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中一[1]2004年在《法治视野中的中国行政指导》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指导在中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地运用,但是法律规定却仍属于空白。本文就是围绕着中国行政指导立法应包含哪些内容这个命题展开的。 本文共有九章,分为两大部分。第一章到第四章的内容是在实然的角度厘清行政指导的概念;第五章到第九章是在应然层面上分析如何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控制。 第一章提出了行政指导的定义。根据行政指导在汉语中的含义,总结出行政指导概念最基本的内在规定性,提出行政指导的定义。 第二章是对现有的行政指导定义的述评。通过对比,总结出人们对于行政指导概念的共识和分歧。 第叁章集中讨论行政指导的性质。作者从民法学理论出发,重新界定行政事实行为概念,指出行政指导处于事实行为和无法律意义行为的两可之间。作者认为权力性行为以权力关系的存在为基础,指出行政指导非权力性特征的模糊性。作者区分了效力和实效两个概念,认为“事实上的强制力”谈的是行政指导的实效问题。 第四章分析的是行政指导的行为构成。行政指导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指导的动机有多样性,但是目的是单一的。行政指导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指导的客体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十分宽泛。行政指导行为的最抽象的特征是非强制性和意思表示。附随理论为带有强制性内容的行政指导措施提供解释。 第五章提到了一般性的社会条件。总结出最基本的能够产生行政指导的两个社会条件:存在着需要依赖相对人行为才能实现的行政目标,以及行政命令被禁止或者行政指导具有比较优势。 第六章在现代社会的特殊环境中分析上述社会条件。政府职能的扩大创造了日益增多的需要依赖相对人行为才能实现的行政目标。而人权的勃兴扩大了限制政府权力进入的领域,管理事务的复杂性促使政府管理手段的多样化。这两个条件决定
励胜永[2]2004年在《论行政指导的性质及法律控制》文中认为文章由四个大的部分组成。分别是:一、行政指导存在的原因及意义。二、行政指导的性质。叁、中国行政指导的实践及存在问题。四、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第一部分是行政指导存在的原因及意义。主要回答的是行政指导存在的原因,在现实条件下实行行政指导的意义。文章首先简略介绍了行政指导的发展,通过对日本实行行政指导前后与美国经济的对比,揭示了行政指导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揭示了理论工作者对行政指导进行研究的必然性,明确了行政指导在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地位。中国作为一个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加强行政指导对发展经济、完善行政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行政指导的性质。行政指导是何种性质的行为,理论界有何争论,笔者自己的研究观点是什么。通过对当前行政法理论的阐述,对比不同观点,批驳他人观点,笔者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论证:首先,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其次,行政指导是非强制性事实行为。最后,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权力性事实行为。提出了对行政指导进行控制的问题。第叁部分是中国行政指导的实践及存在问题。本部分主要讲了叁个问题。一是中国行政指导的实践。主要介绍了中国自中共十一届叁中全会后,在行政指导方面的规定。二是中国行政指导存在的问题。从程序规范角度讲了五个问题:第一,信息交流“隔阻”过大,“官民合意”空间缺乏。第二,行政指导异化为行政命令的情形多有发生。第叁,缺乏对第叁人的程序保护。第四,自由裁量空间过于宽泛,易使行政法治空洞化。第五,<WP=53>行政指导的透明度不够,“暗箱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往往诱发腐败行为。从责任、救济的角度看,追究违法指导的责任、寻求救济的途径匮乏。叁是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归结为两个方面:首先是对行政指导理性认识不充分。存在否定行政指导和行政指导理论研究不足的情况。总的说来,行政指导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其次是行政指导的法治化低。总结了在成文法、操作层面、主体资格方面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采取切实有效、综合配套的措施,努力实现行政指导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指出了对行政指导进行控制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本部分又分五个方面。一是确立行政指导的原则。共有5个,即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合目的原则、民主自愿原则、公开平等原则,对上述5个原则进行了说明。二是对行政指导的实体法控制。首先明确了我国行政指导应由组织法规范。对依“法”指导的“法”做了广义的解释,即将所依据的“法”理解为既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中的一切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定即制定法规范,又包括一些基本的法理(包括法的精神、原则及人们对法律现象所形成的其他共识),在特殊条件下还包括那些尚未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国家政策。对行政指导“合法性”应坚持的原则进行了论述。建议在制定我国行政程序基本法典时列专章对行政指导行为做出规定。另一方面,适时制定行政指导行为法。叁是对行政指导的程序控制。从抽象行政指导和具体行政指导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对于抽象行政指导,主要从起草、通告、评议、审议、修改草案并讨论通过、公布等环节,对其进行了规制。对于具体行政指导从范围、方式、告知、保证相对人自愿等方面进行了规制。同时,对内部行政指导也做了两点说明。四是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对抽象行政指导通常应通过权力救济的途径解决,即由权力机关主动地或者接受相对人申诉进行审<WP=54>查监督,对违法或有悖于党和国家政策的指导予以撤销或变更。对具体行政指导按救济的范围、责任分配、救济的途径叁部分进行了介绍。根据指导方是否存在行政指导违法、违反政策、不当,相对方在接受行政指导时是否明知等不同情况对救济范围进行了划分。救济责任分配以是否存在瑕疵进行了第一次分配。指出对无瑕疵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无过错不承担责任。随后又将有瑕疵的行政指导分“不合法”、“不合理”两种情况进行了分配。不合法包括叁种情况:即主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因受不合法行政指导遭受损害的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不合理的行政指导要参考相对人的认识水平,决定责任的分配。在救济的途径中,介绍了监察专员制度、行政苦情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五是加强行政指导的制度建设。提出了健全行政计划制度、建立健全官方信息发布(提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指导行为公开制度、建立行政劝告(告诫、说服)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表彰(鼓励、奖励)制度的建议。
陈军[3]2006年在《论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方式在二战后逐渐受到重视和广泛运用,发挥出特有的现代行政管理的功效,它是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社会等诸多因素交互作用下,市场功能、政府角色和行政模式不断演进的产物。行政指导具有柔性、合意等特性,从市场经济发展历史和行政民主化的角度来看,行政指导契合于市场经济良性运作和行政民主化的需求。现实中行政指导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管理中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当我们醉心于行政指导带来的成绩时,也不得不正视现实中行政指导带来的法律问题,如:行政指导异化为行政命令、指导行为透明度不高易滋生腐败、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救济制度等。以传统的法治行政理论来考量行政指导,可以看到行政指导与法律保留、责任行政等法治行政原则存在天然的紧张关系。行政指导如果不能正确运用将会给行政机关提供一条逃离法治的暗道,行政机关通过指导行为可以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最终可能造成法治的“空洞化”。但是经过对行政指导性质、法治行政理论以及国外运用行政指导成功经验的深入研究,我们发现行政指导在深层次上契合于法治行政理论,行政指导不能摆脱法律对它的规范、制约。行政指导的利与弊同样突出,使人难以取舍,其实当我们深入研究后发现这并非一个“两难选择”的问题,鱼和熊掌可以兼得——一方面可以发挥行政指导灵活、有效的特点,另一方面又使它不会危害法治建设。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如何运用行政指导。我们的思路不能固化于传统法治理论,而应与时俱进地发展法治行政理论,重新对行政指导进行定性,重新认识行政指导与法治行政的关系。行政指导虽然是弱化了权力色彩的行政行为,但本质上仍是运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正确运用离不开法律的制约。行政法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控制行政权力,因此法律对行政指导行为不能“听之任之”,对行政指导所造成的法律冲突不能袖手旁观。通过法律控制对行政指导进行引导、规范,给相对人的权利
杨中原[4]2008年在《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本文首先分析了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并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对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予以分类,从而对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建立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是必要的,笔者从权责统一原则原则的要求、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要求、现代平衡理论的要求以及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四个方面论述了建立其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必要性。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在现实中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笔者基于我国现状以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追究途径,即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国家赔偿制度处理因行政指导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去解决行政指导法律关系中的责任冲突,从而将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研究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责任分配问题,使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具体化、明确化。笔者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讨论了建立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意义,建立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更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健全和完善行政指导制度体系,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公共行政模式,提高政府服务行政的水平,并促进行政指导法律关系的民主化、理性化。
鲁金梅[5]2007年在《我国行政指导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行政指导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和行政民主化潮流的产物,在二战后逐渐受到重视并被广泛运用,并发挥出其特有的现代行政管理功效,日益成为市场经济国家一个重要的行政手段、行政方式和重要职能,并成为当代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在发达国家,行政指导已成为重要的行政管理方式,为各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我国,行政指导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行政指导的一些缺陷和负面效应也在各国的行政实务中日渐显露出来,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和争论。本文对行政指导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健全及完善的建议。全文一共有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本部分概括了行政指导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及在世界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指出:行政指导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二战以来,世界各国关于国家理念、市场功能、政府角色、行政模式的认识和政策不断演进的共同结果。概述行政指导在我国的现状,从而引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是行政指导概述。本部分从行政指导的概念入手,分析了行政指导的性质、适用范围及分类。本部分旨在对行政指导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阐述,界定本文关于行政指导的基本认识,以便对行政指导进行研究。第叁部分是我国行政指导的现状分析。本部分首先对我国行政指导所取得的成就进行分析,并从实践和制度层面上对行政指导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关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指导的比较分析。本部分选择日本、美国、德国、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指导的立法及实践进行分析,以供我国吸收借鉴。第五部分是确立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本部分对目前我国学者有关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我国行政指导应有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对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论述。第六部分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本部分从转变思想观念、加强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完善行政指导的责任和救济制度入手,对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第七部分是结论。总结全文,重申论文的意义。
江宁宁[6]2012年在《行政指导的异化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背景下,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积极柔和的行政干预表现出其特殊的优势。然而实践中,异化现象却层出不穷。行政指导的异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指的是行政指导在实施过程中,经强制力或不当利益诱导的引发,异化为其他种类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地位而被迫接受行政指导,并非出自内心真意。与常态的行政指导民主,宽松,温和的方式相比,其最大的特征是出现了强制力,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由于利益诱导方式的不当而违背了“指导”本身仅为建议、引导的特征。行政指导的异化现象不仅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造成不正当垄断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文章首先从行政指导的定义与特征开始,界定了行政指导异化的基本内涵。接着分析了直接强制力、间接强制力与不当利益诱导这叁种异化主要成因。在此基础上,结合助成性行政指导、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的不同特点,对各自的异化现象以进一步梳理。最后,对行政指导异化的法律控制与法律救济展开探究。
原娜[7]2007年在《论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作为柔性行政行为之一的行政指导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同时其法律救济问题也成为很多学者研究的课题。本文在综合学习了各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对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详细阐述了在我国对行政指导进行救济的必要性,指出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救济是当前服务型政府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承担,同时也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应有之义。然后从行政指导的性质以及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现状出发,在进一步比较分析各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同时,重点介绍日本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制度,并在此过程中揭示出这些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意义。以此为基础,笔者从我国的现状出发,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制度的具体措施。主要分为两条途径以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为主的行政救济方式与以行政诉讼为基础的司法救济方式。
尤廷[8]2005年在《论行政指导及其法律控制》文中认为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和政府角色的逐渐演化,出现了关于行政管理理论和方法创新的巨大社会需求。由于行政指导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实务中日益显现出特殊的功能,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对行政指导的态度也陆续发生了由否定到肯定再到注重采用的变化过程。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逐渐自觉采用了一些比较灵活、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政指导并显现出特殊的可行性和实效性。同时,行政指导的一些固有缺陷和负面效应,也在我国行政实务中日渐显露出来,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和争论。本文的研究方法以理论探讨为主,兼顾实务问题。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主要采用比较研究、对策研究和实证研究等研究方法,有重点地对行政指导的若干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例如,比较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比较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对行政指导程序的法律规定,探求出适合大陆地区实际情况的法律制度;对策研究主要是通过深刻分析行政指导在我国现今实施所出现的问题,寻求找到把行政指导纳入法治化的对策。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要探求行政指导的法治化问题,从实体法、程序法和事后救济叁方面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控制,提出一系列研究结论和建议,推动我国行政指导理论与实践的健康发展。关于本文的研究过程,首先分析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然后指出行政指导的功能及在我国实践过程中的问题,最后针对行政指导的缺陷,重点列出对策和建议,完善行政指导的法治化。本文的研究结论:本文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行驶的一种弱权力性行政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尽管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仍然要纳入法治化进程,对行政指导要从实体法、程序法及事后救济叁维一体的方法对其进行法控制,促进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
徐永春[9]2006年在《论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指导在现代行政管理领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对于行政指导的法律拘束还不够,应从实体法、程序法和救济法叁个方面来进行控制。
梁蓉[10]2007年在《论加强和改善我国的行政指导》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方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受到重视和广泛运用,它是在经济、政治、行政、文化和社会等诸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市场功能、政府角色和行政模式不断演进的产物。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通过非强制性方法对相对人施加影响,使其实施行政主体所期望的行为,从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它是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寻求平衡的制度尝试,是弱化强制行政之努力的重要表现。目前,我国已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实施行政管理,如发布行政计划、公布行政信息、制定产业政策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形成合法化的公益,有利于协调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也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更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利于改善传统的官民关系,为“官民合作”创造了更大的空间,也弥补了法律的不足。然而目前我国对行政指导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在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很大分歧,如行政指导的概念是什么?行政指导是否需要法律依据?行政指导的性质是什么?行政指导有什么作用?这些理论上的分歧使得人们把行政指导手段运用于行政管理过程中时,出现很多问题,比如,行政指导异化为行政命令、行政机关在该实施行政指导时不作为、行政指导透明度不高、行政指导内容违法、行政指导决策不科学、行政指导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这些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如果不解决,行政指导的功能便不能充分发挥出来,也无法使政府高效、便捷地实施行政管理,从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因此,笔者拟对行政指导进行系统地理论阐述,并结合现实中的事例来分析行政指导存在的问题,对其原因进行剖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指导的切实可行的对策。本文除绪论外,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行政指导的基本理论进行阐释。首先,在分析了国内外知名学者对行政指导的概念的界定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行政指导的认识,并对行政指导的特点进行了描述。其次,对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进行了分析,指出所有的行政指导都必须有组织法上的授权,行为法方面应该遵循“部分保留”原则。再次,对行政指导的性质进行辨析,认为行政指导应该是权力性行政法律行为。最后,阐述了行政指导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当前我国行政指导存在的问题,包括行政指导立法滞后、行政指导不作为、行政指导异化、行政指导透明度不高、行政指导内容违法、行政指导决策不科学、行政指导缺乏民主参与、行政指导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等。第叁部分,主要是剖析行政指导存在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行政指导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行政人员对行政指导缺乏正确的认识;二是传统的依法行政观念的影响;叁是“权力文化观念浓厚”与“权利文化观念淡薄”并存;四是行政人员素质不高。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改善行政指导的对策的探讨。本文从六个方面提出改善行政指导的对策建议,包括转变行政人员观念,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确立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完善行政指导的立法;完善行政指导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指导责任制度。
参考文献:
[1]. 法治视野中的中国行政指导[D]. 朱中一. 苏州大学. 2004
[2]. 论行政指导的性质及法律控制[D]. 励胜永. 吉林大学. 2004
[3]. 论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D]. 陈军.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4]. 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研究[D]. 杨中原. 吉林大学. 2008
[5]. 我国行政指导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D]. 鲁金梅. 江西师范大学. 2007
[6]. 行政指导的异化问题研究[D]. 江宁宁. 浙江大学. 2012
[7]. 论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D]. 原娜. 长春理工大学. 2007
[8]. 论行政指导及其法律控制[D]. 尤廷. 清华大学. 2005
[9]. 论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J]. 徐永春.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
[10]. 论加强和改善我国的行政指导[D]. 梁蓉. 华中师范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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