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论文_石冠彬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民事,主体,法人,组织,人工智能,人格,机器人。

民事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石冠彬[1](2019)在《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就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始终存在激烈争论。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存在与主体能力的本质相冲突、将贬低人的主体地位、有违伦理道德等所谓的法理障碍,且在立法方案的设计上具有现行可行性,可通过类比公司注册资本设立强制保险赔偿金,作为建构人工智能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责任财产基础,能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自动驾驶侵权责任等具体问题。人工智能所引起的法律难题在现行法框架内尚能解决的情况下,肯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尚无迫切性,最终取决于能否更好地实现人类利益,是人类功利主义价值衡量的结果。即使如此,也应当强化构建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理论研究,为未来可能的立法提供理论补给。(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期刊2019年12期)

梁文莉[2](2019)在《关于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前瞻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技术正在飞速发展,智能世界触手可及,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已经出现形态各异的智能机器人,给人类带来全新的生活方式,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承认智能机器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及迅速发展对民事主体的现行法律规定带来诸多挑战。赋予高级别智能机器人智慧型工具人格以及民事主体地位的设想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民事主体制度。(本文来源于《广东开放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任延武,王文博[3](2019)在《明确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或权利的可行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界定对于其发展、应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人工智能作为对自然人智能等价物理再现的结果,与自然人及其智能的发展在本质上是相似的,其所产生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也应当等价于自然人及其智能所具有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在民事主体范围仍在扩张的情况下,人工智能获得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或主体权利,是具有现实理由和法理支撑的。而鉴于人工智能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不足,对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地位或相应的主体权利给予一定限制是恰当和合理的。类似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善,能够更好地调整人工智能的应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本文来源于《珠江论丛》期刊2019年02期)

李倩倩[4](2019)在《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在实践和理论的基础上,专设第四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但在实务界及理论界,关于我国的非法人组织有无中国特色、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及责任能力、"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非法人组织的范围等问题尚存争议。因此,本文主要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我国第叁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得到更好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9期)

肖德宇[5](2019)在《从自然人到组织再到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类型的发展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规定并非始终如一,而是随着人类认识的不断进步而逐渐发展形成的。民法不断将人的概念抽象化,在自然人之外民将事权利主体范围进行扩张。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各种各样的智能机器人争先恐后涌入我们的视野。哲学、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众多学科的学者们都开始关注并研究机器人是否具有人之属性、是否应当拥有与人同等的地位等问题。模拟再建"人类智能"的机器人虽具有一定智性,但尚无人之心性和灵性,无法简单类别于智慧的自然人以及自然人集合体,尚无法也无需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本文来源于《荆楚学术2019年6月(总第叁十二期)》期刊2019-06-21)

王晓飞[6](2019)在《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摒弃以前的二元民事主体制度,采纳了叁元民事主体制度体系,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自《民法总则》实行以来,就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已尘埃落定,但理论界对于非法人组织立法中的概念表达、章节安排、体例选择等问题依然众说纷纭,甚至有学者反对叁元的民事主体制度,认为应进行我国法人概念的重构,将众多非法人组织纳入到法人结构之中,同时也保持了原有的二元民事主体制度。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从最基本的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内涵、外延的界定进行厘清,通过探寻相关立法脉络,解读当前《民法总则》中的具体规定,以及其背后的意义。力求在关于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相关争议话题上寻求优化和答疑。本文第一部分是对非法人组织这一法律名词进行现有法律背景下的厘清。首先非法人组织是一种具有组织性的团体人格,由此与自然人相区别;其次,非法人组织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人格,是法人概念的衍生概念。所以不同法律体系中法人的内涵不同,将直接关乎非法人组织的内涵。在二元的民事主体制度之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非法人的组织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我国的法人资格的取得以独立责任为内核,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具有独立责任的组织就被排除在法人之外,同时也被排除在了民事主体之外。相对来说,我国的法人概念的内涵狭窄,非法人组织的内涵就相应变得宽泛。本文认为,《民法总则》制定之前,我国的法人制度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不同,所以被排除在法人之外的非法人的团体人格的内涵也存在区别,具体而言,像我国法律制度中典型的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在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实际上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民事主体地位。而在我国的法人制度之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既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成为重要需求,而通过何种方式将非法人组织纳入到民事主体之中,理论界存在两种主张:第一种观点主张打破传统的二元民事主体制度,建立叁元民事主体制度,将非法人组织与法人及自然人并列作为新的民事主体;另一种观点主张我国的法人制度本身就不具有合理性,应改变以独立责任为内核的法人制度,进行法人概念的重构,建立同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一样的,以登记作为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由此,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经过依法批准登记等程序要件的非法人组织都将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民事主体地位。第二种观点主张固守二元的民事主体制度。本文认为,我国法人资格的取得以独立责任为内核的规定,与当时国企改制的政策背景有关。同时,以独立责任为内核的法人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企图通过法人概念的重构,效仿域外法的规定,首先在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背景下,并没有必须进行法人概念重构的需求。虽然传统的大陆法系中的法人的概念更为宽泛,不存在以独立责任作为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但是其法人内部分类的思路同样是以责任因素作为分类标准。这样看来,同我国的法人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还有学者认为,不将广大非法人组织赋予其法人资格,将不利于法人制度的适用。本文认为,在《民法总则》将非法人组织赋予民事主体地位之后非法人组织将同法人一样得到相应的重视,益于非法人组织的发展。同时,在我国的法人制度背景之下,非法人组织就是与法人存在区别的组织体,应作为法人这一组织体的有效补充,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而让其发挥法人制度的优势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进行法人概念的重构也存在诸多不可行的因素,就法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也没有进行法人制度重构的必要。例如立法成本、普法成本都应是考虑的重要因素。甚至有学者提出,坚持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塑造一个典型的社会组织形式,具有“示范功能”。为了给其他团体人格以社会参照,就必须凸显法人这一团体人格与其他组织体的区别,彰显其特色,便于人们的比较选择。综上,团体人格法定原则表明了团体人格的决定因素是国家的意志,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团体人格的规定不尽相同,而必须明确的是,所有的立法活动都有其独特的社会背景,不能够抛开社会的需求来空谈理论的对与错。所以《民法总则》关于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也必须遵循这一原理,不能不分前提地照搬域外的制度体系。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尝试讨论非法人组织的具体种类。在我国长久的组织体的立法实践,以及习惯法中,“其他组织”这一概念使用广泛、外延模糊,也是与非法人组织概念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法律名词。《民法总则》中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只是“其他组织”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经依法登记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那部分。所以“其他组织”内部依然种类繁杂,即使《民法总则》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具体种类的规定也是采用的兜底条款。不得不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繁荣,对市场主体的需求将趋于多元化,具体包括哪些团体人格种类,应保持开放的态度。(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3)

李政刚[7](2019)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民事主体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其所面临的法律主体资格不明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大多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没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以合法身份承接政府重大科研项目,也不能以联盟名义签订合同,其身份地位与其所承载的重要功能不相匹配。通过界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概念,分析其法律现状和实践中所呈现的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备案制等存在形态,提出赋予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破除其承接政府服务职能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的"身份"不明问题等法律对策。(本文来源于《科技进步与对策》期刊2019年10期)

谭吉[8](2019)在《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之一,是民法进行社会关系调整需要规范的首要内容。我国民法通则采取的是公民(自然人)、法人二元民事主体结构。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吸收了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第四章专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确立了我国民法典"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叁元民事主体结构。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制度的新规定,是我(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0期)

汤瑜[9](2019)在《黎霞代表:修改《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3月7日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物业服务行业飞速发展的过程凸显了许多现行《物业管理条例》无法妥善解决的矛盾和冲突,建议尽快修改,并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3-17)

梅夏英[10](2019)在《民事主体的抽象度问题及其对私法体系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代民法典的主体存在着"伦理人格"和"财产人格"的基本划分,后者具有形式理性和工具化的特点。从亲属法的人格到商事上市公司法人人格存在着人的抽象度的序列递进现象,人的生物性和伦理性经逐步过滤而最终成为符号化的财产性人格,这一序列递进现象可以有效解释传统私法中亲属法和财产法的区隔、民法和商法的界限以及社会立法所依赖的人格图像转换基础。当代社会信息化进程进一步强化了民事主体的商人化和财产化,未来民法应坚守对于市民社会成员资格和非形式化的伦理人格的规制,在此基础上对于特殊对象如动物、冷冻胚胎和机器人等主体问题,应在确定人格序列递进的位置基础上,进行合理论证和立法取舍。(本文来源于《经贸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民事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工智能技术正在飞速发展,智能世界触手可及,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已经出现形态各异的智能机器人,给人类带来全新的生活方式,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承认智能机器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及迅速发展对民事主体的现行法律规定带来诸多挑战。赋予高级别智能机器人智慧型工具人格以及民事主体地位的设想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民事主体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石冠彬.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

[2].梁文莉.关于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前瞻性思考[J].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19

[3].任延武,王文博.明确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或权利的可行性分析[J].珠江论丛.2019

[4].李倩倩.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J].法制与社会.2019

[5].肖德宇.从自然人到组织再到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类型的发展与思考[C].荆楚学术2019年6月(总第叁十二期).2019

[6].王晓飞.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D].山东大学.2019

[7].李政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民事主体地位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9

[8].谭吉.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9

[9].汤瑜.黎霞代表:修改《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民事主体地位[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10].梅夏英.民事主体的抽象度问题及其对私法体系的影响[J].经贸法律评论.2019

论文知识图

城市房屋拆迁模型Ⅰ:房屋征收+房屋拆...城市房屋拆迁模型Ⅰ衍生模型:房屋征收...复杂的产生式系统哄抢、经营成果者, 稳定了农民对土地的利...药患关系图一 农村民事关系的组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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