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制度论文-李秀文

股东诉讼制度论文-李秀文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实证研究,母子公司,双重代表诉讼

股东诉讼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李秀文[1](2019)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基于333个案例样本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强化股东对公司业务的监督权,我国于2005年修订《公司法》中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本文基于对333个有效案例的梳理,发现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几乎所有的案例都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屈指可数。为充分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作用,应当放宽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告的持股比例,修改诉讼费用规定,明确豁免前置程序的范围,新设公司"不起诉理由书"制度。扩大股东查阅权范围,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应对股东取证难之困境。在单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双重代表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李秀文[2](2019)在《母公司股东权益保护视角下我国多重代表诉讼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母子关系公司中,当子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时,有必要赋予母公司股东越过母公司直接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的权利,并建构起行使这一权利的多重代表诉讼制度。多重代表诉讼应当适用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母子公司中,放宽原告起诉要件的同时,明确被告的范围。为防止滥用诉讼,股东的起诉应以母公司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本文来源于《东南学术》期刊2019年06期)

张昊[3](2019)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公司法理论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司法解释《四》对此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对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研究,指出了此制度中前置性程序的部分不合理之处,以及代表诉讼中的弊端,提出了细化相关程序立法,讨论了引入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优势与弊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9期)

艾鹏鹏[4](2019)在《论我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缺乏母公司中小股东对子公司利益受损时的救济路径,因而需要引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弥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这一缺陷,本文分四个部分来论述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一章引言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研究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意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解决公司纠纷、维护股东权益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我国《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围绕单一公司组织结构制定的,在适用到多层次结构公司中存在很多问题。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意义在于规制母公司利用子公司的违法行为,维护母子公司及股东利益。第二章论述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理论基础。介绍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特点、性质,学界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不同观点,反对观点有:违背持续持有原则、单重股东代表诉讼能解决现有的问题,由二重引发对多重代表诉讼的担忧。赞成观点:共同控制理论、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信托义务理论、威慑和补偿理论。第叁章论述了我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缺失,对立法引入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立法缺失表现在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范围狭窄,起诉条件苛刻、股东利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少、母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措施不足。引入的必要性体现在规制控股东的交叉持股、关联交易等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第四章论述我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构。适用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条件,母公司利益受损且母公司股东的诉讼目的必须正当。设计前置程序目的是防止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被中小股东滥用。论述了适格原告的范围及例外规定、被告范围,被告的何种行为会被提起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6-10)

卫晓云[5](2019)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代表诉讼是小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合法利益,间接保护自身权益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世界各国(地区)现代公司法上救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2005年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在,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并不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在新《公司法》得以确定后,在司法实践上举步维艰。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案例也是非常的少。但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现代公司的治理和运行的作用是不容置疑。当前,推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我国公司法司法实践而言是具有很大难度。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对比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两大法系国家、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探讨该制度在这两大法系的具体规定与我国的异同,吸收其好的举措,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公司法的立法体系上更加制度、日臻完善,稳步向前。本文从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特征和来源是什么,其与股东个人直接诉讼制度的区别这叁个方向详细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同法系、国家在立法上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是不同的。本文通过分析对比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两大法系国家、我国台湾地区的诉讼主体、程序、结果等内容上的异同,发现该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差异性,对此总结分析,得出结论。而后以这些研究作为参照,与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现行规定中一些不周全的地方,并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得到一些启示。(本文来源于《湖南工业大学》期刊2019-06-04)

李超[6](2019)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5年新《公司法》第152条首次立足于立法视角正视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随着该制度的确立,《公司法》的内容表现出了更强的可诉性,该制度也成为此次修订的亮点。但就目前形势看,历经十余年的司法实践应用,法院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较多问题,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项移植的法律制度,暂且不说其本身制度上的不足,在本土化的过程中,由于经济环境的不同,国家政策的差异,各类型经济交易的形式发生了明显变化,由此引发了更加复杂的问题。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2005年才被第一次写进《公司法》,我国对于股东派生诉讼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成果也较少,且大多数属于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成果更是少之又少。股东派生诉讼以案例形式在国外出现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末,但对股东派生诉讼进行理论及制度角度的研究真正开始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以美国、日本等国为主要代表。美国、韩国、日本等国的学者围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所展开的研究涉及面最广,所形成的研究结论也相对丰富,西方学者对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优势普遍认同,并且已运用到司法实践及判例中。但必须承认的是,这一制度投入于实践所发挥的功能性还有待进一步挖掘。为提升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践价值,保障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保障作用,本文通过对有关案件进行整理分析,基于多个维度对该制度的应用现状问题进行论述,通过研究发现,股东派生诉讼的数量逐年递增,并且案件多发于东南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涉案公司多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对原告的诉讼资格的严格限制,几乎没有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被告类型以及范围,本文支持采取广义解释,此外,本文还对前置程序及其豁免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对于和解与调解程序、撤诉与反诉应当进行适当的司法干预等,最后结合司法实践的经验提出若干完善对策。在本文的研究中将运用实证分析法,从总体到个体,对所选取的案例进行分析,采集的研究样本范围为1993-2018年,总共49宗具有代表性的股东派生诉讼案件,试图从案件的总体情况、诉讼主体、适用条件及诉讼程序等各方面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具体应用,并结合现有缺陷提出优化建议。(本文来源于《石河子大学》期刊2019-06-01)

吴媛媛[7](2019)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既可以优化现代母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又能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产生重大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集团化的公司结构越来越多,美国、日本和其他国家已经承认了这种制度。近来我国母子公司的数量也在逐年的增多,并且公司经营的形式也日益的多元化,导致实践中侵犯股东权益的案件日益剧增,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出现,现有法律规定的缺陷已经显现出来。实践中仅凭现有的股东代表诉讼,已经无法解决部分问题,各方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可以称之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衍生品”。其独特性在于可适用在母子公司之间。既然是衍生品,那么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某些规定,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中,还是可以使用的。但作为一个实践需要的新制度,自然有其特别之处。所以在为该制度设计具体程序时要有别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学界对该制度是否有存在的价值各抒己见。尽管没有一个完美的理论可支持该制度的存在,但拒绝我国适用该制度的理由也不能被找到。我国已经出现过这样的案例,如媚若诗与蔻薇尔案。因我国现有制度的缺陷,导致这类案件还不能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为了保护母子公司结构中,利益遭受损害的公司或股东,在我国构建该制度是必要的。本文通过分析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不同理论学说,以及实践需要的表现,以此论述并肯定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价值。美国和日本作为法律比较完善的国家,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认可了该制度的价值,所以本文对美国、日本的该制度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研究,以期获得先进经验。本文的研究重心放在了第叁部分,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给出了我的设计方案,明确了该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前提条件、诉讼主体的范围以及考虑到该诉讼的派生性,还为其设置了前置程序。期许该制度能早日在我国落实,以保障各方利益。(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张程梅子[8](2019)在《我国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法律制度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企业集团化的稳步发展,母子公司的运营模式逐渐转变成为其中常见的一种。对于母子公司的权益保障和行为规制应该是其中要义,子公司一般是被母公司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情况下,母公司在其子公司旗下拥有一部分的股权,当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就会对子公司起到控制作用,这会导致子公司的上层组织与母公司上层的实际控制人员高度一致或者关系甚密。现实中出现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的利益纠纷增多,引发的法律案件不胜枚举。法官在判案时也亟需更多规则来净化企业成长的健康环境、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应对这种需求,我国目前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其他诉讼制度,还不足以解决问题。国内学者在研究双重代表诉讼制度时,更加注重挖掘它本身的立法价值,学习其他国家对制度具体是如何构建的,但是这样一个制衡公司发展,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目前仍然不能被国内立法者所接纳,肯定有着立法者的理论和现实方面的顾虑,不免让人思考这个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最高法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修改稿也仅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了具体的进一步规定,最终仍然没有将股东的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纳入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五)也并未提及。本文将通过五章探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在绪论对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研究的背景和意义进行阐述,将本文的行文思路和研究方法进行说明。第一章由双重代表诉讼的理论基础展开,通过对学者不同角度的正反理论分别进行辨析,对这一制度实行的合理性进行总结。第二章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案例着重明确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叁章主要是借鉴国外经验,分别从成文法国家和判例法国家吸取符合我国制定的法律要件和理论支撑,为我国立法所用。最后一章在结合上述绪论和叁章内容的基础上,对该制度进行合理合法的设计:从双重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主体条件和费用承担方面进行了创新性设计。(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孙思涵[9](2019)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司集团化和母子公司化普及的现代公司运营模式下,传统单一的股东结构有所改变。多层级的公司结构下,单一模式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显露出了局限性。若子公司的管理层违反对公司的信义义务实施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基于母子公司间密切的利益关系,子公司利益受损后会影响母公司和母公司股东的权益。而子公司的管理层多是由母公司所安排的,按母公司指令进行经营管理,因此无法期待母公司会以子公司股东的身份对违法行为人提起代表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母公司中小股东无权代表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现实中已经有许多案例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和公正的判决。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司法》第151条试图采用扩张解释的方法导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以期促进母子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保护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尽管在正式稿中并未保留该条文,但已体现出我国对这一制度积极探索。鉴于这种情况,文章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研究对象,从现实中许多母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缺失的案例为研究落脚点,探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的价值,提出在我国构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文章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这一制度的特殊性,其在怠于追责的原因、权利义务的关系以及对公司人格忽视程度方面都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所差异。在对实务中相关案例进行总结后,探析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所在,这一制度与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目的相契合,有助于以责任追究机制的落实改善公司的治理,保护多层级公司架构下的股东权益,弥补股东代表诉讼的漏洞。通过对比分析美国和日本两国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方面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立足实际,寻找可借鉴之处。提出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引入这一制度存在局限性,应以修改《公司法》的方式作为该制度的导入路径,构建一个独立于现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外的新制度;此外,在制度的具体设想方面,应考虑到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条件、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以及前置程序的设置叁个层面。(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沈文文[10](2019)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产生于英国判例法,目的是给予中小股东维护公司和自身利益的途径,同时还可以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制度完善,该制度在世界上不少国家均有发展。我国在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中首次引进,以法律形式出现,对旧《公司法》形成了有效补充。在第151条中对该制度做出了相关规范,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2006年《公司法》解释(一)第4条、2016年《公司法》解释(四)第23条至第26条也做出了细化规范,但在理论与实务界仍有一些争议。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该制度在具体社会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适用问题仍需解决。比如:关于被告的范围以及行为人的侵权类型的争议;关于原告资格的讨论、前置程序中的一些例外情形和“紧急情况”的规范、诉讼费用的承担是否抑制了股东提起诉讼的积极性等,这些问题仍需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做进一步的细化。本文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部分:介绍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的基本理论,包括制度的概念、价值功能以及产生和发展。对该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知识以及应然产生的价值有大致了解。第二部分:介绍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理论上的争议、实践中遇到的困境。在理论上,学者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是否过于严格,诉讼费用的承担是否合理争议较大;在实践中,存在被告范围界定不明确,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类型不明确,诉讼管辖不明确,前置程序设置待完善,等问题。通过对该制度理论上争议问题的归纳,及在公司及司法实践中困境的总结,与制度的应然状态进行对比,从而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第叁部分:介绍了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以德国与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立法与实践,了解这些国家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态度和实践效果,其中,英国作为该制度的起源国,发展并不理想,反而在美国较为繁荣,日本和德国是在结合本国实际的基础上引进该制度,均具有一定程度的限制,通过对几个国家的对比研究,主要是从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方面在实践中对该制度发展是否活跃的影响。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如何结合本国实际来有选择的吸收、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试图探寻完善我国制度建设的路径。主要有叁个方面:健全主体资格,包括完善原告规则、健全被告资格;完善激励机制,比如合理分配诉讼费用的承担,给予原告适当补偿;完善约束机制,如健全前置程序,引入担保制度。(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股东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母子关系公司中,当子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时,有必要赋予母公司股东越过母公司直接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的权利,并建构起行使这一权利的多重代表诉讼制度。多重代表诉讼应当适用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母子公司中,放宽原告起诉要件的同时,明确被告的范围。为防止滥用诉讼,股东的起诉应以母公司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诉讼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李秀文.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基于333个案例样本的分析[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李秀文.母公司股东权益保护视角下我国多重代表诉讼制度构建[J].东南学术.2019

[3].张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9

[4].艾鹏鹏.论我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构[D].南昌大学.2019

[5].卫晓云.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D].湖南工业大学.2019

[6].李超.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实证研究[D].石河子大学.2019

[7].吴媛媛.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9

[8].张程梅子.我国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9].孙思涵.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9

[10].沈文文.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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