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董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责任,公司治理,义务,法人,风险。
董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张瑞纲,张浩[1](2019)在《董事责任保险、董事会规模与诉讼风险》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2010—2018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运用门槛效应模型实证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董事会规模与诉讼风险的关系。研究发现,董事会规模的扩大对于上市公司的诉讼风险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进一步研究表明,董事责任保险对公司的机会主义效应存在基于董事会规模的"单一门槛效应"。在董事会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中,董事责任保险与诉讼风险显着正相关;在董事会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中,董事责任保险与诉讼风险的正相关关系较弱。最后,根据实证结果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武汉金融》期刊2019年11期)
张瑞纲,张浩[2](2019)在《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立足于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实际发展状况,探讨现阶段其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策略。首先,论述了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及特点。其次,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内核问题主要包括易诱发道德风险、保障范围有限、条款设计存在缺陷以及保费保额高昂,外部环境问题包括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法制环境和职业经理人市场不成熟。再次,对德、美两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了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的制度建议:从险种设计方面要规范行业标准,从监管环境方面提出要对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加以明确界定,从行业建设方面保险公司要扩大承保范围,从社会需求方面要建立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等。(本文来源于《财会月刊》期刊2019年22期)
张怀岭,邵和平[3](2019)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他国镜鉴与本土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降低因董事不当行为而引发公司商业风险的保险,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功能并未完全展现,且呈显"水土不服"之迹象。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董事责任保险在发源地美国产生的制度背景与功能演进、在英国法中曾经的质疑与调适和在德国法中的继受与演化,为探究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困境及其完善路径提供了启示。董事责任保险非孤立的保险法调整内容,我国缺乏体系化的董事义务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实施机制,公司法为董事责任保险功能发挥奠定了法律基础,辅之以监管层面的规章等下位阶规范,逐步将董事责任保险适用主体范围扩大至所有类型的公司董事与高管;再从保险法制度层面,实现董事责任保险条款的本土化,力促各保险公司合同主要条款统一化,为完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提供可行的进路。(本文来源于《学习与实践》期刊2019年08期)
李欢[4](2019)在《董事责任保险对股权融资的影响研究——以安道麦公司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财务造假案频繁曝光,极大地损害了公司价值及股东、债权人等相关者的切身利益。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执业过程中被要求赔偿的风险骤增,并且随着证券市场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对于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越来越得到重视,所以董事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避险工具而引入我国上市公司。但该责任险到底会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产生何种影响尚不得而知,因此,以安道麦公司为例,详细解释了董事责任保险对股权融资产生的影响。(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9年20期)
周苏靖[5](2019)在《法律环境、产权性质与董事责任保险》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内外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企业面临更严苛的内外部监管使得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和更高的职业风险。作为董事和高管职业风险的化解工具——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进入市场。由于法律环境是一切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土壤,法与金融之间关系的研究也是公司金融领域的热门主题之一。为研究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发展的障碍,将法律环境和企业的产权性质作为主要的解释变量,研究法律环境的好坏、企业产权性质对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购买行为的影响。借助法律环境对于企业融资成本、企业绩效的影响,反推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的影响作用。研究路径从制度经济学和委托代理理论出发,构建法律环境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关系的假设、产权性质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关系的假设。具体地,运用我国A股上市公司2008-2014年的数据,采用二值选择模型对研究假设进行实证检验。本文研究发现有二:一是法律环境好的地区,企业更倾向于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二是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更加倾向于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研究结果表明,良好的法律环境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发挥的更多是“外部监督”的职能。在通过分组回归、控制公司年龄固定效应和控制经济环境的影响的稳健性检验后,结果仍然稳健。基于此,提出对应的几点建议:一是提高我国法律水平,加快完善《公司法》、《证券法》,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完善法律体系,缩短法律修改周期;二是使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更加本土化,加强宣传深度,控制事前道德风险,整合风险,设置合理费率,共享大数据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等;叁是加快国企改革步伐,构建更加严格的监督机制。(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5-01)
陆天正[6](2019)在《董事责任保险及其对公司治理水平的影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经营决策、信息披露等的管理职责时,可能面临外界集体诉讼或监管调查的个人责任风险。公司购买董责险的动机是为了完善公司风险治理体系,激励其尽责履行职务,进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然而,自2002年引入董责险以来,尚鲜有例赔案的发生,董责险并没有起到分担损失的作用。因此,人们对上市企业购买董责险的动机和行为感到质疑,怎样的公司需要董责险?投保后是否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通过对国内外前人关于董事责任险的公司治理理论进行回顾,本文梳理了董事责任保险及其基本理论,从吸引人才,外部监督、管理层激励和道德风险四个方面研究董事责任保险购买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分析董事责任保险的诞生与发展,并结合法律制度的变迁分析国内董事保险的现状与未来;然后具体分析投保董事责任保险的企业特征,进而为后文运用得分倾向匹配法展开研究做铺垫。本文搜集整理2004年-2018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样本数据,对样本的企业特征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企业规模越大、盈利能越强、股权国际化越强、所在行业监管越严格、公司资产负债率越高、高管薪酬越高的上市公司投保董事责任保险的倾向更高。进一步地,我们将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组,然后根据这些特征,运用得分倾向匹配法寻找相似的样本进行配对构建参照组,结果表明: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但结果并不显着。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制度与法律体系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个人责任风险不高,董事责任保险需求不强。董事责任保险在提供风险保障、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上作用有限,充分利用其作为外部激励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是未来董事责任保险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发展方向。(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5-01)
张猛[7](2019)在《商业判断规则与董事责任免除》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及董事会在现代公司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董事在经营管理公司方面拥有着广泛而重要的权利。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约束董事行为,加强董事责任规制就成为了首要考虑的举措。但过于关注董事责任建设,忽视董事权利保障,只能是解决了老问题,又将产生新的问题。过于严格的董事责任制度会束缚董事的行为,导致董事的畏手畏脚、不敢作为,长此以往,会形成董事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工作态度。这无疑同样会降低公司的经营效率,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董事责任制度,董事被追究责任的途径以及法律依据不断完善,但董事责任免除的规定仅限于决策时表明异议的董事。而公司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其他国家,其不仅强调董事责任的规定,更有完善的董事责任免除制度,使得董事的权利与责任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针对我国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欠缺,本文从商业判断规则的角度,探讨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构建。董事责任的免除主要针对董事的勤勉行为,董事忠实义务的违反一般不涉及董事责任免除。笔者将董事的勤勉义务分为决策勤勉义务与非决策勤勉义务,对于非决策勤勉义务,可以按照我国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标准进行判断。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非决策勤勉行为只要存在过失的,不区分董事的过失程度,一概都应该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而对于决策勤勉义务的审查,笔者认为应当作出适当的区分,董事的决策勤勉行为涉及正常的商业风险因素,因此董事的决策勤勉行为不应该设置过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董事首先是一个如你、我、他一样的普通人,董事在决策时不存在重大过失的,都应该可以利用商业判断规则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满足商业判断规则要求的董事决策责任可以得到免除。笔者主张引入商业判断规则,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可以通过成文法的形式在《公司法》中明确商业判断规则能够免除董事的决策责任,然后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商业判断规则的含义与适用要件。这样既保持了商业判断规则的开放性、发展性等特点,又能保证商业判断规则的统一适用。文章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释了董事责任免除的理论基础。包括董事责任的产生、董事责任免除的含义以及必要性、董事责任免除只针对董事的勤勉义务、以及董事勤勉义务的不同判断标准。文章通过对董事责任免除基本理论与原理的详细分析,便于笔者对董事责任免除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必要性形成清晰的认识。并且,第一部分明确了董事责任免除的关键问题,即董事勤勉义务的审查,商业判断规则也正是通过对董事的勤勉义务的审查而发挥免除董事责任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论证了我国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现状,包括现有规范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笔者在第二部分继续提出问题,是为了以后章节的行文围绕着解决问题展开分析。第叁部分主要论证了商业判断规则如何具体适用,从而免除符合条件的董事责任。文章首先分析了域外法上的代表性国家美国、日本的商业判断规则免除董事责任实践,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以及日本的实践经验,明确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要件,并适当降低决策勤勉行为勤勉程度要求,董事在决策时不存在重大过失的,都应该可以按照商业判断规则的构成要件作进一步审查。第四部分主要论证我国应该如何具体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商业判断规则怎么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中发挥作用。笔者探讨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路径、以及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意在从整体上使商业判断规则适应我国法律实践,有效发挥其作用。(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9-05-01)
陆江娜[8](2019)在《法人控制股东的“实质董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以国有企业与家族企业为主的股权集中式中国公司治理背景下,资本多数决原则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但也为法人控制股东借用表决权控制公司埋下隐患,董事的提名、选任和罢免以及董事个人的薪酬待遇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资本多数决,进而受制于法人控制股东。股东本位的权力分配倾向更是使得法人控制股东能够凭借其所持有的高额比例股权控制公司董事,董事的职权分配以及权力行使都具有鲜明的从属性,董事个人的意志已被股东化,法人控制股东的意志贯彻于整个公司的经营管理,董事个人几乎没有能够与法人控制股东相抗衡的力量和制度可能性。董事独立责任的形成受到一定的理论背景影响,西方代议制民主政治强调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现行公司制度中所坚持的资本多数决、股东本位以及股东与董事的权力配置等内容是西方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私法化体现。在公司的内部关系中,法人被视为股东财产,董事只是股东“手臂”的延伸,其作为股东的代理人应当在履职过程中充分维护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在公司的外部关系中,法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第叁人只有在公司无法弥补其损失时才能要求作为公司内部人员的董事为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经营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务中,司法或行政机关大多直接对受控董事的行为违法性和损害结果进行审查,而较少审查受控董事履职过程中的主观过错以及其是否能作出独立判断,使得受控董事个人无法通过抗辩机制来主张自己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根据现行制度,公司章程对于法律规定的董事义务内容几乎不存在改动的空间,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董事的义务内容及对象范围逐渐扩大,但董事职权却由法人控制股东实质行使,权责的不一致不符合责任追究机制的基本原则。公司治理不应一味强调董事责任的独立,而是应当真正满足市场需求,解决实际问题。现行制度下追究法人控制股东“实质董事”责任的可能路径选择是实际控制人责任。但由于实际控制人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董事抗辩机制的缺失,使得这一规定难以真正追究法人控制股东的董事责任。其他股东只能要求其名义代理人即受控董事承担赔偿责任,难以要求作为实际代理人的法人控制股东承担责任。第叁人在不了解公司内部经营的情形下举证证明董事存在过错以及其判断受控于法人控制股东亦十分困难。我国现行制度对法人能否担任董事总体上持否定态度,追究法人控制股东的董事责任,首先需要肯定法人控制股东的董事主体资格,才能通过后续的制度完善真正解决法人控制股东的实质控制问题。公司违法时,董事应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是董事能够实质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在法人控制股东已实际行使董事职权的情形下,应当正视这样的实质控制,将董事责任真正追究至法人控制股东。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法人股东承担董事责任的制度构建上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英国公司法从功能意义的视角对董事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制度。德国股份公司法中的监事与我国的董事相类似,其允许股东享有监事派遣权,使得股东与派遣监事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明晰。法国公司立法与实务则采用了名义法人董事与事实法人董事相结合的制度设计。现行制度可以通过设置受控董事抗辩机制、受控董事追偿机制和向法人控制股东的直索机制等,增加对受控董事个人的权利保障和救济可能。甚至,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建法人董事或代表人董事制度,明确法人控制股东与其代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二者应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切实回应现实需求,追究法人控制股东的实质董事责任。(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王艳梅,祝雅柠[9](2019)在《论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董事责任程度”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仅规定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没有对如何界定赔偿责任的范围作进一步的规定。实际上,在公司法视阈下,违反信义义务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是重要且复杂的,通常也是诉讼中的焦点问题。世界《营商环境报告》对中国"董事责任程度"的评价表明,我国董事责任程度在国际评价中处于较低位置,为了改善我国营商环境,应当完善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以回应公司利益理论。具体而言,当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授权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限制或免除董事损害赔偿责任;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在明确对公司积极利益的归入之外,还应明确消极利益的界定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与免除。(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张瑞纲,童贻文[10](2019)在《基于动态博弈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主体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通过动态博弈方法研究董事责任保险的购买对董事行为的影响。在对国外研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本文通过经济学工具——博弈论(Game Theory)来分析董事责任保险对董事行为的影响。全文一共提供了四阶段的动态博弈模型,其中一阶段分析展示公司董事在没有外部约束的条件下,必然会选择不正当行为;二阶段则分析了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后的效果;叁阶段的分析中我们了解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因董事不正当行为引起的诉讼;四阶段引入可以对董事责任保险做出处罚的政府机构,并讨论了强制投保的有效性。最后本文进行了总结并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金融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董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立足于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实际发展状况,探讨现阶段其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策略。首先,论述了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及特点。其次,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内核问题主要包括易诱发道德风险、保障范围有限、条款设计存在缺陷以及保费保额高昂,外部环境问题包括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法制环境和职业经理人市场不成熟。再次,对德、美两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了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的制度建议:从险种设计方面要规范行业标准,从监管环境方面提出要对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加以明确界定,从行业建设方面保险公司要扩大承保范围,从社会需求方面要建立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董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张瑞纲,张浩.董事责任保险、董事会规模与诉讼风险[J].武汉金融.2019
[2].张瑞纲,张浩.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J].财会月刊.2019
[3].张怀岭,邵和平.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他国镜鉴与本土重构[J].学习与实践.2019
[4].李欢.董事责任保险对股权融资的影响研究——以安道麦公司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2019
[5].周苏靖.法律环境、产权性质与董事责任保险[D].广西大学.2019
[6].陆天正.董事责任保险及其对公司治理水平的影响研究[D].广西大学.2019
[7].张猛.商业判断规则与董事责任免除[D].天津商业大学.2019
[8].陆江娜.法人控制股东的“实质董事”责任研究[D].吉林大学.2019
[9].王艳梅,祝雅柠.论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董事责任程度”为切入点[J].北方法学.2019
[10].张瑞纲,童贻文.基于动态博弈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主体行为研究[J].吉林金融研究.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