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产业应对倾销和反倾销之思考

湖南产业应对倾销和反倾销之思考

郭宁[1]2003年在《湖南产业应对倾销和反倾销之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的运用与完善日益成为国际经贸领域内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反倾销措施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措施。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其他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立案数量持续明显上升,我国针对国外产品的反倾销案立案数量也逐年上升,达到20多起。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如何利用反倾销政策,有效保护国内产业安全?这些问题困扰着政府部门和许多企业。本文首先对倾销的法律概念和倾销的危害性进行理论分析,同时通过图表和数据表明全球反倾销调查数量的持续上升趋势、反倾销调查发起国和针对国的发展变化趋势,以及反倾销调查涉及行业不断扩大的趋势。文章重点放在对湖南省曾遭遇的4个倾销和反倾销典型案例的分析,其中两个是湖南省企业对进口倾销商品提起反倾销诉讼,获得胜利的案例,一个是湖南企业做为利害关系方,受到反倾销诉讼影响的个案,另一个是湖南企业出口商品受到国外反倾销诉讼,中途放弃的案例。通过对这四个性质不同案件的分析,在总结了一般性应对措施的基础上,探寻出结合湖南省省情的应对措施。

曾艳军[2]2015年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叁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廖秀健[3]2006年在《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倾销与反倾销问题一向是国际贸易领域容易引发争议的敏感问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伴随着国际市场的日益饱和,同时鉴于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给各国经济造成危害,国际上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之争愈加激烈。在国外对华掀起的反倾销浪潮中,美国扮演了“领头羊”的角色。反倾销问题已经成为中美经贸关系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一,其政治意义恐怕己超过了经济意义。目前美国不但是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也是反倾销立法最完善的国家。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相比,我国的反倾销立法相对滞后,加强对美国反倾销法研究,无论是有效应对美国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愈演愈烈的反倾销调查,还是借鉴美国成熟的反倾销立法完善我国的反倾销立法,抵制外来的大肆倾销,均具有其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通过国际经济学、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以及特殊利益集团理论、国际制度理论就美国对华反倾销及其对我国的经济、贸易救济政策影响作全面的法经济学分析,辅之解剖麻雀式的案例分析方法对刚刚结案的美国对华涉案金额最大、最为典型的虾类农产品反倾销一案进行深入细致的法经济学剖析。同时,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整理与研读现有中外文献资料和案例,到出口企业以及反倾销主管部门、有关出口商会进行调查研究的前提下,紧密结合WTO反倾销规则,以美国法律体系为背景,全面阐述和分析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以此为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指控寻找法律对策。通过美国对华农产品典型案例剖析,深入分析中美农产品贸易状况、农产品反倾销的现状、特殊性原因,对于有效预防和应对国际农产品反倾销,促进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健康发展,保证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稳健增长具有积极的意义。全文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言,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反倾销国内外研究的文献综述,以往研究的不足,本文的研究方法、框架结构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章倾销与反倾销的法经济学分析。该章首先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对倾销与反倾销的内涵给以界定;然后就学术界对倾销与反倾销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梳理。接下来对本文的研究方法——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理论给以了介绍;最后运用博弈理论对倾销与反倾销进行了经济分析,为以下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叁章美国反倾销法律规则及其经济分析,分别就美国反倾销立法的历史演变、法律渊源、美国反倾销法与美国其他贸易救济法的关系、美国反倾销法实施机构等立法概况、实体规则、程序规则、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美国的反倾销法近年来的最新发展五个方面对美国反倾销进行了法律分析。美国反倾销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体,实体法包括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反倾销措施、反规避措施等,此部分是美国反倾销法的核心。研究中发现许多文献对公平价值、国内产业、损害等非常重要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有些解释模糊,甚至不准确。在进行了大量研究工作后,对这些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美国的反倾销工作主要由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主要程序时限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诉讼活动才被法律或当局所确认,否则即为无效。结合美国反倾销的最新资料,文章分析了美国的反倾销法近年来的最新发展:2000年10月通过的招致外界强烈批评的美国反倾销新政策——“伯德修正案”以及美国商务部于2005年4月5日公布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更为不利影响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中的单独税率和组合税率的新规定》。同时,从反倾销对美国国内产业、进口商、消费者以及国外出口商、生产商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益进行了经济分析。最后,指出了美国反倾销法具有已演变为最重要的贸易保护政策手段、具有极大的不公正性和随意性、美国对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了美国反倾销措施日益扭曲,恶化了国际市场环境,也从根本上损害了自身利益等方面的特点,但它却具有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显示出其注重程序正义的英美法系的传统特色。美国反倾销法的立法宗旨可谓是恢弘大气,声张正义,可是它的实际执行措施和自己的立法宗旨却自相矛盾。第四章美国反倾销立法对中国影响与对策。结合论文第叁章美国反倾销的法律分析,就中美反倾销法的差异进行了比较研究,找出我国反倾销法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对策,以达“他山石,可以攻玉”之效。第五章美国非市场经济规则对中国的影响与对策。结合论文第叁章美国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的分析,指出它是目前对认定中国出口产品倾销成立影响最大的歧视性规则。但是,通过研究认为,在对待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态度上,我国不应该神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获得美国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同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中国产品的出口问题,它可能使我国遭受更为严峻的反补贴指控;在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时,我国不要急于求成,更不能为了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以更大的经济代价换取对方的补偿。第六章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对中国的影响与对策。在分析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影响、原因的基础上,分别从企业、行业、政府叁方面探索我国应对和防范美国反倾销的对策。认为政府应通过积极的外交途径,将反倾销问题列为双边谈判的重要议题,加深与美国等国的理解与合作,消除其对中国的误解,使其正确认识中国现状,从而改变对中国的反倾销政策。同时,建议我国政府部门应针对国外带有歧视性反倾销调查行为采取有理、有利、有节的“对等歧视的报复措施”,达到以牙还牙之功效。第七章美国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中的立场对中国的影响与对策。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美国反倾销法与国际多边反倾销规则的相互影响,说明美国反倾销法早于国际反倾销法,并对国际反倾销法的创立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文章结合多哈回合部长宣言所确定的反倾销的概念、原则、目标,以及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历程及其谈判各方的主要观点、产生分歧的经济原因。美国特殊利益集团、政治家和选民与美国贸易政策的均衡决策机制决定美国在当前WTO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的立场,从国际制度论、博弈论的角度预测了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结果,指出美国反对反倾销改革的立场会对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产生关键性的影响。对此,提出了中国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中应当采取的立场以及谈判策略的建议。第八章美国对华农产品反倾销典型案例分析。针对美国对华的虾类农产品反倾销案分别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进行了案例分析。对本次美国对华农产品反倾销的原因、反倾销前的市场背景,反倾销后的市场变化以及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益进行了系统的经济分析,对美国反倾销法的各项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进行了法律分析,提出了我国应对农产品反倾销的对策。该章的目的是将前面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理论分析的结论回归到实际农产品反倾销的案例中进行实践检验,探究出农产品倾销与反倾销的特殊性,达到为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服务之功效。

姚庆超[4]2011年在《我国应对外国对华“双反”调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双反”调查是针对同一国家/地区的同一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双反”调查不是独立的调查,而是反补贴调查和反倾销调查的结合,但“双反”调查又不是反补贴调查和反倾销调查的简单相加,而是反补贴调查和反倾销调查在程序上的密切结合。进行反倾销调查要求申诉方符合一定比例,并且存在倾销,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的初步证据。进行反补贴调查除了要求申诉方符合一定比例,并且存在补贴,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害的初步证据外,还要求经过双方政府磋商而未达成解决办法的过程。进行“双反”调查除了要满足上述单个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条件外,还要求针对的企业是接受补贴的企业,同时该企业还有倾销行为。反倾销调查程序一般包括:申诉;审查申诉;发起调查,包括损害和倾销初步调查和裁定,以及损害和倾销最终调查和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司法审查;行政复审;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反补贴调查程序与反倾销调查基本相同,只是在发起反补贴调查前有一个磋商程序,经磋商未达成解决办法才能发起调查。“双反”调查程序是反倾销调查程序和反补贴调查程序在实践中的结合形式,有时反补贴调查程序与反倾销调查程序会进行适当的调整。目前已经有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等多个国家针对我国的钢铁、化工、塑胶、纸品、电子产品和铝材等多种产品发起四十多起“双反”调查,对我国实施叁十次“双反”措施,我国面临的“双反”调查形势十分严峻。频繁的“双反”调查对我国产品的出口和国家政策的实施等多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遭受的“双反”调查呈现出以下特点:(1)突然性——在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惯例下对我国发起“双反”调查;(2)密集性——在短期内对我国发起多起“双反”调查;(3)针对性——发起国主要是美国、加拿大,被调查的行业主要是钢铁行业;(4)同时性——反倾销调查与反补贴调查同时进行;(5)难应对——同时应对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难度很大;(6)牵涉广——“双反”调查既涉及企业又涉及府部门;(7)结果差——”双反”调查的结果常常是实施“双反”措施。我国频繁遭受“双反”调查有其内外部的原因:内部原因主要是我国政府存在补贴政策,而接受补贴的企业又有倾销行为;外部原因主要是外国滥用“双反”贸易救济措施。我国应对“双反”调查的现实条件表现为:我国是WTO成员、发展中国家、转型为市场经济国家,以及部分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学者对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提出了许多建议,总结这些建议,吸取这些经验对我国应对“双反”调查非常必要。“双反”调查程序是一种实践形式,因此本文以“双反”调查程序为视角,从调查前、调查中和调查后叁个阶段提出我国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对“双反”调查的建议。(1)在调查前,我国应完善相关制度和制定应对策略,避免遭受“双反”调查。第一,政府应该完善我国应对贸易救济的相关制度,包括预警制度、应诉制度等,完善我国的补贴制度,争取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通过WTO谈判争取对我国有利的形势。第二,接受补贴的企业应该避免倾销,分散出口市场,避免造成损害。第叁,行业协会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管理。(2)在调查中,我国应该利用各种实体和程序权利积极应诉抗辩。第一,在发起“双反”调查阶段,我国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应该发动各方面力量促使不立案,在立案后我国政府和企业要尽快获得申诉书等相关文件,查看申诉是否符合要求,准备应诉。我国政府和企业要及时提出该国对我国进行“双反”调查的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抗辩。第二,在反补贴磋商阶段,我国政府应该综合考虑利弊提出磋商方案。第叁,在损害初步调查阶段,我国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应该发动调查国的力量促使认定不构成损害。我国政府和企业要对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的范围进行抗辩。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企业集体应诉。政府和企业要认真回答调查问卷,但要注意避免被认定造成损害,或者对倾销和补贴造成的损害后果重复计算。我国政府和企业要充分利用听证会和情况通报等程序提出我方观点和证据。第四,在倾销和补贴初步调查阶段,我国政府和企业要密切配合,共同应对调查,使倾销问卷和补贴问卷的回答协调一致。政府和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以便有充分的时间回复问卷。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充分利用我国的权利和特殊待遇,对于调查机构不公平做法及时提出抗辩。第五,在倾销和补贴最终调查阶段,我国企业和政府要配合实地调查,认真研究核查大纲,积极准备应付核查。第六,在损害最终调查阶段,我国政府和企业也要认真回答问卷,充分利用问卷、听证会和情况通报机会,提出无损害和无因果关系的抗辩。我国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调查国的公共利益条款,达到不征税或降低征税额度的效果。(3)在调查后,我国政府应该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申诉调查国不公平的“双反”措施。我国企业应该利用调查国司法审查制度审查调查主管机关裁决的合法性,利用调查国行政复审制度促使调查国尽早停止“双反”措施。企业和行业协会要合理运用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对抗不公平的“双反”措施。

焦爱勇[5]2006年在《反倾销措施滥用问题的法律研究》文中认为反倾销措施滥用实质上就是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不正当贸易保护行为。通过分析反倾销措施滥用的主要原因可知:反倾销效率的欠缺和忽视公平而导致的对公共利益考量的缺失是反倾销措施滥用的经济根源;其次,反倾销法在诸如倾销的认定、损害的标准等关键问题上规定的模糊性,又为反倾销措施的滥用提供了合法的外衣及实施上的可能性,是反倾销措施滥用的制度根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表明:有关程序及规定的局限性使得其约束反倾销措施滥用的有效性大打折扣。文章同时对反垄断法规制反倾销措施滥用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认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是其有效约束反倾销措施滥用的最大瓶颈。初探不同区域经济体的反倾销法律模式,结果发现:无论是欧盟模式,还是北美自贸区模式和东盟模式,都能对反倾销措施滥用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本文认为:在法律制度上建立政府、起诉方、被诉方叁方合理的博弈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反倾销措施滥用问题的关键。文章率先提出从加大起诉方的举证责任和被诉方有权提起滥用反倾销之诉的角度完善我国反倾销法,从而可以达到提高反倾销诉讼的难度和增强被诉企业博弈能力的目的。这既有利于合理博弈机制的建立,同时也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反倾销措施滥用的问题。另外,将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反倾销措施滥用问题联系起来,是本文又一创新点。区域经济体内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模式是目前解决反倾销措施滥用问题现实的合理有效的方案,这为我国反倾销法的发展和反倾销措施滥用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

王戈[6]2010年在《我国企业应对倾销与反倾销的财务策略研究》文中认为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一体化浪潮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使世界变的越来越小,加强了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另一方面它又使世界各国在经济贸易方面的竞争越演越烈,贸易摩擦的消息频繁在互联网上蔓延,因此,人类已进入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全球化时代。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关税水平的不断降低等原因,国际间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进入白热化阶段,它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贸易问题,成为各国经济发展中“没有硝烟的战争”。由于我国具有资源、劳动力的优势,我国很多出口产品频频遭受国外反倾销诉讼,每年约有400亿到500亿的产品受到影响,我国成为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同时,我国市场也正遭受国外产品的不断倾销,大量进口产品冲击着国内的市场,面对国外反倾销和倾销的双重夹击和考验,我国企业普遍显得应对无力,成本信息可信度和财务举证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应对态度不积极、成本管理不完善、缺乏相关的财务资料等,这是造成倾销和反倾销胜诉率低的重要原因,倾销与反倾销绝不仅仅是贸易问题,同时也是财务问题。基于上述的研究背景,本篇论文在前人的研究成果上,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采用规范研究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财务视角对我国企业应对倾销和反倾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策略。本论文共分为四大部分,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回顾了倾销与反倾销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其次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倾销与反倾销的基本理论和与之相关的经济学理论、营销学理论和财会学理论,这是对后面内容的一个铺垫。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企业应对倾销和反倾销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进行的分析。第四部分从财务角度针对各个问题提出了解决的策略。此外,在这部分对反倾销应对还提出了其他方面的策略,这考虑了策略的全面性。最后是全文的总结,归纳了在应对倾销和反倾销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同时也指出了在全文研究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和对今后研究的进一步展望。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从财务视角同时研究了倾销和反倾销两个方面,并归纳出两者在应对中的共同之处;同时将反倾销税纳入到研究范围之中,并且将反倾销税的筹划作为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

王玉洁[7]2007年在《合理构建应对反倾销的行业协会体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加入WTO后,我国的对外贸易环境越来越好,但是与此同时,世界各国也开始频繁地用倾销和反倾销的手段限制我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由于反倾销之目的在于贸易保护,所以反倾销的滥用已经使我国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目前,反倾销中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国内行业协会在反倾销诉讼中做的很不到位,这必然导致我国产品的出口受到严重打击,出口形势很不乐观。而只有积极地应诉才有可能继续保持良好的出口态势。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出口产品频遭国际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应起到积极的作用,并且进一步分析行业协会面对反倾销诉讼时应采取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发挥好行业协会在国际反倾销中的作用。由于我国行业协会起步较晚,社会环境欠佳,所以行业协会在我国的发展还非常不完善,存在着种种弊端,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其在反倾销应诉中应该发挥的功能。本文在详细分析我国行业协会自身状况及社会环境的基础上,对我国行业协会的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这不仅需要行业协会自身不断完善,同时也对整个社会提出了要求,即社会应该为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氛围,使行业协会得到健康,迅速,良性的发展,能够真正在反倾销的应对中发挥自己的应有功能,保持我国良好的出口态势。面对愈演愈烈的国际对华反倾销,行业协会应努力克服自身弊端,不断完善其职能,充分发挥其在国际反倾销重要作用。本文对在国际新环境下我国行业协会应该扮演何种角色作了尝试性的探索研究。

王焕林[8]2007年在《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公共政策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经济正逐步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二十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与改革开放的历史相伴相长的国际反倾销浪潮却给我国外贸出口前景投下了阴影。国外对华开展大规模的反倾销,有着复杂的多方面的原因,外国之所以对华发动大规模反倾销浪潮,是内因和外因合力作用的结果。在外因上,主要起因于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日益被强化,以及外国对华实施歧视性贸易政策;在内因上,与我国出口秩序不规范、应诉机制不健全、企业应诉积极性低等因素密切相关。国际社会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倾销与反倾销的博弈模型分析,发现出口方和进口方在进行一种博弈游戏,出口方存在倾销行为可能会受到抵制也可能不会有任何抵制,出口方不存在倾销行为时也可能会受到抵制或没有任何抵制,这主要取决与倾销与反倾销的得益矩阵。所以,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我们应该采取灵活措施,在进口方比较善于运用反倾销手段的前提下,不倾销或不造成倾销的误导,对出口方来说,总体上也是有利的,也是一种市场竞争中可行的自我保护。在传统上,反倾销被认为是一种维护公平贸易手段。反倾销策略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进攻性对抗性对保护国内市场更有效率。而现今,对中国提出的反倾销也多是以反倾销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我国政府应引导我国企业认识清楚反倾销的本质,不应总是在遇到反倾销指控时,对我国的倾销行为作自我检讨,而应主动参与到反倾销诉讼中,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只有我国熟练掌握了反倾销的策略及技巧才能在国外提出反倾销诉讼时应对自如,同时可及时采取相应的对抗措施,便于保护我国涉诉企业的利益。归根结底还是要学习规则,熟悉规则,通过规则主动调整对己有利的利益结构,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合作竞争。最后,本文立足于工作实际,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就国外对华反倾销的预防与应对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对策。近年来我国反倾销胜诉率不断提高的事实也表明,尽管外国在对华反倾销上采取一系列歧视性政策,只要我国积极应对,维护或拓展商品出口市场的机会还是很大的。

王宏[9]2008年在《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在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达成以前,国际反倾销法并没有对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设置任何期限,是否终止、何时终止反倾销措施成为各成员方自由裁量的范畴,这就使得反倾销措施被无限延长,从而对于国际贸易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协议同意引入日落复审条款。日落复审的裁定直接关系到反倾销税征收的最终期限,也在客观上决定了反倾销措施的强度和效果。但日落复审规则仍不完备,仍然可以成为延续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的重要手段,这使得日落规则成为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限制了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自由贸易体制中的缓冲,为遭受歧视性价格冲击的成员方国内市场提供了临时性的保护。论文首先对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脉络作了疏理,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价值并将其与其它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加以比较分析。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是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一种,区别于行政复议制度、反倾销行政调查制度以及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也不同于反倾销其它行政复审制度。论文接着分析了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实体性规则,对反倾销日落复审的主体、范围和裁定作了阐释。反倾销日落复审的主体可以分为基本主体和其它主体,基本主体是指具体负责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主管机关,而其它主体在日落复审中则是起到了协调配合的作用。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范围包含反倾销税令和价格承诺。反倾销税令的发布必须建立在以前裁决的基础上,一般是根据终裁决定作出。价格承诺是指进口成员方主管机构在经过调查并作出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均存在的肯定性初裁后,被指控倾销产品的生产者和出口商协商达成的一种协议。从1994《反倾销协定》第8条有关价格承诺的规定来看,价格承诺显然不同于征收反倾销税,两者在性质、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根据该协定第11.3条的规定,日落复审的内容同样适用于价格承诺,价格承诺协议通常应在期满5年后终止。日落复审中的“可能性裁定”与原始调查中的裁定并不相同。裁定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即“可能性裁定”是日落复审裁定的重要标准,也是确定倾销或损害继续或重现的依据。“可能性裁定”是一个预期裁定,要求主管机关必须对假设终止反倾销税后倾销或损害是否会再度发生作出预测,并根据预测作出裁定。原始反倾销调查中,主管机关需要根据已取得的证据材料证明倾销造成了损害的事实,才能确定倾销成立。而在日落复审中,只要证明了撤销反倾销措施后存在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就可以决定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能性裁定”可以分为“倾销可能性裁定”和“损害可能性裁定”两种。日落复审“可能性裁定”需要考量的因素非常多且各成员方的做法各不相同。除此之外,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中还存在特殊情形下的裁定,当利害关系人弃权或不合作,或者出口商有规避行为时,主管机关可以依据特殊规则作出裁定。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程序规则相当重要。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程序主要包括启动、申请、信息收集、调查、期限以及证据规则。1994《反倾销协定》第11.3条关于反倾销日落复审启动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了各成员方的不同理解和做法。相较欧美及我国的规定,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启动方式最为特殊,不仅区别于其它各成员方,而且也不同于美国的其它行政复审制度。更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启动方式显然与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不同。反倾销日落复审申请人的范围与其它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申请人范围并不一致。在WTO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申请规则上,有权提起日落复审申请的主体是“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但是什么是“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各成员方理解各异。比较欧美对申请的时间和申请书内容的规定,可以看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申请人——“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其范围应与反倾销原始调查的范围严格一致。尽管在反倾销调查中,大部分收集的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的来源,但是反倾销法中的“信息”与“证据”并不能完全等同,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成为证据,应当与证据相区分。在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调查规则上,将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调查方式与反倾销原始调查的调查方式相对比,发现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调查方式与反倾销原始调查的调查方式是一致的。在期限规则上,反倾销税的征收在届满5年后即应当自动终止。然而在日落复审中,这一期限又存在着例外情形,5年的期限有可能被延长。实际上,日落复审中规定的5年反倾销税征收期限并非是实质意义上的反倾销税征收最终期限。由于缺乏统一的日落复审程序中的具体执行期限的规定,欧美中的具体做法表明:何时取消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属于各成员方自由裁量的范畴。反倾销日落复审和反倾销调查对证据规则应有同样的要求,在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查时,都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证据”。在日落复审中运用的证据标准一般要比原始调查中规定的低,日落复审只需证明一种可能性就可以了,它的裁定是预测性的,只要有证据支持一种合理判断就能够作出裁定。另外,主管机关自行发起的调查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发起的调查在证据上的要求并不一致。在自行发起的调查情况下,要求主管机关提供正当的、充分的证据,而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发起的调查中只要求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的证据但并不要求其证明其证据的正当性。复审与原始调查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不能简单地将适用于原始调查的规则挪用于复审。此外,在日落复审之中,无论是主管机关、申请人还是利害关系人都负有一定的提供证据的证明责任。在特殊情形下,主管机关可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规则作出裁决,这一规则下的证据有特殊的规定。论文最后对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目前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和现行规则存在着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在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给出了立法建议和具体对策。

孙泉清[10]2009年在《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是指在反倾销措施执行满五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由反倾销主管机关主动发起或者由利害关系方提出申请而由主管机关发起的复审程序,以达到确定终止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目的,若结论是不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就应在执行满五年时终止该措施,否则,就可以裁决维持原来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以适当的时间,一般仍为五年。在全球贸易的反倾销大战愈演愈烈之际,日落复审制度作为评判是否终止执行5年期满的反倾销措施的一种复审制度,备受各国青睐。自欧盟最早作出日落复审制度的规定,迄今有25年的历史。1994年WTO《反倾销协定》第11条明确规定了日落复审条款,各成员国纷纷将WTO的规定在其国内转化适用,开启了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新历程。美国和欧盟凭借其丰富的立法经验,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规定比较完善且各具特色;而且二者是当今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经济体,实践操作性强。在对美欧日落复审制度发展历程的介绍后,阐述了二者在日落复审主管机关、适用的法律、日落复审的范围、复审程序的启动、主管机关的复审程序以及复审的司法审查制度等方面的异同,并结合案例深入分析其规定的实质,比较其优劣,指出可借鉴之处。我国反倾销规定的历史较短,更不用说日落复审制度,2004年的《反倾销条例》用六个条款对其作了简单、原则性的规定,缺少程序性的规定,导致操作性不强。而且在实践中我国企业面对进口国的日落复审往往应诉不力,致使长期承受反倾销之苦,也不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商务部开展的日落复审调查还处于起步阶段,结合新闻纸案揭示我国日落复审制度规定的不足。同时结合欧美的比较性研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建议:提升日落复审制度的立法层次、加强我国反倾销的立法工作以及我国商务部制定出台相关的统一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实施细则;并提出实践操作层面的对策:积极应对国外的日落复审措施、灵活应对、强化行业协会的带头作用、注重发挥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的力量、规范国内市场秩序,以期为我国企业创造完备的法律制度并提供可资借鉴的实践对策。

参考文献:

[1]. 湖南产业应对倾销和反倾销之思考[D]. 郭宁. 湘潭大学. 2003

[2]. 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

[3]. 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法经济学分析[D]. 廖秀健. 华中农业大学. 2006

[4]. 我国应对外国对华“双反”调查法律问题研究[D]. 姚庆超. 广西师范大学. 2011

[5]. 反倾销措施滥用问题的法律研究[D]. 焦爱勇. 湖南大学. 2006

[6]. 我国企业应对倾销与反倾销的财务策略研究[D]. 王戈. 东北财经大学. 2010

[7]. 合理构建应对反倾销的行业协会体制[D]. 王玉洁. 湖南大学. 2007

[8]. 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公共政策分析[D]. 王焕林. 湖南大学. 2007

[9].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D]. 王宏. 苏州大学. 2008

[10].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D]. 孙泉清. 湖南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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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产业应对倾销和反倾销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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