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艳军[1]2015年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叁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郭文[2]2003年在《欧美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是一篇研究欧美反倾销法的理论性论文,全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倾销与反倾销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概述,其中,笔者从经济学和法律两个学科界定了倾销的定义,运用辨证的方法对倾销的后果进行了分析,该部分同时对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的理论依据诸如“保护幼稚工业论”、“保护就业论”、“改善国际收支论”、“保护公平竞争论”、“分享外国垄断企业利润论”、“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论”等进行了考察,并分析其利弊得失。第二部分介绍了欧美反倾销法的实体和程序内容以及WTO的反倾销规则并对其进行了简要的比较,旨在从广度上拓宽对欧美反倾销法的认识。第叁部分评析了欧美反倾销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不合理性。笔者认为:欧美反倾销法在理论上是不合理的,其最大的缺陷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及“替代国价格制度”的采用,笔者运用实证方法对“替代价格”问题进行案例研究等,旨在使对欧美反倾销法问题的认识得以深化。另一方面,该部分也对欧美反倾销法在实践中的不合理性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在实践操作中的有失公平之处。第四部分考察欧美反倾销法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以及原因,其中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美国诉华反倾销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意在使对欧美反倾销法的认识得以加深。第五部分探讨了针对以欧美为首的国际反倾销趋势,中国所应采取的对策,包括法律对策和经济对策。其主要对策是:市场经济的抗辩;制定长期的外贸发展战略和商品战略,开辟全方位的多元化的国际市场开发战略;制定合适的出口价格并对出口数量作宏观控制,争取用价格承诺的方法解决纠纷;特别是要建立反倾销机制和专项基金;加强和完善反倾销立法等。
宋晓红[3]2004年在《入世后我国应对外国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应对外国反倾销的法律问题,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针对外国对我国反倾销的现状、特点及原因进行了分析,重点介绍了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频频反倾销已经构成了对我国经贸发展的实质性障碍。其次介绍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特点主要是:反倾销数量上升,反倾销对象主要集中在我国出口“拳头产品”上,反倾销发起国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延伸,第叁针对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进行分析。其外因有政治原因和经济原因,主要是由于世界经济下滑,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外国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内因主要是:我国企业的出口策略急需调整和我国企业的应诉不利;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欧美反倾销立法概述,首先指出美国反倾销立法所关心的仅仅是保护美国国内工业而并非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等,并且美国反倾销案中征收反倾销税并不是美国主管当局的目的,其真正目的是通过实施反倾销措施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其次介绍了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内容及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的影响; 第叁部分针对欧美关于“产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和对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认定二个方面论述欧美反倾销法的不合理性、其它不合理措施以及欧美反倾销法无论从内容还是采取的机关均体现了贸易保护主义功能; 第四部分研究了我国应对外国反倾销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介绍了我国企业对外国反倾销应诉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进行了策略分析,还指出入世后应深入研究世贸组织规则及一些国家的反倾销法,从而改善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的不利局面,同时就入世加快推进市场化进程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问题进行探讨。
马文静[4]2012年在《欧盟对华反倾销问题的法律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国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全球经济一体化与贸易的自由化已是国际趋势所在,不可逆转。各国各地区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断降低本国或本地区关税、取消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同时,均努力寻求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且不受侵害的各种途径和对策。然而伴随着各种金融危机的发生和世界经济的不景气,贸易保护主义之势愈演愈烈,各个国家均采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来保护国内的产品免受国外倾销的侵害。其中,反倾销措施是当今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维护贸易公平与正常有序的发展,保护其国内产业安全的有效方式。中国自2001年12月11日起加入WTO,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自此,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联系不断增大,相互渗透,使得我国经济获得空前活力,贸易实力极大增强,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也不断加强,与此同时中国产品在国外被反倾销也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把中国出口商品当成反倾销的首要目标,频繁对我国商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在这其中,欧盟对我国展开的反倾销调查在各国对华反倾销诉讼的总数量上已经达到首位。本文在联系实际的基础上,研究欧盟对我国一些企业实行反倾销的原因和现状,并结合近年来欧盟对我国反倾销案件的实际情况,总结我国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中的成功经验和沉重教训。论文拟研究一下几个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写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及文献综述等。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倾销和反倾销的基本法律问题,例如倾销与反倾销的含义以及认定等。第叁部分为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以及影响分析。通过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阐述,总结出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原因以及对我国出口造成的影响。第四部分为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具体措施。这一部分分别从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叁个角度来阐述我国应该如何应对欧盟的反倾销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张素霞[5]2010年在《欧美跨国公司对华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欧美跨国公司出于产业结构、竞争优势变迁和全球战略的考虑,一方面在中国投资设厂,利用中国外资政策的优惠和廉价劳动力,大力开拓中国市场,并从中国赚取了丰厚的利润;另一方面,欧美跨国公司又通过母公司对我输欧美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在打击排挤中国出口企业的同时,利用欧美反倾销机关在反倾销中保护在华本国投资企业的做法,不正当地获得低税率甚至零税率,从而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自1979年我国出口产品糖精首次遭遇欧盟反倾销调查以来,欧美对华发起了200多起反倾销调查,其中近一半是由对华有投资的欧美跨国公司提起的,严重影响了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和产业的发展。更严重的是,中国对外出口的一半以上来自外商投资企业,如果这些在华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纷纷效仿欧美跨国公司,都以对华反倾销来垄断各自行业对外出口,那么,中国对外出口就有可能完全被外商投资企业所垄断,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欧美产业正常对中国进口产品反倾销,是WTO规则允许的,也是中国企业完全能够接受和应对的,但当欧美跨国公司通过利用欧美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对华反倾销,则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因此,本文旨在尝试将在华有投资的欧美跨国公司对华反倾销行为置于WTO规则内,考量其是否合法适用,并提出行政复审、司法审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等救济方法,通过比较,得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遏制欧美跨国公司对华反倾销有效的途径之一。本文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介绍经济全球化下,贸易自由化、反倾销、跨国公司之间的关系,揭示欧美跨国公司对华反倾销的背景。第二部分,介绍欧美跨国公司对华反倾销的几种不正当目的;把欧美跨国公司对华反倾销的行为以WTO规则为考量,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方面识别该反倾销行为的合法与否。第叁部分,通过对比欧美对华反倾销例外规则的不同来介绍欧美对华反倾销的特殊规则,以明确欧美跨国公司如何利用对华反倾销的例外规则。第四部分,通过分析行政复审、司法审查等救济方法,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提出WTO争端机制是遏制欧美跨国公司对华频用反倾销的有效途径之一。
侯连琦[6]2008年在《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外提起的对华反规避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我国企业出口在国际竞争中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甚至受到被驱除国际市场的严重威胁。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直面接踵而至的严峻挑战,深入研究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问题就显得尤为迫切与必要。本文对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制度的研究与分析就是在我国入世后,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和贸易摩擦的日渐频繁的情势下,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所展开的尝试性探讨。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的冲击下,随着关贸总协定下的多边贸易谈判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关税逐渐降低,出口商为了增加其竞争能力,也有意将产品倾销到进口国。与此相应的是,各国又纷纷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等贸易保护措施抵消国际贸易中低价倾销行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以便为本国的国内工业提供持续有效的救济。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出口商往往是通过生产方式和贸易方式的改变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诸如此类的规避行为使各国及WTO反倾销法的目的无法实现。在国际贸易的制度实践中,各国又开始了反倾销法的立法尝试,并且为了维护反倾销法的有效作用,各国也持续性的关注立法的实际效果并及时修订反倾销的相关法律规范,增加了反规避条款的特别规定,以期通过法定的措施对此类规避行为进行限制或制裁。从世界范围看,制定反规避法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但是,由于各国对反规避制度的概念、内容及适用范围等存在颇多争议,迄今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国际反规避法律规则。曾经制定统一国际反规避立法的第一次尝试就由于各国的立场不一,无果而终。即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最终被删除。值得欣慰的是,在其后的多边贸易谈判过程中,反规避问题又被列入反倾销议题。且不论其成效如何,单就反倾销议题本身而言,就足以证明反规避问题已被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与承认。此前草案中反规避条款的最终删除,只能说明在国际贸易领域还缺乏一个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反规避规则。同样关注反规避问题的中国,已经开始了对规避与反规避的立法尝试。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5条的相关规定之中。然而,由于立法基础的薄弱和理论研究的不足,我国反规避立法的相关条文还过于粗糙和简陋,其可操作性值得怀疑,事实上也不足以保证规避行为的频繁发生。因此,因此放宽我们的视野,吸收与借鉴目前欧美反规避立法和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的最新成果,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详尽而完善的反规避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的讨论就是基本因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建构性思路,就规避与反规避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展开的初步论述。文章认为,面对国外对中国产品频繁的反规避指控,中国政府与所涉企业应采取积极的贸易对策和法律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指控:必要时运用适当的规避方法进行合理的规避,使受到倾销的产品重新打回国际市场。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深入了解欧美等国的现行反规避制度的相关立法;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规范我国原产地规则;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打造非价格竞争优势;充分利用欧美的量化标准,合法规避反倾销税;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企业改革;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参与反规避多边规则的谈判和制定;充分重视反倾销、反规避预警机制的作用。论文前言主要介绍了反规避制度产生,然后介绍了本文研究的方法并详细介绍了反规避问题研究的背景及意义。最后介绍了研究意义、当前国内主要研究状况以及研究方法。第一章研究规避,主要介绍了规避的种类并对一般法律规避和贸易救济法上的规避进行区分。第二章论述了反规避制度的合法性及其制度的性质,同时对反规避制度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即贸易保护主义。第叁章介绍了欧共体反规避制度,重点分析了欧共体反规避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关规定。第四章介绍了美国反规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欧共体、美国的反规避立法比较研究,对欧共体和美国的反规避条款进行了条分析,然后详细地分析了它们的相似与不同之处。第五章研究了WTO体制下的反规避问题,介绍了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分析了反规避条款与WTO《关于反规避的决定》对多边统一的反规避规则的影响。第六章是本论文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本章主要是关于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的思考及相关建议,对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的必要性、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常帆[7]2016年在《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反倾销损害确定是反倾销立法要解决的最首要、最核心的概念问题。反倾销损害确定是采取反倾销制裁的前提,也是我国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在立法层面对反倾销损害确定作了相关规定,但与国际优秀立法相去甚远,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在加入WTO后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和制裁,给对外经济贸易造成巨大损失,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不完善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损害,扭转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的逻辑思路为:从反倾销法中损害确定的主要内容谈起,对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进行回顾,指出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存在的问题,简述WTO、美国、欧盟等世界主要国家的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现状,通过借鉴欧美先进立法,提出从构建反倾销损害确定法律制度体系和完善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主要内容等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采用概念阐述等方法论述了反倾销损害确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包括“损害”及“损害确定”的界定,“同类产品”的确定、“国内产业”的确定、不同损害类别的确定等主要内容以及无歧视原则、客观原则、全面审查等原则。第二部分: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回顾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并对其现状进行分析,继而指出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存在立法的层次低、具体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第叁部分:简要介绍WTO及欧美等国关于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立法,为下文我国借鉴欧美反倾销损害确定的优秀立法作铺垫。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建议。该部分结合我国国情从构建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体系和完善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主要内容等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邢雅君[8]2011年在《论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问题,它不但影响着我国的出口贸易环境,也关系到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正确应对和合理使用反倾销手段是保护国内产业,增强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论述了完善反倾销法的必要性,通过介绍欧盟、美国及印度反倾销法的立法现状及反倾销法在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方面的先进规定,分析当前我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首先,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层次较低,仅有国务院在2001年以条例的方式颁布的《反倾销条例》,相关配套法规也比较分散,立法缺乏统一性。其次,在反倾销实体规则方面,我国反倾销法在认定正常价值时缺乏“正常贸易”和“可比价格”以及如何确定出口价格等相关规定。同时在损害程度的认定标准上划分的比较模糊,有关同类产品的确定和国内产业范围的界定也不明确。最后,在反倾销程序规则方面,我国反倾销管理机构的权限划分不明确,在一项具体的反倾销案件中容易造成权利和责任的冲突。同时我国反倾销调查自行发起机制不健全,导致在没有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时,反倾销主管机关来不及实施反倾销调查,不利为维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此外,我国反倾销法的司法审查制度也不合理。对此,我国应参照欧美和印度反倾销法的先进规定,在实体规则方面进一步完善有关正常价值、可比价格和出口价格的法律规定,分别规定损害程度的确定标准,明确在确定同类产品时应参考的相关因素,并且应参照印度的反倾销法扩大国内产业的范围。在程序规则方面,进一步明确反倾销管理机构的权限范围,在反倾销法中增加反倾销自行发起机制的法律规定,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出一部统一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反倾销法。
蔡岱松[9]2014年在《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反倾销法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采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各成员国反倾销措施的公平实施,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规定了司法审查条款。依据此条款,世贸组织成员国均有义务在本国国内司法审查体系中建立起不同形式但实质上是专门针对各自国家实施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以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宣称建立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但至今为止,中国行政机关做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却没有一例被利益相关方在中国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诉求。而这正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屡屡遭受存在缺陷的质疑的原因。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为何要规定司法审查条款?该条款的实质是什么?我们应该怎么样将其本土化?这样做的意义何在?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就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司法审查条款的历史演化及其在各国国内法上的适用问题,通过以下二个方面的探讨对此问题开展了基础性研究:第一,解读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之司法审查条款,深刻把握其立法精神与制度设计理念,冀在熟悉规则的基础上,更好地适应规则。第二,考察条款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应用。以欧盟和美国为例,深度探析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在欧盟和美国国内法中的转化及在其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从中总结出欧盟和美国国内法中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功能是:在确保履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所要求承担的国际义务前提下,有效保护自身产业利益和维护其国内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该核心功能有两层含义:一是欧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必须体现“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权的相对制约”的理念和原则;二是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是为了对立法与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其次,围绕为履约而构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动态过程进行分析中,发现,我国现行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体现该核心功能时存在一些缺陷。如,“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权的相对制约”的理念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确立和贯彻;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实质是对立法与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等原则的认识存在模糊的现象,因而,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显得准备不足等缺陷。再次,针对这些缺陷,在借鉴欧美履约经验的基础上,以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为基准,深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对策。即从宏观方面探讨构建和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所需要遵循的国家政策、立法目的及原则,同时又从微观方面探讨如何完善诉讼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和救济措施,国际贸易法院的设置及配套规则等内容。特别强调要建立国际贸易法院。指出我国法院现行落后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体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贸易保护政策的有效实施,已经到了不改革不如废除的程度。还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和世贸组织条约作为组织章程的解释权的理论出发,系统地论证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中司法审查条款如何在成员国国内适用,以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判决同各成员国国内司法主权的关系。即国内法不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理由,世贸组织成员国不能依据其宪法和其他国内法来违背其作为成员国的义务。指出这条规则的理念是:防止以国内立法的名义违反国际义务并损害到国际法的有效性。但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如何在国内法产生实施这种有效性的法律效力则留给了世贸组织各成员国自己决定。中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积极履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在充分保障国际贸易自由的前提下确保我国国内产业能够在遭受国外生产商的倾销行为时得到全面及时的保护。中国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对当事人提供的保障因为其没有赋予法院对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审查权力,而被认为是缺失西方现代司法审查制度的精髓。虽然中国的法治建设一直是将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置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之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原则在中国不存在,相反中国正在逐步建立法治社会、法治中国。中国的司法改革同经济发展互相影响,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将会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司法独立。
徐同义[10]2007年在《反倾销之反规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增加及各国经济的融合,越来越多的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各国政府也在寻找相应的对策。反倾销中的规避问题便是近年来新出现的比较棘手的问题之一。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际贸易的格局,甚至有可能决定未来国际贸易的导向,是十分重要的。规避行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体现,但是,与之相对的反规避措施一出现却遭人们的诟病,认为它是有违WTO的立法宗旨和原则。随着各国经济联系的加强,反规避措施的合法性也在被人们所逐渐承认。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它们的反规避立法是相当完善的,不仅从实体上有详细的规避,而且在程序上更有严格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反规避措施的公正性。虽然如此,在世界范围内却没有统一的反规避立法,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各国的立法发展程度不一,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就世界整个立法发展规律来说,在世界范围内统一反规避立法是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就我国而言,反规避立法是少之又少,我国最新的《反倾销条例》第55条规定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但具体的实体与程序规定却没有规定。新近出台的一个经贸委规章含有规避与反规避的相关内容,但仍有诸多的不足,难以满足我国“入世”后日益凸显的反规避要求。因此,本文以规避问题和反规避制度为研究方向,试图阐明这一问题的产生、发展及最新的进展,进而分析这一问题对我国对外贸易、对外投资的影响,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首先要提高我国反规避立法的立法层次,将反倾销条例升格为反倾销法,并在有关的规避行为的认定、进行反规避调查机构的设置、利害关系人的确定及反规避调查程序等各个方面,都应在相应的立法中有具体的体现,以体现我国法律的可操作性,透明性,公正性,更好的符合WTO的立法的精神。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规避与反规避。首先对规避行为的定义与反规避行为的定义进行研究。在充分对比了欧美等国家的规避的定义以后,提出笔者自己关于规避行为和反规避行为的定义。然后对有关规避行为和反规避行为产生的背景进行了研究,分析了规避行为产生的原因,并对规避行为和反规避行为对比,进行法理分析和价值分析。最后论述了反规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指出,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反规避立法是大势所趋。第二章,欧美反规避法律制度与研究比较。本章从实证方面研究了欧盟与美国有关反规避的法律制度——当今世界有关反规避法律制度研究的最先进的理论成果,对二者反规避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其中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从而得出,只有综合二者的优劣,才能制定出比较完善的反规避法律的结论。第叁章,WTO有关的反规避法律制度研究。在本章中,着重论述了在WTO体制下建立反规避法律制度的可能性及必要性,并对WTO反倾销委员会下的“反规避非正式小组”提出的“邓克尔草案”的内容进行了评析,最后提出在WTO体制下建立世界范围内统一的反规避立法的设想。第四章,我国反规避立法的现状及思考和建议。在本章中,首先论述了我国现今反规避立法的现状及其实践的现状,并对其进行了思考;其次对我国现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无情的揭露,以期能解决问题。最后对我国企业怎样应对国外的反规避调查及如何有效合理利用国际反规避立法的漏洞,做出了一番建议。同时也对我国未来的反规避立法提出了自己相应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
[2]. 欧美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郭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3]. 入世后我国应对外国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D]. 宋晓红. 大连海事大学. 2004
[4]. 欧盟对华反倾销问题的法律研究[D]. 马文静. 山东财经大学. 2012
[5]. 欧美跨国公司对华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张素霞.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6]. 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研究[D]. 侯连琦. 苏州大学. 2008
[7]. 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研究[D]. 常帆. 西南科技大学. 2016
[8]. 论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D]. 邢雅君. 延边大学. 2011
[9]. 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 蔡岱松. 湖南大学. 2014
[10]. 反倾销之反规避法律问题研究[D]. 徐同义. 郑州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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