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责任能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刑事责任,能力,人工智能,司法鉴定,精神障碍,权利,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论文文献综述
彭文华[1](2019)在《道德代理与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之所以能成为犯罪主体,是因为其具有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组成的刑事责任能力。人类中心主义论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道德理性,需要承担道义责任,故而能够成为犯罪主体。人类中心主义的哲理基础,是理性主义与自由意志论。康德认为,“就吾人全体状态以考虑可欲求者为何(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9-09-04)
翁翊瑀[2](2019)在《人工智能刑事责任能力与其「家长」、「监护人」相应归责》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们现在的食、衣、住、行、育乐等,处处都有人工智能的踪迹;人工智能,已经入侵、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习惯,此时所出现的犯罪、争议,已经并非传统的法律全能与之对接,这已然成为一种迫切急需面对的新生活问题。在目前普世上,大多的论述将人工智能划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但,如此似乎尚未准确划分出人工智能的特点。因而,本文依人工智能演进的进程分类,将人工智能化为叁个阶段,依该阶段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进行刑事责任能力的探究,并套用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各阶段做人工智能心智是否成熟的论证,经此提出人工智能中之「家长」、「监护人」,进而审视,以进行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归责与因应。(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9卷 总第9卷)》期刊2019-08-30)
胡纪念[3](2019)在《毒品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证明问题——兼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的相关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公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对该类案件的司法鉴定进行了规范。本文从证据与证明角度,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涉及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所应遵循的推定原则和证明标准等,并对指南中相关规定的得失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医学杂志》期刊2019年03期)
曹嘉蓝[4](2019)在《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与追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以及人工智能的自主行为能否构成足够大的干预以阻断因果关系链条,都是刑法必须回应的问题。文章认为我国应当区分情况讨论不同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刑事责任分配;强(超)人工智能可以跟人类一样,独立思考与行为,当它们实施犯罪行为时,应当追究它们的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克拉玛依学刊》期刊2019年03期)
王竹[5](2019)在《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是指由精神疾病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精神障碍,又可称为特殊精神障碍。非精神病性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不确定性:一是特殊精神疾病本身的不确定性,一是责任认定程序不合理导致的不确定性。第一个方面主要包括:一是致病原因的不确定性,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做出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不确定。第二个方面主要包括叁点:第一,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权被司法机关垄断,又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救济途径,导致程序启动困难;第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合理,导致精神病鉴定意见对审判的影响过大;第叁,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与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之间的区别尚不清楚。本文从几类典型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入手,讨论了包括创伤后应激综合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健忘症(Amnesia)、被殴配偶症(Battered Spouse Syndrome)叁类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在国外的司法现状。上述叁类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是作为精神错乱抗辩提出,但这类精神障碍并不完全符合精神错乱抗辩规则的要求。由于在判定刑事责任能力时,相比审查犯罪时精神障碍者的精神状态,法院更注重审查导致精神障碍状态的原因。因此,由于致病原因的不确定性,基于这类特殊精神障碍主张精神错乱抗辩通常难以得到国外法院的支持。因此,国外司法积极求变,主要包括实体法上精神障碍概念的提出,以及救济途径上,非自主行为抗辩、正当防卫抗辩、缺乏受审能力抗辩对精神错抗辩的替代。创伤后应激障碍是由于患者在经历了超出人类正常承受范围的痛苦事件之后,通常会感觉到害怕、恐怖和无助。这些症状在越战老兵和伊拉克战争的官兵身上相对明显。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范围包括轻微影响生活到严重影响生活,而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只有达到严重影响生活的程度才能作为精神错乱的抗辩理由,故以精神错乱抗辩提出通常得不到支持。因此对这类行为人而言,选择非自主行为抗辩或正当防卫抗辩更为有利。健忘症可分为游离型健忘症和根本型健忘症。患健忘症的被告人常见于暴力性犯罪中,实践中,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存在争议的是游离型健忘症中的非自主行为类健忘症。对这类行为人而言,选择缺乏受审能力抗辩更有优势。被殴配偶症是出现在被虐待配偶身上的一系列共同特征,被殴者在一段时间内被殴打者在身体和心理上虐待,引发精神障碍。这类行为人提起正当防卫抗辩是更优的选择。在我国也呈现出与国外类似的问题,并且由于精神病辩护规定的不完善、法院对鉴定意见的过分依赖以及举证责任的不合理,在特殊精神障碍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使特殊精神障碍者的权利未得到完善的保护。故可对国外相关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去粗取精的借鉴,在实体上将某些特殊精神障碍作为一项独立于精神病的辩护理由;在程序上削弱司法机关在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上的垄断地位,并减少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中对鉴定意见的依赖,加重法庭质证对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作用;最后终通过寻找并完善其他辩护路径程,对特殊精神疾病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进行全面的保护。(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9-04-15)
梁湖,童彤,熊睿瑶,吴秀娟,吴柏文[6](2019)在《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人工智能逐渐发展的背景下,一些人工智能犯罪也随之浮出水面。本文探讨了人工智能犯罪的可能性以及人工智能达到何种条件方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以此为根据分析哪些情况下应当由人工智能承担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期刊2019年03期)
郑楚玲,朱少毅[7](2019)在《精神分裂症患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因素的临床研究进展》一文中研究指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是司法鉴定的一项主要内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与多方面的因素相关,本文对目前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临床研究进展进行综述。(本文来源于《国际精神病学杂志》期刊2019年01期)
原洁[8](2019)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影响因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分析精神病人形式责任能力影响因素。方法选取2016年1月~2017年12月294例接受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刑事案件进行回顾性分析,分析影响精神患者形式责任能力的相关因素。结果通过分析发现,疾病严重程度、作案时的诱因、对犯罪行为的认知以及自我保护能力等因素是判断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因素;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判断需要经过多因素的综合分析来确定。(本文来源于《临床医药文献电子杂志》期刊2019年02期)
黄月兰[9](2018)在《多元认定标准的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刑事责任制度是以刑事责任年龄作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标准。如何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影响深远,若是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过低,易导致犯罪范围的过度扩张,若年龄起点过高则可能会放纵未成年人犯罪。因此,怎样在犯罪打击与人权保障之间权衡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我国刑事司法审判实践的重要课题。笔者拟通过研究相关理论争议,初步探讨多元认定标准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3期)
刘伟,唐玉冰,程建平,刘小林[10](2018)在《吸毒人员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资料的比较及相关因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通过资料调查,分析吸毒人员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特点。方法回顾性分析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武汉市某司法鉴定所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资料,按被鉴定人是否吸毒分成吸毒组和非吸毒组。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表,收集一般情况,诊断和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比较吸毒的被鉴定人的比例,特点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状况。结果刑事案件的被鉴定人共271例,其中吸毒组的被鉴定人64例(23.6%)、非吸毒组的被鉴定人207例(76.4%)。两组在前科上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6.894,P<0.01)。吸毒组案由前叁位依次为故意伤害13例(20.3%),寻衅滋事11例(17.2%),贩毒7例(10.9%)。吸毒组诊断前叁位依次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51例(79.7%),人格障碍3例(4.7%),神经症3例(4.7%)。结论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4例(84.38%),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0例(15.62%),无刑事责任能力0例。两组在案件类型,诊断,刑事责任能力上的差异均显着,有统计学意义(P<0.01)。Logistic回归显示,男性、有前科,本人申请鉴定,吸毒的被鉴定人多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结论吸毒的被鉴定人多有前科,多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案件类型、精神病诊断上与非吸毒的被鉴定人有显着不同。(本文来源于《国际精神病学杂志》期刊2018年05期)
刑事责任能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们现在的食、衣、住、行、育乐等,处处都有人工智能的踪迹;人工智能,已经入侵、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习惯,此时所出现的犯罪、争议,已经并非传统的法律全能与之对接,这已然成为一种迫切急需面对的新生活问题。在目前普世上,大多的论述将人工智能划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但,如此似乎尚未准确划分出人工智能的特点。因而,本文依人工智能演进的进程分类,将人工智能化为叁个阶段,依该阶段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进行刑事责任能力的探究,并套用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各阶段做人工智能心智是否成熟的论证,经此提出人工智能中之「家长」、「监护人」,进而审视,以进行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归责与因应。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责任能力论文参考文献
[1].彭文华.道德代理与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
[2].翁翊瑀.人工智能刑事责任能力与其「家长」、「监护人」相应归责[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9卷总第9卷).2019
[3].胡纪念.毒品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证明问题——兼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的相关规定[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9
[4].曹嘉蓝.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与追究[J].克拉玛依学刊.2019
[5].王竹.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19
[6].梁湖,童彤,熊睿瑶,吴秀娟,吴柏文.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研究[J].市场周刊.2019
[7].郑楚玲,朱少毅.精神分裂症患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因素的临床研究进展[J].国际精神病学杂志.2019
[8].原洁.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影响因素研究[J].临床医药文献电子杂志.2019
[9].黄月兰.多元认定标准的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初探[J].法制博览.2018
[10].刘伟,唐玉冰,程建平,刘小林.吸毒人员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资料的比较及相关因素分析[J].国际精神病学杂志.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