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普通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程序,法庭,刑事案件,民事,证据,自愿性,规则。
普通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杨晗露[1](2019)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路径优化之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立法简单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流程,实践中简转普案件数量多,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较小,程序转化的裁定主体和操作程序混乱等现状,结合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惯例中关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及程序转化相关规定的分析,提出在立法层面细化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明确两项程序的适用边界;在实践层面给予当事人更大的程序选择权,规范转化程序并完善其效力,建立审批制度等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刘文峰[2](2018)在《检察人员参与刑事再审法庭调查问题初探——以最高法《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参照》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首次确立了法庭调查规则的完整体系,对前期司法体制改革成果进行了系统梳理,对原有法庭调查规则进行了初步归纳,填补了法庭调查程序规制的诸多空白。相较于一审法庭调查程序,再审法庭调查程序具有特殊性,存在一个已经生效的裁判,设定两种程序启动方式,存在叁种可能的事实立场,适用特殊的调查规则。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应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提高参与法庭调查的技巧,并掌握再审法庭调查的特殊要求。(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17期)
周晶晶[3](2018)在《用时25分钟,当庭宣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03.66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叁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悔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8年3月26日上(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4-12)
祁建建[4](2018)在《无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与自愿性——对认罪认罚案件和普通程序庭审定罪正当性来源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正确认识认罪认罚案件和普通程序庭审定罪正当性来源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和前提。认罪认罚案件庭审定罪的正当性来源是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但自愿性不能脱离无罪推定和排除合理怀疑而独立存在,无罪推定和排除合理怀疑是自愿性的基础与保障。在证据要求方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前提条件是符合起诉证明标准。(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02期)
戴长林,刘静坤[5](2018)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叁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法庭调查(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1-17)
顾永忠[6](2018)在《庭审实质化与交叉询问制度——以《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要义是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体现了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应然要求,但从实然层面上讲,并非每个被告人都要求对其采用庭审实质化的审判,特别是自愿认罪并确实有罪的被告人。庭审实质化的前提是确保证人(广义)出庭,载体是交叉询问制度。我国尚未确立交叉询问制度,《法庭调查规程》对庭审询问制度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已经基本体现出交叉询问制度的轮廓或者框架。应当吸收英美交叉询问制度的精髓,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交叉询问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01期)
邹啸弘[7](2016)在《普通程序中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原点是探求趋近正当合理的诉讼程序以保障公民权利,应受保障的权利包含公民财产权利,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以适当程序处置涉案财物是正当程序不可或缺的模块之一。相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属于小概率事件的特别没收程序,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研究更为重要。治理涉案财物处置中的程序乱象,应当坚持司法裁判原则,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之中构建审判阶段独立财物处置程序。该程序的构造与程式、证明标准的设定、证明责任的分配都是值得关注的主要问题。财物处置程序的起点必须依靠审判前扣押行为来确定,财物处置程序的终结需要审判后执行行为来实现。涉案财物是诉讼法概念,泛指一切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物,既可能是被追诉人所有的具有被刑事没收可能之物、可用于执行财产刑之合法财产,也可能是案外人所有的具备证据价值之物,但凡与涉案财物有关的诉讼行为,都应受到诉讼程序法律规制。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所保护的并不限于面临刑事制裁风险的财产权利,而定罪量刑程序仅保护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从这一角度来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保护范围要广。经刑事扣押,一般公民财产成为涉案财物,法院审理范围以涉案财物为限,未经刑事扣押,不得成为法院审理对象。但刑事扣押只意味对财物的确定和限制,并不一定代表公民对财产的暂时失控。涉案财物既可由公民主动交出,也可通过侦查行为强行查缉。刑事扣押手段多样,可以改变公民对财物的占用,也可以仅限制财物交易。刑事扣押的决定权应受到司法控制。法院开庭应当审理涉案财物。审理涉案财物依附于定罪量刑的审理,但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财物的性质和数量可采取相应的庭审模式。开庭审理应当查明涉案财物与刑事法律属性有关的认定事实,这是将涉案财物认定为可予以刑事没收的犯罪所得(用)财物的基础。认定事实以权属事实和与犯罪行为的关联事实为主,应采“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机关。对于犯罪所得(用)财物的司法裁决,我国现行立法采用没收法定主义,但与司法实践不合,应转向没收裁量主义。没收裁决应以处置事实为基础,处置事实包括财物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被告人犯罪动机及经济状况等,可以采取自由证明的方式进行,适用优势证据标准,没收裁决的方式选择应当尊重被害人意见。由于涉案财物之上的财产权利可能并不限于被追诉人,故案外人异议审查机制是涉案财物开庭审理的特有机制。进入诉讼的异议人具有当事人身份,属于具有消极确认请求权的第叁人,但法院不能直接对非被告人财物作出司法裁决,故对权属的异议不能直接产生权利实现的诉讼后果。对于犯罪所用财物,一般应作出没收裁决;对于犯罪所得财物,一般应作出追缴裁决;对于其他财物,一般应作出程序性处置;不属于犯罪所得(用)财物的违禁品不能独立成为司法裁决对象。没收和追缴裁决应当由法院(审判组织)移送执行,法院(审判组织)是执行命令主体,有权启动、停止执行程序,负责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审查;法院(执行机构)、保管涉案财物的公安、检察机关是执行实施主体,在法院(审判组织)的指挥下完成执行;检察机关是国家执行债权人的代表,担负监督职责;政府财政部门、银行金融机构等有协助执行的义务。涉案财物普通处置程序与相关诉讼程序有转换、选择、交叉的关系,与特别没收程序可以相互转换,但普通诉讼程序中的涉案财物独立处置程序亟需构建;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6-12-01)
易夕寒[8](2016)在《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实践及路径优化——以C市Y区法院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程序保障、费用相当"的程序设置原理,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构建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程序体系。其中,民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内容。但司法实践中,二者繁简分流落实不够,程序保障效果不佳。通过分析在民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适用现状、问题及原因,探讨进一步优化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繁简分流措施。(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11期)
王瑞[9](2016)在《基金公司全力冲刺首批FOF产品》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募FOF基金经理任职资格确定,基金公司全力冲刺首批FOF。上周五,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公募FOF基金经理的任职要求做了明确、细致的说明。不少基金公司表示准备冲刺首批产品,备考FOF(本文来源于《中国基金报》期刊2016-10-24)
邬小丽[10](2016)在《立案登记制下民事初次送达程序研究——基于一审普通程序初次送达诉讼结构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中的一个法定步骤,我国民事初次送达程序正受到来自立案程序改革以及庭前准备程序改革的双重冲击。"民事初次送达程序前置"的程序样式开始在各地法院改革中初见端倪。现行法框架下的起诉与受理制度由于缺乏初次送达程序的支撑仍旧保持着法院职权干预型诉讼体制的内核,体现的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双边的审判法律关系。现行的民事初次送达程序在构造两造之间对抗性程序、筛选和分流案件等核心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内容上前后矛盾,不仅使得起诉条件中"被告的条件"的认定标准变动不居,也使得民事初次送达程序与起诉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呈现出易变性的特质。我国民事初次送达程序在两造之间诉讼风险分配上体现的是"以原告为本位"的立法体例,有违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10期)
普通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首次确立了法庭调查规则的完整体系,对前期司法体制改革成果进行了系统梳理,对原有法庭调查规则进行了初步归纳,填补了法庭调查程序规制的诸多空白。相较于一审法庭调查程序,再审法庭调查程序具有特殊性,存在一个已经生效的裁判,设定两种程序启动方式,存在叁种可能的事实立场,适用特殊的调查规则。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应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提高参与法庭调查的技巧,并掌握再审法庭调查的特殊要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普通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杨晗露.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路径优化之探析[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刘文峰.检察人员参与刑事再审法庭调查问题初探——以最高法《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参照[J].人民检察.2018
[3].周晶晶.用时25分钟,当庭宣判[N].检察日报.2018
[4].祁建建.无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与自愿性——对认罪认罚案件和普通程序庭审定罪正当性来源的思考[J].人民检察.2018
[5].戴长林,刘静坤.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8
[6].顾永忠.庭审实质化与交叉询问制度——以《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8
[7].邹啸弘.普通程序中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6
[8].易夕寒.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实践及路径优化——以C市Y区法院为例[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9].王瑞.基金公司全力冲刺首批FOF产品[N].中国基金报.2016
[10].邬小丽.立案登记制下民事初次送达程序研究——基于一审普通程序初次送达诉讼结构的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