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资本弱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资本,税制,全港,模式,税负,反避税,俄罗斯。
资本弱化论文文献综述
崔晓静,潘敏[1](2019)在《俄罗斯资本弱化规则新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1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资本弱化新规则重新定义了规则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形。结合《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和俄罗斯法院近年来的判决,外国投资者适用资本弱化规则的可能性增大。然而俄罗斯适用资本弱化规则的方式并非完全合理,并不能完全解决其资本弱化规则与双边税收协定之间的潜在冲突。参考俄罗斯资本弱化规则的发展及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考虑到其对中国投资方的影响,中国一方面应当借鉴俄罗斯资本弱化规则制定的经验和教训,修改和完善中国资本弱化规则;另一方面,中国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修改税收抵免规则,以解决中国投资方遭遇外国资本弱化规则的适用后所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同时,中国投资者应当有针对性地调整投资战略,注意投资对象的债资比例,同时在遭遇资本弱化规则时积极依据税收协定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抗辩,亦可向中国税收主管当局提交相关案情、寻求救济。(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武兆昌[2](2019)在《资本弱化对利息费用支出所得税前扣除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防止资本弱化,我国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做了相关限制和规定,以期规避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减少税负。因此很多企业通过"名债暗股"形式减少税负的目的并不能实现。同时,税法规定中存在一些不明确事项,容易使当事人产生理解差异,从而造成税收征缴错误、税企争议。本文通过一些案例分析资本弱化对利息费用扣除的影响,以及现行税法规定存在的不明确事项,提出看法和建议,以供涉税人士参考。(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9年26期)
程丹蕾[3](2019)在《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资本弱化影响因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弱化是企业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政府反避税政策的关注焦点。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制造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超过30%,创造的财政收入超过40%。那么,制造业通过资本弱化的手段规避税收负担的情况如何,影响其利用资本弱化手段进行避税的因素又有哪些?显然是资本弱化相关研究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现有文献对制造业资本弱化影响因素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且没有研究制造业独有特征对资本弱化的影响。本文选取了 2004-2013年沪深两市A股共259家制造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制造业企业资本弱化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制造业企业的研发投入、固定资产密度和无形资产密度与资本弱化程度呈负相关;2008年反资本弱化政策有效抑制了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资本弱化程度;销售费用投入和产品收入贡献度并不是我国制造业企业资本弱化程度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界定了资本弱化相关概念,总结国内外现有文献对资本弱化影响因素和制造业行业影响因素的研究结论,并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框架和创新点。第二章阐述了与资本弱化相关的理论基础。第叁章基于不同理论基础分析了制造业企业的研发投入、销售费用投入、产品收入贡献度、固定资产密度、无形资产密度、反资本弱化政策效应与资本弱化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研究假设。第四章为研究设计,选取2008年反资本弱化政策实施前后各5年制造业上市公司构造平衡面板数据,并提出研究模型。第五章为实证分析部分,在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及多元回归分析的基础上,检验制造业特征因素及资本弱化反避税因素对其资本弱化行为的影响。第六章对研究进行了总结,并对我国制造业企业资本弱化行为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期刊2019-03-13)
杨芬[4](2018)在《完善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企业的资本结构也逐渐复杂且多变,金融工具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国际避税手段层出不穷,给相关国家的税基造成了严重侵蚀,资本弱化就是其中一个常用方法,因此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以资本弱化税制为角度,分析我国的资本弱化税收制度在法律效力、关联方认定标准、固定比例标准以及债券性与权益性投资区分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8年31期)
龚立海[5](2018)在《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从税收开始到今天,自国外至国内,纳税人为逃避纳税想尽了各种办法,他们的脚步从未停歇。社会经济的发展,避税手段的更新,企业纳税人通过对资本的有效安排达到避税,降低成本,实现企业实际收益的最大化。资本对经济活动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强,国家通过对资本的控制可以实现国家对经济宏观控制,投资者对资本的操控可以得到更大利益,企业纳税人通过对资本结构的安排可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纳税人财务费用(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可扣除)减少纳税自出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避税。税盾理论就是纳税人通过资本弱化,减少应税所得额,成功避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市场对资本的要求较高,对企业资本结构关注较早。从企业纳税人为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对企业资本进行设计,到税盾理论的出现,最后到从国家法律层面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规制,经历了漫长的路程,为当前国际上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法律规制提供了许多教训和经验。我国于2008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初步建立了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在资本弱化避税的识别和规制上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资本弱化避税的定义上,区分资本弱化结构跟资本弱化避税,即法律对资本弱化结构的态度是限度规制,而非彻底的消灭。国家允许企业纳税人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债权资本发生的利息,在核定企业应税所得额前可扣除。法律对超出其规定范围的部分认定为避税目的的资本弱化,国家坚决予以打击。在资本弱化避税的模式上选择了国际通用的模式,一个是安全港模式,另一个是正常交易模式。安全港模式又叫固定交易模式,是指国家事先规定企业纳税人资本弱化的程度,在法律规定的“射程”范围内,企业的资本弱化安排是安全的,超过了就要接受国家资本弱化避税规则的调整。正常交易模式也称为独立交易模式,是将企业纳税人经营活动对比非受控,或者非关联方是否存在特殊的优势地位,在借债方面如果存在特殊的优势地位,则认定为违反了独立交易模式,所产生的利息便不能作为财务费用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我国在资本弱化避税的模式选择上,采取了折中法,以安全港模式为主,兼采正常交易模式。2008年我国在规定资本弱化避税时,一方面考虑到国内对资本需求状况,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在制定法律时,对资本弱化避税关键要素的规定采用了抽象性概括。随后国家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资本弱化避税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执法部门对资本弱化避税的关键要素进行了量化规定,但都是出现在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法规与规章中,且十分的分散,彼此之间未能形成统一的体系。历经10年的积累和摸索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原有的规制资本弱化的法律已经难以胜任,完善我国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定已然迫在眉睫。论文从一般资本弱化结构理论出发,进而对企业纳税人利用资本弱化避税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从企业纳税人的利用资本弱化的避税意图,到资本弱化避税的外在表现,确认资本弱化避税法律识别的量化标准,对资本弱化避税行为的执法处罚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在总结归纳我国现行资本弱化避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阐述我国法律在规制资本弱化避税上存在的问题,同时对部分发达国家法律在资本弱化避税上的规定作出一定的评析,提出对我国的参考和借鉴,对完善我国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提出自己的建议。论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避税的基础理论和资本弱化的一般理论,阐述资本弱化避税的概念,包括资本弱化的内涵和外延;分析阐述资本弱化的形成的原因;资本弱化避税的影响;资本弱化避税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归纳我国法律对资本弱化避税具体规定及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通过评析英、美、德、法四国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定,总结经验教训以及对我国资本弱化避税的意义。第四部分通过上文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资本弱化避税法律规制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林嘉伟[6](2018)在《资本弱化税制与外资企业资本弱化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我国“首个资本弱化避税案”以外资企业补缴税款的方式顺利结案,引发了人们对资本弱化的关注。然而,资本弱化并不是什么新鲜词汇,凭借隐蔽程度高等特点,资本弱化早已受到企业的青睐,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进行避税的行为早已有之。外资企业的资本弱化避税行为对我国税收危害性大,而且隐蔽性高,为了应对外资企业的资本弱化避税行为,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确立了起来。那么,我国的外资企业是否存在通过资本弱化避税的行为?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对外资企业又有怎么样的影响?相关的研究目前在国内并不多。本文选取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2004-2011年制造业企业的数据为样本,首先检验了资本弱化税制实施前企业税负与资本弱化程度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在不存在资本弱化税制的情况下,外资企业的税负随着企业资本弱化程度的提高而降低,说明我国的外资企业存在通过资本弱化进行避税的行为;随后本文通过对内外资企业样本的检验证实了外资企业税负对资本弱化的敏感程度显着高于内资企业,不存在资本弱化税制的情况下,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更有动力通过资本弱化避税。其次,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法检验了我国资本弱化税制对外资企业资本弱化程度的影响,实证结果证实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有降低了外资企业的资本弱化程度,并在稳健性检验中排除了其他政策事件的干扰,表明的确是资本弱化税制的影响降低了外资企业的资本弱化程度。接下来,本文进一步分析了我国资本弱化税制对外资企业税负的影响,实证结果证明资本弱化税制的实施反而降低了外资企业的税负,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未能达到适当增加外资企业税负的效果。最后,本文对我国资本弱化税制对不同性质外资企业资本弱化程度及税负的影响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实证结果表明,我国资本弱化税制虽然降低了外商独资企业的资本弱化程度,但是对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港澳台企业的税负没有显着影响,而且还对港澳台企业的资本弱化程度产生了正向影响。(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8-04-01)
曹一轩[7](2017)在《中美反资本弱化规则及相关法律问题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境投资者通过全球一体化的经营方式和复杂多样的税务筹划来逃避纳税义务,侵蚀了各主权国家的税基,损害了各国的税收主权。资本弱化安排是国际避税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热门课题,越来越引起学界和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在中国反资本弱化法律规则的沿革中,可以明显看出其对OECD组织范本和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则的学习和吸收。因此,对中美反资本弱化规则进行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税制、开展国际反避税合作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试图通过梳理中美反资本弱化规则对资本弱化安排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比较了分析,以期对我国的税制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3期)
贾民胜[8](2017)在《我国防范资本弱化税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弱化是对企业融资方式的一种描述,企业为了躲避纳税义务,人为的改变固有的融资模式,以更多的股权融资代替债权融资。从利益分配的角度来看,企业采取资本弱化的方式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额,增加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但是却对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害,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来源于税收,而财政收入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各项职能的物资基础,财政收入的减少会直接影响国家职能的发挥,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防范资本弱化税制。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引言,介绍研究的对背景及意义,并对国内外学者关于资本弱化税制的研究进行综述。第二章是对防范资本弱化税制的理论研究,分析防范资本弱化税制的作用机理,并阐述了防范资本弱化税制产生的原因和必要性。第叁章是我国防范资本弱化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对资本弱化税制规定的研究,并结合现实中的情况,描述我国防范资本弱化税制的现状及问题。第四章为防范资本弱化税制国际比较与借鉴,通过研究比较其他国家防范资本弱化税制,得出有益的经验借鉴。第五章针对当前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的性的解决方法,通过前几章的阐述并结合自己的思考,给出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7-06-01)
樊珺[9](2017)在《资本弱化的税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弱化是企业采取的一种避税方式。近些年,资本弱化因其灵活性、隐蔽性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由此带来的危害也是多方面的。不仅造成税源流失,进而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当涉及到跨国企业时,甚至会威胁到我国的税收主权。同时,资本弱化也扭曲了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我国目前虽已初步建立起资本弱化税法规制相关制度,但实际并不健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包括叁个方面。首先,我国资本弱化税法规制相关制度与税法基本原则的价值理念并不相符;其次,在相关体系架构上,我国资本弱化税法规制制度亦有一些缺陷;再次,现行资本弱化税法规制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也有尚待完善之处。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资本弱化税法规制制度的施效果并不理想。有鉴于此,本文在阐述资本弱化及其税法规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进而分析我国资本弱化税法规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对域外国家相关制度与实践的考察及相关启示的探讨,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除开引言与结论之外,本文的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资本弱化及其税法规制的法理分析。本部分一方面介绍了资本弱化的概念、产生原因、运作机理及危害,另一方面着重分析了对资本弱化进行税法规制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就我国资本弱化税法规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本部分首先通过对相关规定的梳理,进而呈现出我国现行资本弱化税法规制制度的整体框架。同时又从价值理念、体系架构、具体技术叁个不同的层面指出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第叁部分是对域外相关税法规制的实践考察与启示。具体来看,本部分选取了美国、英国、意大利、德国四个国家,对其各自的资本弱化税法规制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学习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资本弱化税法规制的对策。本部分针对我国现行资本弱化税法规制制度的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对策:其一为秉持正确的价值理念,分别从税法基本原则、纳税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入手;其二为构建严密的税法规制体系;其叁为设计科学的税法规制制度;最后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陈媛媛[10](2017)在《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缺陷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设置了资本弱化规制条款,之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则进一步对资本弱化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定了我国防范资本弱化的方法是兼用安全港模式和独立交易原则,并对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安全港模式比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应对了我国合理的税收水平因企业资本弱化而降低的局面。但是这种应对资本弱化的方法,是否考虑到了不同行业之间所呈现的不同特点、所规定的安全港模式债资比率是否对呈现不同特点的行业都适用,特别是“一带一路”的提出,走出去企业面临更大的融资需求。现在的应对资本弱化的方法是否能满足企业正常的融资需求以及目前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的规制方法是否能应对更加复杂的BEPS形势,以上将是本文所重点关注的内容。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采用理论政策和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理论分析中首先梳理了资本弱化相关的理论文献,借此廓清资本弱化的来龙去脉。其次,通过对资本弱化概念的界定和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介绍,再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及不同行业的资本弱化情况的分析,得出完善我国资本弱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最后,对BEPS行动计划进行介绍,为下文完善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建议做理论铺垫。在数据研究中,本文利用我国上市公司2014-2016年的财务数据,一方面对不同行业的资本弱化情况进行总体分析;一方面,对比了BEPS最佳实践方法中推荐的度量指标与我国采用的债资比度量指标,说明目前我国安全港模式采用债资比度量指标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以及BEPS最佳实践方法可借鉴的内容。最后,结合前文的理论分析和数据分析,提出完善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7-03-01)
资本弱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了防止资本弱化,我国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做了相关限制和规定,以期规避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减少税负。因此很多企业通过"名债暗股"形式减少税负的目的并不能实现。同时,税法规定中存在一些不明确事项,容易使当事人产生理解差异,从而造成税收征缴错误、税企争议。本文通过一些案例分析资本弱化对利息费用扣除的影响,以及现行税法规定存在的不明确事项,提出看法和建议,以供涉税人士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资本弱化论文参考文献
[1].崔晓静,潘敏.俄罗斯资本弱化规则新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J].国际法研究.2019
[2].武兆昌.资本弱化对利息费用支出所得税前扣除的影响[J].纳税.2019
[3].程丹蕾.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资本弱化影响因素研究[D].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19
[4].杨芬.完善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8
[5].龚立海.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D].广西师范大学.2018
[6].林嘉伟.资本弱化税制与外资企业资本弱化行为研究[D].厦门大学.2018
[7].曹一轩.中美反资本弱化规则及相关法律问题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
[8].贾民胜.我国防范资本弱化税制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
[9].樊珺.资本弱化的税法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10].陈媛媛.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缺陷与完善[D].苏州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