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犯论文-张雪,仲昭月,云霄

死刑缓期执行犯论文-张雪,仲昭月,云霄

导读:本文包含了死刑缓期执行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缓期执行,死刑,边际效益,社会效果

死刑缓期执行犯论文文献综述

张雪,仲昭月,云霄[1](2019)在《试论死刑缓期执行替代死刑立即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制度设立之初的目的在于限制对于犯罪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虽然全世界的大趋势是是废除死刑这一极刑,但中国当前的国情和形势并不适合直接废除死刑。这样,探索死刑缓期执行来替代死刑立即执行,体现现代法治精神就变得非常有必要。本文致力于通过论证死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适用情况,论证死缓两年执行制度替代死刑立即执行制度之现实可行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4期)

蔡智玉[2](2019)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审理程序及裁判文书表述》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五十条作出修改,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根据这一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有故意犯罪的,可能面临(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1-03)

唐明伯[3](2018)在《浅谈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以故意杀人罪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的适用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坚持"慎刑"理念。对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须严格区分两种类型案件,对因民间矛盾产生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时应对案件情况作综合把握,通常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兼具有从重和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限制减刑。同时,在适用限制减刑时也应遵守"罪责一致"和"审判独立"原则,做到罚当其罪。(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1期)

蔡智玉[4](2018)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对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贯彻社会主义人道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五十条作出修改,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0-17)

章宁旦,黄胜龙,卢思莹[5](2018)在《广东扫黑除恶首例限制减刑案宣判》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大涉黑团伙潜伏20多年,作恶多端,先后背负4条人命,被列为全国扫黑办重点督办案件。近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严少亮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团伙头目严少亮、陈辉、张家宝等3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其中,作为首犯(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09-20)

吴泽新,谢天莲,张泽凯[6](2016)在《论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实行慎用死刑的思想,我国首创了死缓制度,这一制度使得死刑适用有了缓冲之地。死缓适用的条件包括罪当处死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两个条件。是否达到罪该处死的条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从罪质、罪量和责量等因素进行判断。在判断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时候应该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两个方面进行。(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6年32期)

黄洁[7](2015)在《刘志军薄谷开来均获减刑》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 黄洁 今天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分别对罪犯刘志军减刑案、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作出裁定。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志军、罪犯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予减(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5-12-15)

干靖改[8](2015)在《论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对被依法判处死缓的累犯、因七种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对该犯罪分子在其缓刑执行期满后的最低服刑期限上加以一定限制的刑罚执行制度。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它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一种过渡性刑罚执行制度。该制度的首创,既完善了我国刑罚体系结构,有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又充分激发了刑法的功能,有效遏制监管领域司法腐败,同时还有利于完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推动和深化我国的死刑制度的改革。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对象是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其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七种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是否对判死缓的犯罪人进行限制减刑,要依据其犯罪情节的具体情况而定。在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经数次减刑后的犯罪分子仍应面临不低于25年的刑罚实际执行期限;在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经数次减刑之后的刑罚实际执行期限不得低于20年。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在司法适用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同的法官对其理解也不相同,造成同案不同判,使得难能可贵的立法成果流于形式。究其原因,在立法上存在适用标准不明、操作性不强;适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在司法上受法官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认识程度不够,审判经验和法律素养的不同等因素影响。解决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在立法层面要拓宽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标准、加强程序立法;其次,在司法层面要建立健全内外部规范机制,努力实现同一法院和不同法院之间的量刑平衡,提高法官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认识,加强检察机关对限制减刑的建议,合理制衡审判人员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5-12-01)

范天娇[9](2015)在《合肥“埋尸医生”一审被判死刑缓期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天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对备受关注的“医生埋尸案”作出一审判决。虽然无法查明被害人死因,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今朝作为执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违规操作,在被害人生命处于危险境地之际,未正确履行救治义务,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认定其系不(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5-07-01)

蔺琪[10](2015)在《论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死缓制度本身的不足,增加了死缓的惩罚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对于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但是案例本身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在2012年的指导案例中,关于"手段残忍"的界定混乱,并且将一些本不应考虑的情节考虑在定罪量刑中。(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1期)

死刑缓期执行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五十条作出修改,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根据这一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有故意犯罪的,可能面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死刑缓期执行犯论文参考文献

[1].张雪,仲昭月,云霄.试论死刑缓期执行替代死刑立即执行[J].法制与社会.2019

[2].蔡智玉.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审理程序及裁判文书表述[N].人民法院报.2019

[3].唐明伯.浅谈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以故意杀人罪为中心[J].法制博览.2018

[4].蔡智玉.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8

[5].章宁旦,黄胜龙,卢思莹.广东扫黑除恶首例限制减刑案宣判[N].法制日报.2018

[6].吴泽新,谢天莲,张泽凯.论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条件[J].中国市场.2016

[7].黄洁.刘志军薄谷开来均获减刑[N].法制日报.2015

[8].干靖改.论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D].河北大学.2015

[9].范天娇.合肥“埋尸医生”一审被判死刑缓期执行[N].法制日报.2015

[10].蔺琪.论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为切入点[J].法制博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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