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着作权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着作,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权法,中国作家协会,专有权。
着作权法论文文献综述
李杨[1](2019)在《论书刊版式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关于《着作权法》第36条的解释论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书刊版式专有权是我国《着作权法》第36条授予出版者的一项着作邻接权。从历史之维考察,版式专有权与着作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特定联系,重在发挥制止版式影印盗版等摹本复制和非法传播这一反不正当竞争机制本应具备的功能。版式专有权的保护范围问题应当从权利客体和权能范围两个维度进行考察:从权利客体来看,版式专有权并非设计人针对图文版面布局所提出来的独创性表达部分,而是书刊版面布局经过排版制作、编辑及加工之后的最终呈现形式——版面形式,不应参照作品的独创性要件来认定是否受着作权法保护。同时,版式专有权应理解为出版者对同一出版内容之出版物的版面形式所享有的权利。从权能范围来看,版式专有权主要规制以影印或类似方式对版面形式实施的摹本复制,实际上关注从客体保护边界而非行为模式范畴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通过考察各国(地区)立法例和法解释学分析,无论是从实然还是应然层面,版式专有权的权能范围都有必要延伸至信息网络传播利益。(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11期)
易玲,王静[2](2019)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着作权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独创性"的客观标准,应当受到着作权法保护。当前学界提出改造"作者"范围以涵盖非人类作者或以职务(雇佣)作品、法人作品、邻接权模式确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均存在一定缺陷。在机器创作受到着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前提下,我国可扩张适用"视为作者"模式,在没有人类作者参与直接创作的情形下,将"对作品创作之必要安排承担责任"的人认定为"作者"。法院应当合理评价"必要安排"的行为,综合考量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独立的创作意志以及对作品的控制力,其他主体可与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适当分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带来的经济利益,以此发挥着作权法的激励作用。(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卢海君[3](2019)在《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物客观上同人类创作产物无实质差别,人工智能产出的过程同人类创作无实质差别,人工智能生成物为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其具有原创性时,应受着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着作权归其投资者或操作者,此种"创作者——权利人"二元结构的安排不仅有成例可循,而且具有合理性,不会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结构性冲击。人工智能创作物本质上为一种商品,对其赋予产权保护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19年06期)
李扬[4](2019)在《着作权法的四次浪潮及其司法回应》一文中研究指出着作权法第叁次浪潮正方兴未艾之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虚拟现实的出现,着作权法又匆匆步入第四次浪潮的门槛。作为为知识产权法制度决定者提供决策的理论依据和具体技法的知识产权法政策学,对于司法如何回应着作权法遭遇的四次浪潮的冲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操作价值。(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9年28期)
[5](2019)在《张抗抗 推动第叁次着作权法修订》一文中研究指出张抗抗,女,1950年出生于杭州市,祖籍广东江门,1966年杭州市第一中学(现为杭州高级中学)初中毕业。1969年,张抗抗赴黑龙江省鹤立河农场上山下乡,1972年开始发表作品,1977年—1979年就读于黑龙江省艺术学校编剧专业。张抗抗1979年调入黑龙(本文来源于《黑龙江日报》期刊2019-09-30)
吴宇琪,王黎[6](2019)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着作权法下的定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着作权法下的定性问题研究,应该意识到当今社会是人工智能呈现喷涌性发展态势的时期,但其相关知识产权的定性与保护仍存在较大漏洞。若想要得到《着作权法》的承认与保护,关键在于探讨人工智能能否作为其保护的特体。所以,应该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分析。同时,是否为智力成果也是成为客体与否的必要要件之一,本文通过剖析人工智能生成过程的技术角度和私法原则角度论述此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7期)
商莹莹[7](2019)在《浅议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着作权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虚拟角色商品化是现代经济社会的新问题。虚拟角色的商品化,使商品在市场上不断丰富,消费的需求也不断的增加。市场上的商品大多数是虚拟角色,消费者更喜欢这样的商品,因此商家收获了更大的利润。由于法律对此规定的欠缺,一些人未经许可直接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虚拟角色,就会出现很多商家与权利者的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人维权成了问题。本文将对虚拟角色商品化从定义与特征入手,对虚拟角色在着作权法上的侵权以及救济问题作了研究。(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9年18期)
刘佳[8](2019)在《论网络表演直播的着作权法适用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表演直播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直播内容创造者的权利和表演直播表演者的权利两种类型。网络表演直播中表演者适用的着作权比较明晰,但涉及表演作品创作者的传播类着作权在适用时则存在缺失,其主要原因为传播类着作权内涵界定与类型化的不足,可以通过丰富表演权与广播权的内涵、科学整合权利类型等方式完善着作权制度。(本文来源于《南京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9期)
陈丽苹,田琪雅[9](2019)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着作权法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从着作权法领域进行分析,首先需要分析其是否属于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认定为作品的前提下,则进一步分析该种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在不同生成条件下的权利归属。大部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形式上表现为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内容,切合少量创造性的要求且具有可复制性,因而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将其认定为作品。对设计者直接设定生成规则与设计者非直接设定生成规则的生成内容,均应认定设计者为权利主体。此外,当雇佣关系介入时,应当确认人工智能公司为着作权人;委托关系介入时,受托人为着作权人。(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9年05期)
韩础伊[10](2019)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着作权法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目前我国的法律完善情况来看,人工智能缺少一定的法律保护,由于人工智能法律的缺失使得一部分人工智能生成物不能得到很好的应用。人工智能进行的作品创作有着一定的优势,虽然相应的研发者不直接参与到作品的创作中,但是其对于人工智能设备的研发也是间接地参与到了这项创作中。正是因为如此,我国的人工智能生成物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经验,制定相应的着作权保护法,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重大贡献者给予一定的法律着作权保护,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着作权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独创性"的客观标准,应当受到着作权法保护。当前学界提出改造"作者"范围以涵盖非人类作者或以职务(雇佣)作品、法人作品、邻接权模式确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均存在一定缺陷。在机器创作受到着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前提下,我国可扩张适用"视为作者"模式,在没有人类作者参与直接创作的情形下,将"对作品创作之必要安排承担责任"的人认定为"作者"。法院应当合理评价"必要安排"的行为,综合考量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独立的创作意志以及对作品的控制力,其他主体可与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适当分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带来的经济利益,以此发挥着作权法的激励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着作权法论文参考文献
[1].李杨.论书刊版式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关于《着作权法》第36条的解释论问题[J].知识产权.2019
[2].易玲,王静.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着作权法保护[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卢海君.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为切入点[J].求索.2019
[4].李扬.着作权法的四次浪潮及其司法回应[J].人民论坛.2019
[5]..张抗抗推动第叁次着作权法修订[N].黑龙江日报.2019
[6].吴宇琪,王黎.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着作权法下的定性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7].商莹莹.浅议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着作权法保护[J].山西青年.2019
[8].刘佳.论网络表演直播的着作权法适用与完善[J].南京社会科学.2019
[9].陈丽苹,田琪雅.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着作权法分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
[10].韩础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着作权法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