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芸[1]2004年在《当代中国社团监督及其发展路径》文中研究说明从权力监督思想的提出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学者和政治家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探索使得现有的权力监督类型和手段已经多样化。透过这些表象性的内容,权力监督在实质上体现了叁种机制,即分别以权力、道德和权利来制约权力。通过对叁大机制的分析和比较,可发现以权利制约权力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对于当前中国权力监督的现状有着相当的契合性,从而也就具备了在理论和实践上提倡并推广的意义。而在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各种类型中,社团监督在监督力度方面和可能为政府决策可能提供的良性作用方面又有着相当的优越性。现实中社团监督的基本内容主要是通过分权、参权和监权叁个方面对权力实现广泛的监督,从而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产生了积极意义。 二十多年的中国体制改革,直接催生了我国的社团组织力量并唤醒了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为社团监督提供了主体性条件。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也在客观上促使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进行社团监督的客观条件。但是目前社团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还仍然存在着一些阻碍因素。主要表现在政府与社团在社会事务的治理过程中边界不够明确,社团的自治性和自律性还不充分等方面。 对社团监督的未来发展路径的设计则是从叁个方面展开。社团监督要在中国这样一个特定社会中顺利展开首先必须要确立社团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第二就是要解决所有社会性监督都存在的问题:监督绩效问题。第叁方面就是要尽快提高社团监督的制度化程度。增强社团监督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梁桂兰[2]2008年在《论政府权力的第叁部门监督》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第叁部门在我国迅速崛起,它们在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对现有的政府公共行政管理模式产生深远影响。第叁部门在发现本地或本部门的政府决策明显不合理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后,有组织地抵制。其监督政府的次数增多、频率加大,所取得的效果也越来越明显。这种处于政府部门之外的监督方式,在防止政府权力异化,增强整个权力监督体系的运作绩效,继而积极推动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当然,客观来讲,由于我国第叁部门的发展历史还不长,无论是其生存的外部环境,抑或内部结构和职能上都存在诸多不足,第叁部门监督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监督主体缺位、监督影响力弱、政府排斥等。为解决以上困境,本文拟从培养公民的民主权利意识、提高第叁部门的自身能力、转变政府观念、完善制度环境以及构建一个相互支持的立体监督系统等五个方面,初步探究提升第叁部门监督绩效的具体路径。
龚常, 高义强[3]2003年在《当代中国社团发展的问题与路径探讨》文中提出目前我国社团组织在快速发展的同时 ,也存在诸多问题 ,如法制不完善、政社不分、活动经费不足、专业能力不强等。这些问题的形成 ,既有先天性原因 ,又有后天性因素。促进我国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 ,需要整体规划 ,分步实施 ,有序推进。其路径为 :调整双重管理体制 ;完善社团组织管理法规 ;强化社会对社团的监督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发展社团与政府、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
陈志波[4]2014年在《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近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和发展过程中,社团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政治指标,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整合渠道。及至清末,随着中国近代社会的加速转型,新式社团发展迅猛,并对中国近代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产生了较大影响。为了对新式社团形成制度性规范,自清末以来,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社团法制建设。以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为主题进行研究,一方面是希望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团法制的生成、体系、构成、内容和演变过程等作一较深入的探讨;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当时社团管理的政策法规中,了解国家的政治民主性、社会开放性以及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再一方面,我们也可以通过研究法令规制下社团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当时社会力量的整合程度,社会组织的集体行动能力以及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作出尽可能客观的评估。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在“以党治国”思想的指导下,为了重建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通过种种手段加紧对社会的控制和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希冀通过把社会生活结构化和把人们的行为标准化来达到社会的秩序化。当然,国民政府加强对民众团体的改组与法制建设还有其深刻的政治背景,在国民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以后,确立了训政体制,国民党与民众的关系已经由大革命时期的动员体制转变为建设时期的控制体制。在这一背景下,国民党对社团重新进行了制度约束和建构,力图建立在国民党和国民政府领导下的社团体系,以巩固国民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其中,通过制定相关社团政策和法令并加以实施,形成管控社团的法制框架,是南京国民政府力图控制社团、整合社会力量的重要途径。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的生成进程主要分为起步期、密集期、稳定期、应急期、衰退期等五个时期,在体系、构成和内容上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建设。在体系上,整个中央社团法制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看基本包括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刑法、民法及其关系法,社团基本法,社团单行法,行政法规和规章、条例等五个层次;社团法制则主要由社团共同法令、职业团体法制、自由职业团体法制和社会团体法制四大部分构成;社团法制的内容较为庞杂,但包括了社团的设立及解散,社团的组织运作,社团的经费来源,社团的违法惩戒等基本内容。整个社团法制呈现出生成过程曲折,处于官方严格主导之下,立法环境的常态与非常态交织,法令成果多却内容庞杂简单等特点。在进行社团法制建设的同时,国民党和南京国民政府亦从社团管理主体层面不断强化社团法制的实施。一方面,社团法制作为国家控制社会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制订并加以执行;另一方面,经过国民党党部和政府的激烈争夺,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经初步形成一个“党政合力”的社团管理体制。当然,在这一体制中,党部和政府对社团的具体监管方式和途径是有区别的。在国民党中央社会部改隶行政院之前,国民党党部掌控社团的领导权,这一领导权主要包括对社团的政治指导权,社团组织的选择权和许可权,社团负责人的派遣权,要求党员介入社团的日常活动,利用党团力量加强对社团的控制等;而政府方面则主要对社团行使监督之权责,其中包括登记备案权、监督权和业务指导权。相比于“政”对社团的监督和管理,“党”的渗透在总体上更有效、更根本,且途径更为复杂和隐秘。在国民党中央社会部改隶行政院之后,“党”对社团的管理职权逐渐向“政”发生让渡,国家对社团的监督和管理基本实现了行政化、专门化。国民党党部由原先的主导地位逐步退居辅助地位。对于社团自身的发展而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团法制对社团政治、经济和公益叁大功能的规制作用十分明显。通过法令的调控,南京国民政府将各类社团纳入国家社团主义轨道,尤其是重要的社会群体和经济行业等都被组织成社团,接受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领导与监管,以利于进行社会政治动员,协助政府推行财经政令及经济统制,承担政府力所不及的公益事务等。从这一角度看,南京国民政府得以协调国家与社会之间以及社会各群体和行业之间的冲突,将组织化的社会群体能量引导到为国民党政府的“党国”目标服务之上。总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社团法制有其进步意义,通过社团法制建设及其实施,国家的目标虽然基本实现,社团的诉求也得到部分满足,但是由于国家的目标与社团的诉求并不完全一致,社团法制存在诸多局限,制约了社团的发展,最终也阻碍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协调发展。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团法制的得与失,也能为我们今天的社团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祝理谙[5]2011年在《治理理论视角下我国社团组织发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全球结社革命的深入发展,在现代国家中社团组织已经成为与政府、市场并行不悖的第叁种力量,在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人道救援、教育研究、医疗卫生等诸多社会领域活动踊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团组织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作为公共管理领域的新生力量,在满足人们的多元社会需求,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较为明显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对社团发展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极大地阻碍了社团组织的发展。在治理理论兴起的全球背景下,政府应如何对社团实施管理,在国家管理与社团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及社团组织自身又该如何去变革,自然成为了我国公共管理领域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着重从治理理论的视角来研究我国社团组织的发展问题。文章在系统的梳理当前国内外社团组织的研究现状、分析社团组织的相关概念以及社团组织发展的相关理论:治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第叁部门理论的基础上,指出了治理理论之于社团组织发展的价值诉求以及加强社团组织研究的必要性;在简要概括我国社团组织发展阶段的基础上指出了当前我国社团组织发展面临的诸如经费不足、公众基础薄弱、内部管理存在缺陷、政府与社团关系模糊以及法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并从历史、观念、制度、经济因素等方面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最后,文章在总结国外社团组织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在治理理论的视角下提出了理顺政府与社团组织关系、建全有利于社团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社团组织多元化、完善社团自身的建设、强化社会对社团的监督等建议,旨在促进我国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推动社会的整体向前。
袁东生[6]2011年在《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其他方面的深刻变化。由于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建设没有及时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要求,出现了许多体制与制度上的漏洞,使得这一时期处于腐败现象的多发、高发时期。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阶段的特殊历史时刻,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确保公共权力规范、合理、高效运行,是中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由于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并且通过制度的约束才能保证制约与监督的权威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因此如何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是当前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为我国当前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研究指明了方向。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建设取得了显着成就,初步建立起了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体系。但是,目前我国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党内和国家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互相分离、互相制约的权力结构仍未建立起来,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规范权力运行的核心制度和具体制度还不够完善。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从权力要素分析出发,通过分析各权力要素在权力制约与监督中的作用,剥离出权力来源、权力主体、权力行使叁个核心要素作为理论框架,进而阐述了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然后,选取改革与创新作为切入点,按照完善对权力来源的制约与监督制度、完善对权力主体的制约与监督制度、完善对权力主体的制约与监督制度的途径展开,在借鉴中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创新的构想,力图对推进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有所助益。论文由导论、主体部分4章、结束语构成。导论部分主要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文章结构、研究方法和创新等内容。第一章论述了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首先,阐述了权力的基本理1论。论述了权力及公共权力的涵义,阐述了公共权力的构成要素及特性,然后分析了权力异化的概念、原因及表现。其次,对权力制约与监督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论述了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涵义,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理论发展进行了阐述,并归纳分析了权力制约与监督的五种基本模式。再次,分析了制度在权力制约与监督中的作用。阐述了制度的概念、特性、类型、结构、功能,以及制度创新的内涵、原因、过程、方法,提出制度在权力制约与监督中的作用在于:制度是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基础、手段和内容,并能对权力制约与监督起规范和导向作用。最后,分析了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通过各权力要素在权力制约监督中的作用分析,提出权力来源、权力主体、权力行使叁个权力要素是权力制约与监督中的核心要素,并以这叁个核心要素作为理论框架,提出了从权力要素出发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即包含对权力来源、权力主体、权力行使叁个方面的制约与监督制度。第二章论述了完善对权力来源的制约与监督制度。首先,提出了对权力来源制约与监督需坚持人民主权、代议制、分权制衡、坚持党的领导、法治、保障公民权利等基本原则;其次,指出对权力来源的制约与监督制度存在权力授予没有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及权力配置中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再次,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对权力来源的制约与监督制度的设想。第叁章论述了完善对权力主体的制约与监督制度。首先,提出了对权力主体制约与监督需坚持严格选拔任用、公民监督、权责一致、道德约束等基本原则;其次,指出了对权力主体的制约与监督制度存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完善、公民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权力主体问责制度不健全、从政道德教育机制效果不好等问题;再次,从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健全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完善从政道德教育机制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对权力主体的制约与监督制度的设想。第四章论述了完善对权力行使的制约与监督制度。首先,提出了对权力行使制约与监督需坚持公开透明、运行规范、综合监督等基本原则;其次,指出了对权力行使的制约与监督制度存在政务公开机制不够健全、权力运行机制不够规范、监督体系整体效果不佳等问题;再次,从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创新、建立健全权力内控机制、健全完善权力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公民举报制度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对权力行使的制约与监督制度的设想。结束语中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作为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创新的核心价值,即坚持以人为本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创新的目标定位、动力定位和标准定位。同时,指出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如何把制定好的制度贯彻落实,并提出当前应通过完善质量控制、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奖励惩处四项机制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杨柯[7]2006年在《我国当代政府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模式初探》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成熟的同时,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等问题也在日益突显。非营利组织可以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后果;同时,作为当代中国公共管理领域里的新主体,非营利组织在促进社会发展、满足人们公共需要方面也具有明显的职能优势。在这种形势下,我国非营利组织得到了快速发展。 按照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关联程度区分,我国非营利组织分为官办非营利组织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本文的研究对象界定为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也称为“民间组织”,指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和非政府的民间组织,其中包括《民法通则》中定义的社会团体和有关行政法规中定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不具备法人地位的各种非营利、非政府的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较之国外发育成熟的非营利组织,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仅发展缓慢,而且尚未体现出有效联结政府与市场的中介性,反而更像政府的下属单位。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产生的特有管理模式严重束缚和制约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引入及运作,致使其只能作为政府的附庸;并且该管理模式忽视了民间非营利组织自身应有的民间表达性和自主治理性,最终导致阻碍其社会服务职能的有效发挥。这种管理模式主要体现在管理体制、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具体包括双重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原则、非竞争性原则、限制分支原则、税收优惠原则等。如果滞后的管理模式不改革,不仅会阻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甚至会使其背离原有的宗旨和使命,使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走上歧途。 本文对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模式的演进加以简要回顾,并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来剖析现行管理模式的理论根源。本文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影响下,改革开放前的我国社会无疑属于“强国家—弱社会”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获得了对社会绝大部分稀缺资源的控制和配置权,国家相对于社会来说具有超强地位和支配能力。政府与民间非
田屹[8]2007年在《论第叁部门的经济干预权》文中认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不仅是经济资源的释放,同时还是思想的解放,政府权力的下放。改革开放以来推行的一系列政策,表明政府有意识地、主动地放权,意味着政府撤出了相应的活动领域,此即放弃那些管不了的、管不好的和不该管的事情。一个总的趋势是,这种撤出的领域在不断扩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考虑这样一些问题,例如,政府撤出的领域是否需要其他组织补充?政府撤出的领域或将要撤出的领域是否允许其他角色补充?实际生活中是谁占据了这些空间并不断开辟新的活动领域?可以肯定地说,政府撤出的领域是允许其他组织补充的。政府还权于企业,退出本应由市场决定的领域;政府还权于社会,将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交给一个被称作“第叁部门”的组织行使。那么,协助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第叁部门有哪些?第叁部门承接政府经济职能的依据是什么?与政府干预权相比,第叁部门干预权是如何产生的?第叁部门干预与政府干预如何区分?第叁部门如何行使干预权?为使第叁部门更好的行使干预权,需要完善哪些制度?带着这样一系列问题,作者展开对第叁部门的研究,将研究视角指向特定的第叁部门,即那些补充政府职能,行使一定经济管理权的第叁部门。传统社会,政府对经济的影响巨大,政府是唯一的经济干预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立于政府的第叁部门掌握了一定的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也在干预经济。如果说政府是一类经济干预主体,那么协助政府治理的第叁部门就是第二类经济干预主体。作者探讨这类第叁部门的产生、发展,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部分西方国家的第叁部门是如何协助政府治理的。作者重点论述第叁部门干预权的产生,第叁部门干预权与政府权力的划分,以及完善第叁部门干预等问题。实践说明,政府无法处理一切社会公共事务,与第叁部门一起管理社会,形成多中心治理是现代政府治理的必然选择。在我国,政府职能正在转变,协助政府治理的第叁部门自身也需要变革,在这种变动过程中,需要对政府权力和第叁部门干预权进行划分,并通过立法保障其实现,从而建立政府和第叁部门的良性关系,促进社会全面发展。文章分析我国叁类第叁部门(行业协会、城市社区第叁部门、农村自治组织)的干预现状,提出完善的建议。在市民社会日益壮大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研究作为经济干预主体的第叁部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第叁部门是市民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公民行使自治权的主要场所。政府释放出来的权力交给第叁部门行使,即能起到承接政府职能的作用,又可推动中国民主社会的发展。本文以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为基础,从经济法主体的角度研究作为经济干预主体的政府和作为第二类经济干预主体的第叁部门之间的关系,而贯穿所有问题始终的是政府干预与第叁部门干预的关系问题。即政府是一类经济干预主体,补充政府职能的第叁部门也是一类经济干预主体,政府干预与第叁部门干预并存,第叁部门干预是国家干预的补充。作者在推动第叁部门向独立的、规范的社会主体发展的理念的指引下,从经济法学传统理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研究开始,从国家——社会模式的发展与经济法的关系入手,从政府变革运动对经济法的挑战等角度研究了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第叁部门应当具有的品性,并从当前我国公共服务的现实需求出发,探讨完善第叁部门干预权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叁种第叁部门的具体形式(行业协会、城市社区第叁部门和农村自治组织)探讨第叁部门是如何协助政府管理,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同时也是本文的价值所在。文章遵循“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制度构建”的框架展开研究,分析第叁部门干预的必要性,指出哪些第叁部门具有经济干预权,论述干预权的必要性,干预权的来源、内容以及如何完善第叁部门经济干预权。在文章的理论部分,论文分析我国第叁部门的产生,论述第叁部门干预的必要性,说明政府干预和第叁部门干预的关系,明确政府干预权的范围和第叁部门干预权的范围,指出第叁部门干预权的来源、内容和第叁部门行使干预权的手段方法。在实证分析部分,文章阐述了西方国家第叁部门的职能和作用,说明第叁部门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社会管理不可缺少的组织,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良好伙伴。该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第叁部门行使干预权的现状及其原因。该部分还对现阶段我国应当重点培育的第叁部门进行分析,指出发展方向。在制度构建部分,文章选取反映社会现实需要的第叁部门,论述其干预现状和改革路径。本文主要运用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方法,同时结合经济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从多角度对第叁部门进行研究。首先,文章界定第叁部门的内涵,并列举我国第叁部门的种类。在西方发达国家,第叁部门被认为是在发展市场经济后,为了弥补政府在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不足而出现的一类组织。在我国,行使经济干预权的第叁部门有行业协会、城市社区第叁部门和农村自治组织。从职能上讲,第叁部门为社会提供特殊形式的公共物品,对政府职能的欠缺提供必要的补充,成为继政府之外的第二类经济干预主体。从性质上讲,它们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往往有明显的互益互助性。从机构性质上讲,它们区别和独立于作为公共管理部门的政府和作为营利部门的企业。其次,文章对第叁部门干预进行理论梳理,认为作为经济干预主体的第叁部门产生于明末清初,提出第叁部门干预的内在动因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演变与发展,第叁部门干预的直接动因是国家权力与政府职能的理性回归,同时,市场缺陷与国家干预失灵并存、现代政府的公共管理改革运动是催生第叁部门干预的内在逻辑。通过对第叁部门的理论梳理,说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政府都要对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管制。其原因是市场配置资源会出现失灵,因此需要市场以外的力量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于是出现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失灵,而且政府的作用不能涵盖公共服务的所有领域,特别是在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政府本身很难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于是,在20世纪中后期悄然成长的第叁部门成为政府越来越依赖的社会力量,这促使人们不得不关心第叁部门与国家、政府的关系。而通过分析发现,在国家干预不足和失灵的方面,第叁部门可以协助政府管理某些公共事务,发挥第叁部门治理的优势,从而解决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弥补国家干预的不足。从协助政府干预的角度看,第叁部门成为除政府之外的第二类经济干预主体,行使一定的经济干预权。再次,文章对第叁部门行使干预权进行实证分析。作者认为:第叁部门作为独立的社会部门在一些西方国家得到承认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民主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也对国家—社会—公民关系的重塑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西方国家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发挥着特有的社会功能。西方国家由于第叁部门履行部分政府职能,不仅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而且创造就业机会,为社会创造财富,成为西方国家社会良性发展不可缺少的社会组织。但在我国,第叁部门的产生和发展较为特殊。第叁部门在我国的发展受到外部环境的约束较大,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第叁部门的“官办性”突出,缺乏独立性是我国第叁部门发展的症结所在。在这一前提下,第叁部门在承接政府职能方面表现出“中国特色”,很多官办的第叁部门成为“二政府”,不能有效行使干预权。我国第叁部门的经济干预权没有有效行使,因此需要完善。最后,文章就第叁部门干预权的完善提出建议。文章指出,以社会制约权力是第叁部门干预权的基础,因此,要改变将第叁部门作为政府附庸的观念,将第叁部门作为独立的社会发展主体对待,使第叁部门成为合法的经济干预主体,行使独立的经济干预权。为实现上述目的,除了要对现有的第叁部门制度予以完善之外,还需要政府对第叁部门法律地位的确认,对第叁部门干预权的认可(登记管理的完善),对第叁部门税收的优惠、财政的支持,以及落实对第叁部门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除了政府对第叁部门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外,第叁部门自身建设也非常必要。第叁部门的自身建设主要通过组织建设和责任机制的建立实现,从而从内部规范第叁部门,完善第叁部门干预。
邹渝平[9]2005年在《试论完善群众监督体制中的若干问题》文中研究说明群众监督体制是反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主要分为群众监督体制的理论渊源,群众监督体制的现状分析,群众监督体制的问题成因及其解决方案叁个部分,在第一部分,运用比较学的方法,通过对西方国家群众监督制度的相关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群众监督理论和毛泽东、邓小平的民主监督理论的阐述,明确了建立群众监督体制的必要性;在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当前群众监督体制的现状的介绍,指出了我国当前群众监督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第叁部分,通过对这些问题及其成因的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案。
王周刚[10]2017年在《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研究》文中认为现代国家民主制度的重要标志,是国家不允许有绝对专断权力的存在,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应处于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之中。马克思在创立国家理论时,把权力监督作为其新型无产阶级国家的重要基石。建立以符合中国国情为核心的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督体系的本质特点和根本内容。新时期,治国理政进程中国家权力监督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必然要求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体制机制。本文深度分析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的理论渊源、时代内涵,全面阐释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的建构价值、系统构成、路径探析,进一步阐述了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的有机体系。第一,本文研究了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的理论渊源、历史溯源、实践之源,并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相关内涵进行厘定。内涵厘定的对象主要有:权力、马克思主义权力观、马克思主义社会监督思想、社会化、监督,在此基础上阐明了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的具体内涵。第二,本文阐明了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的研究目的。国家权力监督体系的主要构成有:政治监督、法律监督、经济监督、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其中重点阐释政治监督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顶层设计的建构核心,法律监督是国家权力监督制度保障的灵魂,经济监督是国家权力监督实践趋向的重点,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则是国家权力监督践行的坚实基础。第叁,本文探析了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的时代特征及建构价值,当前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全面深化改革为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提供广袤的实践平台,全面依法治国为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提供强力的制度保障,全面从严治党为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提供科学的典型示范,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则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新的活力和持久的动力。第四,本文系统论述了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的构成及各自功能。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叁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团组织监督、政协监督为载体,厘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团组织监督、政协监督的概念、特征及其作用。第五,本文以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为原点,时空结合,建构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有机体。针对当前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在时间建构方面,包括完善事前监督、事中(过程)监督、事后监督等;在空间建构方面,实现自上而下、由里及外、虚实结合、国内与国外的相结合,建构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有机体。最后,本文阐释了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的实践路径。从可持续性、有序、可行性等角度,结合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在实践路径中可能存在的障碍,根据戴明的PDCA循环原理,阐述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的践行程序,形成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的长效机制。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并不是一蹴而就、朝令夕成的,它的实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慢慢走向成熟的过程,在新时期必然要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本质要求,要体现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社会化监督“看得见的正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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