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社会危害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危害性,社会,刑法,危险性,人身,立法者,刑事犯罪。
社会危害性论文文献综述
侯春焕[1](2019)在《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故意"要求为行为人对社会危害性认识提供了一个积极要素,而认识错误则成为了阻碍故意成立的消极因素。在经济刑法的领域中把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罪名成立标准的情况下,还要重点关注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错误之间的关系,而行为人则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发生认识错误,就可以适当的减轻刑事责任。基于此,本文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探索社会危害性,以及大陆系法中违法性认识,再从我国刑法的层面上来对社会危害性认识与大陆法系的违法性认识进行比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4期)
尹伟[2](2019)在《制假驾驶证罪名的涵义界定及社会危害性判别》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2017年7月,A为逃避无证驾驶车辆违法被处罚,将姓名为B但照片为A的驾驶证(除照片外,其余信息均为B的真实信息)1本拍照后,连同自己的照片交由C(另案处理)为其仿照制作驾驶证1本,并支付了500元的办证费用。随后,C通过微信联系到D(另案处理)制作了姓名为B的驾驶证1本(经检验,该驾驶证系伪造),并给付D人民币150元的办证费用。2018年9月,公安人员将A在其位于本区的家中抓获,并当场查获上述2本驾驶证。2019年2月,公安机关将本案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4期)
任岚[3](2019)在《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其首先应属于法律概念的范畴,其次也应属于社会学概念的范畴,它是我们认识和研究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基本出发点。试图通过阐述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沿革以及通过挖掘社会危害性价值评价的社会根基,以"价值"这一哲学概念作为切入点,通过公众对犯罪行为的价值评判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研究。(本文来源于《现代职业教育》期刊2019年20期)
李汉军[4](2019)在《时代发展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认知》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基本原则,不仅具有价值上的统领地位,而且对具体的刑法制度发挥着直接的贯穿作用。其中的每一个原则,都有非常现实的意义。我选择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险性这个话题,是因为我最近在思考刑法发展过程中的时代性特征时,确实对其有感而发。谈到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其关系是一个比较让人头疼的问题。社会危害性本来是中国传统刑法学的一个基石性概念,这在储槐植教授《善(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3期)
张灿灿[5](2019)在《不良PUA:扭曲变态的“搭讪艺术”》一文中研究指出PUA(Pick-upArtist,译 为搭讪艺术家)原以传播搭讪艺术为初衷,近年来却呈现不良的阴暗化、诈骗化趋势。以“自杀鼓励”“宠物养成”“疯狂榨取”为卖点的PUA课程在线上线下隐蔽传播,引发了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近日,江苏网警依据网络安全(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5-20)
赵飞龙[6](2019)在《社会危害性的再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危害性是《刑法》当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能够有效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推进刑事一体化的过程中,《刑事诉讼法》中的社会危险性是与其十分相似的概念,在使用中难免产生混乱,所以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把握社会危害性这一范畴是有必要的。社会危害性与社会危险性通过人身危险性这一概念产生联系,刑事诉讼学者将社会危险性划分为人身危险性与妨碍诉讼进行的危险性,在实质上,妨碍诉讼进行的危险性被人身危险性所包含,即社会危险性等同于人身危险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与社会危险性的关系由于语用环境的原因,使其并非完全等同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湖北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费宏宇[7](2019)在《对聚众吸毒行为入罪的几点法律思考——以社会危害性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聚众吸毒行为损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侵犯了我国的毒品管制制度,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并在此叁方面表现出更为深重的社会危害性,刺激了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滋生。我国当下在法律适用上多以其他罪名或者行政处罚来评价、惩处聚众吸毒行为,未能对聚众吸毒行为就其社会危害性进行合理的评价,在归责上亦存在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主观归罪和有罪类推的缺陷。为遏制当下社会多发的聚众吸毒行为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并合理评价聚众吸毒行为,应将聚众吸毒行为入罪化。(本文来源于《南方农机》期刊2019年07期)
闻志强[8](2019)在《明知、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中,是否需要行为人具备违法性认识,理论上存在争议和分歧,主要表现为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和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对立。在坚持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前提下,有必要明确违法性认识与我国传统刑法中力倡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关系,即前者指涉的是形式违法性认识,后者指向实质违法性认识。应当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积极推动和促进中国刑法理论向规范化、逻辑化、科学化、体系化思考方向转型。立基于理论分析和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立法明确性,应当考虑修改《刑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增加"行为人不存在违法性认识的,不成立故意犯罪;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内容,以明确违法性认识的法律地位,更好地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情形下的刑事责任判断问题。(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郑庆宇[9](2019)在《社会危害性的司法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危害性"概念长期以来作为我国刑事立法的指导理念,的确能将一些危害社会、应受惩罚的行为辨别开来,并通过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此概念往往也是法官惯用的守则,成为整个刑事领域通用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该概念出现混乱与模糊的形象,导致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相违背,但其还是有存在的价值与意义的,我们不应抛弃这一概念在司法中的应用,而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将其自主性与规范性体现出来。具体而言:在定罪、量刑方面对其进行价值分析以体现其功用价值;在适用法律时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以体现其解释价值。(本文来源于《科学经济社会》期刊2019年01期)
金辰煜[10](2019)在《论刑事犯罪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学界,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收刑法处罚性被誉为犯罪行为的叁大性征。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毋庸置疑,理想的状况是这样的:立法者在制定刑法的时候尽善尽美地把所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都列入刑法规范之中。而司法者则严格按照制定好的刑法来执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刑事违法性作为法律评价和司法考量,与作为社会评价和立法考量的社会危害性无法相互替代,因而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和矛盾。所以如何在立法和司法中正确处理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为此,本文将这一话题进行探讨,以期解析与调和两者的关系,并为完善我国刑法体系建言献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5期)
社会危害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基本案情2017年7月,A为逃避无证驾驶车辆违法被处罚,将姓名为B但照片为A的驾驶证(除照片外,其余信息均为B的真实信息)1本拍照后,连同自己的照片交由C(另案处理)为其仿照制作驾驶证1本,并支付了500元的办证费用。随后,C通过微信联系到D(另案处理)制作了姓名为B的驾驶证1本(经检验,该驾驶证系伪造),并给付D人民币150元的办证费用。2018年9月,公安人员将A在其位于本区的家中抓获,并当场查获上述2本驾驶证。2019年2月,公安机关将本案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社会危害性论文参考文献
[1].侯春焕.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9
[2].尹伟.制假驾驶证罪名的涵义界定及社会危害性判别[J].中国检察官.2019
[3].任岚.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评价[J].现代职业教育.2019
[4].李汉军.时代发展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认知[J].中国检察官.2019
[5].张灿灿.不良PUA:扭曲变态的“搭讪艺术”[N].检察日报.2019
[6].赵飞龙.社会危害性的再认识[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9
[7].费宏宇.对聚众吸毒行为入罪的几点法律思考——以社会危害性为视角[J].南方农机.2019
[8].闻志强.明知、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J].北方法学.2019
[9].郑庆宇.社会危害性的司法价值[J].科学经济社会.2019
[10].金辰煜.论刑事犯罪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