,构建和谐社会有所裨益。

李文蕊[3]2011年在《互联网上私力救济成因及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上私力救济大量涌现,“上访不如上网”,“找警察不如找天涯”等权利救济理念广泛流传,引起笔者的关注与思索。在公力救济处于核心和垄断地位的社会,私力救济很容易触犯法律,是刀锋上的舞者,甚至被指责为“边缘性现象——落后、不文明、应予抑制和抛弃”1,似乎其不应该成为重要的、流行的权利救济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上私力救济大行其道的原因何在,应如何评价这种现象,这些问题值得探讨。本文以互联网上私力救济现象为研究对象,对该现象进行考察,分析互联网上私力救济的特点、产生的原因。相比现实中的私力救济,互联网上私力救济的“力”具有特殊性,具有自身特有的模式,介入力量更复杂、更难控制,私力的获取更为便利,威力更为巨大,同时社会危害性更大。私力救济大量存在有诸多原因,具体表现在,社会转型时期公力权利救济渠道不畅,互联网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新平台,公民媒介素养提高及权利意识觉醒,互联网领域立法不完善等等。对互联网上私力救济应该客观的评价。一方面,互联网上私力救济具有积极作用,它是公民对媒介传播权的利用,有助于公民维权,有利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另一方面,互联网上私力救济的效果被过高期待,网络舆论的力量被过度神化,可能对权利救济起到不良的示范作用,同时互联网上私力救济容易产生侵权和犯罪。通过对互联网上私力救济作出法律和价值评价,一则为公民选择权利救济方式提供判断标准。二则提出应当对互联网上私力救济进行法律规制,将其纳入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扬其长避其短,发挥其保障公民权益,实现权利救济的作用。笔者提出对互联网上私力限制的原则,即目的正当原则,手段正当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则。同时提出具体的规制措施,从私力救济本身的立法和互联网领域立法这两个角度对互联网上私力救济进行规制,此外,应对公民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以提高其信息的评判、接受、传播等能力,从而促进互联网上私力救济在法制化轨道上发展。本文的目的在于促进互联网上私力救济的健康发展,并对理论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魏建, 陈屹立[4]2006年在《认真对待私力救济——评徐昕《论私力救济》》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阅读徐昕先生《论私力救济》无疑是一个愉快的精神之旅,"令人耳目一新"的选题,引人入胜的故事,细致入微的剖析,富于逻辑的论证,多种方法的纯熟运用,由微观至宏观的思维飞越,对原有观念的强烈冲击,加之文采飞扬的表达,由不得你不喜欢。然而,要评论该书就不是件轻松的事情了,也很可能充满危险,不过,出于对该书的喜爱,似乎冒个险也很心甘情愿。

尹艺静[5]2015年在《读《论私力救济》有感》文中认为《论私力救济》的作者徐昕立足于对书中所选择的案例的实证研究,同时以对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成本、收益、风险分析,和对国家对待私力救济的态度的分析为重点,挑战传统的分离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流行观念,提倡在一个运作良好的社会,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社会型救济应该保持良性互动关系,形成相互并存、衔接、配合和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接丽[6]2008年在《论法制社会中的私力救济》文中指出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以所采用的方式为标准可大体分为依靠司法、行政程序或依靠个人之力,笔者将其分为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指由国家权力介入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社会冲突及纠纷,其中以司法救济为主,也包括行政救济。私力救济的定义为:当事人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非诉诸公权力而仅依靠当事人自身或其他私人或者社会组织的力量,通过非法定的程序性的途径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的方式。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纠纷是通过私人之力解决的,不论是协商、威胁、利诱或是其他方式。本文从王斌余案件入手,剖析公力救济存在的诸多问题,引出笔者对公力救济的质疑,同时详细分析私力救济,阐述其正当性,以求进一步发挥私力救济的作用。纠纷解决的途径非公即私,公力救济的缺失必然造成私力救济的泛滥,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在公力救济常常对社会问题束手无策时,政府是否可以考虑建立这样一种秩序:国家有选择的允许一些私力救济方式的存在,允许一些非国家性质的机构、组织在社会调解过程中发挥一定的作用,使其与公力救济相辅相成,达致一种和谐的状态。国家适当的放权,也可以说是还权于社会。本文有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阐述有关私力救济的相关理论,包括概念、特点、正当性以及与传统私力救济理论的区别。第二部分,介绍国外代表性国家私力救济的状况,从中找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第叁部分,论述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关系,通过对公力救济的缺失状况的分析来论证私力救济的补充作用。第四部分,介绍我国目前私力救济的现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且以我国公力救济状况为背景阐述私力救济的必要性。最后一部分,是对法制社会中私力救济的设想,结合我国情况寻找完善私力救济之途径。

王伟[7]2015年在《浅谈私力救济存在的重要性——《论私力救济》读后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私力救济在中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因为本身的不理性、粗暴性和非法性,曾被很多法律专业人士所不齿。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法律自身的缺陷,任何时间私力救济都是非常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手段,我们要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并且让它发挥最大的积极作用。

杨俊[8]2016年在《论私力救济的法律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公力救济虽然是救济的主要渠道,但是私力救济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私力救济的概念、存在基础、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关系以及私力救济的现代建构四个方面对私力救济进行分析。

张立宇[9]2009年在《论私力救济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一、私立救济的概念和分类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都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它们的划分标准在于是否有国家作为中立的第叁方来介入纠纷。所以,所谓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时,在没有第叁者以中立者名义介入纠纷解

赵雅坤[10]2015年在《私力救济辅助民事执行研究》文中指出执行难是我国当前民事执行领域最突出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很多学者将其作为重点研究的对象,国家也在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化解执行难问题。但无论是学者的研究还是法律的规定,大部分解决出路都局限在公力救济领域。在目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背景下,我们应反思执行难问题能否借助其它救济机制来缓解,以提高民事执行的结案率。私力救济由于其自身的直接性和实效性,相对于公力救济的程序性而言具有很大优势,在实践中也确实起到了缓解执行难的作用。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演进虽然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但是随着社会交往的不断深化,公力救济的不足日益显现出来。与此同时,私力救济也在不断发挥着自身的优势,为缓解民事执行难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突破了传统的从公力救济角度解决执行难的方法,扩大研究视野将私力救济纳入其中,将民间调查和民间机构合法化,辅助民事执行顺利进行,及时实现了公民的权利同时捍卫了国家公权力。

参考文献:

[1]. 超越公力救济中心主义——读《论私力救济》[J]. 李语嫣, 王聪. 研究生法学. 2010

[2]. 论私力救济法律制度[J]. 秦玉娈, 刘建民.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06

[3]. 互联网上私力救济成因及规制[D]. 李文蕊.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4]. 认真对待私力救济——评徐昕《论私力救济》[J]. 魏建, 陈屹立. 制度经济学研究. 2006

[5]. 读《论私力救济》有感[J]. 尹艺静. 商. 2015

[6]. 论法制社会中的私力救济[D]. 接丽. 北方工业大学. 2008

[7]. 浅谈私力救济存在的重要性——《论私力救济》读后感[J]. 王伟. 法制与社会. 2015

[8]. 论私力救济的法律制度[J]. 杨俊. 法制博览. 2016

[9]. 论私力救济的法律规制[J]. 张立宇. 新学术. 2009

[10]. 私力救济辅助民事执行研究[D]. 赵雅坤. 太原科技大学. 2015

标签:;  ;  ;  ;  

论私力救济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