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雪峰[1]2003年在《论法治进程中的高校行政》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末,我国高校行政管理领域长期以来的“无讼”时代宣告终结,高校行政的法治问题日益受到广泛的关注。加快高校行政的法治进程,既是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又是高校施行依法治教和应对日益增多的教育行政诉讼的现实需要。高校行政纳入司法审查这一发展趋势,对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带来极大冲击,许多由此而来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因此,急需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回答高校行政领域的基本问题。鉴于此,本文以高校行政为研究对象,首先回顾了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历史演变、高校的权力结构与模式以及我国高校行政体制改革的变迁轨迹,然后通过行政法治和高校行政法治两者之间相关性的研究,从高校的行政权、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与高校的行政法律关系等基本问题入手,阐明高校行政的法治内涵及其价值,提出高校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对高校行政的违法问题进行全面反思。
韩忠全[2]2017年在《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大学生管理法治化是近些年来伴随国内法治研究而兴起的研究课题。辅导员为代表的大学生管理者在大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理论思考、系统研究和实践调研,以大学生管理法治化为主题,以探讨大学生管理中的现存问题为出发点,从理念、制度、行为叁个层面系统全面构建应对策略为目的,以期形成一个体系性认识,为高校学生工作发展与依法治校提供参考。核心概念与法律关系等范畴的阐述是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法律基础与逻辑前提,学界对此达成共识,但基于视角不同在具体的指向上略有差异。大学生管理是思想教育、规范管理、人性服务的融合。大学管理权源于大学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和自主管理权。辅导员本质在于多维角度培养大学生,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辅导员具有思想引导、发展辅导、生活指导和心理疏导的功能,享有代表学校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和内部管理权。辅导员工作具有政治、精神、管理、服务多重维度。大学生具有学习权、公正评价权、参与权、程序与救济权。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体现为行政兼民事的法律关系。学术在意识形态、大学制度、学术规范这叁个宏观、中观、微观限度内追求自由,不受外界不合理干预。政府监督大学,政府与大学关系体现为以利益分配和权力配置为主导的社会关系。高校、辅导员、大学生实施违反教育法行为,依法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大学生管理中依良法管理大学生,规范大学生管理权行使程序,保障大学生权利,建立和谐秩序。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获得迅速发展,社会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催生了人们契约观念的生成,人们依契约而行事,违背契约引发纠纷必然诉求法律去解决。高校扩招后高等教育由精英型到大众化、普及型的转变尚未完成,原有的教育理念、资源已无法满足大学生与家长,势必会产生不和谐因素。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创新法治人才培养。坚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德治为前提,法治为保障,克服片面性认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含法治的要求,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原则的组成部分,倡导和谐法治。我国大学生管理法治化在法律体系建立、法治意识提高、法治工作实效、法治水平提升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考试作弊引起学位纠纷、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大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叁类典型案例回应了大学生管理法治化中的现实难题与法律困惑。大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存有缺陷、正当程序缺失与不足、保护大学生权利不到位等方面。大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法治观念淡薄、工作能力不足、法律法规滞后、管理机制不佳、大学生参与不够等等。树立大学生为本、主体性与权利本位观念。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厘清法律意识具有的必要性、重要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扬弃地批判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培育大学生法律信仰,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方向。教育重点在于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和法规校规培训。正当程序是规制大学生管理权与保障大学生权利的重要手段。公平正义是享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分配平等,是形式公平正义和实质公平正义的统一,其归宿在于权利获得确认与保障。除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高校需要在制定程序、形式内容等方面完善管理制度。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关键在于执行,执行主体执行过程中按照法治思维方式遵循事前、事中与事后管理程序。高校内部成立法律工作部门,处理各种法律问题及纠纷。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与职权、地位、组成及比例,学生申诉制度内容纳入《高等教育法》。教育行政申诉缺乏具体明确细致的程序性规定。行政诉讼是大学生寻求救济的最后防线,司法审查介入前用尽高教领域内部救济,审查范围限定在形式与程序合法性上。大学生管理者依法履职,接受监督。遵循平等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遵循比例原则,减少权力任性,保障大学生权益。遵循信赖保护原则,最大可能保护大学生的信赖利益。大学生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就业指导各项就业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拓展大学生参与管理,培养大学生参与能力,大学生要全员参与、全面参与和全过程参与。发挥大学生组织作用,解构与重构传统大学生组织,引导新兴大学生组织发展,运用微信服务大学生管理工作,了解运用微信面临的工作困境和解决策略。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法治化具有联系、区别及结合必然性,实现两者紧密结合,互相促进,互为补充。
陈洁[3]2012年在《我国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这是我国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转变和伟大变革。依法治国的主体基础是具有法治品质的公民。然而与法治化进程相比,我国公民的法治品质还明显不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提高公民法治品质的关键在教育,因而,法治教育应当成为法治建设必须关注的重要环节。在公民法治教育的各对象群体中,大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因其对未来中国法治化进程将带来的重大影响,更应当成为法治教育的重中之重。法治是人类的一种政治理想,而且日益成为人类共同的理想。“法治”概念的出现,是对“人治”概念的一次革命,因而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深厚人治传统的国家,建立法治更为必要也更为困难。古希腊的“良法之治”,中世纪的“法律至上”,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权力制衡”、近现代资本主义时期的“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等法治思想,不仅是今日中国法治建设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同样是法治教育应当广泛弘扬的法治精神。马克思主义者也对法律进行过深入研究,揭示了法律根源的物质性,法律本质的阶级性,法律发展的规律性和法律文化的继承性,为我国法治建设奠定了理论根基。我国古代也有“法治”思想,虽与现代法治思想不同,但其中仍有值得今日中国继承的精华。当代中国的法治,是建立在中国社会现实基础上的,有中国自身特色的法治。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世界法治思想宝库的贡献。作为一个法治社会的公民必须具有相应的品质。公民的法治品质山法治知识、法治意识、法治情感和法治能力四部分构成。公民需要掌握的法治知识包括:有关实然“法治”的知识、有关应然“法治”的知识、有关“法治”合理性的知识、关于“法治”的知识和有关如何实现“法治”的知识。法治社会的公民应该具备的最核心的法治意识是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公民法治情感的最终体现是法治信任和法治信仰。其中,法治信任是一般公民应当具备的法治情感,而法治信仰是一部分公民——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所应当具备的法治情感。拥有必要的能力是公民法治品质的落脚点。法治社会公民应当具有的能力主要有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评价行为的合法性的能力、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监督公共权力的能力、表达个人法治主张的能力等。有一些范畴与法治教育紧密相关,比如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公民教育。法制教育是法治教育的一部分,是有关现行法律制度的那部分教育。在“法治”已经取代“法制”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和法治目标后,应当明确用“法治教育”取代“法制教育”的提法,以实现法治教育的价值转型。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同为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应当互相结合,共同促进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品质的协调发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上一些成熟法治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在学校法治教育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做法,各有特色,值得借鉴。通过考察境外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历史发展、组织实施和内容模式,可以为我国大学生法治教育提供有益启示。如果从1984年第一次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算起,我国大规模开展法治教育已将近30年,在提高我国公民的法治品质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也有重义务教育、轻权利教育,重规定传授、轻理念传播,重知识传授、轻素质养成等缺陷,以致公民法律素质不高,法治信任缺失,与现代法治国家要求的公民法治品质仍有较大距离。大学生法治教育虽然在课程途径上得到了保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一些问题。大学生法治教育课程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律传统文化的桎梏、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以及法治教育自身理念和方法的不足都影响到了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效果。法治教育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途径。面对新形势新课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治教育,培养法治社会的合格公民,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使命。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加强法治教育首先要改变观念,树立规则导向与价值导向系统整合、个人取向与社会取向辩证统一、知识指向与实践指向统筹兼顾的法治教育理念。其次要加强法治教育队伍建设。一是要拓展队伍结构,形成人人都是法治教育工作者的氛围,把专业教师、行政后勤人员都纳入法治教育工作队伍,充分发挥辅导员和思政课教师的作用,同时注重吸纳校外法律工作者开展大学生法治教育。二是要加强队伍培养,提高学校管理者依法治校意识,提高思政课教师和辅导员的法治教育水平,提高全体教职员工的法律素养和育人意识。叁是要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形成受教育者与教育者之间的双向互动。再次要创新教育载体。一是要改进大学生法治教育课程,构建更为丰富的课程体系,改革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法治教育课程效果。二是要创新大学生法治教育活动,多开展法治教育相关实践活动,发挥学生自我教育功能,设计学生乐于接受的自我管理活动,让学生在校园生活中潜移默化受到法治教育的影响。叁是要创设法治教育阵地,把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校园媒体都建设成为法治教育的坚强阵地。第四要优化教育环境。一方面要优化社会环境,包括社会法治环境、社会舆论环境和社会政策环境,为大学生法治教育提供强大助力。另一方面要优化校园环境,形成内含法治价值的大学文化环境,建设体现法治要求的大学制度环境,并为大学生法治教育创造必要物质条件保证。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奋斗目标,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治教育推动法治文化的进步,法治建设的需求倒逼法治教育的改革。大学生法治教育必须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价值,提高大学生法治品质,培养出更多法治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美好目标的早口实现。
王立峰[4]2006年在《高校法治研究》文中认为高校法治构建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框架之中,是二者法治理念与实践在高等教育领域的推演,也是高校改革与发展的法治诉求,标志着高校新型治理格局的生成。本文通过对于高校法治命题的实践与学术双重生成机理的考察,从法理学视角预设高校法治的理论范畴与论证维度。在此理论基点之上,对高校法治命题加以证成,阐释高校法治的“协调叁角形”治理模式。通过对于高校法治误区的辨析,本文择取体系研究方式作为高校法治命题展开的理论维度与实践取向。高校法治体系构筑起目标、内容、结构与运行四大框架,涵摄了权利、权力、制度与价值四大要素,试图搭建起高校法治的理想图景。鉴于实践的迫切需要,高校法治尤其侧重于从立法、执法与司法叁方面强调法治实践的整合机理。
邓映婕[5]2016年在《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实困境与路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78年,十一届叁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法治的崛起,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揭开了“摒弃人治,走向法治”的序幕,可谓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形成的“源头活水”。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提出,进一步加快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新时期,党的十八大倡导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主张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法治国,以一种全新的思维、一种深层次的认知引领中国法治建设。紧接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号角。大学生法治教育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全面实施的一个重点,如何增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实效性与认同度,已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任务。因此,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既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也是提升高等教育水平,实现大学生全面发展的现实要求。在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目标被赋予了更高的期待,然而,反观大学生的法治知识水平、法治思维习惯以及法治行为方式,却与其高学历的背景明显不符,表现为大学生违法犯罪此起彼伏、对自身权利一知半解、用法护法不情不愿等。从这些问题影射出我国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体系尚不完善,法治知识教育、法治思维教育和法治方式教育方面与国家的法治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就国际而言,我国大学生法治教育与国际先进水平也仍相差甚远。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展开,法治教育越来越显示出它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践中的重要地位。本研究通过总结和深刻反思我国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历史发展,借鉴域外大学生法治教育的优秀经验,对我国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实现更快发展,迎头赶上国际先进水平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研究采用文献归纳法、跨学科研究法以及经验总结的方法,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收集整理关于法治教育方面的相关文件,深刻总结并反思我国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的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同时,将域外法治教育的相关内容纳入考察视野,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总体趋势作初步总结,为文章最终的路径构建提供鉴戒。最后,在历史、现实、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对当前我国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路径进行构建。通过文件的梳理和域外法治教育的研究,结果显示,我国高校法治教育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法治知识教育更多地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播上,法治思维教育难以突破守法教育的“藩篱”,而法治方式的教育与现实脱节。究其原因,在于我国高校法治教育尚存在教育理念滞后、教育方式单一、教育队伍良莠不齐、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至于如何解决这些历史遗留的问题,域外高校法治教育的经验也给予了极大的参考价值。本研究立足于历史背景、现实困境、域外经验叁方面,提出了“知行统一”教育理念的构建,“叁个并重”教育机制的构建,新型高素质教育团队的构建,协调多面式教育平台的构建等相关路径的选择和建议。文章分为导论、正文、结语叁部分。导论部分介绍了论文的选题缘由,回顾了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研究现状,阐述研究内容、方法和创新之处。因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内涵在各章已有阐述,遂不另起章节赘述。第一章展现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历史沿革,从纵向视角梳理了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基本概况,为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实反思与路径构建做了背景铺垫。第二章以历史与现实为基调反思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叁章立足于我国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整体现状,参考域外法治教育的优秀经验,为路径构建提供借鉴。第四章,以历史概况、现实困境、域外经验为依据,构建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新路径。结语部分陈述了研究的不足以及对未来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展望。
刘建宁[6]2018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文中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现代法治文明进程中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是法治建设的培植土壤。法治文化作为一种法治软实力,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一种学界和当政者都重视的文化现象。研究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自觉在于对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回应,是为了更有效地培育法治文化提供相关学理支撑。本文从法治文化的基础理论出发,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思想的挖掘和创新性转化,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思想的扬弃继承,以及对西方法治文化思想的批判借鉴,阐明了法治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逻辑理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法治文化是一个具有多元内在结构和丰富深刻内涵的概念,它不仅是一种治理文化,更是一种文化自觉。就国家治理而言,法治文化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区别于人治文化;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区别于德治文化;就文化的实践而言,法治文化作为一种精神风貌,源自个体自觉。本文对法治文化作出了广义和狭义的界定,广义上讲,法治文化是由物质、制度、精神和行为等层面的法治文化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狭义上讲,法治文化是关于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法治文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仅具有一般文化的功能,同时它有文化所没有的特殊功能,因此,对法治文化进行结构优化和功能提升就显得十分必要,这对于法治文明建设发挥着关键性的导向引领和精神支撑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思想为理论基础,扬弃继承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思想的优秀成分,批判借鉴了西方法治文化优秀思想观念。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思想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文化思想、列宁的法治文化思想、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文化思想、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法治文化思想。当然,他们关于法治文化的观点,主要是从他们的实践需要出发所作的阐述,因此,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思想只能从他们关于法治文化的相关论述中去挖掘。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思想博大精深,中国现代法治文化根基须到中国历史上的思想宝库中去找寻。西方法治文化思想的有益成果给予我们更多的启示,应该加以批判借鉴,认真吸收其中的合理成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伟大实践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不断演进,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文化逐渐成熟起来,并得以最终提出。法治文化建设不同阶段的历史任务具体地规定了法治文化一脉相承又各有特色的实践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由于提出时间短,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面临着种种困难。当前,我国还没有独立对法治文化进行测评的指标体系,本文通过对法治评估数据的分析来判定中国法治文化发展状况,这只能是一个参考性的指标数据。根据现有的国际和国内法治评价体系测评数据来看,法治文化形势不太乐观,与其他国家还有差距。签于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对社会的重大影响,本文选取了高校大学生群体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以期透视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真实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突出性问题及原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从内容上分为物质层面的法治文化、制度层面的法治文化、精神层面的法治文化和行为层面的法治文化,这些层面构成一个统一的法治文化整体,并且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相互制约。对于法治文化建设而言,只研究这方面的问题是不全面的,我们还要对法治文化的架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行深入研究,其中,科学立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坚实基础、严格执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公正司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底线、全民守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对法治文化形成的过程产生深刻的认识,才能更好地利用法治文化这座大厦为法治中国实现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要将法治文化建设的普遍性规律与我国特殊国情相结合,坚持党对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等原则,着重从物质、制度、精神和行为层面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深入发展:一是针对物质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着力推进组织法治物质文化建设;二是针对制度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着力推进中国社会民主法治建设;叁是针对精神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着力推进人本思维层面法治建设;四是针对行为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着力推进行为主体法治实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实现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就必须建立一套相互协调、相互影响的运行机制,这些机制包括:动力机制、传播机制、创新机制和保障机制。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大工程,悠久而独特的文化传统以及复杂的国情差异决定了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艰巨性,不能仅靠单一力量的单项举措和单项举动来推动法治文化建设,应发挥法治文化建设的协同性力量,形成人人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良性机制。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导向是实现法治文明,只有努力构建法治文化创新发展体系,弘扬优秀文化传统,并不断与时俱进,才能真正进入法治文明真善美统一的新时代,实现全社会人民的福祉。
付瑞霞[7]2006年在《我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模式的反思与重构》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法治理念的不断增强,我国的普通高校也被纳入到了整个国家的法治进程之中去。这对于普通高校来说,既是一种选择,也是积极主动融入法治大环境中的必然要求。学生管理是普通高校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近几年来,大学生状告母校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大学生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说明学生管理是普通高校法治进程中一个薄弱的领域。普通高校是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高素质人才的地方,学生管理的目标就是培养人、教育人。大学生状告母校案件的不断增加表明,高校“无讼”的历史已经成为过去,倘若还以传统的家长制作风来管理学生,普通高校可能将会面临着更多的诉讼,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培养优秀人才的管理目标就很难实现。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的理念、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很难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要求高校管理者重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那就是以法治理念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本文笔者主要从法治理念的角度来探究我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模式。结合法理学、行政法学、教育管理学等多学科的理论知识,采用综合分析、案例分析、对比分析等方法,在指出我国传统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模式弊端的基础上,提出重新构建一种以法治理念为核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模式,以期对处于迷茫、彷徨状态的高校学生管理人员起到参考借鉴作用。本文将从以下叁个方面来进行探究:第一,明确指出构建以法治理念为核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模式的重要性和必然性。法治与高校学生管理相结合是高校管理者顺应依法治国、依法治校大环境的必然选择,那么在我国各项事业以法治作为指导思想的社会大环境下,以法治理念为核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模式有利于依法治校基本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大学生维权意识的进一步提高;有利于大学生自身的成长成才;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有利于防止管理者权力扩张,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的终极目标;有利于构建高校和谐校园。第二,找出我国传统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刻剖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学生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我国目前高校学生管理的需要,这种经验型、家长专制式的管理模式不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传统模式的学生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存在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缺少学生的参与性、时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部分学校内部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存
段伟利[8]2017年在《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治中国是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和目标的丰富与深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和长远的发展目标,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参与和长期努力。大学生承担着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使命,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大学生只有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科学文化素质,才能肩负起这一历史使命。大学生这个群体比例虽然不大,社会影响力不容小觑,大学生以其特有的形式影响着社会的法治意识水平,进而影响法治的实现程度。能否抓住这个关键部分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法治教育对能否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具有长远意义。立足大学生法治教育展开专题研究,以期实现社会、高校、家庭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高度重视与正确指导,形成育人的多元合力,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素养。本研究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针对大学生法治教育这一研究课题,对其选题缘由、选题意义、大学生法治教育理论研究综述、研究方法与创新点进行论述,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深入研究奠定了研究基础。第二部分针对大学生法治教育展开相关理论概述,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相关概念进行厘清、理论依据及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内容进行了研究,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第叁部分通过对大学生法治教育取得的成效、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为增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奠定基础。第四部分基于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现状的分析,提出了提升大学生法治教育实效性的路径,即大学生树立法治信仰、完善家庭法治教育、高校构建法治教育系统化、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等。
张霖[9]2016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其教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积极部署,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掀开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和教育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及其基本特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体系,揭示其重要意义,进而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教育体系,为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教育提供学理支撑”为研究目标,同时探讨了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指明进一步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的现实路径,为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本研究的资政作用。全文主要分为叁个层次:第一层:主要包含第一章,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生成的理论依据等双重维度,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边界。该部分是本文研究的理论起点,同时也明确了研究范围。第二层:主要包含第二章和第叁章,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初步探索、建国以后毛泽东的深入思考、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深刻教训叁个时期,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初步奠基;从邓小平的法治思想、“叁个代表”与江泽民的法治思想、“科学发展观”与胡锦涛的法治思想、“四个全面推进”与习近平的法治思想等四个部分,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真正建立和发展过程。该部分理清了本文研究的历史发展视角。第叁层:主要包含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主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容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和发展的主要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历史贡献和重大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研究等四个维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教育体系进行了学理分析和创新。文中提出的主要观点包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总目标;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五个方面梳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容;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和发展的主要特点有,在与实际相结合过程中形成和发展、在总结历史教训基础上形成和发展、在借鉴国际法治经验中形成和发展、在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中形成和发展等;从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性发展、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行动纲领等叁个方面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历史贡献;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价值包括,开辟了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法治新道路、改变了工人阶级政党执政新方式、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推进了世界的法治化进程等;最后,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的战略意义、问题与困境、基本体系构想等叁个维度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教育问题。该部分是本文研究最重要的理论论证和理论创新所在。
潘荣华[10]2004年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与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法治社会高校管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从健全立法体系、规范管理行为、强化司法监督等方面做好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然而,当前的学生管理还存在着法律观念淡漠、法律关系不明确、制约机制软弱等问题,不但有悖于法治精神,并且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实现。因此,必须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管理机制。 高校法律地位既关系到它与政府、社会、教师以及学生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重新审视高校管理权以及分析、解决当前高等教育领域中法律纠纷的前提。高校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当高校与其他平等主体发生民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是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高校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授权范围内进行自主管理时,高校还应具有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地位。高校的公法人地位意味着它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同时,它又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具有独立的人格。高校的特别法人地位虽未被我国立法所明确,但从法律的规定、从高校管理权的公共性及设立宗旨的公益性来看,显然应当确立其特别法人地位。明确这一地位与西方法治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定位以及当前公立高校公法人化的趋势相符合。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高校与学生之间所构成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实质是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对等的,高校为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在法律授权内可以制定内部规则,并依此在合理程度内限制学生的某些权利。而学生则需服从这一权力。 本文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观念等方面提出了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具体途径。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要的治校方式,已无法适应全球化趋势下高等教育走向的需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转变传统的育人观念,树立法治理念,即以权利作为人才培养的生长点和立足点。即确立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以学生权利的实现程度作为衡量工作的价值标准。要在实施科学管理的同时,充分尊重人、关心人、发展人。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学生管理法制建设已有一定基础,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诸如法律体系各层次间有冲突、法律制定上有疏漏、立法上有空白、法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必要结合实际,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学校应规范自身的行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真正做到依法治校。高校行政监督是高校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环节,是高校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的重要形式。高校行政监督对高校管理目标乃至教育目标的实现,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建议加快完善学生申诉等制度建设,以有效发挥其作为学生权利主要救济渠道的功能,并进一步研究和明确学生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之间的合理联系。同时,司法审查也应介入对高校行为的监督与控制,这是法治社会的当然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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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D]. 刘建宁. 兰州大学. 2018
[7]. 我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模式的反思与重构[D]. 付瑞霞. 广西师范大学. 2006
[8]. 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D]. 段伟利. 渤海大学. 2017
[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其教育研究[D]. 张霖. 华中师范大学. 2016
[10].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与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D]. 潘荣华. 南京师范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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