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构成体系角度考察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可能路径

从犯罪构成体系角度考察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可能路径

论文摘要

针对能否及如何在中国设立"见危不救"罪的问题,提出在发挥刑法的明示机能的前提下,通过限定各构成要件要素、责任要素与法益侵害的严重性作为严格限制处罚范围的路径。其中,构成要件符合性中要对作为义务人范围、结果回避可能性与结果的实害性予以限定;责任要素中应当仅肯定故意形态,而否认过失形态;而在犯罪特殊形态中应当否认其存在未遂形态并通过删除"排他性"要件以解释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来源。

论文目录

  • 0 引言
  • 1 对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的解释
  •   1.1 不予救助罪的行为性质
  •   1.2 不予救助罪的保证人地位
  •   1.3 法条间的逻辑关系
  •   1.4 不予救助罪的责任要素
  •   1.5 不予救助罪保护的法益
  • 2“见危不救”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   2.1 行为主体及法条关系
  •   2.2 行为的性质及要素
  •     (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     (2)作为可能性
  •   2.3 行为对象及该罪名保护的法益
  •   2.4 结果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   2.5 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 3“见危不救”罪的责任要素
  •   3.1 积极责任要素
  •     (1)故意及事实认识错误
  •     (2)过失
  •   3.2 消极责任要素
  •     (1)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     (2)期待可能性
  • 4 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闫熙和

    关键词: 不予救助罪,见危不救罪,犯罪构成,构成要件符合性,责任要素

    来源: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

    分类号: D914

    页码: 459-465

    总页数: 7

    文件大小: 42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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