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大学政治学院210003
摘要:夺取法理上的优势是现代战争中越来越重要的一环,“法律战”概念也应运而生。“法律战”即以法律为武器的作战,对此国内学者已进行了十几年的广泛探讨。放眼全球,西方在对中国的“三战”展开初步研究的同时,其学术界亦提出了与“法律战”内涵相似的概念——“Lawfare”。那么西方学者眼中所谓“Lawfare”究竟何意?其与“法律战”在含义上能否相对应?本文即是对新近的一篇西方学者相关研究论文的编译,试图对这个问题进行初步展开,以收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之效。
关键词:法律战;价值定位;功能实现;效能评估
法律战在国内学术界是一个由来已久的概念,也一直以来都是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那么法律战的概念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国是不是也有对应的概念呢?根据学界最新的研究成果,“Lawfare”一词进入了我们的视野,并被翻译成汉语中的“法律战”。早在2001年,当时的美国空军军法顾问邓拉普(CharlesJ.Dunlap)上校在一篇文章中首次使用“Lawfare”一词,并在后续的文章中对其进行详细阐释为“使用或者有意地误用法律并将其作为传统军事方法的替代方式以达到战争目的的战略”1。近十年后的2010年,在美国凯斯西储大学法学院的国际法期刊第一期上,众多学者对“Lawfare”一词进行了大量的探讨。
2015年6月在美国海军战争学院的“当前战略论坛”上,来自塔夫茨大学弗莱彻法律和外交学院的特拉赫特曼(JoelP.Trachtman)教授作了有关“Lawfare”(法律战)的发言,并在一年后将发言内容编纂成“IntegratingLawfareandWarfare”2一文,发表在波士顿大学国际法和比较法评论上。该文以独特的理论和实践视角,赋予“法律战”以丰富的内涵,还结合国际热点事件,举出了不同的法律战的例子,并且不停留于此,而是从国际法学、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角度,分析了法律战的现实价值及其背后的运行机理,并创新性地对评价法律战的效能和作用的方法作了有益探索,为国家开展综合的法律战指挥提供了一些能够将法律战最大限度地融入到一国攻防体系中的参考因素,最后得出应当将法律战与武力战相融合的结论。以下为该文主要内容的介绍。
一、“Lawfare”(法律战)的定义及定位
特拉赫特曼首先探讨的仍然是如何定义所谓的“Lawfare”(法律战)。
他认为,武力层面的战争和法律纠纷都是争议的表现形式,争议既可以是物理性质的,也可以是象征性质的,关于法律问题的观点和主张就是象征性质的争议的一种。象征性质的争议既可以作为物理性质的争议的辅助补充而发挥作用,也可以替代后者。
虽然我们可能会围绕从地理的视角定义的斗争舞台而谋划策略,例如南中国海、克里米亚和叙利亚。同样,我们也可以从功能的视角对斗争舞台进行定义,例如网络或者生物战场。争议的斗争舞台既可以是地理上的,也可以是功能上的,既可以是物理性的,也可以是象征性的。法律的战场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功能性的战场,我们可以将那些支撑、削弱或者替代其他形式的战争的法律活动称之为“法律战”。
二、“Lawfare”(法律战)的类型
1、对国际武装冲突法的正用与反用
首先是对国际武装冲突法的运用,不仅包括巧妙利用现有的国际武装冲突法的原则进行法律上的攻击和防御,例如巴勒斯坦人阻止以色列人使用他们偏爱的武器进行的法律战上的防御;还可以包括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的“挑战”,在根据现有的规则而带来对己方不利的后果时,尝试改变人们对现行规则的认识。对于后者,特拉赫特曼把2014年的加沙冲突看作是对现行国际准则的一种挑战。针对以色列的“边境守护行动”,哈马斯和他的盟友们不断主张以色列的行动违反了比例原则,因为巴勒斯坦平民的死亡数量远较以色列平民死亡的数量多。然而武装冲突法的比例原则禁止的并非这种不合理的比例。他指出,哈马斯的主张可能会改变公众对现行法律的看法和感受,以此来制止针对哈马斯使用的武力。
2、对国际贸易法及其规则的运用
第二种攻击性的法律战是利用例如贸易和投资法等现行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以削弱对手可能采取的防御措施。例如,贸易法就可能被用来限制敌人避免进口带有木马病毒的无线通讯网络设备或者带有生物污染危害的食品的能力。对发动战争密切相关的资源供应的限制也是法律战可以发挥作用的形式。特拉赫特曼指出,资源的有效供应对发动战争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可以把国家对世界贸易组织法及其强制管辖规则的运用,看作是特定种类争端的和平解决的方式。当然,对对手实施制裁的国际法律合作也属于这里所说的对资源的限制的一种方法,例如冷战期间对苏联的制裁以及近年来对伊拉克、伊朗和俄罗斯的制裁。
三、“Lawfare”(法律战)的效能评估因素及指挥
1、法律战实际运作中的注意事项
在法律影响国家决策的前提下,针对特定的对手就要接着搞清楚上述因素对其决策的具体影响:
(1)要问是否存在对违法行为可行的制裁而且制裁对这个国家或者非国家行为体是有效的;
(2)还要问这个国家是否有许多对它重要的法律规则?而它是否对己方遵守这些国际法规则以及其他国际法规则非常在意?如果是这样,那么,它就很有可能在违反涉及己方某项法律义务时,考虑之后可能遭致的报复。
(3)我们还要问这个国家的国民关心国际法吗?调查和实验数据表明,美国国民对遵守国际法是比较关注的,而且有些其他的国家的国民更是如此。
(4)最后基于对这个国家的国内政治情况的动态分析,我们还要搞清楚所有这些因素是否足以带来国家对国际法规则的遵守。
2、法律战的作战指挥及其与武力战的融合
最后,特拉赫特曼讨论了法律战的作战指挥问题,以实现法律战的指挥与武力战的指挥更好的融合,具体而言应该做到:
(1)确定哪些争端是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并因此能够对武力冲突的具体内容有更精确的预测;
(2)加入到新的武器系统的研制和现有武器系统的改造计划中,以在现有法律限制的背景下实现武器系统效力的最大化;
(3)预期对交战规则和目标选择策略可能的挑战,并在挑战出现的情况下实现作战行动效力的最大化;
(4)确定对手正在制造可能会在将来的冲突中给它们以优势的法律事实,例如中国在南中国海的行动;
(5)确定适于制造能够带来优势的法律事实的情形;
(6)确定对手正在试图创造新的国际法规则或者修改、适用现有国际法规则的情形,而这些规则将会限制己方军队对自己处于优势地位的武器的使用;
(7)建议制定新的国际法规则或者修改、适用现有的国际法规则,以限制那些己方军队处于劣势地位的武器的使用;
(8)确定对手试图阻断己方对资源的获取的行动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应对;
(9)确定对手对特定资源的需求并寻求能够阻断其获取该资源的途径能够适用的法律。
参考文献
[1]CharlesJ.Dunlap,Jr.,LawfareToday:APerspective,YaleJournalofInternationalAffairs146,146(2008)
[2]JoelP.Trachtman,IntegratingLawfareandWarfare,BostonCollegeInternational&ComparativeLawReview39,26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