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形式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成文法,不成文法
形式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朱晓炜[1](2019)在《论法的形式·效力·适用——以法的形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法的形式、效力、适用是法的本体论问题,本文主要以法的形式为视角去研究法的本质,主要从叁个方面去理解法的形式,了解它的核心内涵。法的形式是法理学研究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可与法的渊源混淆而谈,它的存在必定有自己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吕江[2](2019)在《从国际法形式效力的视角对美国退出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制度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退出《巴黎协定》,然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美国并未真正退出该条约。因为《巴黎协定》的条文规定明显限制了美国的退约行为。对此,国际法形式主义理论认为,正是基于法律形式的存在,国际法对美国的退约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制度粘性。未来,对中国而言,一方面,应重视《巴黎协定》后续规则构建中的形式要件,积极把握规则设计的剩余权力。另一方面,也应与美国开展富有成效的对话与沟通,以期促成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本文来源于《中国软科学》期刊2019年01期)
李璐[3](2018)在《论法的形式·效力·适用——以法的效力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法的效力角度,首先阐述了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的概念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其两者是法理学中间一对重要范畴,将其两者进行比较加深了人们对于法律效力和实效的理解,并由此提出了关于在法的运行过程中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之间产生的空距或裂缝,并对其进行原因分析。最后在一定程度上就两者之间的空距缩小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4期)
黄全[4](2009)在《论行政行为形式效力之完全公定力——兼论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不适合我国》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公定力理论混淆了"法安性"与"法实质正当性"在不同层面上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要求,民众对无效行政行为实施防卫权的前提模糊、效果不理想,不符合我国民众对公权力行为的传统观念及应对行为模式,不适宜移植至我国内地。完全公定力理论承认所有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通过系统的解决途径,可以解决有限公定力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彭赛红[5](2008)在《合同法定形式效力的比较法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对合同法定形式的效力规定有两大模式:实体法意义的模式与程序法意义的模式。这两种模式差异源于:经济环境的制约、约因制度的影响以及对实体与程序关系的理解不同。从我国的现状分析,不应采用证据要件说,更应借鉴效力要件说。(本文来源于《长沙大学学报》期刊2008年03期)
方兴业[6](2006)在《政府应建立公共信息互动平台》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方兴业)《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昨天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修改稿根据委员们在上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立法机构的调研情况作了修改,使法规草案更加完善。其中法规修改草案规定,公民在改革中如果利益受损可获得(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06-01-17)
张德芬[7](2003)在《合同法定形式效力比较及我国立法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做出了许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规定 ,但由于对法定形式的法律性质和效力缺乏明确规定 ,引起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上的诸多不同理解和做法。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 ,补充规定“缺少法定书面形式的合同无效” ,修改第叁十六条的“合同成立”为“合同有效” ,删除第四十四条关于批准、登记生效的规定 ,使我国合同形式的法律趋于完善成为必要。(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03年03期)
蒋平[8](2002)在《电子证据的形式、效力及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们知道,证据是案件的核心与灵魂。随着信息网络的迅速普及和广泛应用,社会生活中的网络纠纷、网络犯罪越来越多。然而,不论是处理民事纠纷还是打击网络犯罪都离不开电子证据。那么,电子证据的法定形式是什么?效力如何?如何认定?这些问题一直是近年来法学界、司法界关注的焦点。(本文来源于《信息网络安全》期刊2002年07期)
欧世龙[9](2002)在《合同形式效力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效力主要在于对合同成立或效力的影响力。合同形式的效力问题理论界存在成立要件说、生效要件说、区分说和同一说,各说中又有不同的认识。文章对各说或其中的不同认识进行了评析,归纳各说的合理内容,并结合现行立法和实践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观点。(本文来源于《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2年02期)
张春普,张剑锋[10](2001)在《合同法定形式效力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形式效力的学说国内有成立、生效、证据和对抗第叁人效力之论 ,而大陆法系则主张“要件主义”或“证据主义” ,英美法系推行“结合主义”。通过对上述理论的加工和融合 ,本文提出了更适合于一般实践操作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效力主张。(本文来源于《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期刊2001年08期)
形式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尽管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退出《巴黎协定》,然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美国并未真正退出该条约。因为《巴黎协定》的条文规定明显限制了美国的退约行为。对此,国际法形式主义理论认为,正是基于法律形式的存在,国际法对美国的退约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制度粘性。未来,对中国而言,一方面,应重视《巴黎协定》后续规则构建中的形式要件,积极把握规则设计的剩余权力。另一方面,也应与美国开展富有成效的对话与沟通,以期促成全球温室气体减排。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形式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1].朱晓炜.论法的形式·效力·适用——以法的形式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9
[2].吕江.从国际法形式效力的视角对美国退出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制度反思[J].中国软科学.2019
[3].李璐.论法的形式·效力·适用——以法的效力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
[4].黄全.论行政行为形式效力之完全公定力——兼论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不适合我国[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
[5].彭赛红.合同法定形式效力的比较法分析[J].长沙大学学报.2008
[6].方兴业.政府应建立公共信息互动平台[N].深圳特区报.2006
[7].张德芬.合同法定形式效力比较及我国立法的完善[J].学术交流.2003
[8].蒋平.电子证据的形式、效力及认定[J].信息网络安全.2002
[9].欧世龙.合同形式效力问题的探讨[J].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
[10].张春普,张剑锋.合同法定形式效力浅析[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