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论文_李德齐

导读:本文包含了请求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人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义务,理由,专利,委员会。

请求人论文文献综述

李德齐[1](2019)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是确认专利权效力的程序,其是根据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人之申请并且经专利复审机构审查被申请无效专利权之后,即对该申请无效专利权的效力作出相应审查决定的程序。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人是根据《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主体。由于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并不统一,导致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并不能有效的运作,实践中甚至出现由于专利复审机构和法院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人的审查责任及审查标准不统一而导致“循环诉讼”的问题。此外,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申请理由混乱以及审查责任主体和审查标准不明确也是造成上述困境的原因之一。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首先应当在《专利法》中明确有权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可以原则上仍然维持目前《专利法》采用的不限制主义原则,采取反向限制特殊情况下的请求人主体资格范围的形式。同时鉴于新技术新方案的快速更新发展,也应当授权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部门规章中进行补充性的限定,以此更加灵活的适应实际情况发展。相应地,也需要明确具体的审查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人主体资格的责任主体以及具体的标准,确保请求人主体资格的审查能够真正的落实到位并发挥其作用。(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9-05-16)

张佰发[2](2018)在《中国刑事司法赔偿请求人权利救济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司法赔偿是一种救济制度,是对请求人或其家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遭受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等权利侵害的救济。作为弱势一方,刑事司法赔偿请求人的权利救济程度既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具体体现,也是衡量国家推进法治、提升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尺。本文通过对346份国家赔偿决定书进行梳理,尝试描摹刑事司法赔偿请求人权利救济的现状,分析其呈现出来的问题,以及未来完善的可能方向。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共分叁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司法赔偿决定书的收集情况与研究的预设前提作了说明。346份样本文书涵盖了我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12年到2017年的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且从整体上看,存在东部省份地区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多于西部省份的分布规律。此外,为了保证文章研究结论的科学性、真实性,文章要有两个前提假设:一是要假设在上传刑事司法赔偿文书时北大法宝网站没有进行个别文书的筛选或者人为的改动;二是要假设研究的样本文书内容没有受到相关案外人的人为因素影响。第二部分从权利救济主体、内容、方式和权利主张失败情形四个层面展开分析,试图描摹出请求人权利救济的整体概貌。首先,在实践中对法律知识和救济程序疏于了解的刑事司法赔偿请求人独自主张国家赔偿并获得充分救济的可能性较低,而知悉法律知识和程序的律师在刑事赔偿过程中对于帮助请求人选择正确的救济路径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现状,一方面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限;另一方面,其适用的程度又是较低的,其相对于人身自由赔偿金仍存在较大差距。再次,实践中请求人权利救济的方式是多元的,除诉讼外,和解等其它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也应运而生。最后,对请求人权利救济失败情形的分析更加清晰的展示了请求人权利救济现状的全貌。第叁部分对我国刑事司法赔偿请求人权利救济提出方向性建议。第一,逐步消除影响律师参与刑事司法赔偿的因素,加大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比例。第二,鼓励并从制度上支持、规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尝试构建同一区域内统一适用的精神损害赔偿额确定规则。基于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做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之间的百分比大概在一个区间内上下浮动,这就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度提供了一个标准,即用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额乘以预先确定的百分比。第叁,保证协商和解制度的有效实施。既要请求人转变思想积极为实现权利救济而“斗争”,亦要赔偿义务机关改变工作作风、积极听取请求人的诉求。第四,提升请求人适用法律的能力是确保其获得充分救济的关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2)

曹杰[3](2017)在《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的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问题,《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笼统规定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义务,对于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但并未就这一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审查标准进行细化,导致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的专利无效案件的请求人主体资格审查标准不一,不利于后续诉讼程序的进行。本文对专利无效程序的请求人主体资格进行研究,并提出应该明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请求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标准和审查时机。(本文来源于《专利代理》期刊2017年02期)

周斌[4](2017)在《最大限度保护赔偿请求人申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颁布《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提出国家赔偿监督概念。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及亮点进行了解读。规则缺失问题突出据了解,1994年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的程序(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7-04-21)

魏徵[5](2017)在《浅谈专利无效的“相对理由”及请求人主体资格限制——以昭和外观设计无效案为研究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昭和案案情简介2010年2月7日,江苏天一昭和陶瓷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昭和公司)针对练爱民拥有的名称为"杯(4932)"~1等四项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涉案专利与日本昭和制陶株式会社和桑高美国有限公司共有的"NOVA"系列制品在美国享有的着作权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叁条的规定。(本文来源于《中国专利与商标》期刊2017年02期)

穆颖[6](2016)在《依据在先权利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人资格》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在先权利为由申请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请求人是否必须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部门规章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限制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6年17期)

李敏[7](2015)在《赔偿请求人代理律师:这或许是法治进程中最理想的结果》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12月2日,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一案在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陶凯元大法官与审判员胡仕浩、陈现杰、代理审判员何君、徐超组成的合议庭在法庭上对本案进行了公开质证,并当庭审结,当场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由辽宁(本文来源于《中国审判》期刊2015年24期)

刘蕾[8](2015)在《请求人选择权视角下专利复审程序改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建议稿中对第四十一条专利复审程序的修改,导致了扩大专利复审委员会职权的质疑。若是换从请求人选择权角度出发进行专利复审程序的改革,有可能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原因是请求人是专利复审程序的重要一方,现行专利复审程序各环节对请求人的主观意志重视不够,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在复审程序中其理性选择对于提高复审质量与审查效率、保证专利授权质量的积极作用。请求人选择权是请求人基于在复审程序中的各种利益因素考量,理性选择自身在审查程序中的行为的权利,它是请求人的客观需要,也是请求人理性选择的基础。从请求人选择权角度梳理当前的复审程序,在为请求人提供有效参与、充分信息、完备行为能力和有效激励机制的保障下,可以从若干环节和事项入手改革现有专利复审程序,在提高复审审查效率、保证复审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也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真正实现复审程序对于驳回决定的救济功能。(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论文集》期刊2015-09-19)

陶钧[9](2015)在《对专利确权案件请求人主体身份的审查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在专利确权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有对启动该程序的申请人主体资质进行初步审查的义务,确保其为合法、真实、客观、有效存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案情 本案涉案专利是名称为“电源供应器的电源输出接头”的实(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5-04-30)

锺华[10](2015)在《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之请求人资格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也没有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作任何限制。在此情形下,《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以权利冲突为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请求人限于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规定~1,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一定的争议。(本文来源于《中国专利与商标》期刊2015年02期)

请求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司法赔偿是一种救济制度,是对请求人或其家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遭受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等权利侵害的救济。作为弱势一方,刑事司法赔偿请求人的权利救济程度既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具体体现,也是衡量国家推进法治、提升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尺。本文通过对346份国家赔偿决定书进行梳理,尝试描摹刑事司法赔偿请求人权利救济的现状,分析其呈现出来的问题,以及未来完善的可能方向。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共分叁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司法赔偿决定书的收集情况与研究的预设前提作了说明。346份样本文书涵盖了我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12年到2017年的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且从整体上看,存在东部省份地区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多于西部省份的分布规律。此外,为了保证文章研究结论的科学性、真实性,文章要有两个前提假设:一是要假设在上传刑事司法赔偿文书时北大法宝网站没有进行个别文书的筛选或者人为的改动;二是要假设研究的样本文书内容没有受到相关案外人的人为因素影响。第二部分从权利救济主体、内容、方式和权利主张失败情形四个层面展开分析,试图描摹出请求人权利救济的整体概貌。首先,在实践中对法律知识和救济程序疏于了解的刑事司法赔偿请求人独自主张国家赔偿并获得充分救济的可能性较低,而知悉法律知识和程序的律师在刑事赔偿过程中对于帮助请求人选择正确的救济路径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现状,一方面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限;另一方面,其适用的程度又是较低的,其相对于人身自由赔偿金仍存在较大差距。再次,实践中请求人权利救济的方式是多元的,除诉讼外,和解等其它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也应运而生。最后,对请求人权利救济失败情形的分析更加清晰的展示了请求人权利救济现状的全貌。第叁部分对我国刑事司法赔偿请求人权利救济提出方向性建议。第一,逐步消除影响律师参与刑事司法赔偿的因素,加大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比例。第二,鼓励并从制度上支持、规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尝试构建同一区域内统一适用的精神损害赔偿额确定规则。基于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做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之间的百分比大概在一个区间内上下浮动,这就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度提供了一个标准,即用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额乘以预先确定的百分比。第叁,保证协商和解制度的有效实施。既要请求人转变思想积极为实现权利救济而“斗争”,亦要赔偿义务机关改变工作作风、积极听取请求人的诉求。第四,提升请求人适用法律的能力是确保其获得充分救济的关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请求人论文参考文献

[1].李德齐.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9

[2].张佰发.中国刑事司法赔偿请求人权利救济实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3].曹杰.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的若干问题研究[J].专利代理.2017

[4].周斌.最大限度保护赔偿请求人申诉权[N].法制日报.2017

[5].魏徵.浅谈专利无效的“相对理由”及请求人主体资格限制——以昭和外观设计无效案为研究样本[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7

[6].穆颖.依据在先权利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人资格[J].人民司法(案例).2016

[7].李敏.赔偿请求人代理律师:这或许是法治进程中最理想的结果[J].中国审判.2015

[8].刘蕾.请求人选择权视角下专利复审程序改革研究[C].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论文集.2015

[9].陶钧.对专利确权案件请求人主体身份的审查义务[N].人民法院报.2015

[10].锺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之请求人资格探析[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5

论文知识图

具有优先调度服务策略的Web电子商务系...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请求人拥有的...第十叁章 佛山市知识产权工作概况第一节 ...第十叁章 佛山市知识产权工作概况第一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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