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利益衡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利益,罗伊,权利能力,义务,合同,抵押权,目的。
利益衡量论文文献综述
袁野[1](2019)在《“抵押不破租赁”之利益衡量与规则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抵押权和租赁权竞合问题,我国《民法典草案》对现行法条文进行了修正,但仍然有待完善。在抵押权和租赁权成立先后顺序的认定方面,《物权法》第190条存在法律漏洞,《民法典草案》第196条之修正仍有不足,应以"抵押权登记"作为判定基点;同时,移转占有并不足以补强交易安全,租赁权的认定也应以登记为首要标准。在法律效果方面,若为"先租后抵",承租人既可对抗后手抵押权,又可基于租赁合同之继受保护向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倘系"先抵后租",若租赁关系之存续对抵押权实现有不利影响,抵押权人可行使除去权消灭租赁关系,此时受让人可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标的。(本文来源于《商业研究》期刊2019年12期)
蔡心茹[2](2019)在《电商平台安保义务与隐私权的利益衡量》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约车频发安全事故后平台上线的录音功能引起众人对数据时代下隐私权的关注。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电商平台也被赋予相应的安保义务。在结合隐私权及安保义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网络公共时代下平台安保义务与隐私权之间的主要冲突,并从社会利益原则、合理隐私期待原则及风险视角,为安保义务与隐私保护二者之间的利益衡量建言献策。(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9年32期)
黄茂醌[3](2019)在《我国诉之利益衡量观的应然选择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受传统私益诉权说的影响以及对诉之利益积极功能的忽视,在诉之利益判断方面,我国采实体衡量观。在实体衡量观下,现代型诉讼中的形成中的权利因缺乏实体法依据而难以获得法院认可。诉之利益作用在于根据每个具体请求的内容,来衡量本案判决的必要性与实效性,而这势必牵涉到本质的认知以及不同目的论的立场对立。通过考察诉讼目的论与诉之利益的关联,可知多元论能较好兼顾不同主体之利益。以多元论作为衡量基准,在"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共政策"的理论指导下,完善相应制度,有利于诉之利益获得合理判断。(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毛海波,梁春霞[4](2019)在《网络食品交易纠纷中当事人利益衡量的司法规则探讨——以《电子商务法》为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学乃衡平之学,"互联网+"框架之下的食品交易责任承担必然涉及行业保护与消费者权益等多方主体利益保护的矛盾。在《电子商务法》视域下,法院应分析当事人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层次结构,反思各方主体利益保护维度,在法律适用中进行利益选择,并从立法衡平、程序正义、个案到类案的规范总结、配套评估监督机制建立等四个方面对法官主观恣意的利益衡量予以约束,从而构建利益衡量的思维程式裁判规则,实现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与司法公平正义,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3卷 总第13卷)——上海市法学会互联网司法研究小组论文集》期刊2019-11-01)
李长健,杨永海[5](2019)在《胎儿权利实现:选择权与生命权冲突的利益衡量——从罗伊诉韦德案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处于同一价值位阶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怎样在个案中进行比较衡量做出合理判决是法律界面临的共同难题。罗伊诉韦德案为我们解决价值冲突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宪法解释的原旨主义存在着先天不足,美国联邦法院成功地把生命孕育过程分为叁个阶段,利用利益衡量论合理分析了妇女的堕胎选择权和胎儿生命权的消长,解决了这两项权利的内在冲突。我国胎儿权利保护立法存在默认堕胎合法化的弊端,《民法总则》已经取得了明确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进步,但是具体权利范围尚不明晰。因此,我们应当增强公民尤其是青年男女的避孕意识,明确划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将部分堕胎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进一步完善胎儿权利保护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朱萌[6](2019)在《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与限制——以利益衡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多数的讨论往往从权利的定性出发,以此为基础来确定权利的主体、行使顺序等其他问题。引入利益衡量的视角,从利益冲突的判断角度出发,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所要保护的利益和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而应当进行的限制进行自主的理解和分析,利用利益冲突和衡量的观点,对优先受偿权需要得到的限制进行了探讨并得出结论。(本文来源于《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吴永盛[7](2019)在《论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基于利益衡量理论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原因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为特殊法定解除情形。认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结合是否实质性影响被特许人经营、是否与核心资源有关、与真实信息背离程度等;同时应将严重误导、违时披露规定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类型。特许人的任意解除权应在实质利用经营资源后一个月内行使,合同是否约定被特许人的任意解除权不影响任意解除权的行使。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确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返还加盟费的数额,被特许人有权主张退还相应保证金以及损害赔偿。(本文来源于《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陈洪磊[8](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中的利益衡量——基于《公司法解释四》实施后的291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291份《公司法解释四》实施以来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裁判进行的实证分析显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仅反映了股东个人与公司间的利益博弈,还揭示了股东与经营管理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公司自治权与司法权间的冲突。相关诉讼之所以广泛存在,一定程度上源于法律文本及司法实践对各主体间利益衡量的不足。实践中的争点问题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予以解读,反映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上,可以包括:对"会计账簿"作扩大解释、认可继受股东有权查阅进入公司前的文件材料、对知情权按查阅文件的不同区别适用诉讼时效、不允许前置程序瑕疵在诉讼程序中得以补正,以期达到缓和公司内外部各主体间冲突的效果。(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6期)
石慧荣,明朗朗[9](2019)在《股权信托“董事受托人”行为标准研究——公司利益与受益人利益衡量》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受托人承担着对公司与对受益人的双重信义义务。董事受托人的职责履行充斥着公司利益与受益人利益,两者并不总是对立的——引入公平义务,允许信托事务执行中的公司利益考量,充分兼顾并公平对待双方利益;两者的冲突也一触即发——承认但限制公司利益优先,最大程度保护受益人利益,寻求双方的理性而微妙平衡。董事受托人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经理人,其行为标准的厘定具有防范未然的价值,亦满足破冰职业经理人两难困境定纷止争的现实需要。(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09期)
李土生[10](2019)在《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领域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在利益衡量理论中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序良俗原则的确定以及适用是具有社会基础、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的法哲学原理。该原则在合同领域适用中的类型化存在弊端,同时也凸显了其在司法合理性问题中的矛盾。合同领域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应当坚持类型化方法与价值补充方法的相互补充,通过利益衡量原理权衡个案的确定性与可接受性之间的关系,使该原则的适用符合法的内部自洽性和外部论证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2期)
利益衡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网约车频发安全事故后平台上线的录音功能引起众人对数据时代下隐私权的关注。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电商平台也被赋予相应的安保义务。在结合隐私权及安保义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网络公共时代下平台安保义务与隐私权之间的主要冲突,并从社会利益原则、合理隐私期待原则及风险视角,为安保义务与隐私保护二者之间的利益衡量建言献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利益衡量论文参考文献
[1].袁野.“抵押不破租赁”之利益衡量与规则完善[J].商业研究.2019
[2].蔡心茹.电商平台安保义务与隐私权的利益衡量[J].经济研究导刊.2019
[3].黄茂醌.我国诉之利益衡量观的应然选择及适用[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
[4].毛海波,梁春霞.网络食品交易纠纷中当事人利益衡量的司法规则探讨——以《电子商务法》为切入[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3卷总第13卷)——上海市法学会互联网司法研究小组论文集.2019
[5].李长健,杨永海.胎儿权利实现:选择权与生命权冲突的利益衡量——从罗伊诉韦德案谈起[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6].朱萌.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与限制——以利益衡量为视角[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7].吴永盛.论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基于利益衡量理论的分析[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8].陈洪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中的利益衡量——基于《公司法解释四》实施后的291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J].法律适用.2019
[9].石慧荣,明朗朗.股权信托“董事受托人”行为标准研究——公司利益与受益人利益衡量[J].河北法学.2019
[10].李土生.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领域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在利益衡量理论中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