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1]2003年在《我国保障措施立法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1年12月11日,经历了15年漫长谈判的中国,终于实现了她 "入世"的梦想。在欢呼跨入WTO大门的同时,我们就已感受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一进化论的格言被演绎得何等淋漓尽致!国门洞开之后,如何保护国内的产业,如何应对进口产品的冲击,这都是 "入世"后的中国所必须面对的挑战。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所允许的叁大贸易保护临时措施,本文仅研究有关保障措施的立法与实践。保障措施被称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安全阀”。在成员方的国内产业由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时,成员方可以发动保障措施,背离关税减让和消除数量限制的义务,对进口产品实施关税和非关税的限制措施,以减轻和消除产业受到的损害。我国在制定保障措施的国内立法—《保障措施条例》(简称《条例》,下同)时必须以WTO《保障措施协议》为准则。因为,这既是WTO对成员方的要求,也是我国履行在"入世"时就已经做出的承诺所必须的。这就决定了《条例》的框架结构、启动的必要条件、损害的确定、因果关系的确定等实体条件,以及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的程序要求,包括调查、磋商、通知等,必须符合WTO的《保障措施协议》和我国对此所做出的 "承诺"。2002年1月1日,我国《条例》应运而生,全文共35条,包括“总则”、“调查”、“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附则”等5章。《条例》是在WTO多边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国内法,这体现了《条例》的“世界性”特点。但是我们不能生吞活剥,完全照抄照搬,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同时,还必须依据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来制定有关国内法,既要考虑到国内之实际需要,也必须考虑国内法制的统一性。因此,我国的《条例》在体现其 "世界性"特点的同时,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条例》也必须彰显其 "中国特色"。比如,在具体实施保障措施的问题上,我国必须利<WP=3>用现有的机制,包括政府的结构和运行机制,所以《条例》第6条规定 "数量调查"由外经贸部负责, "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条例》第8条也根据中国自己的实际需要规定了确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时所应审查的四个"相关因素"。第二章整章共十四条对 "调查"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以突出对我国政府执法的程序要求。所有这些规定,无不彰显《条例》之"中国特色"。因此,作为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关于保障措施的单行立法,《条例》虽然不是十分完善,然而其意义重大。《条例》切实遵守WTO规则,反映了我国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的决心;《条例》的“中国特色”也反映出它作为国内立法的本质属性。因此,《条例》的制定,无论在保障措施的立法上,还是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国的《条例》是否遵循WTO的规则,是否符合我国的实际,同样需要实践的检验。本文全面剖析了加入WTO后,我国在保障措施实践上的两个重要案件:一是应对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二是针对他国的部分钢铁产品进口实施的保障措施案。对于美国的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作者分析指出,美国启动该案,主要是为了产钢州的“选票”,源于政治上的需要,以及为国内的钢铁产业提供保护,当然,使国内产业恢复竞争力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同时对美国201案的具体内容和进程,其他成员对该案的反应,WTO裁决其违规的理由以及我国应对此案和此案对我国的影响等方面,作者均阐述了自己的分析和判断。在剖析我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时,作者从我国《条例》的规定出发,按照保障措施经历的叁个阶段,即临时保障措施阶段、产业损害调查阶段和最终保障措施阶段,以《条例》为中心,详细分析了我国是如何来认定采取保障措施所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即“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因果关系”和“不可预见情形的发展”。作者还分析了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欧、美、日、韩等国对此案的“相对平静”反应的原因,并提出我国的保障措施实践所具有的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WP=4>“事非经过不知难”。如果我们只是空谈理论而不去接触实践,那是理论研究的悲哀。上述两个案件的实践,让我们感到我国的《条例》总体上讲是成功的,但毫不忌讳地说,《条例》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势必会对我国产生难以估量的不利后果。因此,作者通过对《条例》的钻研和根据上述两个钢铁案件所引发的启示,对比WTO《保障措施协议》和GATT第19条,首先从实践层面上就如何应对国外的保障措施提出了自己的策略,比如要用理性的心态去应对,切忌动辄把正常的贸易问题政治化、民族化、感情化,要把握应对的“度”,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成员身份”、“磋商权”、“补救请求权”、“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出口预警机制”和强化“出口自律”等。对于我国怎样采取保障措施的问题,作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主张,如要遵循WTO的相关规则,要充分利用磋商机会来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充分尊重“公共利益”,准确把握好产业保护的“度”等。其次,在反思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条例》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我国的保?
杨晓宁[2]2004年在《WTO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之国内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WTO规则中的保障措施是指一经济体针对未可预见的急剧增长的进口,为补救国内产业因此所受到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采取的临时性进口限制措施。WTO官方披露的数据显示,WTO成立至今共有32个成员共发起保障措施调查127起,仍在调查或已实施保障措施的有72起。其中发展中国家在实施成员方数量和实施保障措施数量上都占到了相当可观的比例。2000年以后保障措施的实施呈现出了迅猛增长的态势。这一现状使得对保障措施实施的适当性进行有效控制显得殊为重要。 WTO规则的多边控制、成员国内立法及保障措施具体实施情况是保障措施法律体系中环环相扣的叁个部分。本文以WTO保障措施实施基本规则为基础,成员国内立法为核心,重点分析美国、欧盟和印度叁个具代表性成员的保障措施相关立法与实践,最后以完善我国保障措施实施的立法与实践为落脚点,分析了WTO成员方国内立法与WTO规则契合程度及成员实施保障措施的实践对国内立法与WTO规则的遵循程度,并得出结论:无论是WTO的保障措施实施规则还是各成员国内相关立法都面临着调整的需要,这是个长期的过程,应在坚持国际贸易的多边性的及对保障措施实施的例外性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进行。 本文主体结构分为叁大部分,一是对WTO协议中关于保障措施及其实施的基本规则的介绍与分析;二是对美国、欧盟和印度等国保障措施实施相关立法及实践的研究及与WTO规则的比照分析;最后是对我国保障措施立法与实施的现状分析与进一步完善其的几点思考。
刘婷[3]2007年在《针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针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问题研究”,分为引言,正文七章,结束语,全文约3.5万字。论文的引言主要阐明了本论题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中国加入WTO已经有近六年时间,特别保障措施逐渐被人们所熟悉,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不在少数也产生许多成果,但针对实体条件的研究比较少且结合实务不够具体和深入,对这个课题的研究无疑可以丰富这个方面的理论。目前,国外频繁对中国采取特保措施,使得我国蒙受巨大损失,本文最后所提出的应对建议可以起到些启示作用。论文第一章是对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的概述,主要从其界定、缘起、具体内容以及其与一般保障措施的关系这几个方面加以介绍。论文第二章介绍了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的法律渊源。针对当前体现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相关规定内容庞杂繁多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梳理,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有便于文章的论述。论文第叁章详细阐述了一般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从“不可预见的发展”、“进口增长”、“严重损害与严重损害威胁”、“因果关系”等几个方面加以阐述。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对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的两个实体要件即市场扰乱和重大贸易转移进行详细分析。第六章介绍WTO各主要成员针对中国保障措施的立法及实践。其中着重介绍了美国和欧盟有关针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的国内立法和实践中的援用情况。概括性地介绍了其他WTO成员国如日本、韩国及印度的立法与实践。本论文的最后一章对针对中国特保措施的完善提出作者自己一些不完善的想法。从各国援用特保措施的实践中总结各国实施特保措施时所考虑的因素并最终提出中国的应对建议。
张勉[4]2008年在《论国际贸易保障措施及我国的应对》文中研究说明由于世界贸易自由化趋势和竞争优势的动态转移,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过程大大加快,出口产品规模不断扩大,且价格相对低廉,占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因此,这种限制进口的要求与出口扩大的矛盾将会十分尖锐,且很难缓和,不可避免,保障措施成为频繁使用的贸易保护工具。国际贸易保障措施是WTO允许成员采用的对外贸易保护措施。当某项产品进口急剧增加并造成进口方国内相关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方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以保护本国经济和产业发展。因此,保障措施被看作多边贸易体制的安全阀,是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必要手段。自WTO成立以来,成员国实施保障措施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目前诉诸DSB的保障措施争端逐渐增多,且出现了滥用保障措施的趋势。滥用保障措施不仅不利于对贸易保护的适当限制,而且势必会严重地妨碍贸易自由化的发展,WTO的宗旨也难以实现。因此,要在借鉴案件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使用保障措施,并且要在合理的限度内实施,不能滥用。全文共分为五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国际贸易保障措施的理论分析。首先,对保障措施进行了定义分析,对保障措施与反倾销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陈述;其次,分析了保障措施的性质,指出保障措施是一种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非常补救措施;最后,阐述了保障措施的原则,包括非歧视性原则、透明度原则、补偿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适度保护原则,全面了解保障措施在实施中必须遵守的几个根本原则。第二部分,国际贸易保障措施产生的原因分析。从历史、政治、经济叁方面入手,探讨保障措施的来源,有助于保障措施的不断改善,不断适应新的贸易状况,提出更合理的实施方案。第叁部分,中国遭遇国际贸易保障措施的冲击及存在的问题。主要阐述了当前中国面对的新的贸易状况和我国在这种状况下遇到的问题。我国缺乏应对他国保障措施制裁的策略,缺乏熟练运用WTO保障措施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缺乏政府与行业组织的合理积极合作,立法上也相对不够完善等等问题。第四部分,中国第一起钢铁保障措施案件的回顾与得失分析。主要回顾案件的过程,分析案件所带来的得与失,保障措施的实施使得钢铁行业的经济效益明显好转,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先是对钢铁行业内来说,出现了新一轮投资热潮,对于下游行业也影响很大,国内部分钢材的价格上涨,对国内钢铁下游用户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沉重打击,还有关于配额确定的问题、配额基数问题,还有关于从发展中国家进口钢材的问题,关于配额时间进度问题,以及保障措施如何调整的问题。第五部分,讨论了我国对国际贸易保障措施的应对。提出了四方面的对保障措施完善的对策,首先,阐述我国的保障措施法律体系的完善;其次,强调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当前的国际环境出发,特别是我国加入的自由贸易区以及将来可能加入关税同盟的增多,要建立与时俱进保障措施制度,同时要借鉴前面的经验,认识到保障措施的利弊,懂得怎么趋利避害,怎样在合理的限度内实施保障措施;最后探讨了将在2010年建成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保障措施与WTO保障措施的不同与联系,进而能够更合理的运用保障措施。本文的最后为结论。笔者提出,在当前世界贸易自由化大趋势和贸易保护主义横行的复杂背景下,采取合理、合法的自我保护措施是很有必要的,但应该不断结合实际探索新的保障措施的完善之举。
梁涛[5]2008年在《保障措施“未预见的发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中,保障措施被形象地称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安全阀”,对稳定多边贸易体制至关重要。GATT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对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GATT1994第19条列明了“未预见的发展”,而在《保障措施协定》中却没有具体规定。同时,WTO各成员方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多有不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实践也存在诸多差别。本文通过系统的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肯定“未预见的发展”作为保障措施实施条件的法律地位,并对如何完善中国保障措施立法提出几点建议。本文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由以下四章组成:第一章主要概述了保障措施“未预见的发展”的相关问题。首先阐释了“未预见的发展”的含义,其次分析其法理基础,最后介绍其历史发展过程。第二章主要分析了WTO在“未预见的发展”问题上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认识分歧,然后分析了WTO在相关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和立场。第叁章主要探讨了WTO有关成员方的相关立法与实践,重点分析了美国、欧共体和韩国在“未预见的发展”问题上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第四章主要探讨了“未预见的发展”在中国的适用问题,并对如何完善中国保障措施相关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陈莹[6]2006年在《WTO保障措施制度及我国的立法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加快,目前世界各国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注意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断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同时努力寻求保护国内产业健康发展的各种方法。WTO保障措施就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并因此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在保障措施案件数量日益增长的今天,保障措施调查与裁决所带来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产业利益方面的作用也得到了充分地显现和加强。正因如此,保障措施作为国际贸易的“安全阀”,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用来作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变通措施,但随着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保障措施争端逐渐增多,出现了滥用保障措施的趋势,这充分揭示了WTO保障措施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中国加入WTO协定书和工作报告中,规定了其它成员可以针对中国产品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这使中国的出口更容易受到其他成员的保障措施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探寻和研究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保障措施的法律规范,掌握和运用这一法律武器,保护国内产业经济安全,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十分紧迫而又具有现实意义的一件大事。 本文共分为五章,以WTO保障措施协定的框架为主线,以大量案例研究为佐证。首先从阐述保障措施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GATT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分析。然后深入地探讨了WTO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问题,尤其是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提出我国应采取的对策,以及我国如何应对外国保障措施及利用保障措施制度保护国内产业。最后针对我国保障措施的立法现状的不足,从保障措施法的立法体例、立法宗旨,具体内容等若干方面提出了创新的完善建议,希望我国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制定适当的对策,合理援用保障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加入WTO的利益。
郭子君[7]2006年在《保障措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手段之一,它是指当某项产品进口急剧增长并造成进口方国内相关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方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实施的限制措施。本文首先对保障措施的历史发展和基本理论做了简要的论述。保障措施作为救济产业损害、平衡贸易利益的重要贸易政策手段,其作用已日益受到WTO成员的重视。为了防止保障措施的滥用,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了严格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来规范各国的保障措施实践。本文结合一些实际案例着重论述了WTO保障措施的实体规则、程序规则,以及其他具体实施规则。为了更好地利用保障措施的积极作用,对这些规则进行深入的研究有重大的意义。一些国家在遵守WTO保障措施制度的基础上,又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其本国的保障措施法。本文对美国、欧盟的保障措施的立法发展及相关规则进行了分析,通过相互比较,有利于我们寻找差距并弥补不足,其中的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本文还介绍了特殊保障措施制度,并与WTO一般保障措施制度进行了比较,在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应对外国对华采取的特殊保障措施提出了应对策略。最后,本文对我国保障措施的立法发展及相关规则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并针对入世后我国面临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入世后,我们除了要严格遵守WTO规则和我国政府所做的承诺外,还应加快我国立法体制的现代化进程,完善保障措施立法体制,同时有效利用保障措施机制,以保护国内产业和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因此,研究我国入世与WTO保障措施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
杜莉[8]2006年在《WTO保障措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贸易保障措施是WTO协定所允许的贸易限制手段之一。近年来在国际贸易领域其适用范围和程度有增加趋势,特别是2005年初,欧盟和美国对中国纺织品所实施的特保措施,对中国纺织品的出口造成巨大冲击。 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在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被称为国际贸易的“安全阀”。回顾保障措施的历史,可以看到正是由于美国对所谓“逃避条款”(escape clause)的偏爱,才导致了保障措施的产生。虽然保障措施的诞生带有强烈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强国立法的色彩,它毕竟已经成为了GATT/WTO体系下的国际法规则,且对所有WTO成员公平适用。 中国作为WTO的新成员,又是一个经济外向型特征明显的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对其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高速增长和对外投资步伐加快,一些贸易伙伴频繁地对我国发起反倾销、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设置各种贸易和投资壁垒。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5年,共有18个国家地区对我发起反倾销、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63起,涉案金额21亿美元。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我国企业将面临日趋严峻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与此同时,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规定了其他成员可以针对中国产品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这使中国的出口更容易受到其它成员的保障措施限制。因此,中国必须加强对保障措施规则的研究和运用,以防止和避免其他WTO成员通过滥用保障措施,包括特殊保障措施,不合理地限制和剥夺中国按照WTO规则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本文研究WTO保障措施的目的所在。 本文首先从WTO保障措施的概念、历史发展、法律框架、实施要件和程序等诸多方面,以GATT第19条和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保障措施协议》为理论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并结合WTO成员间的贸易实践和争端解决实践,特别是以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纠纷案为代表的一系列保障措施案例,力求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对法律文字的逻辑分析和实证探讨来解释WTO保障措施体系和相关规则;其次,对中国保障措施立法现状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我国保障措施立法不足,并提出相应修改建议;第叁,对《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和针对中国纺织品的“242条款”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评价,在介绍中国主要WTO贸易伙伴针对我国的特殊保障措施立法的基础上,指出这些立法对我国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后,通过对近期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进行分析,对我国如何更好地利用保障措施制度、应对挑战,提出建议与对策。 概括而言,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五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WTO保障措施的基本理论
何淼[9]2011年在《WTO体系下我国应对特殊保障措施对策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加入WTO后,西方国家经常采用的贸易保护主义一直是我国外贸业面临的一个巨大难题。中国因为产品的质优价廉,在国际市场上总是受到贸易保护主义的攻击。保障措施是在反倾销、反补贴之后我国面临的又一大贸易救济措施。特殊保障措施是WTO体系中专门针对某些特定产品可以采取的特殊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如在《农产品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等WTO法律文件中都有在紧急情况下进口国可以针对某些产品采取特保措施的规定。2001年,中国申请加入WTO时,很多缔约方担忧中国入世后,从中国进口的商品数量剧烈增加,冲击其国内市场和国内相关产业,所以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中,增加了“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并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和《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中做出规定。因此,对我国对外贸易中频繁遭到西方国家的特殊保障措施制裁的原因及应采取的对策进行研究,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保护出口企业的合法利益,实现出口创汇。本文首先介绍了关于特殊保障措施的理论基础,分别对其涵义、性质、历史渊源等进行了分析;其次,论述了在WTO体系中关于特殊保障措施的具体法律规制以及其他国家立法中专门针对中国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规定;然后,详细分析了我国的特保立法以及其中存在的不足,通过对我国入世以来遭受的叁个典型特保案例的分析,阐述了我国易遭受特保调查的原因和特保措施的采取对我国对外贸易的不利影响。基于以上对特保措施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分析,本文在最后提出了我国应对特殊保障措施的具体对策。
李娟[10]2006年在《WTO框架下的特别保障措施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本文研究的主旨在于:透过WTO框架下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的相关法律制度,探讨《中国入世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所确立的“中国特保”机制的法律规范、实务运作和应对策略问题。本文从保障措施制度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和历史演变入手,全面评述WTO框架下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的基本构架、适用条件和程序,以此作为“中国特保”机制的铺陈、背景和对照基础。本文认为,保障机制的设立实质上是一种限制自由贸易的行为,保障措施本身与WTO的自由贸易原则相悖;但是,其使用结果却可以被视为与WTO的公平贸易原则和努力平等地改善所有WTO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宗旨相一致。换言之,保障措施制度以WTO所允许的例外方式合法地存在于WTO框架下,体现了国际贸易需要的自由度与成员方履行条约义务所需要的灵活性之间的平衡1。作为受到特别法律规范约束的WTO框架下的特别保障措施,其设置的目的也与一般保障措施相同,但具体的实施要件有所差异。在WTO框架下,特别保障措施大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以《农产品协议》、《纺织品协议》(已失效)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仅为授权条款)的相关条款为法律依据;第二类即为本文的研究重心――《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242段所设置的“中国特保”机制。概括而言,“中国特保”为两种特殊保障制度的统称:第一种专门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称为“纺织品特保”或“242段特保”,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第二种笼统针对原产于中国的所有产品,称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Transitional 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Mechanism,简称“TPS特保”),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0日。其中,“TPS特保”可细分为“市场扰乱特保”和“贸易转移特保”这两种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的特殊制度。作为中国入世时在权衡利弊情况下作出的不得已退让和承诺,“中国特保”是目前WTO框架下唯一有效的歧视性保障机制,无论在实施条件、磋商、立案门槛、调查程序、补偿与救济、报复的权利,以及“灰色区域”措施的采用和实施期限等问题上,皆未能平衡中国与WTO成员方的权利与义务1。为了更加容易地利用“中国特保”阻止原产于中国产品的进口,各成员方陆续在其国内颁布了专门的针对性立法,并不断付诸实践,其中,以欧盟和美国的立法和实践影响最为深远,故本文选择欧美为代表,从个案和实践角度进一步分析“中国特保”的内涵和运作,并探讨其被成员方滥用的可能性问题。最后,在对“中国特保”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弊端进行深刻评论的基础上,本文从对内与对外两个角度,全面构筑中国应对“特保机制”的整体策略框架,并进一步细化到具体构建的方式和步骤,以期在不利环境客观存在的背景下,最大限度保护中国政府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我国保障措施立法与实践研究[D]. 李斌. 湘潭大学. 2003
[2]. WTO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之国内立法研究[D]. 杨晓宁. 外交学院. 2004
[3]. 针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问题研究[D]. 刘婷. 南昌大学. 2007
[4]. 论国际贸易保障措施及我国的应对[D]. 张勉. 广西师范大学. 2008
[5]. 保障措施“未预见的发展”问题研究[D]. 梁涛. 厦门大学. 2008
[6]. WTO保障措施制度及我国的立法对策研究[D]. 陈莹.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6
[7]. 保障措施制度研究[D]. 郭子君.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6
[8]. WTO保障措施研究[D]. 杜莉. 郑州大学. 2006
[9]. WTO体系下我国应对特殊保障措施对策研究[D]. 何淼.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1
[10]. WTO框架下的特别保障措施制度比较研究[D]. 李娟. 华东政法学院.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