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异议之诉论文_黄小婵

导读:本文包含了第三人异议之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异议,叁人,让与,所有权,民事,执行人,民事诉讼法。

第三人异议之诉论文文献综述

黄小婵[1](2019)在《论代位执行中第叁人异议的滥用与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代位执行制度适应了司法实践解决"执行难"和"叁角债"问题的需要,但其存在固有缺陷,为满足权利平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建立了第叁人异议制度予以补充。依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第叁人异议制度具有异议审查形式性、异议内容实质性和异议效力绝对性的特征。实践中存在第叁人滥用异议权的困境,若要规制滥用行为,对于异议的处理不宜采用有限审查的方式,而应当适当扩大不属于异议的范围、加重异议的成本并构建异议判别机制。(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9年08期)

蒋晓亮[2](2019)在《日本第叁人异议之诉的判决效力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异议之诉作为一项实体性执行救济,以诉的形式来排除执行法院对特定财产或权利的强制执行。作为最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之一,日本对第叁人异议之诉及其判决效力有深入研究,尤其做到了该诉之性质与判决各效力之间的契合。而我国因对该诉立法不甚明晰、研究不够系统,致使各地法院对其认识有差异,所做出的相异判决也给执行机关处置标的物及案外人另行诉讼带来了较大困扰。我国可借鉴日本经验,采取形成之诉说,将诉讼法上的异议权作为第叁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和裁判范围,其胜诉判决应明确宣告中止执行标的物的内容,同时还要引入预决力理论以避免该诉判决与嗣后确权判决发生矛盾。(本文来源于《天中学刊》期刊2019年01期)

楚仑[3](2018)在《代位执行中第叁人异议权应适当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将被执行人享有的对第叁人的债权作为执行对象,既扩大了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机会,也减少了债权实现环节,提高了执行效率。然而,代位执行(限于被执行人未取得法定执行依据的情况)中对第叁人异议不审查、不执行的做法容易导致异议权被滥用,基(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0-10)

傅贤国[4](2016)在《我国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系2012年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第56条第3款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创设该制度之初衷乃是在于规制恶意诉讼,并为因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未参加原诉但民事权益遭受因此而作出的错误生效裁判、调解书损害之案外第叁人提供事后的程序保障。尽管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尚有争议,甚至有人将之视为错误的立法,但由于短期内不可能再对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作立法修改或调整,故从立法的严肃性和司法对既有法律规则适用的不可选择性和严谨性之角度而言,对之重新进行及时、系统的定义,梳理其基本原理和制度功能,明确其内部构造,界定其与相关制度之关系,并构建配套措施,从而实现该项制度的“软着陆”且取得应有的司法成效才是当务之急。基于这一明确的“学术命题”,本文将“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作为博士论文选题。全文除了绪论和结论,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我国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概述。首先,重新界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所确立制度的概念。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范中,案外人、利害关系人、诉讼第叁人及案外第叁人之概念混用、交叉之情形不在少数,故而对之及时予以界定和澄清实为必要。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通过文本解释和语义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所确立制度之概念界定为“诉讼第叁人异议之诉”而非“第叁人撤销诉讼”。但如此界定系将原告范围限定于诉讼第叁人之结果,并不利于发挥该项制度之应有功能。鉴此,须将原告范围由“诉讼第叁人”拓展为“案外第叁人”始为恰当;同时,应将《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所确立制度的概念界定为“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其次,对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之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在形式要件方面,明确了原、被告之基本内涵,对如何理解“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及“六个月”的时限要求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可提起异议之诉之案件范围进行了初步分析,对管辖法院之确定提供了具体思路;在实质要件方面,论述了程序参与之重要性并提出应为欠缺程序参与之案外第叁人提供特别的司法救济,阐释了判决、裁定错误作为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对象之合理性以及案外第叁人对其主张的生效裁判错误应承担之举证责任,并对如何理解“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表明了观点。再次,论述了立法增设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之必要性与正当性。现有诉讼参加制度、(有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另行起诉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和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四种制度均有所不足,而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因有助于弥补四种制度之不足而具有必要性;增设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之正当性在于有利于弥补判决效力扩张至给案外第叁人造成之不利益、矫正当事人主义之固有缺陷并为案外第叁人提供事后的程序保障。第二章 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之法理基础。首先,阐述了与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相关的原则与规则。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制度之确立,当以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为首要原则;在当事人恒定原则之下,基于既判力主观范围相对扩张原则,案外第叁人之民事权益极有可能遭受生效裁判之不利影响,故而对于未受程序利益保护之案外第叁人显有设置特别救济程序之必要;从法的安定性之例外规则角度加以审视,生效裁判、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的,亦应予以及时纠正。其次,论证了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制度之目的。域外考察发现,法国“第叁人异议”制度之目的较为单一,仅具突破原审判决既判力之效果;我国台湾地区“第叁人撤销诉讼”制度之预设目的在于补强生效判决对第叁人不利影响之法理正当性,实现程序保障、统一解决纷争之机能,并防止本诉之判决效力于事后被诉请撤销或变更;澳门地区“基于第叁人反对而提起之上诉”制度之目的在于遏制恶意诉讼、对未受事前程序保障之第叁人提供事后程序保障之机会。最后,论述了我国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制度之功能。简言之,当事人主义对案外第叁人之民事权益有潜在危害,而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能有效弥补之;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错误生效裁判、调解书,都有望借助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得到纠正;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还有助于为案外第叁人提供完善的程序保障,且对恶意诉讼有着规制作用。第叁章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制度之域外考察及其启示。首先,对英美法系的考察发现,英美法系更强调提供事前的程序保障,即通过相对完善的审前诉答程序、第叁人诉讼制度和衡平法诉讼程序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使大多数诉讼主体都能获得充分的程序利益保障。由于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尽善尽美,仍有提供一定的事后程序保障之需要,为此,英美法系在既判力规则之下确立了直接抗辩与附带抗辩两种模式以及对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规则。其次,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考察发现,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均为民事权益遭受生效裁判损害之案外第叁人提供了特别的事后性救济机制,虽然名称各异,但仅是对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之不同表述而已;相较而言,我国的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在立法体例、立法理由、原告范围、起诉之前提条件、诉讼对象与诉讼目的以及起诉时间等方面都与法国的“第叁人异议”、我国台湾地区的“第叁人撤销诉讼”和澳门地区的“基于第叁人反对而提起之上诉”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同样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日本、意大利,则通过赋予案外第叁人申请再审权,替代了前述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所提供的特别事后性救济机制。最后,对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的立法在诉讼要件、案件范围、法律效果、诉讼程序和制度界限等方面对我国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之启示进行了总结。第四章我国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相关问题之适用。首先,探讨了我国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立案工作之现状和应有之对策、建议。从实例出发,分析了导致我国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立案工作之困境的原因大致包括立案机制不明确、立案标准不清楚、“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滞后、起诉主体之识别标准缺失、诉讼客体之范围存在分歧以及“民事权益受损”之内涵尚显模糊;提出了应从立案工作机制之选择、立案审查原则之确立、立案审查对象之明确、救济方式是否得当之判断、原告是否适格之界定以及裁判文书是否生效、可撤销并有错误之查明等方面来完善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的立案工作;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之具体操作,还提出了从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审查主体、案由案号的确定、诉讼费用的收取等方面来构建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之立案审查程序。其次,论述了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的适格原告之应有范围,认为“案外第叁人”除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之外,还应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民事权益遭受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损害之第叁人。与此同时,对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的适格被告问题进行了思考,指出现行法将原审当事人作为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之共同被告,主要是出于形成完整的诉讼构造(即“两造具备”)之考虑,主张应在区分导致生效裁判、调解书错误之不同原因的基础上,将原审当事人列为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之被告或第叁人。再次,对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之关系,尤其对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并入再审程序可能引发之管辖、并入时间段、程序选择以及中止执行与执行回转等问题进行了思考。更次,对我国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之案件范围进行了分析,认为现行法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裁定导致案外第叁人民事权益损害的情形排除在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案件范围之外,乃是不当固守程序法理中二元分离适用论之结果。基于程序法理交错适用之理论,案外第叁人之民事权益遭受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损害的,不仅有提起异议之诉之必要性,同时也具有可行性。最后,对我国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案件之审理方式、审判组织形式、审理内容以及裁判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五章我国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配套制度之构想。首先,简要叙述了当事人恒定主义之内涵及其意义,并探讨了强化我国当事人恒定主义之具体思路;其次,简要叙述了诉讼承继之内涵及其意义,并提出了构建我国诉讼承继制度之基本思路;再次,简要叙述了当事人诉讼告知制度之内涵及其意义,并指出了在我国创设当事人诉讼告知制度应注意的问题;更次,简要叙述了法院依职权通知参诉制度之意义,并分析了改革与完善我国法院依职权通知参诉制度之具体构想;最后,从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之完善、对滥用诉讼权利之惩戒措施的明确两个方面论述了如何细化对案外第叁人滥用诉讼权利之规制。(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6-10-01)

赵琳[5](2016)在《论到期债权执行中第叁人异议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流通速度的不断提高,经济生活中涌现出大量的“叁角债”,一些债务人对案外第叁人享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甚至是与第叁人串通,或隐匿债权,或对债权恶意处置,导致债权人已经被确认的债权无法实现,而债权的圆满实现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于是,旨在快速高效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执行债务人到期债权制度适时而生,该制度自1992年确立以来,在解决“执行难”和“叁角债”问题上发挥出了强大的功效。对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不仅在客观上缓解了法院的执行压力,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法律权威。然而,在看到执行到期债权制度上述优点的同时,其缺陷也不容忽视。为了救济第叁人在到期债权执行中的权益,司法解释赋予了第叁人绝对异议权,然而,司法实践中第叁人滥用异议权的情形屡见不鲜,已经严重阻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文运用定性分析、比较、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论证了到期债权执行中第叁人异议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对厘清该制度的争论以及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有所裨益。本文正文共计叁万余字,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债务人到期债权执行中第叁人异议制度基础理论。首先分析了执行到期债权制度的性质,接着梳理了该制度的法理基础,这是完善到期债权执行中第叁人异议制度首先需要弄清楚的两个问题。而后揭示了到到期债权执行中第叁人异议制的价值。第二部分,比较法视野下的到期债权执行中第叁人异议制度。重点研究了英、法、德、日、韩及台湾地区相关立法情况,并分析了对这些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的异同。第叁部分,我国语境下的到期债权执行中第叁人异议制度。首先介绍了我国到期债权执行中第叁人异议制度的历史沿革;然后分析了我国到期债权执行中第叁人异议制度的基本现状;最后总结了我国到期债权执行中第叁人异议制度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到期债权执行中第叁人异议制度之我见。该部分提出了相应的改良建议,通过对第叁人异议进行实质审查并辅以第叁人异议之诉来平衡第叁人、债务人及债权人叁者之间的利益,以期执行到期债权制度发挥出其应有之功能。结语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指出对到期债权第叁人异议制度的完善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切忌生搬硬套域外的经验。(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6-30)

李磊[6](2016)在《第叁人异议之诉特殊事由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具体的实体权利能否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至少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内涵、实体权利的适用情形、强制执行行为的种类等叁种因素有关。特定的实体权利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够产生排除特定执行行为的效力,这可以称为叁特定原则。没有在任何情形下都绝对能产生排除强制执行效力的权利,即使强如所有权也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不能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也没有在任何情形下都绝对不能产生排除强制执行效力的权利,即使弱如债权请求权也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排除特定执行行为的效力。(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6年01期)

李磊[7](2015)在《第叁人异议之诉特殊事由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具体的实体权利能否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至少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内涵、实体权利的适用情形、强制执行行为的种类等叁种因素有关。特定的实体权利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够产生排除特定执行行为的效力,这可以称为叁特定原则。没有在任何情形下都绝对能产生排除强制执行效力的权利,即使强如所有权也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不能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也没有在任何情形下都绝对不能产生排除强制执行效力的权利,即使弱如债权请求权也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排除特定执行行为的效力。(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5年06期)

曹春梅[8](2015)在《第叁人异议之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异议之诉,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被称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我国民诉法2007年修改时确立的一种案外人救济制度。经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我国第叁人异议之诉基本改变了原来第叁人执行异议制度中审执不分的混乱局面,基本解决了因执行乱造成的第叁人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问题,但由于我国第叁人异议之诉设置上的缺陷及司法实践的不足,也不可避免带来一定的不利后果。如何从整体上研究我国第叁人异议之诉制度,如何继续改造完善我国第叁人异议之诉制度,仍然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有鉴于此,笔者选择第叁人异议之诉作为研究对象。本文系统全面深入研究了第叁人异议之诉,首先概述了我国第叁人异议之诉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着重探讨了我国第叁人异议之诉存在的两大争议问题;其次,讨论了第叁人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建议我国第叁人异议之诉定性为形成之诉;再次,基于我国实体权利体系及司法实践,分析了第叁人异议之诉的事由及程序处理;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第叁人异议之诉的原则及建议。除前言及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概述了第叁人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所谓第叁人异议之诉,是指第叁人对执行债权人申请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为排除执行机关的不当执行行为,以执行债权人为被告或以执行债权人及执行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请求执行法院判决停止对该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的诉讼。我国第叁人异议之诉存在两大争议问题,即执行机关审查前置是否合理及审判监督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叁人异议之诉的分野问题,对于前者,执行机关审查前置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审执不分的嫌疑,但仍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应该予以坚持完善;对于后者,因为案外人申请再审在理论和逻辑上存在内在矛盾及在实践中效果不佳,从长远考虑,应该废除审判监督程序与第叁人异议之诉的这种分野,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机关的审查裁定不服的,不再区分是否与原裁判有关,一律通过向执行法院提起第叁人异议之诉解决。本章还分析了我国第叁人异议之诉与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第叁人撤销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债务人异议之诉等比较容易混淆的制度之间的区别,并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法的研究。第二章探讨了本诉的法律性质。如何认识其法律性质,是研究第叁人异议之诉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自德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第叁人异议之诉以来,先后诞生了给付之诉说、确认之诉说、形成之诉说等诸多学说。上述学说并非按照时间顺序先后出现、兴起、消亡,而是彼此共存、互相竞争,至今没有定论,目前我国学者支持较多的学说是给付之诉说与救济之诉说,而支持形成之诉说与命令之诉说的学者相对较少。第叁人异议之诉法律性质的复杂性在于其需要考虑的因素太多,上述任何一种观点均既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解释了第叁人异议之诉的部分问题;又存在一定的缺陷,难以解释第叁人异议之诉的其他问题。对第叁人异议之诉法律性质的认识问题,只能选取最能反映第叁人异议之诉本质特征的观点,不能寄希望于选取一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观点。本文认为,本诉的唯一功能或目的是为了排除强制执行,执行债权人享有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在性质上是抽象的请求权,第叁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是诉讼法上的异议权,第叁人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表述为停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基于上述四方面的原因,从我国第叁人异议之诉司法实践出发,宜采纳形成之诉说,将我国第叁人异议之诉定性为形成之诉。至于形成之诉说的缺陷问题,可以适当通过程序制度予以克服。第叁章分析了第叁人异议之诉的事由。根据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关于第叁人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第叁人提起本诉,必须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本诉的事由。根据我国《执行解释》第15条的规定,本诉的事由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所有权,二是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物转让或交付的权利。因为民事实体权利体系的庞大性及篇幅所限,本文主要选取了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占有、租赁权、转移登记请求权等主要事由逐一进行了研究。本文认为,具体的实体权利能否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至少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内涵、实体权利的适用情形、强制执行行为的种类等叁种因素有关。特定的实体权利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够产生排除特定执行行为的效力,这可以称为叁特定原则。没有在任何情形下都绝对能产生排除强制执行效力的权利,即使强如所有权也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不能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也没有在任何情形下都绝对不能产生排除强制执行效力的权利,即使弱如债权请求权也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排除特定执行行为的效力。一般而言,如果第叁人享有的实体权利是所有权、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及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等绝对性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可以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第叁人享有的是特定的债权请求权(如租赁权、转移登记请求权)等相对性权利,特殊情况下可以产生排除特定执行行为的效力。第四章论述了本诉的程序处理。程序处理是指第叁人提起异议之诉时,在程序上所应具备的特别的程序要件,及第叁人异议之诉在法院的审理裁判等。程序要件主要包括第叁人异议之诉的主体要件、时间要件及其他要件。其中,关于适格原告,一般须满足以下叁个条件:非执行名义所载债务人及执行力扩张所及之人、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关于适格被告,第叁人提起异议之诉既有可能单独以执行债权人为被告,也有可能以执行债权人与执行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关于时间要件,第叁人一般应在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提起异议之诉,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后,第叁人不能提起异议之诉。关于审理,第叁人起诉主张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应该由第叁人对支持该实体权利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还应该限制自认规则在第叁人异议之诉中的适用,即使执行债务人自认第叁人陈述的有关原因权利的案件事实,也不能免除第叁人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关于裁判,如果第叁人的起诉不合法,欠缺诉讼要件且无法补正,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第叁人的合法起诉包括确认之诉与异议之诉,法院应针对确认请求与异议请求分别作出判决。第五章提出了我国第叁人异议之诉的完善。公正效率统一原则和叁方利益均衡原则是完善我国第叁人异议之诉两大指导原则,前者指第叁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设计及完善必须要更加重视公正效率之间的统一性,在确保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理周期,尽快对诉争法律关系作出判断,不影响执行行为的进行或恢复标的物的正常状态;后者指在第叁人异议之诉制度的设计及完善中,不能只考虑第叁人或其中一方的利益,而忽视另外两方的利益,必须在叁方利益均衡的基础上求得效益的最大化。对于第叁人异议之诉的完善,提出了以下五方面的建议:一是规范我国第叁人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禁止当事人单独提出确认之诉的诉请;二是细化我国第叁人异议之诉的事由,提出了第叁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信托财产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租赁权、转移登记请求权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产生排除特定执行行为的效力;叁是完善我国第叁人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对停止或不停止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四是完善与另行提起确认之诉的衔接问题,如果第叁人在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另行提起确认之诉,建议强制性的合并审理;五是建立滥用第叁人异议之诉的防范机制,预防虚假的确认之诉,预防滥用异议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01)

黄仙方,赵宏丹[9](2014)在《浅谈我国第叁人异议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新的《民诉法》增加了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规定,赋予了第叁人程序性救济之权,又确立了第叁人异议之诉制度,赋予第叁人通过诉讼寻求实体性救济之权。这与修改前的《民诉法》相比较,应是一个明显的进步。就第叁人执行异议制度而言,最新的《民诉法》虽然较以前有了极大的进步,但还存在很多的不合理之处,有待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第叁人执行异议制度,必须坚持程度性救济和实体性救济的并重完善,全面保护第叁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第叁人异议制度,才能被称为完善的第叁人异议制度。(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4年32期)

叶伟为,武博[10](2014)在《第叁人异议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第叁人异议,也称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民事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①异议制度的现状我国第叁人异议制度的现状2007年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即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以下简称第二百二十七条),确立了我国第叁人异议之诉制度。该条对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整个执行程序的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明确了异议审查的主体、日期以及不服裁定的救济;二是明确了提起异议的效果,删除了中止执行须经院长批准的规定;叁是赋予案外人起诉权;四是(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4年09期)

第三人异议之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第叁人异议之诉作为一项实体性执行救济,以诉的形式来排除执行法院对特定财产或权利的强制执行。作为最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之一,日本对第叁人异议之诉及其判决效力有深入研究,尤其做到了该诉之性质与判决各效力之间的契合。而我国因对该诉立法不甚明晰、研究不够系统,致使各地法院对其认识有差异,所做出的相异判决也给执行机关处置标的物及案外人另行诉讼带来了较大困扰。我国可借鉴日本经验,采取形成之诉说,将诉讼法上的异议权作为第叁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和裁判范围,其胜诉判决应明确宣告中止执行标的物的内容,同时还要引入预决力理论以避免该诉判决与嗣后确权判决发生矛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第三人异议之诉论文参考文献

[1].黄小婵.论代位执行中第叁人异议的滥用与规制[J].文化学刊.2019

[2].蒋晓亮.日本第叁人异议之诉的判决效力及其启示[J].天中学刊.2019

[3].楚仑.代位执行中第叁人异议权应适当规制[N].人民法院报.2018

[4].傅贤国.我国案外第叁人异议诉讼制度研究[D].武汉大学.2016

[5].赵琳.论到期债权执行中第叁人异议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6

[6].李磊.第叁人异议之诉特殊事由之探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

[7].李磊.第叁人异议之诉特殊事由之探讨[J].政法学刊.2015

[8].曹春梅.第叁人异议之诉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9].黄仙方,赵宏丹.浅谈我国第叁人异议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14

[10].叶伟为,武博.第叁人异议制度比较研究[J].人民司法.2014

论文知识图

4.1我国案外第叁人权益保障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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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异议之诉论文_黄小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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