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婚约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红楼梦,贾琏,尤叁姐,婚约,媒官,馒头庵,脂砚斋,凤姐,王熙凤,清律
婚约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薛应军[1](2018)在《浅谈《红楼梦》中的婚约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古代的婚姻讲究明媒正娶,即要求男女双方长辈平等订立婚约,且必须严格遵守。明清时期,不仅承认婚书有效,也承认私约有效。《大清律》还规定,悔婚须通过官府解决。《礼记·昏义》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在中国古代人眼里,(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8-11-18)
胡文月[2](2018)在《陕甘宁边区婚约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陕甘宁边区处于民族战争与社会革命交织、新旧观念并存与碰撞的特殊时期,为全国革命根据地的中心。边区政府建立后,着力进行婚姻制度改革,制定并颁行系列法律法规,确立自由文明的婚姻理念,彻底改造传统婚约习俗,父母代为子女订立婚约、早婚、婚约论财等内容,最能反映其本质特征。边区由于小农经济结构尚未根本改变,战争时期进行的婚姻制度改革亦很难从容,导致边区婚姻立法与传统婚约习俗之间发生冲突在所难免。通过司法判例,边区政府协调与平衡婚姻立法与传统婚约习俗的冲突,化解复杂的婚约纠纷,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是边区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同样面临婚姻立法与传统习俗之间冲突的问题,研究边区婚约制度理论与实践,无疑对当下我国婚姻立法及其司法实践极富借鉴意义。本文研究包括五章内容。第一章婚约制度基本理论。首先从现代法学基本理论层面,对婚约制度的概念内涵进行整体把握,为下一步研究边区婚约制度建立扎实的理论基础。第二章陕甘宁边区婚约制度历史渊源。从历史视角考察我国古代和近代婚约制度在性质、内容和效力上发生的深刻变化,概述苏区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充分了解和认识我国婚约制度的历史传承与变革。第叁章陕甘宁边区婚约立法。这是本文研究重点,指出边区婚约立法的渊源主要是婚姻条例,介绍几部婚姻条例有关婚约的具体内容,分析边区婚约习俗的特点,研讨边区婚姻制度改革过程中突显的婚姻立法与婚约习俗之间的冲突,探寻造成冲突背后的真正原因。第四章陕甘宁边区婚约制度司法实践。这是本文研究重点,从不同侧面选取边区婚约纠纷典型案例进行评析,归纳边区司法机关处理婚约纠纷的原则和规则,探索司法机关协调婚姻立法与婚约习俗之间冲突的路径,有效推动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第五章陕甘宁边区婚约制度对我国现行婚姻立法的借鉴。这是本文研究核心所在,通过分析我国婚约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指出当前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背景下,同样面临婚姻立法与民众普遍存在的婚约习俗之间的冲突与调适问题,总结边区婚约制度理论与实践对我国现行婚姻立法和司法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8-04-01)
薛永毅,韩伟[3](2017)在《中共根据地的婚姻习俗及其法律治理经验——以陕甘宁边区婚约制度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治理是陕甘宁边区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边区政策法令与乡村传统习俗间的碰撞、妥协与融合。面对革命情势、普世价值与传统社会的冲突与张力,边区政府一方面通过颁布系列婚姻法令,对婚约制度进行立法设计;另一方面,通过灵活的司法审判活动,对传统的"婚约""早婚""彩礼"等婚姻习俗进行有节、有度地改造。边区对婚约习俗的法律治理,体现出服务抗战、权衡利益、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等特点。边区婚约习俗的治理经验,为当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改革乃至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镜鉴。(本文来源于《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6期)
陈容黎[4](2017)在《关于我国婚约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约制度自古有之,古代社会订婚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婚礼程序进行了简化,但订婚仍为其重要内容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婚约不为立法所规制,但订婚作为传统习俗,在许多地区仍是成婚之重要环节,民间婚约纠纷还是时有发生。本文意在探讨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婚约制度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未来的建构设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3期)
韩彧博[5](2017)在《对婚约制度法律化的若干建议——基于自然债权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婚约作为民间习俗,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很多国家都通过不同形式的立法对其进行规制。当前,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没有体现婚约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基于婚约产生的民事纠纷,将婚约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十分必要且急迫。自然债权的不完全性契合了因婚约而发生的债的形式,有必要从自然债权角度出发分析与婚约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对婚约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待能够运用法律调整婚约,使其更加规范,更能适应司法实践。(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7年04期)
徐霞[6](2016)在《论我国婚约制度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婚约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在现代社会也依旧普遍存在,但是我国现代婚姻法却其排除在外。与此同时,由于立法缺失,司法实践中处理各种婚约纠纷时无法可依,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此类问题如不妥善处理将引起矛盾激化,引起极端犯罪行为发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本文试图通过系统的论述,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详述了我国婚约制度的历史演进以及我国的婚约立法,并详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存在问题和矛盾,同时详述了在处理婚约纠纷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诉讼主体不明确、财物返还标准模糊、举证认证难以及息诉难等问题。另一方面也全面分析了我国学术界有关婚约问题的种种研究争议。在此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当今各国婚约立法的相关规定,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对婚约立法问题予以深入的研究,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平衡民俗习惯以及婚约关系中男女平等的角度等论述了我国婚约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同时从现有的良好社会条件、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缺失以及司法实践上一定程度的支持论述了我国婚约制度确立的现实需求与支撑。同时对我国婚约立法提出具体的法律构想,更对婚约的成立、解除及解除后的财物返还的具体规则、财产损害赔偿及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予以明确。(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6-05-01)
陈翠玉[7](2015)在《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约制度及其司法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不仅是一种社会制度,更是一种表达民众心理的文化现象。本文以一起军人婚约案件为例,剖析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约制度及其司法实践情况。(本文来源于《兰台世界》期刊2015年10期)
金玮[8](2013)在《我国婚约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婚约习俗传承千年,古代社会的早期型婚约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甚至由刑律保障婚约的履行。近代以后,受外来文化影响,立法者关注到婚约的人身属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新中国成立后,婚约几乎未能进入法律调整范畴,大量纠纷诉讼困难,裁判无依。本文运用文献考据法、比较分析法、调查归纳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注重实地调研。除引言、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约30000字。第一部分,婚约概述。分析婚约概念,比较其与近似概念间的差异。关于婚约性质,本人认同“亲属法契约说”的观点。第二部分,我国婚约制度的历史变迁。与古代婚约不同,近代婚约侧重对个人利益、婚姻自由、女性权益的保护。另外,本文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到我国部分地区婚约现状。第叁部分,婚约的成立与效力。婚约的成立应当满足一定的实质要件。婚约效力具有程序、人身及财产叁方面意义,法律应当认可婚约的效力。第四部分,婚约的无效、撤销与解除。婚约可以依双方一致意愿解除,但在无效、撤销与解除之诉中,本人认为可在条文中分别列明对应的法定情形。第五部分,赠与物返还与损害赔偿。赠与物的返还毋需考虑过错等主观要件婚约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与非财产损害赔偿。(本文来源于《杭州师范大学》期刊2013-05-25)
钟欢[9](2013)在《论传统婚约制度在民国初年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法制史研究领域,并不缺乏对婚约制度的研究,但是大部分都是对中国古代婚约制度以及民国六法全书中婚约制度的研究,对于民国初年这一时期的研究还不多。民国初年是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新思潮与旧制度不可避免地发生着冲击,而这一时期也没有关于婚约制度的新成文法,所援引仍旧是前清的律法。在这样的情形下,法官创造性地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制定了审判实践中的新规则。探讨这一时段婚姻领域问题的文章也有,但是并没有全面地分析大理院当时的判例和解释并对婚约制度领域进行梳理。本文从一个非常微观的角度出发来进行研究,通过集中分析民国初年大理院关于婚约制度的判例和解释例来认识这一时期婚约制度的发展,以弥补研究领域的空白。本文主要采用的是史料分析的方法,以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为分析对象。本文包含引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引言部分首先论述了论文选题的意义,民国初年新法尚未制定,而民国初年又是一个新旧思想交汇的时期,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在与传统礼教联系紧密的婚约领域处理案件便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其次介绍国内研究现状综述,分析现有论文的贡献和不足。最后,对本文的研究材料和方法进行介绍。正文分五章,第一章介绍中国传统的婚约制度,分析中国古代婚约制度的若干特征。第一节阐述婚约的定义。第二节详细介绍中国传统婚约制度的若干特征,为后文分析大理院对中国传统婚约制度的发展做好铺垫。第二章分析民国初年大理院判决对婚约制度的保留和改造。第一节简要介绍大理院判中对法律术语的引进。第二节则介绍法律思想的引进,从具体的案例中分析对婚约制度的发展。第叁节探讨大理院判例中对婚约制度的保留。第叁章开始分析大理院的解释例。第一节介绍大理院的解释例制度。第二节从大理院的解释例中更进一步地分析婚约制度的变化。第叁节介绍大理院解释例对婚约制度的认同和保留。第四章分析婚约制度在民国初年发生变化的原因以及大理院在审判实践中做出该种选择的意义。第五章分析婚约制度的发展对当代中国立法的意义。第一节分析当代中国婚约制度立法的必要性。第二节分析尊重中国传统进行立法考虑的合理性。第叁节是对婚约立法做出一个预期和判断。结论建立在对婚约判解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虽然在这一时期大理院对婚约制度进行了很多改造,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对于传统婚姻观念的保留和维护。大理院在审判实践中的选择,也为中国婚姻法的修改提供了参考。虽然说现代社会和古代中国有很大的差别,但是正如孔子所言“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婚姻问题始终是人类社会必然要面临的问题。婚约问题虽然在立法中没有踪迹,但是婚约作为婚姻制度的基本部分是不可缺少的。本文希望对民国初年这段历史的研究为立法提供一些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3-03-01)
刘昕杰[10](2013)在《从身份到契约的尝试:民国婚约制度的法律实践——以民国新繁县司法档案为佐证》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契约婚的确立"婚姻为两性(姓)之事,非男女个人之事",对于传统中国的个人或家族而言,婚姻是一个十分郑重和严肃的事情,仅婚姻的订立就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之仪"叁大要式。婚姻作为传(本文来源于《中西法律传统》期刊2013年00期)
婚约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陕甘宁边区处于民族战争与社会革命交织、新旧观念并存与碰撞的特殊时期,为全国革命根据地的中心。边区政府建立后,着力进行婚姻制度改革,制定并颁行系列法律法规,确立自由文明的婚姻理念,彻底改造传统婚约习俗,父母代为子女订立婚约、早婚、婚约论财等内容,最能反映其本质特征。边区由于小农经济结构尚未根本改变,战争时期进行的婚姻制度改革亦很难从容,导致边区婚姻立法与传统婚约习俗之间发生冲突在所难免。通过司法判例,边区政府协调与平衡婚姻立法与传统婚约习俗的冲突,化解复杂的婚约纠纷,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是边区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同样面临婚姻立法与传统习俗之间冲突的问题,研究边区婚约制度理论与实践,无疑对当下我国婚姻立法及其司法实践极富借鉴意义。本文研究包括五章内容。第一章婚约制度基本理论。首先从现代法学基本理论层面,对婚约制度的概念内涵进行整体把握,为下一步研究边区婚约制度建立扎实的理论基础。第二章陕甘宁边区婚约制度历史渊源。从历史视角考察我国古代和近代婚约制度在性质、内容和效力上发生的深刻变化,概述苏区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充分了解和认识我国婚约制度的历史传承与变革。第叁章陕甘宁边区婚约立法。这是本文研究重点,指出边区婚约立法的渊源主要是婚姻条例,介绍几部婚姻条例有关婚约的具体内容,分析边区婚约习俗的特点,研讨边区婚姻制度改革过程中突显的婚姻立法与婚约习俗之间的冲突,探寻造成冲突背后的真正原因。第四章陕甘宁边区婚约制度司法实践。这是本文研究重点,从不同侧面选取边区婚约纠纷典型案例进行评析,归纳边区司法机关处理婚约纠纷的原则和规则,探索司法机关协调婚姻立法与婚约习俗之间冲突的路径,有效推动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第五章陕甘宁边区婚约制度对我国现行婚姻立法的借鉴。这是本文研究核心所在,通过分析我国婚约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指出当前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背景下,同样面临婚姻立法与民众普遍存在的婚约习俗之间的冲突与调适问题,总结边区婚约制度理论与实践对我国现行婚姻立法和司法的借鉴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婚约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薛应军.浅谈《红楼梦》中的婚约制度[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
[2].胡文月.陕甘宁边区婚约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8
[3].薛永毅,韩伟.中共根据地的婚姻习俗及其法律治理经验——以陕甘宁边区婚约制度为中心[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4].陈容黎.关于我国婚约制度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7
[5].韩彧博.对婚约制度法律化的若干建议——基于自然债权视角[J].学术交流.2017
[6].徐霞.论我国婚约制度的确立[D].华中科技大学.2016
[7].陈翠玉.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约制度及其司法实践[J].兰台世界.2015
[8].金玮.我国婚约制度研究[D].杭州师范大学.2013
[9].钟欢.论传统婚约制度在民国初年的发展[D].中国政法大学.2013
[10].刘昕杰.从身份到契约的尝试:民国婚约制度的法律实践——以民国新繁县司法档案为佐证[J].中西法律传统.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