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契约论文_马本江,杜彦龙,周雄伟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险契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契约,信息,事前,保证期,完全性,义务,非对称。

保险契约论文文献综述

马本江,杜彦龙,周雄伟[1](2018)在《基于事前非对称信息的带保证金的保险契约模型》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逆向选择常常导致保险市场交易的无效率问题,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提出带保证金的保险契约模型,该模型首次将保证金作为信息甄别工具帮助保险公司更有效率地甄别投保人风险类型,达到规避逆向选择问题的目的.研究结果表明,带保证金的保险契约不劣于部分保险契约,并给出了前者相对于后者Pareto改进的充分条件.最后通过算例证实了带保证金的保险契约是已有典型保险契约的Pareto改进.(本文来源于《系统工程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马本江,杨璇,邱春光[2](2018)在《存在道德风险条件下免赔额和索赔次数的保险契约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Bonus-Malus System设计的保险契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假如投保人在前一阶段索赔次数较少,再次投保时在不降低事故赔偿的前提下减少其保费,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鼓励投保人努力避免事故的发生。将免赔额和索赔次数结合起来设计单阶段的保险契约,随着索赔次数的增加,改变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从而使投保人实现效用最大化。研究指出:不存在道德风险时,随着索赔次数的增加,为了使投保人获得Pareto最优,保险契约中免赔额的取值应逐渐减少;存在道德风险时,随着索赔次数的增加,为了使投保人获得最优效用,保险契约中免赔额的取值应逐渐增大。(本文来源于《2018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国际年会论文集》期刊2018-07-18)

张晓萌[3](2018)在《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险法的核心问题,而保险销售误导则严重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我国保险消费投诉纠纷来看,保险商品的销售误导以及其它不当销售问题十分严重,然而我国现行法却显得应对不足。从世界范围观察,因保险销售误导所致的问题,乃现代各国保险立法例、学说与判例所共同关注的焦点。而无论是英美法系代表之美国与英国,大陆法系代表之德国与日本,以及欧盟、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都通过建立适合性义务制度,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反观我国,适合性义务在保险领域的推进十分缓慢,仍未有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相关规范。有鉴于此,构造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是本文的出发点与落脚点,然而,还必须对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概念、构成与性质,引入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理论基础上的正当性,以及具体范畴与法律效果展开全面地分析。具体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界定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概念、构成与性质。其一,厘清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概念。通过对“适合性”概念的考察,基于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广义适合性与狭义适合性,积极适合性与消极适合性,“合理基础适合性”、“特定客户适合性”与“量的适合性”。立足于我国法律背景,“适合性”在保险契约中被界定为狭义适合性、积极适合性,且包括“合理基础适合性”与“特定客户适合性”两个层面。其二,整合归纳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构成。首先,对域外法上适合性义务作全面分析,概述域外法上金融领域适合性规则下的“义务群”,包括了解客户义务、适合性评估义务、最佳利益考量义务与记录义务。其次,对比分析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内容,整合适合性义务的构成,包括询问义务、建议义务以及交付书面报告的义务。其叁,解析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性质。依契约控制方法,适合性义务属于信息义务,旨在对信息的分析与判断,相较于信息提供义务与说明义务,以及犹豫期与审阅期制度,均互有联系与区别。根据适合性义务发生的时点,保险人适合性义务属先契约义务与契约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保险经纪人适合性义务则属契约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而依义务的主从关系,保险人适合性义务属附随义务;保险经纪人适合性义务则属主给付义务。第二章论证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首先,通过探讨保险销售误导的私法治理与对我国现行法规范的检讨,论证引入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必要性。一方面,论证保险销售误导的从公法规制向私法治理之转向。保险销售误导分为不当说明与不当推荐,而监管法本身存在缺失,无法进行妥善规制,故而应结合契约法进行治理。另一方面,阐释现行法规范应对保险销售误导所存在的问题:《保险法》说明义务规范的缺憾,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惩罚性赔偿的争议,以及投保人基于重大误解适用《合同法》的难题,致使现行法对投保人保护的缺位。因此,保险人信息义务应当由“说明义务”向“适合性义务”进行扩张。其次,通过对域外法上适合性义务历史演进的考察,论证引入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可能性。梳理适合性义务发展的脉络与线索,阐述适合性义务源起于证券领域,如何从职业道德发展至法律义务;受金融统合论之影响,由“证券”扩及适用至“金融商品”,再通过投资型保险,逐步拓展至保险领域。域外法上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适合性义务,立足于我国的保险实践与法律背景,亦有引入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条件,实现从域外法到我国法的制度移植。第叁章证成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正当性。该部分从正反两方面进行正当性证成:一方面,对合意理论进行反思。传统契约法理论建立在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之上,作为核心的“约定必须遵守”,其正当化的根据正是在于合意理论,它包括两个前提:契约双方是平等的,以及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然而在保险契约关系中,定型化契约下谈判能力不对等以及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保险契约双方的不平等;而保险消费者因保险商品的特殊性而产生的认知偏差,以及因保险人及代理人的销售误导所产生的决策偏差,致使保险消费者的有限理性,这都导致保险契约双方合意的异化,因此需要适合性义务予以介入。另一方面,适合性义务有利于重建完全的保险契约,亦符合诚信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的要求。适合性义务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一种家长式的保护,有利于重建完全的保险契约,实现缔约效率最大化。而要求保险人为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所考虑,并旨在矫正市场失灵下的结构性不平等,进而维护契约双方的均衡,这正是诚信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的内在要求。第四章解构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基本范畴。分别从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履行主体、保护主体与适用客体叁方面,对适合性义务进行全面地解构。其一,探讨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履行主体。根据契约的相对性,保险人应当是适合性义务最重要的履行主体,甚或是惟一履行主体,但为平衡保险契约双方的利益,其产生通常具有一定的前提,而且在特定情形能够予以豁免。然而,保险中介人常常与投保人进行直接的磋商并进而促成保险交易,对于保险契约的缔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故基于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履行主体应当作合理延伸——由保险人及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原则上其行为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仅在例外情形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则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其通常基于独立的法律地位而负有独立的适合性义务,而且与保险人适合性义务具有可替代性。其二,探讨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保护主体。对于保护主体的探讨分为两方面:适合性义务能够为哪些投保人提供保护,以及通过考量何种因素对其进行保护。首先,基于适合性义务旨在矫正契约双方缔约能力不对等,故而对于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人,以及财力或组织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排除在适合性义务的保护范围之外。其次,对于能够获得适合性义务保护的投保人,保险人则将对其需求与能力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考量,判断其是否适合购买特定的保险产品,以确保保险契约的适合性。其叁,探讨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适用客体。保险契约有投资型保险与非投资型保险之分。投资型保险具有特殊性,其适合性义务产生于投资部分,基于混合契约的特性而适用于整个投资型保险,并通过定位为保险契约,而将适合性义务引入保险领域。非投资型保险虽然不具有投资属性,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特定情形下仍产生信赖关系,有适合性义务适用之必要。根据两者属性的差异,适合性义务对于投资型保险应当不作限制,并在运用中多考量投保人的支付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而对于非投资型保险应当主要适用于保险期间较长、保费较高或者比较复杂的保险产品,并在运用中多考量投保人的需求。第五章分析违反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法律效果。该部分亦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保险人的责任层面与投保人的权利层面。首先,分析保险人违反适合性义务的法律责任。保险人违反缔约前适合性义务可成立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契约关系存续期间的适合性义务则构成不完全给付,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责任体系的检讨,缔约过失与不完全给付均应当是独立于“契约-侵权”二元责任体系的独立责任类型——保护责任。据保护责任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保险法》说明义务之规范,并参照域外法的相关规定,违反适合性义务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原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分析违反适合性义务的具体情形。其次,分析投保人据此享有的权利。其一,损害赔偿请求权。结合我国《保险法》与《合同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不足,并借鉴域外法之经验,论证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要性,以期构建在保险人违反适合性义务的情形下,投保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在举证责任上采用过错推定。再根据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分析损害赔偿的范围。其二,“脱离契约拘束之权利”。根据违反附随义务之法律效果,以及对"“恢复原状”的解释,论证该权利的合理性。并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框架下投保人享有的任意解除权、无条件解除权与撤销权,以及各权利的竞合与不足,以期构建在保险人违反适合性义务的情形下,投保人享有的保险契约终止权。结论与建议部分,通过对全文的整合与归纳,协调各章节所提出的建议,立足于我国现行法框架,并参照域外法经验,体系化地构造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通过拟定具体法律条文,为未来《保险法》的修改提供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8-05-30)

谭媛媛,孙蓉[4](2018)在《互联网保险契约不完全性的利益冲突及其防范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迅速增长、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但是互联网保险生存的根基仍在于契约的存在和得以遵从。然而,契约天生受制于人的有限理性,而具有不完全性。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互联网销售模式下,交易双方缺乏"面对面"信息沟通,其契约不完全性体现得更加突出。互联网保险合同纠纷及其诉讼乃是互联网保险契约不完全性的集中体现。本文从互联网保险诉讼的裁判文书出发,探讨互联网契约不完全性的表现形式及互联网保险契约在现行法律适用中的困境,提出建立和完善互联网保险契约不完全性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的构想。(本文来源于《保险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胡杜妮[5](2017)在《具模糊特征的再保险契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技术创新的日益活跃、新兴产业的不断涌现带来了财富的累计,也导致新风险的应运而生和总风险的增加。保险公司迎来新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加错综复杂的外部风险因素。为了转移部分风险,保险公司必须与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契约,再保险公司需要设定合理的再保险价格确保契约可执行。本学位论文建立严谨的数理金融模型,在再保险价格给定、再保险价格随历史索赔变化、再保险价格随需求变化的逻辑框架下,研究再保险契约的设计问题。首先,假设再保险的价格是给定的,研究保险公司的最优再保险和投资决策。投资可以使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再保险可以转移索赔风险,二者是保险公司资金管理链中不可或缺的两部分。现有文献认为应该将二者结合起来研究。第2章分别在跳跃和近似扩散的索赔过程下研究保险公司最大化终端财富效用对应的最优超额损失再保险和投资决策。研究证明对相对安全载荷高的再保险契约,用扩散过程逼近跳跃过程会造成再保险策略的较大偏差。更重要的是,当索赔过程和风险资产的价格过程相互独立时,最优再保险和投资决策总是相互独立的,所以对保险人而言,再保险和投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优化问题。其次,假设再保险价格随历史索赔发生变化。奖惩制(再)保险契约是最常见的契约形式:当客户的索赔超过提前设定的量,保险公司在下一时期增加保险费作为对客户的惩罚;否则减少保险费作为对客户的奖励。本文第3章提出了连续时间的外推索赔期望模型:对历史索赔和初始估计的索赔期望值进行指数加权构建动态更新的索赔期望模型,如果近期索赔上升或下降,外推者认为它会继续保持这种上升或下降的趋势。这使得按照期望保费原则定价的再保险契约具有奖惩特点,并且满足行为个体更关注近期索赔的特征。研究发现:与缺乏外推偏见的标准最优风险自留不同,外推的最优风险自留水平随着决策时点增加而不是减少;外推期望给保险人提供了一种类似于再保险的保护,当外推期望增加时,保险人减少再保险需求。假设再保险价格随需求和模型模糊性变化。再保险契约涉及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双方的利益,尽管第3章的外推期望导致随索赔变化的再保险费,但是单位风险的价格不会随着需求改变,这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只考虑了保险人的利益。而且前面两章的研究假设保险人仅仅面临风险。风险是指状态变量的概率测度是已知的,而模糊性是指状态变量的概率测度是不确定的,二者对决策者的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再保险通常承保的是巨灾风险,可供利用的历史数据较少,采用单一的概率测度难以精确刻画真实的索赔过程。所以寻找合适的方法设计稳健的再保险契约,使得在模型不确定条件下契约依然能有效保护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是至关重要的。第4、5、6章引入模型的模糊性,并结合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利益,使用委托代理理论框架研究稳健的比例和超额损失再保险契约设计问题。委托代理理论给出了确定再保险相对安全的一般性方法,本文用再保险相对安全载荷刻画再保险价格。在满足保险人的激励相容条件下,再保险人设计稳健的再保险契约最大化自身效用。第4章假设索赔服从带漂移的扩散过程且漂移项是不确定的,在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分别存在信念扭曲,以及二者同时存在信念扭曲的情形下研究了稳健的比例再保险契约。结论显示具有决策权利的再保险人不会被动的接受固定的再保险价格和随时间减少的再保险需求,他动态降低再保险价格,使得比例再保险需求维持在一个固定的水平;模糊厌恶的决策者认为真实的索赔额大于参照值,所以模糊厌恶的再保险人提高再保险价格,模糊厌恶的保险人提高再保险需求;在扩散近似模型下,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模糊厌恶等价于增加他们各自的有效风险厌恶水平;忽略模型模糊性对再保险契约的影响会造成较大的效用损失。最后,假设保险索赔是一个跳跃过程且跳跃强度是不确定的,在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分别是模糊厌恶的条件下,研究稳健的比例和超额损失再保险契约。研究发现尽管保险人或再保险人的风险厌恶和模糊厌恶的变化使决策行为产生相同的变化趋势,但是模糊厌恶不再等价于增加有效风险厌恶;比例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的价格随时间递减,再保险需求不再是常数,而是随时间递增;超额损失再保险的价格高于比例再保险的价格;当存在模型模糊性时,保险人的风险厌恶水平较低或者是再保险人的风险厌恶水平较高,对保险人而言,比例再保险契约优于超额损失再保险契约,否则,相反的结论成立。(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7-10-31)

马本江,杜彦龙[6](2017)在《事前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带保证金的两期保险契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的逆向选择问题,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建立带保证金的两期保险契约模型,该模型将保证金、风险保证期作为甄别工具,对投保人风险类型进行甄别,给出了可以产生分离均衡的斯彭斯-莫里斯分离条件。分析结果指出R-S基本保险模型是所建模型的特例,因此所确定的保险契约给低风险投保人带来的福利不劣于基本保险契约,并通过数学证明给出了前者相对于后者帕累托改进的充分条件;最后以算例形式对各类保险契约的效用进行比较,结果显示最优时带保证金的两期保险契约不仅是部分保险契约的帕累托改进,同时也是其他几种典型保险契约的帕累托改进。(本文来源于《保险研究》期刊2017年06期)

产慧贤[7](2017)在《基于古建筑群的火灾保险契约设计及其防灾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中国古建筑群频发火灾事故,损失惨重,令人扼腕。古建筑群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安全工作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生命线。探究火灾事故发生原因,发现人为因素占据首要地位。保险具有分担风险、经济补偿的功能,通过参与保险积极引导投保人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实施防灾措施。同时加强政府、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叁方合作实现共同防灾减灾以达到保护古建筑群的终极目的是文章的立意之本。以往保险合同设计只关注于被保物发生灾害概率和损失大小,分担了投保人的经济损失,并没有达到引导积极防灾的目的,投保人反而会降低自身防范措施,产生道德风险行为。为了引导投保人积极防灾减灾,本文创新性的把"委托一代理"理论的分布函数参数化方法结合绩效机制、博弈论模型,构建了 "激励一监督一奖惩"一体化的模型设计,督促投保人落到实地的保护行动。首先在相当于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基础模型中,不考虑投保人防灾行为的契约设计,得到帕累托最优、赔付函数与损失、保费的性质结论。其次考虑投保人防灾努力的契约设计,论证得出投保人净收益与实施防灾努力的负向趋势。引入激励策略之后,对比基础模型得出"防灾努力一激励"模型达不到最优条件,并且加大了投保人的风险分担,有刺激投保人实施防灾努力的作用。对委托代理双方的风险偏好的拓展,给予双方风险分担的影响更多参考价值。最后结合绩效机制的"监督一奖惩"策略后的保单设计,运用"委托一代理"理论的分布函数参数化模型验证了实施监督策略的可行性,接着在分布函数参数化模型中加入具体监督奖惩措施,得到重罚可以预防欺骗的结论。同时借鉴博尔奇经典博弈模型结合绩效机制,研究了双方的混合策略均衡点以及最优保费的影响因素,可以得到利用保费杠杆经济因素调控投保人的防灾行为。综合上述模型结论以及政府在古建筑群中的引导性防灾角色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得到管理启示,旨在达到全民共同保护古建筑群完整的目的。(本文来源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期刊2017-05-04)

马本江,徐赛雪,许民利[8](2017)在《连续型保险契约的混合模型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保险市场上普遍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假定风险类型和努力水平均连续的情形下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分别建立了纯逆向选择模型、纯道德风险模型,并在二者的基础上给出了连续型保险契约的混合模型,研究了各模型所对应的保险契约的性质和所达到的保险程度.研究指出:当仅存在逆向选择时,随着代理人风险的提高,最优保险契约要求其交纳的保险费率严格单调递增,委托人需要赔偿的比例也是严格单调递增的;当仅存在道德风险时,最优保险契约要求代理人所受的实际损失是意外事件造成损失的递增函数,而最优保费小于损失的期望值;当同时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时,最优保险契约要求部分保险,与单独存在道德风险时相比,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严格减少,所得效用严格降低.(本文来源于《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期刊2017年04期)

周端继,秦进[9](2016)在《基于供应链成员风险态度的保险契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考虑到传统的两级供应链中的批发价格契约不能协调供应链,导致供应商和零售商利润低.从供应链成员风险偏好的角度出发,提出一种结合保险机制的供应链契约.该契约以批发价格契约模型为基准,引入担保价格r和零售商承担风险损失的比例θ这两个特征参数来刻画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特征.研究表明,引入该契约能够在协调供应链的同时提高供应链的整体利润.此外,也考虑了供应链成员的风险偏好和议价能力对供应链超额利润分配的帕累托效应.(本文来源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11期)

杨云雪,王燕霞[10](2016)在《道德风险条件下的最优网络安全保险契约模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信息非对称性导致网络安全保险市场运行效率下降问题,进行了网络用户道德风险条件下的最优网络安全保险契约模型研究,使用委托代理理论建立了此类网络安全保险契约分析模型并对其性质进行了讨论。证明了不存在网络用户道德风险时,最优网络安全保险契约可以实现风险分担的帕累托最优并要求完全保险,此时最优网络安全保险费等于网络安全事件造成损失的期望值;存在网络用户道德风险时,最优网络安全保险契约不能达到风险分担的帕累托最优并要求部分保险,此时最优网络安全保险费小于网络安全事件造成损失的期望值。(本文来源于《高技术通讯》期刊2016年Z1期)

保险契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于Bonus-Malus System设计的保险契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假如投保人在前一阶段索赔次数较少,再次投保时在不降低事故赔偿的前提下减少其保费,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鼓励投保人努力避免事故的发生。将免赔额和索赔次数结合起来设计单阶段的保险契约,随着索赔次数的增加,改变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从而使投保人实现效用最大化。研究指出:不存在道德风险时,随着索赔次数的增加,为了使投保人获得Pareto最优,保险契约中免赔额的取值应逐渐减少;存在道德风险时,随着索赔次数的增加,为了使投保人获得最优效用,保险契约中免赔额的取值应逐渐增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险契约论文参考文献

[1].马本江,杜彦龙,周雄伟.基于事前非对称信息的带保证金的保险契约模型[J].系统工程学报.2018

[2].马本江,杨璇,邱春光.存在道德风险条件下免赔额和索赔次数的保险契约设计[C].2018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国际年会论文集.2018

[3].张晓萌.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

[4].谭媛媛,孙蓉.互联网保险契约不完全性的利益冲突及其防范机制[J].保险研究.2018

[5].胡杜妮.具模糊特征的再保险契约研究[D].湖南大学.2017

[6].马本江,杜彦龙.事前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带保证金的两期保险契约研究[J].保险研究.2017

[7].产慧贤.基于古建筑群的火灾保险契约设计及其防灾建议[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7

[8].马本江,徐赛雪,许民利.连续型保险契约的混合模型设计[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7

[9].周端继,秦进.基于供应链成员风险态度的保险契约研究[J].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报.2016

[10].杨云雪,王燕霞.道德风险条件下的最优网络安全保险契约模型研究[J].高技术通讯.2016

论文知识图

考虑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情况下的保考虑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情况下的保日本森林国营保险契约及补偿情况保险契约关系者信息取得如图3-...不公平保费率下的部分存款保险契约5-1 纯逆向选择情况下的保险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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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契约论文_马本江,杜彦龙,周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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