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院论文_吴欢

导读:本文包含了平政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诉讼,民初,行政,交通部,裁决书,权能,文官。

平政院论文文献综述

吴欢[1](2019)在《民初行政审判实践中的“民告官”底色——以《平政院裁决录存》为素材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近代中国第一个行政审判机构,北洋政府平政院在制度设计上既移植德、日行政审判体制,又遗存传统"民告官"救济途径。进一步以《平政院裁决录存》为基本素材考察民初行政审判实践,可以发现,平政院裁决书和原被告诉辩书中随处可见尊卑森严的行文用语;原告不服官署处分维护自身权益,需要经过逐级申控的诉愿程序;被告官署和平政院在处理纠纷之际,时常流露贱讼轻诉的诉讼心态;平政院为实现协和官民的治理目标,常常采用恩威并施的处理策略。这些方面构成了民初行政审判实践中的"民告官"底色,并与民初平政院制度设计上的"民告官"遗存一道,凸显了包括平政院法政人在内的民初法政精英整合治理资源、因应时代变革的努力。(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吴欢[2](2018)在《兼收并蓄:比较视野中的民初平政院》一文中研究指出北洋政府平政院是在清末行政裁判院制度设想的基础上,以近代西方"一元制"与"二元制"行政审判体制类型为参照,并经过清末民初反复争议,最终建制成立的近代中国第一个行政审判机构。在比较法的视野中,民初平政院的制度设计具有兼收并蓄之特色,这体现为,一方面兼采近代各国行政诉讼模式之优长;另一方面创造性地于院内设肃政厅纠弹官吏,同时赋予平政院广泛的国家治理职能。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民初平政院不仅仅是一个消极中立的官民纠纷裁判者,更是一个帝制走向共和之际国家治理秩序重构的积极参与者。(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8年01期)

吴欢[3](2018)在《论民初平政院的治理权能与角色》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认为,成立于1914年的北洋政府平政院是近代中国第一个行政审判机构。但在治理秩序转型与重构的视野中考察,民初平政院不仅是一个中立的官民纠纷裁判者,更是一个被寄予"平政爱民"期待的治理者。作为隶属于大总统而又相对独立的中央治理机构,平政院内设院长、庭长、评事、肃政厅等职位和机构,在民初政制设计和政治实践中不仅具有行政审判、行政监察的本职,还具有参与宪法解释、参与文官惩戒、监督国民会议选举等深度介入国家治理秩序建构的权能。平政院拥有一批兼具中西学历背景、专业法律素养和丰富仕宦经历的法政人群体,他们扮演着民初国家治理实践中积极能动和具体真实的治理角色。民初平政院建章立制和实践运行中的经验智慧值得今日论者深思。(本文来源于《江苏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4期)

王海瑞[4](2018)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平政院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在近代法制纲领的移植过程中,参照了大陆法系并建立了二元司法体制,在1914年6月在北京建立了中国第一个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即“平政院”,标志着近代行政诉讼法正式开始在中国实施,同时意味行政诉讼制度正式被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引入,平政院的出现大大的促进了中国法制建设并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民国初年平政院是中国从传统监察向近代监察转型时期的重要司法实践。由于北洋政府所处朝代的局限性,1928年平政院瓦解,但其价值却实是不容忽视的,平政院的出现照亮了近代行政诉讼发展的道路,甚至对于现代行政诉讼的改革与进步都起着重要的启示作用。它首次将传统法制理念中的行政官员和普通民众对簿公堂,对于当时军阀混战的年代来说,这是无法想象的,它有效的冲击了传统中国几千年“官尊民卑”的思想,给当时的民众在思想上带来了巨大的震撼感,平政院的建立很好的推动了中国近代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完善。当时的平政院隶属于大总统,直接向大总统负责。因此,这种隶属于大总统的设计一定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弊端,但是弊端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成为了我们前进的动力,对后来的行政诉讼法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警示作用。平政院是民国初年的一个制度尝试,对中国近代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监督体制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首先,以时间为线索,在清末法制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来阐述平政院设立的缘起。其次,从整体方面详细地分析了平政院的设立过程及其运行状况,并深入地解析平政院的职能、运行状况及它的性质;最后是对平政院的总体评价,旨在让大家深刻地认识北洋政府设立平政院的经验教训,及其对现在的行政诉讼的改革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8-06-30)

吴欢[5](2017)在《融贯中西:民初行政审判中的规则适用——以《平政院裁决录存》为中心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初平政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的规则适用,具有融贯中国固有法制与西方移植法制之特色。在彼时民商法典尚未编定而行政权又广泛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背景下,平政院在个案裁决(主要是"财产类"裁决)中呈现出的以西法代替中法、因西法改造中法和缘中法创制新法等司法作为,是对中西民商事法制的调和融贯,更是在悄然而坚定地为民初国家治理秩序建构和行政管理活动引介、传播乃至创制新的规则,并在更深层次上影响和型塑了中国老百姓"过日子"与"做生意"的逻辑。尽管具有相当程度的过渡色彩,但民初平政院在裁决实践中的规则适用对民初治理规则的近代化转型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其中的经验智慧值得今人思考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7年04期)

杨泉[6](2017)在《平政院纠弹案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初年,吏治混乱不堪。官吏道德扫地,寡廉鲜耻,作威作福,利用职权盘剥民财,卖官鬻爵、贪赃枉法、赌博嫖妓等丑恶行径屡见不鲜。“司长则挟妓狭邪行同无赖,而卖官鬻缺所不暇记;知事则贪赃吞款形似劫盗,而溺职废事所不必言;至于普通一官吏竟有宿娟聚赌勾引妇女,畏罪逃职黑夜远佯,更有控案未结潜赴新任,盘踞优缺延不交篆”。①国家基层政权已经被流氓地痞所把持,地方官员或成为他们的保护伞,或沦为其帮凶。处在这样混浊的吏治环境里,少数不肯同流合污的洁身自好者,他们自身的处境必然也十分艰难,官吏之贪酷已经危及到了统治秩序。鉴于此,袁世凯政府逐步建立官吏纠弹制度,以整肃吏治,有效救济民权。本研究主要是通过对平政院纠弹案例的分析研究,了解袁世凯政府时期对违法官吏的司法处理方式,以期对我国现今司法体制改革有一点指引作用。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部分,从关注中国司法改革的现实性问题入手,说明本论文选题原因及其现实意义,其次,对该领域研究现状及本文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说明。第二部分是平政院的概况,主要介绍平政院的设立、组织机构以及运行机制,通过对平政院审判庭和肃政厅的职能介绍,了解纠弹事件的处理程序;第叁部分是纠弹案件的受理程序,主要介绍纠弹案件受理过程中的问题,重点介绍叁种案件来源以及受理程序,分析不同来源之受理程序的区别;第四部分是纠弹案件的处理,该部分有两个重要的问题,一个是肃政厅对纠弹事件的审查和调取证据,另一个就是平政院审判庭对案件的审理情况;第五部分是作者对纠弹制度的简要评价。(本文来源于《江西师范大学》期刊2017-06-01)

聂鑫[7](2017)在《平政院裁判与近代中国文官保障制度的司法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从帝制到共和过渡的北洋政府时期,内阁短命、政局反复动荡,为使政府运转维持最低限度的连贯性与效率,必须建立文官保障制度、对政务官之外的政府官员给予身份保障,以维系官僚体系的专业与稳定。以美国早期的经验来看,如此方可避免政党分赃及官僚集团的沉沦。文官保障制度其实是"寓保障于惩戒之中",通过设立相对独立的惩戒委员会负责文官的惩戒处分,并予以司法救济,是欧美各国比较常见的做法。面对政治风潮与政府变换,平政院依然坚持了文官保障的底线,并在行政审判中兼顾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通过对文官惩戒处分的审查,平政院保障了文官的法定权利与整个官僚体系的稳定。我们可以说,平政院裁判在落实文官保障制度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张超[8](2017)在《平政院、苏浙路债权团与苏浙铁路债务积欠案》一文中研究指出从1913年江苏铁路、1914年浙江铁路收归国有开始,到1936年铁道部将苏浙路末期债务还清,前后持续二十余年。1920年平政院作出的裁决并未有效改变交通部归还苏浙路路债的困局,其中平政院自身执行力的不足以及军阀将路款挪作他用是主要原因。通过对1913至1936年苏浙铁路路债积欠案史实的还原梳理,在国家与社会互动视角下,力求以个案的形式展示北洋政府在权势羸弱情势之下无法履行法律债务的现实。(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袁春兰,陈绍鹏[9](2016)在《平政院审理庙产纠纷评析——以《平政院裁决录存》为依据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清末民初兴起了一股"庙产兴学"之风,大批寺庙财产被政府提充作办学之用,极大地损害了寺庙权益,因未有专门的审判机关审理此类案件,以救济寺庙的权益,致使此类纠纷累积下来并逐渐多样化和复杂化。民国成立之初,设立平政院作为处理行政处分纠纷案件的审理机关。平政院在存续的十几年内审理了19起有关寺庙的行政处分案件,主要包括庙产管理纠纷、庙产办学纠纷和寺庵人事纠纷叁类,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民初法治思潮的兴起、法律制度的不完备和清末以来持续施行庙产兴学政策的刺激。同时,这些纠纷的产生和审理也反映了近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的状况。(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胡译之[10](2016)在《平政院评事、肃政史选任及履历考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平政院、肃政厅官员的选任问题,在现有研究中尚未进行详尽的探讨。在实践中,评事和肃政史的密荐,并非严格按照《平政院编制令》执行。早期评事的甄选主要考察其教育背景和司法职经历,以确保其专业性;对于肃政史,则看重其出身和声望。平政院后期地位下降,评事中人才流失,专业性大不如前,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密荐制度导致平政院官员中因人脉而形成地缘群体,评事、肃政史与保荐人之间的人际关系网络,既可能影响到肃政厅的公正严明,也可能影响到平政院在行政审判的中立性。而密荐制度的弊端,归根结底是因为制度设计者对平政院的性质和功能在认识上的偏差。(本文来源于《青海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2期)

平政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北洋政府平政院是在清末行政裁判院制度设想的基础上,以近代西方"一元制"与"二元制"行政审判体制类型为参照,并经过清末民初反复争议,最终建制成立的近代中国第一个行政审判机构。在比较法的视野中,民初平政院的制度设计具有兼收并蓄之特色,这体现为,一方面兼采近代各国行政诉讼模式之优长;另一方面创造性地于院内设肃政厅纠弹官吏,同时赋予平政院广泛的国家治理职能。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民初平政院不仅仅是一个消极中立的官民纠纷裁判者,更是一个帝制走向共和之际国家治理秩序重构的积极参与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平政院论文参考文献

[1].吴欢.民初行政审判实践中的“民告官”底色——以《平政院裁决录存》为素材的考察[J].北方法学.2019

[2].吴欢.兼收并蓄:比较视野中的民初平政院[J].法大研究生.2018

[3].吴欢.论民初平政院的治理权能与角色[J].江苏社会科学.2018

[4].王海瑞.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平政院研究[D].新疆大学.2018

[5].吴欢.融贯中西:民初行政审判中的规则适用——以《平政院裁决录存》为中心的考察[J].法商研究.2017

[6].杨泉.平政院纠弹案例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7

[7].聂鑫.平政院裁判与近代中国文官保障制度的司法实践[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

[8].张超.平政院、苏浙路债权团与苏浙铁路债务积欠案[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7

[9].袁春兰,陈绍鹏.平政院审理庙产纠纷评析——以《平政院裁决录存》为依据的考察[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

[10].胡译之.平政院评事、肃政史选任及履历考论[J].青海社会科学.201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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