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士光[1]2007年在《中国证券市场流动性价值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流动性问题一直是现代微观金融领域的研究热点。本文以中国证券市场流动性为研究对象,在厘清流动性概念与构建流动性综合测度指标的基础上,构建证券价格差异的流动性模型,提出流动性价值(LVA)概念,并利用中国证券市场数据比较系统深入地研究证券流动性价值及其影响因素。同时,针对中国证券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的现状,实证探讨信用交易机制对市场流动性提升的实际功效,为中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升市场流动性水平提供经验证据。本文内容主要涉及证券流动性价值模型、证券流动性价值实证以及提升证券市场流动性的交易机制等。本文主要工作及研究结论如下:首先,本文利用修正的D-G-M模型,将证券交易数量、证券流动性水平以及证券市场流动性水平引入到证券价格函数中,构建证券价格差异的流动性模型,从流动性角度探讨证券价格溢价问题。研究结果表明,股票流动性水平与股票市场流动性水平是股票溢价的重要影响因素,从理论上证明证券流动性具有价值,并据此提出证券流动性价值的测算方法。模型推导结果表明,证券流动性价值受证券自身流动性水平、证券市场流动性水平以及证券交易数量等因素影响。本文还从理论上证明证券流通性具有价值,股票流通性价值受流通股价格波动性与股票流通受限期限等因素影响。其次,根据证券流动性价值模型推导的相关结论,本文利用中国证券市场大宗交易股票、双重上市A、B股股票以及协议转让的非流通股票实证分析证券流动性价值及其影响因素。具体的实证研究结果如下:1.沪深证券交易市场大宗交易股票的实证结果表明,由于大宗交易股票与正常交易时间段内集中竞价交易股票的差异仅在于两者交易数量以及因交易数量差异引致对流动性需求的差异,因此,两者价格差异可以视为流动性价值。实证结果表明,大宗交易股票流动性价值水平显着大于零,同时,大宗交易股票流动性价值水平受大宗交易股票数量、正常交易时间段内股票流动性水平、正常交易时间段内股票市场流动性水平以及正常交易时间段内股价波动性等因素影响。2.沪深证券交易市场双重上市交易的A、B股股票实证结果表明,在B股对境内投资者开放前,A、B股的价差率相对较高,2001年B股对境内投资者开放后,价差率显着缩小,并在随后年份中一直维持在较小的变动区间内。A、B股的流动性相对水平以及A、B股市场的流动性相对水平可以解释A、B股之间的价格差异,研究结果支持A、B股价格差异的流动性假说理论。同时,根据流动性因素对A、B股价差率的解释能力,本文推算出双重上市交易股票的流动性价值,在B股对境内投资者开放前,流动性价值相对较高;在B股对境内投资者开放后,流动性价值显着下降,但维持在较窄的波动区间内。另外,实证结果还表明,A、B股交易数量的相对水平也是显着影响其价格差异的重要因素。3.沪深证券交易市场协议转让的非流通股票实证结果表明,在样本研究期间内,股票流通性价值呈递减趋势,上海证券市场股票流通性价值略低于深圳证券市场;股票流通性价值影响因素的实证结果表明,流通股市场流动性水平显着影响流通性价值,但流通股流动性水平以及流通股价格波动性对股票流通性价值没有显着影响,表明由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市场存在显着分割,流通股在二级市场中的交易特性无法显着影响非流通股交易价格,从而无法影响流通性价值。另外,公司规模、经营业绩与分红水平等公司基本面因素显着影响股票流通性价值。再次,本文利用流动性综合测度指标对中国股票市场流动性现状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中国股票市场流动性水平显着弱于境外成熟市场与周边新兴市场,整个市场仍然处于流动性相对不足状态。同时,本文对中国股票市场相关交易制度的变更进行梳理,并实证分析交易制度变更对市场流动性水平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中交易制度变更显着影响市场流动性水平,宽松的交易制度有助于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从而有利于提高整个股票市场的流动性水平。最后,针对中国证券市场流动性水平相对不足的现状以及交易制度显着影响市场流动性水平的实证结果,本文建议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升中国证券市场流动性水平,并利用台湾与香港股票市场的信用交易数据,从理论分析与经验证据两方面研究信用交易机制对股票市场流动性水平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融资买空交易有助于提升股票市场流动性水平,而融券卖空交易由于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严格控制,对整个市场的流动性水平没有显着影响,这些实证结果为中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升市场流动性水平提供了经验证据。
金庆新[2]2006年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各方面都取了巨大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新兴加转轨时期,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直接阻碍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随着2004年“国九条”的颁布,加强中国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完善市场功能,大力促进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成为近两年中国证券市场的主题。尤其是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启动,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最艰巨的改革已经启动。在当前“股权分置”改革进入收官阶段,引导合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在证券市场中引入信用交易制度,改变“单边市”的市场状态,为开展股指期货等衍生产品创造条件被提上了新的议事日程。 证券信用交易在海外几乎与证券市场同时产生,是成熟证券市场上广泛流行的一种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以其特殊的运作机理和特点对投资者产生了巨大吸引力,深受投资者欢迎。但我国以前为了防止证券信用交易引起的投机性等负面影响,在各级法律法规中都一直禁止实行信用交易制度。2006年新《证券法》的颁布实行,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制度留下了空间。 本文通过对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具体制度进行深入比较研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法规、市场主体、技术条件等方面已经基本具备了实行信用交易制的条件。并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制度应采用集中授信的交易模式,并对信用交易的具体环节和相关机制进行了初步设计,以期对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信用交易制度的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吴华斌[3]2005年在《证券信用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用交易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供市场流动性的优点成为国际上成熟证券市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国的证券市场与国际趋势接轨是必然的发展方向。同时信用交易也有利于解决许多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问题,并可以逐步实现金融业和证券业的融合,所以信用交易也是我国证券市场未来的必然发展方向。 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导论着重对信用交易的涵义、基本特征作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信用交易的市场效应和我国开展证券信用交易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廓清信用交易的含义,是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前提,本文所要论述的证券信用交易仅指保证金交易,即证券经纪商或特定的金融机构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向客户融资或融券而使交易得以完成的行为及其过程。信用交易具有资金疏通性、信用双重性、财务杠杆性等特征,在证券市场上可以起到增加资金流动、缓冲股市的暴涨暴跌、为投资者提供回避风险的工具、给证券金融机构带来收益新途径的功效。 第二章论述了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构造。证券信用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交易方式,其运作时牵涉多个方面、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在这些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最主要是叁项法律关系: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借贷关系及担保关系。融资融券契约包含了这叁项法律关系,是证券信用交易中当事人之间最主要的法律文书,具有一般民法上消费借贷的内容与性质、但又具有与传统的消费借贷契约理论所不同的特点。另外,由于信用交易中融券制度的存在,可能发生同一股票上出现了两个权利人的现象,若遇发行公司除
李迪[4]2015年在《融资融券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10年3月31日我国开始进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以来,融资融券业务的息费收入约占证券公司收入比例的16%,已超过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作为一项新兴的、很有潜力的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已然成为证券公司竞争的重要领域。在此背景下,融资融券业务成为理论研究和证券实务关注的焦点,但现有的研究多为经济学研究,缺乏对融资融券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法学成果。当前,我国融资融券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于国务院发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融资融券法律规定尚待立法。本文从融资融券基础理论出发,首先对信用交易、融资融券的概念、融资融券的基本类型、融资融券的特点以及融资融券存在的风险做一个简单的介绍,然后对融资融券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融资融券的法律渊源、融资融券的基本法律要素、融资融券的民商事法律调整进行梳理,进而分别从信托、担保的角度对融资融券的信托设计和担保机制进行详细地分析和论述,从而提出对我国融资融券制度创新的思考。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融资融券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信用主体、信用客体、信用内容、信用期限、信用制度规则。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具有有名合同、混合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附合合同、继续性合同、双务合同等法律属性。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引进了信托机制,其突出优势是: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均被赋予多重角色,符合各自在融资融券交易中的角色定位;双重受益人的设定平衡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障了证券公司的财产利益,使证券公司获得了“信托+担保”的双重保障。虽然融资融券中的信托设计是值得肯定的制度创新,但仍然存在着一些理论上的不足和矛盾。通过明确受益顺序,可以有效解决信托设计中的矛盾。鉴于信托机制的设计,主要是为了解决证券公司的权利保障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将证券公司作为第一受益人,优先得到清偿。按照信托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明确相应的受益顺序和方式。融资融券的担保性质是狭义上的让与担保,具体表现为信托的让与担保。在我国立法中承认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在让与担保制度没有获得正式的法律地位之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来加以解决:一是适用信托机制的解决方式。适用信托法认定信用交易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归属于证券公司,有利于保障证券公司的债权,也可以较好地解决融资融券中担保的法律属性问题。其二是通过司法承认让与担保的解决方式。虽然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是可以借鉴司法承认的做法,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确认让与担保制度,为融资融券担保提供相应的根据。这种做法比较有利于解决争议,从而在司法的层面确认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
李合怡[5]2016年在《融资融券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价效率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市场的效率问题,长期以来备受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市场效率的提升是中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由于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证券市场效率的核心是市场的定价效率,它构成了其他金融理论的基础,解释了金融市场资产价格的变化,是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关键环节。本文所研究的证券市场定价效率是指证券市场上金融产品的价格对信息的有效揭示,这一定义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价格对信息反映的准确性;二是股价对信息的反应速度。关于融资融券机制对证券市场定价效率影响的研究实质是特定市场微观结构与价格的形成过程的研究内容,当投资者存在异质信念的情况下,一方面卖空机制有助于市场吸收负面信息对于股价的影响,使股价更趋于内在价值;另一方面,融资交易的杠杆效应放大了证券市场上知情交易者的收益,进而对投资者收集信息、参与交易产生正向的激励,在提供流动性的同时提高了股价的信息含量。因此,本文基于中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不断扩容的实践,在控制了内生性的问题后,从信息有效性的角度检验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定价效率的影响、影响程度和影响机制。在实证部分,本文重点研究了融资融券这一交易机制推出后对证券市场定价效率的影响,具体包括:第一,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整体流动性、波动性的影响;第二,融资融券对个股股票收益率的影响;第叁,融资融券对股价信息含量的影响;第四,融资融券对股价信息含量的影响机理。主要内容如下:1.融资融券对股市波动性与流动性的影响方面:从市场层面实证分析融资融券制度对股票市场波动性、流动性的影响,融资融券余额与证券市场波动性存在负向的协整关系,但融资融券余额与证券市场整体的流动性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数据的支持。短期来看,信用交易能够改善收益率的分布,抑制股价的大幅波动,提升市场的流动性。总体而言,融资融券在为投资者提供杠杠交易和卖空机制的同时,对证券市场整体的流动性提升和波动性的抑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融资融券对股票收益率的影响方面:首先,标的证券纳入融资融券范围后,收益率仍呈现尖峰、正偏分布,峰度有所下降但偏度略有上升;其次,针对融资融券调增窗口的实证分析并没有得出稳定、持续的负累积超额收益,且存在因市场预期而提前反应的现象;第叁,从累计超额收益率的影响因素来看,临近公告日,融券卖空比率和融资买入比率的回归系数显着性提升,融券卖空比例与累积超额收益负相关,融资买入与累积超额收益显着正相关,投资者异质信念的回归系数下降,说明累积超额收益能够部分被融资融券的交易所解释,融券卖空交易对股价产生了负向效应,而融资买入对股价产生了正向的影响。3.融资融券对股价信息含量的影响方面:首先,横向定价效率比较,融资融券开通后,两融标的股票相对于不可卖空组对信息的吸收效率更高,但主要体现在对信息的反应速度,而特质波动率所衡量的股价信息含量有所下降;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量与股票定价效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融资和融券占成交量的比重越大,股票对于信息的反应速度越快。其次,纵向定价效率比较的实证结果得到类似的结论,同一标的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后股价对滞后信息的依赖程度降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股票的定价效率;但另一方面特质波动率所衡量的股价信息含量有所下降。再次,四组DID模型的实证结果发现,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特质波动率指标下降、价格的滞后反应指标降低,说明纳入融资融券标的或转融券标的范围后,股票价格包含了更多的公司层面特质信息减少,但价格对于信息的反应速度有所提升;从定价效率衡量指标的显着程度来说,股价的滞后反应指标显着程度优于特质波动率指标。4.融资融券对股价信息含量影响机理方面:首先,股价信息含量与横截面预期收益的实证结果表明:特质波动率与股票超额收益率负相关;融资融券开通后,特质波动率的回归系数仍显着为负,但回系数的显着水平与融资融券前相比有所下降,说明在放开部分卖空限制后,我国股票市场仍然存在特质波动率之谜。其次,从融资融券对股票定价效率的影响机制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卖空约束的放开使知情交易者的信息优势得到增强,从而减少了市场的噪音交易使特质波动率下降;(2)融资融券交易比例越高,私有信息交易者的套利活动越多,从而股价对信息的反应速度越快。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融券卖空数额占成交额的比例较小,融资和融券交易发展不平衡,这一影响机制显着性不强。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融资融券同时具有杠杆交易和卖空机制的交易特征,本文同时考虑了两种交易模式对股价信息含量的影响,综合分析这一制度对证券市场定价效率的影响,从微观上为卖空机制与股票定价效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和中国市场的经验证据。其次,在内生性问题的处理方面,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模型,且在实验组和控制组的构建上,利用两融标的多次调整、以及转融券业务的扩容这一良好实验环境,将后纳入标的范围的股票作为控制组,通过实验期和非实验期的区分,构建了四组双重差分模型。这一选取控制组的方式与配对股票或采用指数成分股的方法相比,避免了选取配对股票过程中使用的指标代表性不足或与实验组证券特征不吻合的情况。第叁,本文检验了融资融券后特质波动率与预期收益率相关关系的变化,特质波动率与股票超额收益率负相关,融资融券开通后,特质波动率的回归系数仍显着为负,但系数的显着水平下降。最后,研究结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信用交易制度的完善离不开监管机构与法规、对投资者和标的资产的严格风控、恰当的交易机制设计、特殊时期的政府干预和灵活的机制调整,本文的研究为相关政策选择提供了理论和数据支持。
徐浩雄[6]2004年在《中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从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得到了很大发展。但在这十余年的历程中,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市场波动频繁,投机性较强;同时,股票交易方式也十分单一,只能单边买进,现货交易之外的其他各种交易方式尚属空白,这对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显然非常不利。 因此,在解决我国股票市场诸多深层次问题的同时,如果引入一种制度安排,能完善股票交易方式,并在机制上有平复股市波动的作用,则显得尤为重要。 信用交易制度正是这样的一种制度。 信用交易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平抑股市波动,同时增加了股票交易方式,投资者不仅能在看多市场时买进,也可以在看空后市时主动卖空。 尽管信用交易是西方国家证券市场上广泛流行的一种成熟的交易方式,但在我国,人们却习惯性地将它与投机联系在一起,信用交易制度仍然被有关法律所禁止。 本文的写作目的之一就是从理论上详细分析信用交易制度与股市波动性的关系,明确指出信用交易制度与股市波动没有必然联系,相反,信用交易制度在机制上有平抑股市波动的作用。 本文的写作目的之二是初步设计我国未来信用交易制度的框架。在对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叁种典型的信用交易制度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信用交易制度的模式和指导思想,并对未来信用交易制度的具体细节进行了设计。 本文的创新点也体现在以上两点。 本文地主要内容如下: 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创新点及国内外的有关研究概况。 第一章探讨了信用交易的概念、益处和风险,并分析了我国的有关现状。 第二章详细分析了信用交易制度和股市波动性及股市投机的关系,对普遍存在的认为信用交易就意味着股市动荡和投机加剧的错误观点进行了澄清。 第叁章则具体分析了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叁种典型的信用交易制度。 第四章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制度进行了初步设计。
沈灵[7]2007年在《证券信用交易风险控制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信用交易是在证券交易中引入信用的一种交易方式,作为一种兼具投机性与投资性、高风险与高收益的证券交易方式,世界主要的证券市场都将其作为正式的制度安排确立下来。海外证券市场的证券信用交易大致可以分为叁种模式,即美国的市场化模式、日本的集中交易模式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模式。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确立无疑将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也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将会给投资者带来新的投资方式,给证券经纪公司带来新的赢利模式。但是,证券信用交易的这些积极作用只有在一个健康的证券市场环境中,在合理的制度安排下才能得以发挥。在任何一个实行证券信用交易的国家和地区,防范风险都是其制度安排的一个主要部分,建立一个完备的风险法律控制体系是任何国家制度设计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我国也必将如此。笔者试图通过借鉴相关发达国家和地区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构建一个集风险防范、风险监控、风险监管为一体的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体系。
黄江东[8]2012年在《融资融券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05年我国《证券法》修订确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合法地位以来,已经陆续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融资融券相关法规和规章;2010年3月开始进行试点交易,融资融券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但目前法学界对融资融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够,在一些关键环节的法律机制设计仍不健全,如融资融券债权担保问题;在个别问题上的法学研究几乎尚属空白,如融资融券权利处理法律问题,鉴此,本文对融资融券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期从理论上对我国融资融券实践有所启发和助益。在研究思路上,本文以金融法上安全与效率的平衡作为统领全文的主线,并将金融安全与效率分为客户、证券公司、市场整体叁个层面,在研究融资融券领域的具体法律问题时,均以此准绳衡量是否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妥当平衡。在具体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使用了问题导向、比较研究、规范分析、经济分析等方法,尤其强调从实践问题角度出发,以功能主义的思路寻求实践问题的妥当解决,并主张对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应以问题导向、功能导向为原则,优化鼓励金融创新的法制环境,而不应将已有的法律概念、原则、理论生搬硬套到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产品上。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一是关于融资融券合同和融资融券法律关系。提出融资和融券本质上属同一性质,融资融券合同是依照证券法规设立的独立的有名合同,融资融券法律关系不是某种单一的、而是综合的法律关系的混合体,其中既有私法性质的融资融券交易关系,包括委托关系、借贷关系、担保关系、信托关系,又有公法性质的融资融券监管关系,而应将其视为一个有机整体来进行法律规制。二是关于融资融券模式选择。提出各国或地区的融资融券模式是各自市场发展程度的反映,我国当前应构建日本式的集中授信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同时也要创造条件、留出空间逐步向市场化模式过渡,在金融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阶段性平衡。叁是关于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在充分论证信托关系说、让与担保说、权利质权说以及账户质押说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当前应以问题为导向、遵循功能主义的思路,摒弃融资融券担保的性质之争,从平衡融资融券交易各方利益、保障融资融券交易安全、促进市场效率与公平的角度出发,着力于优化、完善融资融券制度的具体规则。四是关于融资融券监管制度的完善。提出应构建层次丰富、分工合理的融资融券监管组织体系;应进一步放宽证券公司、客户的准入限制、扩充标的证券范围;应从法规上规定强制平仓的条件、顺序、范围等要素,并明确其性质上是证券公司的权利兼义务。融资融券监管既要保障交易各方的权益,又要维护市场整体安全,同时提高交易的效率,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平衡兼顾。此外,本文还提出:在权益处理上,应明确证券融出方的非财产性股东权视为放弃;我国当前应建立专业化、单轨制的证券转融通制度,但也要留出空间向市场化模式过渡;应进一步完善我国融资融券法律责任制度等。本文共分八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融资融券相关基础理论做了概述,这是本文论述的经济学基础。分析了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积极功能以及对投资者、证券公司以及市场整体的风险,并通过国内外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予以具体说明;本章还对融资融券与其相近的其它证券业务进行了比较辨析。第二章集中分析了融资融券基础法律关系,这是本文论述的法律起点。从对融资融券合同的分析着手,提出其性质是依照证券法规设立的独立的有名合同,其借贷关系的内容与我国合同法上的借款合同最为相近;指出融资融券法律关系不是某种单一的、而是综合的法律关系的混合体,其中既有私法上的交易关系,又有公法上的监管关系,其逻辑层次是因委托而借贷,因借贷而担保,因担保而信托。第叁章对海外主要市场融资融券发展历程及制度进行了国际和历史的比较,深入分析了这叁种模式形成的背景,指出其根本决定因素都是该国的市场发展程度;通过比较其实践效果,指出以证券金融公司为核心的专业化集中授信模式日渐式微,并建议我国现阶段从侧重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当构建集中授信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但也要创造条件、留出空间逐步向市场化模式过渡,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第四章对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了信托关系说、让与担保说、权利质权说以及账户质押说虽各有一定的道理,但都存在难以自圆其说之处。当前应以问题为导向,遵循功能主义的思路,摒弃融资融券担保的性质之争,从平衡融资融券交易各方利益,促进市场效率与公平的角度出发,优化、完善相关具体规则。本章还提出对金融创新法律规则的问题导向、功能导向思路,不应教条地拘泥于金融创新交易的法律形式,而应从其经济活动的实质出发,合理构建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法律规则。第五章对融资融券权益处理制度进行了阐释,分担保物证券的权益处理和融出证券的权益处理两部分进行讨论,对我国台湾地区独有的强制还券了结制度进行了评析,指出其弊大于利;还对提交担保物对连续持股的影响、融资融券交易对表决回避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六章对证券转融通制度的讨论中,分析了分段式方案固然有利于简化转融通法律关系,便于稳妥起步,但人为将融资融券业务与转融通业务分开,降低了市场效率,其最大的问题是证券公司不能将客户用于担保的证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担保、证券金融公司不能将证券公司用于担保的证券作为券源对外融券,极大限制了证券公司的业务杠杆和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能力,降低了市场效率。第七章详细比较分析了美、日、台融资融券监管体制和各项具体制度,提出应构建层次丰富、分工合理的融资融券监管组织体系;应进一步放宽证券公司、客户的准入限制、扩充标的证券范围;着重从逐日盯市、强制平仓、信息披露、规模控制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监管进行了阐述;指出应从法规上规定强制平仓的条件、顺序、范围等要素,并明确其性质是证券公司的权利兼义务;本章还对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关于卖空交易监管的变化做了论述。第八章比较分析了融资融券法律责任制度,指出了我国当前法律责任制度上的不足,建议我国当前应构建规范合理的多层次的融资融券法律责任体系,民事责任应进一步细化、明确,行政责任应规范化、改变以行政监管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的做法,增设非法融资融券罪,进一步培育证券业自律管理。在结语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当前融资融券法律制度进行了归纳总结。总体来说,导论部分是一个提纲式的引述,第一章和第二章是本文分析的起点,是后续分析的基础,第叁章是关于融资融券发展源流和模式选择的总括式比较分析,这叁章属于总论部分;第四、五、六、七、八章是就融资融券某一方面的具体法律制度进行的深入分析,是本文的重点所在,这是分论部分;最后对我国融资融券法律制度的改进建议做了集中总结,以期对制度完善有所助益,这是全文的总括。
张超[9]2011年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融资融券机制研究》文中提出证券融资融券机制中的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信用交易(Margin Requirement)机制,融资融券是指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它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也就是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活动。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市场发挥其基本职能的重要基础,它不仅提供了重要的风险对冲和风险规避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它还是形成有效和理性的证券价格的必由之路。本论文首先详细的介绍了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内涵及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对我国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之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然后指出了我国引入融资融券交易的重要意义。本文还对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效果的双重性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得出其积极方面体现为:第一,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增强股票交易的公平性。第二,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连续性。第叁,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模式,增强其规避投资风险的能力。其消极作用是信用交易本身具有浓重的投机特性,如果市场尚未发育成熟,市场监控机制尚不完善,信用交易的膨胀还有可能会诱发金融危机。表现在这些方面:第一,扩张银行的信用规模,增加金融风险。第二,具有助涨助跌效应,加大股市波动幅度。第叁,助长股市投机气氛,滋生操纵股价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在文章的后面部分本文指出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文章的最后本文指出了完善我国证券融资融券机制的相关政策建议,并借鉴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中的管理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证券融资融券机制中的相关策略,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宁士杰[10]2008年在《我国融资融券的市场影响分析》文中指出融资融券制度作为现代证券市场中的重要交易制度,对完善整个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顺利完成,我国的股票市场迎来了真正的“全流通”时代,融资融券的推出被提上日程。本文首先通过对叁种基本模式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具体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和信用环境,提出我国应组建证券金融公司,来实现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接下来是文章的主体部分:主要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探讨、预测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产生的影响,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探讨对整个证券市场信用扩张、市场波动的影响;微观层面主要探讨对微观参与主体的影响。最后对融资融券业务中风险控制问题和监管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几点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中国证券市场流动性价值问题研究[D]. 廖士光. 上海交通大学. 2007
[2].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制度研究[D]. 金庆新.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6
[3]. 证券信用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 吴华斌. 四川大学. 2005
[4]. 融资融券法律制度研究[D]. 李迪. 中国海洋大学. 2015
[5]. 融资融券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价效率研究[D]. 李合怡. 苏州大学. 2016
[6]. 中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制度研究[D]. 徐浩雄. 武汉大学. 2004
[7]. 证券信用交易风险控制的法律机制研究[D]. 沈灵. 吉林大学. 2007
[8]. 融资融券法律制度研究[D]. 黄江东.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9].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融资融券机制研究[D]. 张超. 新疆财经大学. 2011
[10]. 我国融资融券的市场影响分析[D]. 宁士杰. 苏州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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