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张微[1]2008年在《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文中认为证据是认定案件的基础,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中心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产物,但在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限制国家权力等方面,与行政诉讼的贡献是相通的,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样也适用于行政诉讼领域。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在缺乏必要规则制约的情况下,会肆无忌惮的侵蚀公民的私权利空间,所以该规则在证据规则乃至整个行政诉讼程序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就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论述。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基本涵义,让我们从宏观上有个总体认识;第二部分又论述了该规则在美国的发展历史,体现了基本人权和国家公权力的斗争史;接着是我国关于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现行立法,为我们进一步讨论排除规则的构建提供了立法依据;第叁部分就从理论层面论述了该规则与程序、正义、价值的关系,体现了该规则的价值取向;第四部分就在前叁部分的基础上论述了行政诉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问题。

张硕[2]2018年在《论行政非法取证行为程序性制裁——兼评《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3款》文中指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3款正式在法律层面确立了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程序性制裁方式是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诉讼中推广适用的产物。但在法理层面,这一制度移植可能存在"隐性"缺陷:从制裁的合宪性角度而言,法官排除证据可能会侵犯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权;从制裁依据的角度而言,诉讼证据规则不能用以指导行政事实认定;从制裁手段的角度而言,排除证据与行政诉讼固有的"认定程序违法"存在适用冲突;从制裁结果的角度而言,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排除证据起不到"震慑"作用。所以,不宜在行政诉讼中实行非法证据排除。为惩戒行政违法取证行为,应在行政决定作出前适用排除非法证据的制裁方式;在行政复议阶段,可选择适用排除证据或认定程序违法的制裁方式;在行政诉讼阶段,仅能用程序违法的诉讼法律后果制裁违法取证行为。

蔺晟[3]2016年在《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学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同样是诉讼法证据规则的制定和司法适用中的难点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诉讼法证据规则体系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各类诉讼中规范着证据的收集与使用,蕴含着诉讼文明、程序正义、人权保护等法律价值。目前我国对该项规则的研究在刑事诉讼领域较为深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行政诉讼领域的探讨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在立法层面,行政诉讼领域中的相关规定较为零散,欠缺系统性与可操作性;在司法适用层面,立法、司法体制、法律意识等方面的诸多问题使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效力认定存在难度。本文从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和相关规定着手对该规则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探讨,同时以司法案例为依托深入讨论和分析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以期能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完善提供一些值得参考的思路。本文在参阅大量文献的基础上主要运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与比较研究的方法,分为五章展开论述:第一章以绪论的形式对当前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领域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分析和把握研究的不足之处。第二章论述了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原理,对其内涵、起源与发展、价值理念、叁大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进行概述。第叁章重点论述目前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上的演进、现状及问题。第四章针对学界司法适用维度研究的不足,以案例分析为主要方法,分析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焦点和难点性问题,对司法适用层面的问题及成因进行深入探讨。第五章针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的困境与不足,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与行政诉讼自身的特征,有针对性地提出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的完善对策。

陈峰[4]2010年在《法治理念下的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法治不仅是对社会治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这样宏观层面上的要求,更需要行政执法这样微观领域具体制度的支持,行政程序证据制度一定程度是从微观层面对行政法治的有效保障。在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尤其应当加强行政程序领域中证据制度的研究和立法完善。本文旨在依循法治的理念,综合运用语义分析、功能分析、规范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行政程序证据制度作较为深入的阐释。文章第一章主要是在界定行政程序概念的基础上展开对法治理念下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证据制度与行政法治、行政程序证据制度与正当行政程序关系等问题的讨论,并主张在行政法治、正当行政程序理念下构建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第二章主要对行政程序证据制度若干基本问题作相关介绍。该部分立足于证据概念的分析,对行政程序证据和行政程序证据制度概念进行界定,并且论述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区别与联系,同时分析行政程序证据的属性、种类、特征以及行政证据制度及其功能等基本问题。第叁章对行政程序证据制度价值进行分析。该部分立足于行政程序价值的分析对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的价值进行定位,主张行政程序证据制度应以实现公正和效率均衡为价值取向。第四章按照行政程序证据证明程序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查证的逻辑顺序分别论述行政程序证据取证制度、举证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查证制度,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证据收集规则、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证据认证规则以及证据审查规则。初步勾勒出行政程序证据具体制度的基本理论体系。第五章对我国行政程序证据制度如何立法完善进行展望。该部分通过域外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制度立法状况的介绍和比较研究,对照我国立法状况,尤其是相关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提出若干完善建议,并主张通过将之附属于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对之进行系统规范。并提出在条件尚未成熟时,可以对行政程序证据制度进行分阶段、有计划的立法。

冯丽芳[5]2011年在《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文中指出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证据可采与否关系行政诉讼的成败。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证据规则,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即是其中的规则之一。行政诉讼是否需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有必要确立这一规则,因为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证据可采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存有漏洞,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需要法律的完善。在行政法领域,公权力的行使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权力的壮大而在某些方面缺乏有效的制约的情况下,公权力的行使难免会出现侵犯公民的私权利的情况,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所以这种侵害权利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行政诉讼是一种对公权力的制约、私权利的保护的救济制度,而在行政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公民权利的保护,有助于弥补在行政程序中不能有效追究侵权行为的缺陷,所以在行政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是大势所趋。而我国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相对于国外立法还是很少,在指导司法实践方面还有所欠缺,所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第一部分从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及其排除规则的含义出发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通过分析非法证据、行政诉讼非法证据、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使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清晰的呈现;第二部分从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状的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方法;第叁部分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发提出需要确立的具体规则并对具体规则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介绍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总而言之,我国法律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是稍有欠缺,并且理论界对其研究也不是很深入,这还需要立法和理论的完善。

鲍玮[6]2011年在《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于刑事领域,但是非法证据的问题并非只存在于刑事诉讼领域,在行政诉讼领域中,行政机关非法取证的情况也大量存在。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在缺乏必要规则制约的情形下,同样会肆无忌惮地侵蚀公民的私权利空间。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一种重要的证据规则,它的建立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证据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概念出发,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进行分析,指出应当从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目的和价值出发建立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后,对目前中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和障碍性因素进行分析,通过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考察,阐述在行政诉讼领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有限度的适用。并根据国情和现实的需要,提出在行政诉讼领域内构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具体论述了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下排除规则、例外规则和瑕疵修复规则,同时设计了保障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运行的程序制度。

任龙君[7]2014年在《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文中认为证据问题是整个诉讼制度的中心问题,是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关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产物,但是它在保护公民基本人权、限制国家权利方面与行政诉讼的贡献是相通的。理论界对在行政诉讼领域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在行政法治以及行政效率要求的背景下,对于如何确立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学者们莫衷一是。正基于此,确定该问题作为研究生论文的选题。本文第一部分从行政诉讼证据概念出发,通过分析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内涵,试图厘清、界定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概念;第二部分从宏观角度进行考虑,在理论上解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正当程序、保障人权和违法控制方面的价值;第叁部分对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在制度上、法律价值观念及司法体制上的障碍,并就具体实践中的问题予以详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王星[8]2007年在《论行政程序证据的合法性》文中认为行政程序中有没有证据问题?行政程序证据和诉讼证据相比,有什么特征?证据合法性在行政程序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证据的效力如何?行政程序要如何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构成了这篇论文写作的原始动机。正是基于此,本文主要研究了行政程序证据的概念及其特征,分析了作为其本质特征之一的合法性及合法性在行政法治中的重要功能;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分析,提出了合法性的相关标准,并重点研究了行政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交待目前行政法学界对证据法学研究的缺陷,指出对行政程序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研究的价值和意义。结语部分主要是对全文的扼要回顾和总结。正文部分又分为四章。第一章、“行政程序证据论”。本章首先讨论了行政程序证据的概念,并将其与行政诉讼证据、刑事、民事证据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这一分析,力图指出目前尚未被证据法学界所重视的行政程序证据这一问题,并为后文讨论其合法性奠定基础。第二章、“行政程序证据合法性的概念及其功能分析”。首先,通过对证据合法性与证据能力、证据真实性等相关概念的关系的分析,对行政程序证据合法性的概念进行界定;其次,分析了证据合法性对于实现权力与权利平衡、程序正义、连接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重大意义,重点分析了作为本文理论基础的实现权力与权利平衡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第叁章、“行政程序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该部分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及行政程序法中散见的有关证据合法性的法条进行梳理,从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存在形式、收集证据的程序等方面对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进行分析,并力图分析不符合合法性的行政程序证据的效力。第四章、“行政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部分在分析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提出了行政程序中的非法证据的概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行政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我国应建立强制排除加例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

张梦[9]2012年在《论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文中指出本文研究的对象是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一般作为证据的主要属性之一,是指证据材料在具备相关性和客观性的同时还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才能够成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是法律对证据在客观性和相关性之外的证据的价值和要求的体现。所谓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从实在法角度就是要求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主体,证据的收集、提供及认定程序,证据的外在形式以及证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之要求,它关涉到法院对证据证明力的采纳,对当前行政审判具有指导和监督的作用。证据的合法性在目前的行政诉讼研究中还仅是针对证据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的一些具体表现和基本特点的研究,而对基础理论原则及证据合法性在行政诉讼领域中应用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本文主要通过规范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对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理论原则以及证据合法性在行政诉讼领域中的具体操作进行详细阐述。全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章,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基本概述。主要阐述了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相关概念及其内涵。第二章,行政诉讼中证据合法性的理论渊源。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两大理论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分别进行了分析概括,分析了两大原则对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影响。第叁章,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之审查标准。从应然性角度归纳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第四章,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实然性角度分析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沈文捷[10]2013年在《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与完善》文中提出证据是诉讼活动围绕的中心,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行政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活动,而判断的依据就是该行政机关作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证据是否能够采纳直接导致最后结果的迥异,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刑事诉讼,但是行政诉讼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并不能照搬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而需要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制度上的革新。行政机关非法取证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使得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对立日显突出,这并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权力必须要在制度上进行规制,否则就会肆无忌惮的侵犯公民的私权利空间。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这种侵害行为很难进行准确的界定并且找到惩罚依据,以至于行政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加强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及制约公权力的肆意。但是,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很少也不够完善,并不能很好的指导司法实践,所以需要针对现实已经出现或者必然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以寻求完善和健全的路径。本文主要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立足于法文本同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开研究与论述。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涉及到的相关基础概念进行界定和阐释,并结合我国立法相关规定对其效力进行辨析,着重于制度层面的分析。第二部分通过价值分析法,从不同角度对于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取舍及其排除的标准进行了论述。第叁部分通过分析法文本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例外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则结合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困境与不足提出观点,并且随后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1]. 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D]. 张微. 吉林大学. 2008

[2]. 论行政非法取证行为程序性制裁——兼评《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3款[J]. 张硕. 河北法学. 2018

[3].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适用问题研究[D]. 蔺晟. 兰州大学. 2016

[4]. 法治理念下的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研究[D]. 陈峰. 苏州大学. 2010

[5]. 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D]. 冯丽芳. 南京师范大学. 2011

[6].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D]. 鲍玮.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1

[7]. 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D]. 任龙君. 南京师范大学. 2014

[8]. 论行政程序证据的合法性[D]. 王星.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9]. 论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D]. 张梦. 大连海事大学. 2012

[10]. 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与完善[D]. 沈文捷. 西南政法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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