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多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但相关立法的定位存在偏差。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主体)的联系仅在于该信息可以识别某人或与某人存在联系,而这不足以使个人控制该信息或使其归属于个人支配。事实上,个人信息保护发端于个人基本权利(人权)保护,保护的是人的尊严所派生出的个人自治、身份利益、平等利益。个人信息不等于隐私,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不等于隐私保护规范,但隐私保护是个人信息利用的前提,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个人信息安全有别于公法保护的安全利益,前者只是一种个人权益,由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而后者属于公共利益,由刑法保护。只有区分需要保护的这些法益,才能正确地理解和移植源自西方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正确地建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论文目录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高富平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信息隐私,信息安全,人的尊严
来源: 法商研究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ZD17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ZDA145)
分类号: D923
DO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9.01.010
页码: 93-104
总页数: 12
文件大小: 191K
下载量: 3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