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可置信的承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业绩承诺,制度安排,违约成本
可置信的承诺论文文献综述
褚瑞楠[1](2017)在《不可置信的业绩承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的发达,并购在企业扩张中展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并购在给企业带来飞速发展的时候也有潜在的隐患,由于并购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等特点,并购中会存在的风险,导致并购失败的案例频频发生。并且由于资本市场中出现了大量不是以公司长期发展为目的,而是追捧市场投资热点或者盲目跨界并购。因此,为了保障投资者权益,有效防控并购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业绩承诺机制应运而生。我国的业绩承诺补偿制度最早始于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随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并购交易迎来热潮。业绩承诺在抑制过高的并购溢价、控制经营风险等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因此业绩承诺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但同时,业绩承诺违约事件也屡屡发生。并且,由于并购和业绩承诺对上市公司市值的影响,并购式市值管理、业绩承诺式市值管理纷纷涌现,也导致了大量业绩承诺无法兑现的情况,因此业绩承诺需要正确的引导和规范。本文在研究业绩承诺的作用机制基础上,基于中国并购及业绩承诺相关政策的发展沿革,结合并购趋势和市场情况,以焦作万方收购万吉能源为案例研究对象,采用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研究了本案例业绩承诺设定到履行过程每一阶段出现的问题,从万吉能源的估值和定价出发,探讨案例中业绩目标制定和业绩承诺约定的合理性,以及业绩承诺违约时处理方式对各方的影响。结合并购市场上过往业绩承诺违约案例的处理方法和违约成本,探究业绩承诺违约的动机、业绩承诺制度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实际约束力以及业绩承诺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之处。最后根据对案例的研究得出结论,并购中交易双方都有约定高业绩目标实现自身利益的倾向,但是由于业绩承诺具体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要求不健全、违约惩戒措施缺失等原因,导致业绩承诺监管不足且违约代价低,并购双方可以将高业绩承诺付诸行动,业绩承诺机制失效。因而业绩承诺不达标事件屡屡发生,业绩承诺缺乏可信性。因此在并购中上市公司应当选择恰当的标的公司,制定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业绩目标,尽可能确保业绩承诺的兑现。同时证监会加强对上市公司并购中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加大惩罚力度。通过此案例分析,希望可以为其他以业绩目标为依据确定交易对价、以业务承诺补偿协议为手段约束标的资产原股东的上市公司提供一些可借鉴经验。(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7-05-01)
孙毅,程新生,武毓涵[2](2015)在《资产专用性、可置信承诺与行为约束效应——基于控制性股东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控制性股东向上市公司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产生了资产专用性问题,资产专用性的特性使资产投资方的违约成本增加。控制性股东在这样的前提下对上市公司进行专用性投资,向契约各方传递了一种可置信承诺,承诺对契约的履行,减少投机行为以保证契约双方的利益实现。然而,资产专用性的行为效应存在着噪音,两权分离是一个研究视角,随着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加大,控制性股东因为获得超额收益而不惜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使约束力减弱。(本文来源于《经济问题》期刊2015年08期)
陆劲松[3](2014)在《从博弈论承诺可置信模型研究道德语言意义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黑尔认为道德语言也适用于形式逻辑并且包容着蕴含关系,并据此推出事实不蕴含价值的结论。黑尔在对道德语词应用的语境进行了研究,但认为这种语境只是一种"语句语境"对道德命题没什么影响。通过博弈论模型研究可以发现道德语言意义的实现与它在实践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博弈情况密切相关。(本文来源于《绵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李继业[4](2013)在《承诺的可置信与装备研制合同违约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装备研制实施合同制,目的是发挥合同对交易各方的约束作用,督促其提高努力水平。然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在装备研制项目中都频频发生了合同违约问题。论文以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为分析工具,以承诺的可置信与否为切入点探讨了装备研制合同履约过程中当事各方的激励约束结构以及违约的机理,从可置信承诺的视角出发探讨了叁种契约执行机制发挥作用的逻辑以及各自的优缺点,探讨了外军装备研制合同管理的实践及其在构造可置信承诺上的启示,然后在全文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基于可置信承诺的装备研制合同多元履约机制。装备研制合同兼具行政合同与经济合同的特点,合同实施环境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性,属于典型的不完全合同。在装备研制合同履行过程中,军方的违约一般表现为不能按时付款、在合同签订之后修改战技术指标要求、合同签订之后强行更换承制单位等,承制单位的违约一般表现为进度拖延、质量下降和不能在合同约定价款下完成项目因而要求追加预算等。从宏观上来看,承制单位违约的频率和数量远高于军方。从微观上看,承制单位往往是一方面拖延进度,一方面又要求追加新的预算,否则将只能降低质量,它的违约呈现出较强的复杂性。采办部门一般都会威胁对承制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但是这种威胁的实施受到了客观环境和自身能力的限制,从而降低了威胁的可置信程度。在此背景下,理性的承制单位会机会主义地夸大技术经济实力以获取合同,然后在合同履行阶段采取各种办法要求与采办部门围绕原定合同进行再谈判,从而发生装备研制合同的主动违约。在装备研制项目巨大利益诱惑面前,或者受限于自身有限理性,承制单位谨慎行事的意识可能会被弱化,它可能会变得盲目乐观起来,不能准确评估自己的技术经济实力和项目的难度,从而发生装备研制合同的被动违约。不可置信承诺影响到装备研制合同的履行。为了促进有利交易机会的实现,应以承诺行动为抓手构建可置信承诺,提高履约质量。构造可置信承诺,要防止出现承诺的动态不一致性,为此要放弃是否可以不履行承诺的灵活性,提高不履行承诺带来的损失。在违反自己承诺的成本非常高昂的情况下,承诺具有不可逆转性,从而使得履行对不诚信履约行为进行惩罚的承诺是自己唯一的理性选择。督促签约主体履约的叁种机制包括自我实施、第二方实施和第叁方实施。自我实施机制基于当事人自己的利害权衡,由其自己通过偏好和效用函数的计算得出诚信履约这个它认为的最佳的行为选择。基于重复博弈中报复威胁的第二方实施机制的核心,是在利益受损方将对违约行为进行报复的“私人承诺”背景下,当事人为了获得合作带来的长远收益,愿意抵挡欺诈行为带来的短期利益的诱惑,从而以一种诚信的态度尽力配合对方履行约定义务。对于可以被第叁方主体观察到并且能够被验证的契约条款,可以采用第叁方实施方式,即利用法律法规制度的威慑作用来督促契约条款得到执行。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能够稳定人们对未来经济活动的预期,它对违约实施的惩罚能够有效地约束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促进合同的高质量履行,从而把个人利益导向与社会利益相一致。外军实践启示我们,军方做出的对承制单位违约行为进行惩罚的威胁应落实在具体的规章制度、工作方法、组织建设和采办策略上,以此来构造可置信承诺,这是因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严格的监督审查是可置信承诺的基础,健全的组织体系和顺畅的组织关系是可置信承诺的保障,合理的制度机制和规范的工作流程是可置信承诺的支撑,过硬的能力素质和有效的采办策略是可置信承诺的核心。制度之间存在互补作用,搭配使用存在互补作用的制度,有助于形成制度合力。在装备研制合同违约防范的问题上,应在可置信承诺的基础上构建一种多元的装备研制合同履约机制,即依据契约的第叁方实施机制、第二方实施机制和自我实施机制之间的制度互补作用,在“火警式监督”与“巡警式监督”理念的指导下,以可置信承诺为核心构建督促装备研制合同履约的机制。签约者对合作伙伴履约行为的监督以及对其违约行为的报复,发挥的是一种“巡警式监督”作用。这种基于报复的第二方实施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是装备研制合同交易双方频繁发生交往互动,因而对对方的履约行为拥有比较充分的信息,对可能导致违约的风险以及对方表现出来的违约的倾向能够及时察觉,并采取威胁报复的办法改变对方的交易预期,从而使其回到诚信履约的轨道上来。以法规制度规范签约者履约行为以及对违约者进行依法处理,发挥的是一种“火警式监督”作用。以司法干预为代表的第叁方实施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完善的法规制度和执法程序。装备研制合同履行中采用这种“火警式监督”时,并不着力于日常的经常性监督,而是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法规制度,向签约者传递履约行为不诚信者将受到法律制裁的明确信号;一方面在发生了违约行为以后,应利益受损方要求,第叁方依法处理,还当事人公平正义,在此基础上向签约者传递装备研制合同违约行为必将受到惩罚的可置信威胁。在第二方实施机制与第叁方实施机制的配合下,形成了一种基于“报复”和“依法处罚”的对装备研制合同违约行为进行有效惩罚的可置信承诺,签约者会形成诚信履约于己有利的稳定预期。当然,如果签约者根本没有履约能力,那么无论如何对其实施“报复”和“依法处罚”的威胁,它都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应在第二方实施机制与第叁方实施机制的基础上,以实力和声誉为依据择优选择承制单位,并以自我实施机制督促具备履约能力的承制单位认真履约。(本文来源于《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期刊2013-06-01)
张敦力,魏霄[5](2013)在《财务战略、可置信承诺与专用性资产投资的信号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依据企业契约论的观点,将财务战略视作企业为实现战略目标而与要素所有者缔结的一种内生性不完备财务契约集,企业财务战略的实施受制于战略性财务契约缔结和履行的实际状态,具有状态依存特征。研究发现,企业财务战略的可实现性能够通过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规模进行信号传递和解读,事前较大规模的专用性资产投资不仅能增强财务契约的可置信性,提高缔约效率,而且有助于财务战略的稳定性贯彻。(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黄薪萌,程宏伟,冯茜颖[6](2012)在《专用性投资、可置信承诺与公司声誉治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立足我国现实的制度背景与市场特征,直面企业产品市场声誉危机,从企业专用性投资与企业声誉内在关系视角分析企业声誉形成机理。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构建了公司声誉形成链与反哺链模型,用以解析企业专用性投资与公司声誉的内在逻辑关系。引入可置信承诺,构建专用性投资、可置信承诺与公司声誉SCR互动模型,认为公司声誉表现为承诺可置信度与专用性投资结构综合影响的结果,且公司声誉随着专用性投资结构的不断优化、承诺可置信度的不断提高而逐渐提升。(本文来源于《中国会计学会财务管理专业委员会2012年学术年会暨第十八届中国财务学年会论文集》期刊2012-11-17)
蔡继荣[7](2012)在《联盟伙伴特征、可置信承诺与战略联盟的稳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战略联盟稳定性机理的研究对于促进战略联盟的发展演化具有重要意义。以我国轿车工业中竞争性战略联盟为实证研究对象,分析和校验了联盟伙伴特征、可置信承诺对战略联盟稳定性的作用路径和影响效应。研究表明,资产互补性、经营实力匹配度和目标兼容性等联盟伙伴特征维度对于联盟伙伴的可置信承诺行为具有显着的影响作用,而对于战略联盟稳定性的直接效应不明显;对战略联盟稳定性产生显着影响的是,以关系性资产投入数量和质量来测度的联盟伙伴可置信承诺行为,联盟伙伴特征通过可置信承诺对战略联盟稳定性产生间接影响。(本文来源于《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期刊2012年07期)
汪其昌[8](2011)在《可置信的承诺:受托人义务与信托公司资本金》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期对于银监会的两个文件议论纷纷,一些信托公司又有"拔剑四顾心茫然"之感。一是2010年8月出台的关于银信合作的规定通知,如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要求商业银行将银信合(本文来源于《金融管理与研究》期刊2011年02期)
赵莹[9](2010)在《财政分权:促进国有企业效率提高的可置信承诺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是政治集权下的财政分权改革。财政分权增强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激励,导致地方政府间争夺经济资源的竞争。这种竞争提高了救助低效率国有企业的机会成本,可以作为一种承诺机制,硬化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进而促进经济增长。(本文来源于《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0年05期)
吴德胜,李维安[10](2009)在《集体声誉、可置信承诺与契约执行——以网上拍卖中的卖家商盟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网上拍卖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囚徒困境问题,而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也不是很完善,在法律不完善的环境下,卖方和拍卖网站建立了商盟等制度来增进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商盟以其集体声誉作为抵押向买家承诺商盟成员不会欺骗卖家;如果商盟成员有欺骗行为,商盟会对成员进行处罚。商盟的存在增强了买家可以实施的惩罚力度,加强了声誉机制的作用。本文从而说明了在公共秩序缺失的情况下,私人部门自发地设计制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提供可置信承诺,从而保证了契约执行;私人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替代公共秩序的作用。(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期刊2009年06期)
可置信的承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控制性股东向上市公司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产生了资产专用性问题,资产专用性的特性使资产投资方的违约成本增加。控制性股东在这样的前提下对上市公司进行专用性投资,向契约各方传递了一种可置信承诺,承诺对契约的履行,减少投机行为以保证契约双方的利益实现。然而,资产专用性的行为效应存在着噪音,两权分离是一个研究视角,随着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加大,控制性股东因为获得超额收益而不惜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使约束力减弱。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可置信的承诺论文参考文献
[1].褚瑞楠.不可置信的业绩承诺[D].重庆大学.2017
[2].孙毅,程新生,武毓涵.资产专用性、可置信承诺与行为约束效应——基于控制性股东视角[J].经济问题.2015
[3].陆劲松.从博弈论承诺可置信模型研究道德语言意义实现[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
[4].李继业.承诺的可置信与装备研制合同违约问题研究[D].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13
[5].张敦力,魏霄.财务战略、可置信承诺与专用性资产投资的信号作用[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
[6].黄薪萌,程宏伟,冯茜颖.专用性投资、可置信承诺与公司声誉治理[C].中国会计学会财务管理专业委员会2012年学术年会暨第十八届中国财务学年会论文集.2012
[7].蔡继荣.联盟伙伴特征、可置信承诺与战略联盟的稳定性[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2
[8].汪其昌.可置信的承诺:受托人义务与信托公司资本金[J].金融管理与研究.2011
[9].赵莹.财政分权:促进国有企业效率提高的可置信承诺机制[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0
[10].吴德胜,李维安.集体声誉、可置信承诺与契约执行——以网上拍卖中的卖家商盟为例[J].经济研究.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