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代议机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机关,陕甘宁边区,美利坚合众国,代表,苏维埃,议会,代议制。
代议机关论文文献综述
上官丕亮[1](2018)在《各国宪法中的代议机关》一文中研究指出各国宪法一般都对代议机关的名称、性质、构成、产生、任期、人数、会期、内部组织、职权等作出规定,在此介绍外国宪法关于代议机关的普遍性规定,或许其中一些有益的经验对我国人大制度的建设及宪法的实施与完善有所帮助。一、代议机关的名称与性质代议机关,又称代表机关,是指由人民通过选(本文来源于《人大研究》期刊2018年11期)
刘妤[2](2016)在《秘密还是公开——代议机关的表决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方式以秘密表决为基础,以公开表决为例外,相关法律对表决方式的规定不完善、有疏漏,理论界也鲜有研究。2000年3月24日,我国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释字第四九九号解释",宣告1999年9月5日,台湾地区表决通过的《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及第十条修正条文"违宪"、无效。其理由之一为:"国民大会"于"民国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以无(本文来源于《人大研究》期刊2016年09期)
刘妤[3](2016)在《秘密还是公开——代议机关的表决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代议机关主要通过开会履行议事职责,通过表决形成最终决议,公开或秘密的表决方式能影响民主的进程,影响决策的结果。表决方式和特定国家的历史发展、民主程度有关,同时也和待表决的特定事项相关。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方式以秘密表决为基础,以公开表决为例外,相关法律对表决方式的规定不完善、有疏漏,理论界也鲜有研究。本文试图梳理公开和秘密表决的确定依据,研究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现状,探索其发展前景。(本文来源于《长江论坛》期刊2016年04期)
袁铭阳[4](2016)在《中美代议机关的表现形式的比较——基于国家结构形式视角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代议制在现代国家普遍推行,但是由于国家结构形式的差异,其代议机关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中美两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与美国的两院的代表人员的组成方式也是各有差异,但这两者却都符合了国家的需要。(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25期)
韩伟[5](2016)在《陕甘宁边区民主代议机关的历史演进》一文中研究指出陕甘宁边区的民主代议机关经历了从苏维埃到议会,再到参议会,又到人民代表会的历史演进。它不仅是名称与形式上的变化,更是中共领导下的民主建设实质上的大转变。这一转变,是特定政治、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同时也反映出中共始终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民主理论的一贯性,以及努力追求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民主的艰辛历程。中共在陕甘宁边区的民主实践,也为后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本文来源于《党的文献》期刊2016年03期)
叶群[6](2016)在《试论代议机关的公开表决与秘密表决》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规模的不断扩大,直接民主赖以存在的土壤不复存在。代议制作为一种间接民主的实现形式应运而生。代议制是现阶段实现间接民主的最佳方式。而代议制的核心便是代议机关,代议机关的良好运作才能使得代议制功能得到发挥。没有代议机关,代议制就失去了其价值和意义。代议机关在运行过程中必须接受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外部的监督就在于人民对其进行的监督,这是由代议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所决定的。代议机关进行工作和运转的一大内容就是议决。表决就是代议机关对议案作出最后决定的关键环节。表决方式以是否被外界所知晓而划分为公开表决与秘密表决,现行的表决方式中除了无记名投票和无记名的电子表决器表决以外都属于公开表决的范畴,常见的表决方式有欢呼表决、鼓掌表决、口头表决、起立表决、分组或分门列队表决、无异议表决、掷球或作记号表决、举手表决、唱名表决(点名表决)、投票表决、表决器表决等。根据现代民主理论,代议制运行的两大基石之一便是代表记名表决,记名表决即要求议员和代表在表决时要公开进行,原因之一便在于代表和议员表决时行使的表决并不是仅代表他们个人的,而是代表着选民的。公开是代议机关议事活动的主要原则。公开表决是符合现代民主要求的,公开表决能保障选民在充分了解代议机关表决活动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但是若是在民主还未足够健全的环境下,它也有本身难以克服的弊端,在公开的情况下,表决者会有来自选民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内心的畏惧。确保公开表决能够使议员和代表自由地行使权力,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力要真正来自于选民,二是通过多种渠道充分保障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秘密表决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即它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表决自由,保证其做出表决时不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同时,秘密表决也能保证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样地,秘密表决也有弊端,即秘密表决只是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布,视选民的监督权于不顾。放眼世界,第一个将议会公开的原则通过法律途径建立起来的法国就是以举手表决为主要表决方式的,英国以分门表决作为正式的公开表决方式,德国采取更为细致的分门表决与记名投票表决,美国作为西方国家里民主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其表决方式众多也始终以表决器记名表决为常态。国外代议机关是以公开表决为原则的,以秘密表决为例外。再将视野放到我国的港澳台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以点名表决为主,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偏向于公开表决,并且两者都会将议员表决时的情况做好记录,公布在网站上供选民进行查阅和监督。台湾地区也以公开表决为主,且对于人事问题也会采取公开表决的方式。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方式可以分为叁个阶段,一是公开表决与秘密表决并存阶段,在该阶段存在鼓掌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表决;二是单一的鼓掌表决阶段,在该阶段表决已经沦为了一种形式;叁是表决方式的恢复期,并且电子表决器这种新方式出现并得到推广使用。现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关于表决方式的规定是倾向于秘密表决的,虽然其中也有举手表决方式这种公开表决的规定,但是随着近年来全国人大表决议案使用的都是电子表决器表决以及地方逐渐推行使用的情况来看,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是以秘密表决为主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方式也以秘密表决为主,但是各地做法不一,有针对不同议案进行不同表决方式使用的,也有完全使用秘密表决方式的。我国之所以以秘密表决为主要表决方式,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民主意识增强代表渴望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秘密表决迎合了他们的需要;二是陈少敏案带给我们的影响和反思;叁是我国代表对选民负责的责任不清晰。现阶段,我国秘密表决仍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民主和法治意识较弱,现行制度框架下我国很多代表本身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国代表的专职化程度较低。这些方面的原因使得秘密表决在我国进行有关人事表决时还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现阶段我国的秘密表决不仅适用于对人的表决当中,其他的大部分议案也都是采用秘密表决的方式来进行的,这不利于选民进行监督,同样也不利于增强代表和委员的责任感。在我国的认识与实践中存在着盲区和误区,有学者不断提出要废除举手表决这样的公开表决方式,也有学者提出要给表决器“加盖”,认为只有充分保证代表和委员在表决时是秘密进行的,他们才能够自由地作出表决,这样才是真正的民主。造成这样的原因在于我们没有认清选民的投票选举与代表的表决这两者的区别。选民的选举投票只是个人的行为,使用秘密表决方式能够保证其自由地行使民主权利,而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代表行使权力是应当受到监督的,在表决时进行公开才是真正符合代议制的内在要求的。我们需要正确地看待公开表决,不应一味地否定,笔者认为,公开表决才是真正能够做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表决方式。因此要对我国现行的表决方式进行适当的改革,主要从以下叁个方面来做,第一,以立法方式肯定公开表决,恢复公开表决的应有地位;第二,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实行公开表决原则,以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履职能力;第叁,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促使表决公开接受监督。(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26)
史全增,查志刚[7](2014)在《论代议机关对规制机构不作为的统制——现代问题与传统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代议机关对规制机构的统制,可以将议会审议与民主监督融洽地结合起来,建构一种基层化治理的路径,从而形成一种权力监督的闭环链条,摆脱自上而下的信息失真和权力变异。(本文来源于《人大研究》期刊2014年09期)
陈志英[8](2012)在《宪政范式下的预算权结构研究——以代议机关预算权为核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权力的背后资源,财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权力的效能,财政资源因此成为权力的核心要素之一,对财力资源进行分配的预算制度也因此成为各项权力斗争的关键阵地和场所。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国政治制度的性质和特征都必然要得到预算权结构的支持和反应。因此预算制度、预算权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宪政意义,也非常有必要以宪政范式来进行研究和构建。从宪政民主和分权的范式出发,应紧密以代议机关的预算权为核心来构建预算权结构。代议机关的预算权应贯彻到预算活动的全过程中,并获得法律、制度以及组织的切实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3期)
高波[9](2011)在《中美代议机关财政权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代议制民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之一。代议机关有一项最古老而又传统的权力——财政权。这项权力的运用也被认为是代议制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与动力之一。当今世界,各国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因为国情的不同而有着深刻差异,但只要是民主政治的国家,有一点应该是相同的,这就是财政收入和支出必须得到民选机关的审查和批准,无论它被称为议会还是国会,或是如我国称之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议机关财政权的合理分配以及掌控,既是法律层面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宪法相关问题,也是政治层面上非常重要的宪政相关问题。本文以中美代议机关财政权作为研究对象,在界定基本概念的前提下,探讨各自财政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路径和合理性,深入探讨两国代议机关财政权的建构逻辑,分析两国代议机关财政权的运作机制,比较其在不同的权力模式下所体现的不同特点,并探讨各自面临的问题及相应的改革机制。研究重点围绕在中美两国代议机关对于财政权的掌控和监督过程,将美国议会财政权的行使机制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监控制度之间做全方位的对比,即对二者运行模式、产生原因、理论逻辑、历史变迁与完善路径进行梳理和总结,在验证代议制民主与财政之间的理论与历史逻辑关联的同时,客观评价中美代议机关财政权行使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表现,最终目的是为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出理论贡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1-12-01)
韩伟[10](2011)在《代议机关司法监督的美国模式及取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源自"马德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制广为人知,由此也给人一种印象,似乎美国的司法权极大,不仅可以审理自己管辖的案件,还可以依据宪法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实际上,美国式的宪政制度更为关键的一点是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这种保障,不仅仅是通过司(本文来源于《人大研究》期刊2011年03期)
代议机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方式以秘密表决为基础,以公开表决为例外,相关法律对表决方式的规定不完善、有疏漏,理论界也鲜有研究。2000年3月24日,我国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释字第四九九号解释",宣告1999年9月5日,台湾地区表决通过的《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及第十条修正条文"违宪"、无效。其理由之一为:"国民大会"于"民国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以无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代议机关论文参考文献
[1].上官丕亮.各国宪法中的代议机关[J].人大研究.2018
[2].刘妤.秘密还是公开——代议机关的表决方式研究[J].人大研究.2016
[3].刘妤.秘密还是公开——代议机关的表决方式研究[J].长江论坛.2016
[4].袁铭阳.中美代议机关的表现形式的比较——基于国家结构形式视角的解读[J].商.2016
[5].韩伟.陕甘宁边区民主代议机关的历史演进[J].党的文献.2016
[6].叶群.试论代议机关的公开表决与秘密表决[D].华东政法大学.2016
[7].史全增,查志刚.论代议机关对规制机构不作为的统制——现代问题与传统进路[J].人大研究.2014
[8].陈志英.宪政范式下的预算权结构研究——以代议机关预算权为核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
[9].高波.中美代议机关财政权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2011
[10].韩伟.代议机关司法监督的美国模式及取鉴[J].人大研究.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