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批露制度论文-韩伯棠,连浩,杨业功

信息批露制度论文-韩伯棠,连浩,杨业功

导读:本文包含了信息批露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会计信息,会计信息市场,监管,制度。

信息批露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韩伯棠,连浩,杨业功[1](2004)在《会计信息批露与证券市场监管的制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 前 中国 股 票 市 场遭 遇 盛 世 危机 ,许 多学 者 从 加 大监 管 力 度 等角 度 提 出 了自 己 的 意 见。 本 文 认 为会 计 信 息的 披露 与 证券 市场 监 管之 间存 在 着必 然联 系。 重要 的是 能 够在 加大 监 管力 度的 基 础上 ,分 析会 计 信息 披露 过 程中 的委 托 代 理关 系 ,从 而 构 建 一 种 以 市 场 机 制 为 主 体 的 会 计 信 息 披 露 机 制 ,改 变 宏 观 监 管 的 方 式 ,从 而 从 制 度 上 保 证 会计 信息 披 露的 真实 性 ,提高 证 券市 场监 管 的有 效性 。(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4年03期)

谢海芳[2](2004)在《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批露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论文的主要观点: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不仅是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商业银行提高其经营绩效的重要推动力,加强商业银行系统运作的透明度,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的共识。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经营信用货币的特殊企业,从理论上讲,它与其他企业一样存在着信息披露的动机,包括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和强制性信息披露动机。自愿性披露动机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动机;而强制性披露动机则是基于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为保护市场相关参与主体的利益而由监管当局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一种动机。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属于高负债企业,而且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存款人;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因此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无论是对商业银行自身还是监管当局来说,信息披露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既然从理论上讲,商业银行存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两种动机,那么,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也理应包括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两方面的内容。但考虑到我国银行业市场化程度不高,强制性信息披露应是目前的最佳选择。建立商业银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初衷是保护投资者(存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但是,如果强制性信息披露过多地强调信息使用者(投资者)的利益而忽略信息披露主体——商业银行的利益,那么它在维护投资者公平的同时,势必会有损商业银行的合法利益。显然,这不是“帕累托最优”,也不应该成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追求的目标。同时,如果强制性信息披露损害到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利益,那么商业银行势必缺乏信息披露的内在动力,即使迫于监管当局的压力勉为其难地进行了信息披露,也是徒有其名而无其神,达不到信息披露应有的效果。因此,银行监管当局在推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两个标准,即“有效性”和“适度性”。有效是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如果商业银行披露<WP=4>的信息无效,则对信息使用者而言就失去了决策参考的价值,通过信息披露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也就无从谈起。适度是披露行为所要掌握的分寸,它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在推行强制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在保证“有效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信息披露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成本收益。只有当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边际收益大于其边际成本时,信息披露才是卓有成效的。有效和适度两个标准是辨证统一的,有效是适度的前提,适度是有效的控制条件,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2002年以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来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上市银行主要参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非上市银行也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但随意性较大。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向法制化建设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是,从2003年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充分,内容失真,披露不及时,披露渠道不畅等,所有这些都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低下、技术水平落后,银行监管当局监管不力,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为了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应充分发挥监管当局的监管作用,进一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切实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并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论文的基本框架:全文共分叁章,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与适度性展开分析,第叁章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第一章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概述,主要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动机、意义进行分析,并对目前我国有关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现状作了一个简要的概述。第二章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与“适度性”,对商业银行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的存在性进行了分析,对“有效性”与“适<WP=5>度性”的内涵进行了定性的论述,并结合信息披露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收益成本,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边界。第叁章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论述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在内容、形式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建议。论文的创新:本文的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本文从监管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研究。其次,本文首先将商业银行当作一般企业来看待,从会计学的角度,结合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论证了商业银行存在信息披露的动机,避开了对“商业银行强制性信息披露有无必要”的理论纠缠。第叁,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与适度性问题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收益成本出发,提出了我国商业信息披露的边界。(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04-04-01)

信息批露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论文的主要观点: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不仅是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商业银行提高其经营绩效的重要推动力,加强商业银行系统运作的透明度,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的共识。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经营信用货币的特殊企业,从理论上讲,它与其他企业一样存在着信息披露的动机,包括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和强制性信息披露动机。自愿性披露动机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动机;而强制性披露动机则是基于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为保护市场相关参与主体的利益而由监管当局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一种动机。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属于高负债企业,而且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存款人;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因此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无论是对商业银行自身还是监管当局来说,信息披露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既然从理论上讲,商业银行存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两种动机,那么,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也理应包括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两方面的内容。但考虑到我国银行业市场化程度不高,强制性信息披露应是目前的最佳选择。建立商业银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初衷是保护投资者(存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但是,如果强制性信息披露过多地强调信息使用者(投资者)的利益而忽略信息披露主体——商业银行的利益,那么它在维护投资者公平的同时,势必会有损商业银行的合法利益。显然,这不是“帕累托最优”,也不应该成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追求的目标。同时,如果强制性信息披露损害到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利益,那么商业银行势必缺乏信息披露的内在动力,即使迫于监管当局的压力勉为其难地进行了信息披露,也是徒有其名而无其神,达不到信息披露应有的效果。因此,银行监管当局在推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两个标准,即“有效性”和“适度性”。有效是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如果商业银行披露<WP=4>的信息无效,则对信息使用者而言就失去了决策参考的价值,通过信息披露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也就无从谈起。适度是披露行为所要掌握的分寸,它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在推行强制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在保证“有效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信息披露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成本收益。只有当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边际收益大于其边际成本时,信息披露才是卓有成效的。有效和适度两个标准是辨证统一的,有效是适度的前提,适度是有效的控制条件,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2002年以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来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上市银行主要参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非上市银行也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但随意性较大。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向法制化建设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是,从2003年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充分,内容失真,披露不及时,披露渠道不畅等,所有这些都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低下、技术水平落后,银行监管当局监管不力,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为了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应充分发挥监管当局的监管作用,进一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切实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并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论文的基本框架:全文共分叁章,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与适度性展开分析,第叁章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第一章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概述,主要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动机、意义进行分析,并对目前我国有关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现状作了一个简要的概述。第二章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与“适度性”,对商业银行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的存在性进行了分析,对“有效性”与“适<WP=5>度性”的内涵进行了定性的论述,并结合信息披露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收益成本,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边界。第叁章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论述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在内容、形式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建议。论文的创新:本文的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本文从监管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研究。其次,本文首先将商业银行当作一般企业来看待,从会计学的角度,结合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论证了商业银行存在信息披露的动机,避开了对“商业银行强制性信息披露有无必要”的理论纠缠。第叁,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与适度性问题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收益成本出发,提出了我国商业信息披露的边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息批露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韩伯棠,连浩,杨业功.会计信息批露与证券市场监管的制度分析[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2].谢海芳.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批露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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