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私有财产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财产权,宪法,自然法,人身权,制度,体例,福祉。
私有财产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文涛[1](2019)在《私有财产权从何而来》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是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也是系统阐述宪制思想的第一人,其代表作《政府论》汇集了他主要的政治哲学思想,该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反驳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君权神授论和王位世袭论,下篇以“自然法学说”说明了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其中,该书关(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11-28)
梁岩妍[2](2019)在《论我国文化遗产私有财产权保障:案例反思与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诸多文化遗产破坏现象的背后存在私有财产权受损问题,其原因在于我国文化遗产立法的价值取向过于强调公益优先;减损了与文化遗产相关的私有财产权,并加重其义务,对受损的私有财产权的补偿和文化遗产保护经营管理激励的制度构建存在缺失。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应以私有财产权保障为前提,建立文化遗产私有财产权补偿与文化遗产保护激励制度,以平衡文化遗产保护公益事业与私有财产权保障间的紧张关系。(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李娟[3](2019)在《环境立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在多次会议上指出保护生态环境需要严格的法律制度,并且颁发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指导环境治理工作,要求立法机关加强环境立法,确保环境执法有法可依。立法机关积极为环境治理提供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建构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的立法机关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地方立法对环境治理的影响和促进作用日趋重要。自《宪法》《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享有环境保护立法的职权后,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的主体激增,环境立法数量迅速增长,基本上实现了严法治理的目标,但在环境的立法中还存在不适当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现象。虽然理论和实务界均认为公民私有财产需要容忍一定的社会义务,但是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的标准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尚未确立。立法机关在环境立法中如何适当合理的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不被过度侵害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环境立法存在立法主体越权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立法限缩、剥夺和妨碍公民行使私有财产权的权能,立法升级或缩减法律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程度,立法对其他权利进行限制的同时构成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景观管制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紧急状况时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六种较为典型的具体情形。在德国根据《德国基本法》关于财产权限制的规定,法院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与征收之间的区别,以特别牺牲理论和可期待性理论为主流。在美国以警察权力理论来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但警察权力的边界很难界定清楚,容易侵害公民私有财产权。立法是一个多元利益博弈的过程,虽然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与警察权力理论为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提供了正当理由,但还需要借助利益衡量理论、法律明确性原则及比例原则来衡量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是否适当。通过将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判断依据适用到环境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六种具体情形中,发现环境立法不当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情形占绝大多数。因此,为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有必要在立法时注重立法事实的收集认定,客观的评价一项立法是否必要以及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程度。同时将法律明确性原则贯穿于立法起草至备案的全过程,以维护法的安定性。此外,为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控制,在立法实践中已有将比例原则用于法律草案审议过程的实践经验,有必要将比例原则法定化,推进立法合宪性与合法性工作的开展。针对基于公共利益不得不过度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情形,有必要增加补偿条款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道·道日娜[4](2019)在《关于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私有财产的日益增加,人民群众对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需求也日益迫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私有财产权的定义有不同的解释,作为现代民法制度的核心,私有财产权的不同界定方式表示可以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次对该权利进行保护。文章认为,我国在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各项权利保护现状和特征基础上,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经验,对私有财产权的作用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作出更加科学的私有财产权范围界定,最终实现私有财产权保护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3期)
晏扩明[5](2018)在《“自我所有权”与“私有财产权”之辩——浅析科恩对诺齐克的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我所有权"的概念有其自身的演绎和发展过程。立足于"自我所有权"概念自身的逻辑,就能够厘清自由至上主义对"自我所有权"与"私有财产权"的混淆使用,从而有力地批判自由至上主义对"私有财产权"所做的道德辩护。科恩基于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在对诺齐克自我所有权原则进行反驳的同时,澄清了被自由主义混淆了的"自我所有权"与"私有财产权"概念,为人类社会的运行机制提出了一种可能的良序状态。不过,科恩仅仅是从个体出发去审视自我所有权下的私有制原则,缺乏一种从超越个体的人的"类本质"去看待该问题的视角。(本文来源于《理论与现代化》期刊2018年05期)
史建功[6](2018)在《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私有财产权可以说是行政法的部门法,其主要的作用就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让其私人财产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在现如今这个法律时代背景下,对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进行有效的研究和完善,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法治社会的构建、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共鸣基本权力的实现,确保私人私有财产不会受到威胁。可是,就目前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情况来看存在较多的问题,而本文也是基于此对其进行了具体的研究和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6期)
蔄俊宇[7](2018)在《私有财产权行使限制与衡平》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飞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显着提升,但伴随而来的也有贫富差距拉大等社会问题。先富人群的大量涌现,拉动了我国整体经济水平,却也使得我国基尼系数屡创新高,天价赔偿案件也随之产生。以擦碰豪车为代表的天价赔偿作为天价案件中的一种,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案件本身之所以能够引起诸多讨论,获得大量社会关注,与本系列案件的高价值标的物、高赔偿额等特征是分不开的。对于这一系列案件的司法裁决也牵动了无数民众的心,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影响。类似擦碰豪车引发天价赔偿的案例,通常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不同程度的困扰,往往案结事不了,甚至一些家庭会面临未富先贫的窘迫情境,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而该类案例背后所反映出的是私有财产权行使过程中利益的碰撞。全文叁万余字,正文共分为四章。文章的第一章阐述了擦碰豪车案例及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而引出所探讨的“私有财产权行使限制与衡平”问题。第二章重点论述私有财产权行使限制的理论基础,即私有财产权行使的本质是通过适当地限制私有财产权的行使的任意性来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行使的正当性理由是:从法律哲学角度谈,私有财产权的行使需要调和财产权的自由与平等价值之间对立紧张的关系;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谈,私有财产权利行使需要平衡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二者之间的关系。第叁章着重阐释私有财产权行使限制的利益衡量,即通过利益衡量理论在经济学和民事裁判中的具体应用,论证私有财产权行使自由与限制的衡平。私有财产权行使的限制与衡平体现在有限的自由与适度的限制方面。要维持社会的实质正义,须在财产权行使自由与限制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须置于当前社会秩序可承受范围之内;限制是为了拓展自由,须在合法、合理的限度之内。第四章则是建立在第二、第叁部分分析的基础上,给出对于我国后续法制建设的思考与建议。不仅包括了法律思维上的继承与创新,也包含了个人破产制度、豪车配套保险制度等技术层面的制度引入与改造,进而使社会建立一套适应新时代社会需求的预防及应变机制。以擦碰豪车案件为典型代表的天价赔偿案件是我国在新时代转型时期所遇到的诸多困难中的一种,其背后所反映出的正是私有财产权行使的限制与衡平。解决好这个问题,具有非常现实的社会意义。(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8-05-24)
冯欢[8](2017)在《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被称为叁大基本人权,财产权则构成了生命权与自由权存在的基础。财产权越安全,生存权就越有保障,自由就更为真实与可靠。我国宪法上私有财产权条款的完善,不仅使人权体系更加趋于完整,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柱。在我国,学者们对于私有财产权研究的视角多集中于经济学领域以及民法学领域,宪法上私有财产权的意义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宪法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对宪法意义上私有财产权的认识有待深化,加强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功能势在必行。在宪法上,私有财产权是宪法赋予公民对抗国家权力的重要权利,其具有的人权属性与消极性意味着国家权力止于此。私有财产权的宪法限制,意在通过“限制”条款的分析,界定“限制”的范围,旨在最终从反面实现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在私有财产权限制的相关理论中,“公益”以及“财产权社会义务”构成了宪法上限制财产权的合宪性理由,被其他国家所普遍接受,也体现在其宪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了诸多限制。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第9条、第51条、第56条,无疑在宪法上构成了限制私有财产权的一张严密的网络,使我国私有财产权保护徒有虚名,权利的保护和行使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因此,必须考虑对这种限制进行再限制,宪法保留、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等基本原理,在对私有财产权限制进行再限制中也就成为必然选择。本着“限制的限制”理念,国家入侵私有财产权的“合宪性”理由也必须面临着来自宪法上的质问,接受比例原则以及违宪审查原则的制约。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文献综述、论文的创新点等内容。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对私有财产权内涵进行宪法解析。财产权概念在使用过程中,因该权利所指向经济价值以及具有的非人身性权利的特征,使得经济学意义上与民法学意义上的财产权容易和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产生混淆,因此,通过区分不同领域中私有财产权概念的使用解读宪法中私有财产权的独特之处。本文的第叁部分主要讲述了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的理论基础。私有财产权的限制理论离不开基本权利限制的一般理论,也离不开因作为基本权利的财产权的特殊性而产生特殊理论。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理论在利益衡量角度上的不同产生了基本权利范围确定上的差异,公益征收以及财产权社会义务理论则展示国家限制私有财产权的合宪性理由,对于财产权范围的确定起重要作用。本文的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宪法文本中的财产权限制条款进行梳理,并作规范的分析,从国家对私有财产权限制的角度探究我国宪法中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的情形。本文的第五部分主要是从私有财产权与国家权力界分的角度出发,探究国家权力触及私有财产权的界限,并探讨界限的形成对于国家权力所构成的限制,即“限制的限制”:即通过研究财产权限制条款,发掘财产权条款的限制国家权力的功能,形成在限制基本权利的同时完成对公权力的控制。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讲述了我国财产权宪法限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路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5-26)
黄卉[9](2017)在《德国法律评注及其案例编写体例——以《德国基本法》第14条私有财产权条款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次沙龙的命题作文要求介绍德国法律评注的案例编写技术,这是一个超前的命题。"法律评注已经缓慢但肯定地进入了我们的法律",这毫无疑问,但不久前我们讨论法律评注时依然绕不开自家编写法律评论的时机是否到来的问题,结论依然是"摸着石头过河吧"。讨论多半在民法学者中展开,也陆续有民法学者尝试编写某个条文的评注,与之相比,公法界还很少人谈论它,然而今天这个以公法学者和学生为主体的法学沙龙,却一跃进入到讨论法律评注如何编写案例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08期)
赵晶[10](2016)在《论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与规制——以日本宪法财产权规范的结构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保障公民经济自由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日本宪法第29条是对财产权进行规范的条文,向来也是争议较多的条文之一。其中关于财产权的保障、规制和补偿等内容不仅从形式上构筑了法律规范的基本框架,而且从实质上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文章通过分析日本宪法第29条的结构与司法实践应用,有利于明确其财产权的内涵和判例的发展趋势,这些对我国宪法中关于财产权的解释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09期)
私有财产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诸多文化遗产破坏现象的背后存在私有财产权受损问题,其原因在于我国文化遗产立法的价值取向过于强调公益优先;减损了与文化遗产相关的私有财产权,并加重其义务,对受损的私有财产权的补偿和文化遗产保护经营管理激励的制度构建存在缺失。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应以私有财产权保障为前提,建立文化遗产私有财产权补偿与文化遗产保护激励制度,以平衡文化遗产保护公益事业与私有财产权保障间的紧张关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有财产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文涛.私有财产权从何而来[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2].梁岩妍.论我国文化遗产私有财产权保障:案例反思与立法完善[J].河北法学.2019
[3].李娟.环境立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9
[4].道·道日娜.关于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的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9
[5].晏扩明.“自我所有权”与“私有财产权”之辩——浅析科恩对诺齐克的批判[J].理论与现代化.2018
[6].史建功.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8
[7].蔄俊宇.私有财产权行使限制与衡平[D].甘肃政法学院.2018
[8].冯欢.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限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9].黄卉.德国法律评注及其案例编写体例——以《德国基本法》第14条私有财产权条款为例[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
[10].赵晶.论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与规制——以日本宪法财产权规范的结构为例[J].法制与经济.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