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酷刑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酷刑,刑法,公约,刑庭,规约,强奸罪,举证责任。
酷刑罪论文文献综述
陈文昊,郭自力[1](2017)在《美国刑法中酷刑罪的特点与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反恐背景下美国对酷刑的禁止有所松动,理论试图摆脱国际法对绝对禁止酷刑的限制。英美法系对酷刑犯罪的规制上,入罪门槛较高,出罪路径宽。首先,酷刑犯罪纯粹个人法益的定位使得紧急避险更易成立;其次,胁迫的出罪事由不受法益衡量的限制,在限度条件上更为宽松;最后,功利主义、政府干预、生命权至上等观念都使得美国民众对酷刑营救的接受度较高。另一方面,美国对酷刑证据的排除较为严格,通过降低酷刑收益减少酷刑。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尤其在对法益进行改造后承认酷刑可以通过紧急避险出罪。(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陈文昊[2](2016)在《反恐背景下的酷刑罪再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11月13日,法国巴黎市中心发生多起枪击爆炸事件,标志着反恐形势的严峻化。在此局势下,对于恐怖分子的酷刑,尤其是营救酷刑是否应当有所放开?对我国的刑讯逼供等罪又有何影响?笔者通过分析国际法对于酷刑的规制条款,探讨我国广义酷刑类犯罪的立法缺陷;进而提出应当将此类犯罪的法益限缩为人身权利,从而肯定营救酷刑成立防卫性紧急避险的空间;就刑讯逼供行为而言,不必完全通过刑事法律进行规制,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加以遏制。(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6年03期)
刘之忻[3](2014)在《从库纳拉奇案看危害人类罪中的强奸罪与酷刑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与库纳拉奇案简介1991年,前南斯拉夫联邦境内爆发了绵延十年的武装冲突,其间发生大量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事件。1993年5月25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第827号决议,成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前南刑庭"),负责审判自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联邦境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个人。前南刑庭开创了国际法庭审判国内罪犯之先河,使得国际人道法缺乏制裁力的局面得到极大改变,其法庭规约与机构组成亦对日后建立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本文来源于《刑事法判解》期刊2014年01期)
闫立朝,王天一[4](2013)在《论国际强行法中的酷刑罪与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酷刑是国际公约明文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禁止酷刑的相关内容,但尚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3期)
张新广[5](2011)在《国际刑法中的酷刑罪》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中叶,酷刑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此后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对其予以谴责、惩治。现在,酷刑罪已经成为危害人类罪中的一种罪行,世界人权宣言也明确提出禁止酷刑。酷刑罪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身权和公职活动(特别是司法活动)的权威性;酷刑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有关禁止酷刑的国际法文件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被害人实施一定的非法行为,使之遭受严重的肉体或精神痛苦;酷刑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公职人员、以官方身份行使一定职权的人等;酷刑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是对酷刑罪的最新、最权威的规定。当前,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需要加强对酷刑罪的研究。(本文来源于《学习与探索》期刊2011年05期)
孙瑜洁[6](2011)在《国际刑法中酷刑罪构成要件争议问题研究——兼论我国酷刑犯罪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刑法中的酷刑罪,是指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之人,为了特定目的,故意实施或唆使、同意或默许他人实施可使第叁者产生肉体或精神上巨大痛苦的行为。学界对其犯罪构成要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客体、对象、客观方面和主体上。只有以国际刑法规范为厘清四者的主要依据,方可科学地提出完善我国酷刑犯罪立法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1年05期)
文姬[7](2009)在《酷刑罪的举证责任倒置》一文中研究指出酷刑罪是典型的国际犯罪之一,但我国还没有关于酷刑罪的定义。本文结合国际文件上酷刑罪的一些规定提出定义酷刑罪的建议。文章还分析了酷刑罪的主体特征和隐蔽性特征,从而提出对酷刑罪应当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并且提出了在国内法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文章讨论了举证责任倒置和无罪推定的关系,提出罪错推定可以作为我国刑法中有罪推定的一种补充。(本文来源于《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肖展鹏[8](2007)在《论我国应当明确设立酷刑罪》一文中研究指出酷刑是一种公认的国际犯罪。随着人权理念兴起,反酷刑运动在全球得到进一步发展,国际社会在反酷刑中有不少行之有效的立法,为反酷刑运动作出了巨大贡献;反观我国反酷刑的立法现状,已难以适应打击酷刑行为的需要,为此,有必要在我国明确设立酷刑罪,来达到打击酷刑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1期)
文姬,余松龄,周国世[9](2005)在《论酷刑罪在中国的设立》一文中研究指出功利主义使得酷刑在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并且使得酷刑罪的违法性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所以有必要在我国明确设立酷刑罪,并且通过完善酷刑罪定义,设置酷刑类罪,扩展酷刑类罪具体罪名来完善我国的反酷刑体系。(本文来源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5年02期)
胡陆生[10](2005)在《酷刑罪与中国刑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国际刑法的角度,酷刑罪是指公职人员违背国际公约,为了特定的目的,故意实施的使他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已难以适应打击酷刑行为的需要,在保持刑法典稳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刑法中滥用职权罪的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1期)
酷刑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5年11月13日,法国巴黎市中心发生多起枪击爆炸事件,标志着反恐形势的严峻化。在此局势下,对于恐怖分子的酷刑,尤其是营救酷刑是否应当有所放开?对我国的刑讯逼供等罪又有何影响?笔者通过分析国际法对于酷刑的规制条款,探讨我国广义酷刑类犯罪的立法缺陷;进而提出应当将此类犯罪的法益限缩为人身权利,从而肯定营救酷刑成立防卫性紧急避险的空间;就刑讯逼供行为而言,不必完全通过刑事法律进行规制,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加以遏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酷刑罪论文参考文献
[1].陈文昊,郭自力.美国刑法中酷刑罪的特点与借鉴[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2].陈文昊.反恐背景下的酷刑罪再构建[J].时代法学.2016
[3].刘之忻.从库纳拉奇案看危害人类罪中的强奸罪与酷刑罪[J].刑事法判解.2014
[4].闫立朝,王天一.论国际强行法中的酷刑罪与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5].张新广.国际刑法中的酷刑罪[J].学习与探索.2011
[6].孙瑜洁.国际刑法中酷刑罪构成要件争议问题研究——兼论我国酷刑犯罪的立法完善[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1
[7].文姬.酷刑罪的举证责任倒置[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9
[8].肖展鹏.论我国应当明确设立酷刑罪[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
[9].文姬,余松龄,周国世.论酷刑罪在中国的设立[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
[10].胡陆生.酷刑罪与中国刑法[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