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环境税的现实思考与理论构想

我国开征环境税的现实思考与理论构想

蔡文欣(哈尔滨商业大学)

摘要:本文剖析了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思考了开征环境税的可行性,并借鉴了国外的经验,提出了我国开征环境税和完善旧有税的构想。

关键词:环境税排污费可持续发展

1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的缺陷分析

1.1没有独立的环境税目前我国的环境税费制度严重滞后于环境和资源保护要求,主要表现在我国没有就环境污染的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环境税。而目前我国治理环境污染主要采取排污费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而且漏交率很大,致使环境保护资金无法保证。虽然我国税收中已包含一些与环境资金源有关的税种,但强调财政作用,环保意义不大。环境税的缺位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

1.2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存在的缺陷一是有关环境税收措施只是散见于各相关税种之中,主要以税收优惠的形式鼓励对废弃物的再利用。二是税制绿色化程度不高,大部分没有从环境保护或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进行考虑。三是资源税性质定位不合理,征收范围窄,计税依据不合理,单位税额过低,导致了资源的过度盲目开采,不利于自然资源保护。四是税率级差过粗。如,以消费税中对无硫和含硫的柴油不进行区别。五是与环境有关的税收优惠规定数量繁多,但有些规定甚至有悖于对环境的保护,而且形式单一。

1.3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排污收费制度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一是征收范围过窄、项目不全。排污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缴纳,而把大量的非企业排污主体排除在外,虽然已有5大类113项被纳入现行收费标准中,但仍然有相当多的诸如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仍未征收排污费。二是收费标准偏低。我国现行的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使得一些厂商宁愿交纳排污费也不会积极治理污染。三是征收依据不合理。

2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可行性分析

2.1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大势所趋可持续发展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资源环境是应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其前提是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永续利用,应该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削弱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基础,包括土地、能源、矿藏以及环境的自净能力等等。人类应当以无害生态的方式最有效地使用资源,并把对资源的使用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对一国来说,经济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完全取决于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长期来抓。这些都为构建我国环境税收体系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和政策支持。

2.2建立环境税制的世界潮流,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成功经验随着全球环境日益恶化,世界各国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除了采取法制政策手段之外,纷纷引入税收手段。环境税种的开征,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有力地遏制了生态环境恶化之势。这些国家的成功做法为我们构建中国环境税收体系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

2.3人们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清洁优美的环境,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是物质生活满足之后的人们所追求的生活质量中很重要的内容。在大部分人已经解决温饱问题,步入小康生活水平之后,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这使得构建中国环境税收体系,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另外由于近年来我国政府和各级税务部门注重加大宣传的力度,普及税法,提高了公众的纳税意识,改变了整个社会的纳税风气,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开征环境税提供了有利条件。

2.4我国现行的某些法规政策为环境税收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范例我国现行的一系列有利于环保的政策法规,比如征收排污费、开征资源税以及在现行消费税中设置的有利于资源保护的汽油、柴油、小汽车等税目和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规定的对纳税人以“废水、废气、废渣”为原料所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等,都为构建中国环境税收体系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范例。

2.5环境税的开征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近几年,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保护资源、防止污染的调控措施,环保立法也得到不断完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颁布等,为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3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基本构想

3.1开征环境税新税种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发达国家开征环境税的经验,我国污染排放税的开征必须根据国家当前最主要的环境问题和排污收费的具体实践分期、分批地进行。现阶段可以开征的税种主要有: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弃物税等。其中大气污染税又可以分解为二氧化硫税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碳税。在时机成熟后还可对产生噪音的行为征税。目前适合开征的排污税为: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和固体废物税。

污染排放税,是指根据污染者排放物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收,也是最能直接体现环境税本质的一种税收。其征收依据是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纳税人是排放污染物或生产有污染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的观点,排污收费宜改成征收污染排放税。不过,这种转变的前提是大大简化现行的收费标准,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征收依据转变到以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为征收依据,或者只征收少数污染物的排放税。污染排放税税率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额的确定,以足够支付治理污染的费用为基准。

3.2完善各税种环境税政策

3.2.1改革与完善增值税。修改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增值税转型之前,率先对环保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对一般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保设备给予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优惠规定;对进口的环保设备、仪器用于生产环保设备的材料、零部件等在进口环节给予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继续对资源综合利用实行优惠照顾,对使用废旧物、废渣等物品进行生产的货物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3.2.2改革与完善消费税。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并提高消费税税率。建议在原有征税范围基础上扩大课征范围,对一切自然资源的消费和污染生态环境的消费行为一律征税,并设计较高税率;把诸如塑料制品、电池、相机、剃刀、使用燃油驱动的助力自行车、三轮车等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如白色塑料制品等纳入征税范围。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进程;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另外,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以及引起公害和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材料的消费品课以重税。

3.2.3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我国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另外,对一些范围较广、较散而不易征收的税收,适合逐步推进、逐渐深入推广。

完善计税方法和征收标准。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逐步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实行差别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要课以重税。

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的意识。

3.2.4调整关税。在关税方面,应实行不同的关税税率,体现出对不同产品的税收奖励限制原则。对出口的消耗国内大量资源的原材料、初级产品、半成品征高税;对进口的环保设施、环保材料可采用低进口关税税率。

参考文献:

[1]余红成,崔金星.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评析[J].云南环境科学.2004.23(3).28.

[2]穆红莉.经合组织国家的环境税收[J].经济论坛.2003.(8).56.

[3]王健.OECD国家的环境税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大家谈.200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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