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研究

中国民办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研究

邹亚[1]2003年在《中国民办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立民办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校”战略方针的选择,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民办高等学校生存与发展,提高办学质量与办学效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国外私立学校发展的一个趋势。尽管我国教育法律规定了学校法人制度,但在国内把学校法人作为一个系统对其进行深入而具体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因此,本研究以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为研究对象,从法人制度这个系统着眼,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调查访谈法,对为什么建立民办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民办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基本理论,如何建立民办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等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 本论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言,阐述了研究的原因、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等。第二部分:论述了民办高等学校法人一般理论,包括其概念、特征与性质,从而为民办高等学校法人的发展提供了法理依据。第叁部分:指出了民办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是民办高等学校法人生存与发展的基石,对产权的历史发展、内涵与外延以及民办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成因、特征与宏观界定和微观界定都做了系统的论述。第四部分:指出了处理好民办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即民办高等学校法人的外部关系是民办高等学校法人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保障,并详细论述了政府与民办高等学校法人关系的本质、政府的六个主要权利与义务以及民办高等学校的四个主要权利与义务。第五部分:指出了理顺民办高等学校法人内部关系是民办高等学校法人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具体论述了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内部管理体制成因,董事会、校长及监事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民办高等学校法人与教师、学生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关系的本质和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第六部分:结论。

董圣足[2]2009年在《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30年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快速发展,且取得很大成绩,业已成为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体制障碍和制度缺失,当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无论是宏观管理还是微观运行,都还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透视制约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各种内外部因素,宏观管理体制不完善和法人治理制度不健全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两大诱致因素。理论和实践表明,要从根本上推动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更好更快地发展,关键在于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制度,改进和完善包括宏观管理体制在内的民办高等教育外部治理环境。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采取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借助多学科的知识,针对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论文首先对目前国(境)内外的同类及相关研究作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综述和评价,并从法人治理的核心概念入手,在概述法人制度的缘起、法人的内涵及特征、国内外法人的不同分类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学校法人的类属及其存在的问题。紧接着,论文就法人治理的相关理论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对公司法人治理和非营利法人治理的异同之处作了类比分析,并较为详细地解读了两类法人治理所倚赖的四种基础理论,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公共问责理论。基于法人属性和法人治理理论的阐释,论文就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的基本问题作了提炼。文章认为,我国民办高校需要实行法人治理的前提是因为同时存在“合同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两个条件,同时兼有“公司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某些特征,故可以也应该借鉴两类法人治理相关理论;民办高校实施法人治理的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规定和章程规范;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存在公益属性、产业属性、学术属性和行政属性等四大特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的重点则在于建立学校法人财产制度、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法人外部治理环境等叁个方面。论文还就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的现状作了实证研究。描述了我国民办高校发展历程的四个阶段及每个阶段的治理特点:概括了民办高校十种典型的创办方式和五个不良的治理案例;并结合问卷调查,着重就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和内部法人治理状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同时,论文选取英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样本,分外部和内部两个维度,比较全面地介绍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私立高校的法人治理机制,并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得出了若干可供我国(大陆)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效仿与借鉴的做法及经验。论文的核心内容是“中国特色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制度的构建”。依托相关理论,借鉴境外经验,联系具体国情,文章指出:构建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制度应该坚持“兼顾学校法人特殊属性”和“保持教育公益性与市场性相统一”等六个基本原则,其总体框架应由独立完整的产权制度、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专业高效的执行制度和灵敏有效的监督制度等四大部分组成。围绕这四大制度建设,论文分别作了不同层面的制度安排及政策设计,并针对每一种具体的制度架构,提出了相应的组织措施和对策建议。最后,论文就如何有效推进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制度的实施,从政府、社会和学校叁个不同层面,提出了诸多保障条件。其中,政府层面重在提供制度支持,重点在于加强民办教育法制建设、完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和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社会层面重在创设配套环境,重点在于完善生产要素市场、健全教育中介组织和改善人文舆论环境;学校层面重在增强内源动力,重点在于确立组织使命、明确治理方向,完善法人章程、规范治理行为。

杨挺[3]2005年在《民办高等学校产权配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获得了长足发展,各类形式的民办高等学校也不断增多。由于民办高等学校主要是由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或团体通过投资举办的,资本的寻利性导致了学校产权问题的产生。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此问题虽有所涉及,学术界也进行了一些研究,但尚不能满足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深入研究民办高等学校产权配置问题,力求从法律上解决该问题,具有相应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通过对重庆市7所民办高等学校产权配置现状的调查和分析,认为我国民办高等学校的产权配置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有:法人属性定位的困惑,产权法律关系主体不明确,产权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对各产权主体权利的有效限制和保护,缺乏相应的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在此基础上,本文根据法理学和民法学的相关理论,通过对我国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提出了解决我国民办高等学校产权配置法律问题的初步构想:在《教育法》中增设“学校法人”条款,并以列举方式对“学校法人”进行界定;明确民办高等学校法人、举办者和其他主体在学校中的产权性质及内容;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增加学校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增设监事会条款并规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其职权,对董事会的组成方式及其决策机制进行一定限制;在民办高等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设立教育评议会,凸现利益相关者对学校产权法人治理的制约: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的举办条件和举办资格的限制;针对民办高等学校的产权纠纷,制定相应的处理规则。 本文力求创意在于:界定学校产权概念;分析民办高等学校法人的特殊性:明确学校产权主体的范围及其产权性质;梳理学校产权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容;探讨对民办高等学校产权法律限制与保护的内容、原则和方式。

安杨[4]2010年在《我国民办高等学校法人地位的变迁》文中指出民办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是由《民法通则》的民事法人制度所确立,并随着《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而逐步完善起来的。受到整体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的制约,虽然民办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经历了从事业单位法人到民办事业单位法人再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演变,但是民办高等学校的法人定位并不准确,从而严重影响了民办高等学校的行为能力和行为方式。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深入思考民办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为促进我国民办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杨琼[5]2007年在《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社会转型中,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正面临分化和改组,逐步演变为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叁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角色分化深刻触及了政府与学校的传统管理模式,对现行的政府功能构成了新的挑战。事实上,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也一直在试图改革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从出台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教育法》以及《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来看,将学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实行校长负责制等,都是政府在努力理顺其与学校关系的具体举措。从这些举措来看,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或者说政府对学校的管理模式并没有发生重要的变化,本质上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仍然是一种行政型管理。这当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校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造成的诸多问题。关键还是要转变政府的这种管理模式,实行法人治理。基于这种改革背景和改革目的,本研究主要探讨了我国学校管理体制如何从行政型管理的调整深入到法人治理的构造,因此,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学校法人的界定和分类、学校法人的基本性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学校法人治理中的权力制衡以及基于法人治理的自主办学等主要问题。本研究由走向法人治理的核心问题展开,并基于中国学校改革之实践,研究如何实现学校治理转型,即走向法人治理。学校法人的界定和分类是研究学校法人治理的理论基础。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学校被定位为事业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但在我国,由于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也就没有公法人和私法人之指称,所以学校事业单位法人实际上处于模糊的法律定位。另外,根据我国现有的法人制度,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民办学校由于不属于事业单位,只能注册为民法非企业单位法人。这种关于学校法人制度的设计把各种类型的学校全部归属为非营利法人,政府举办的学校和民间力量举办的学校性质没有从法人制度的意义上作出明确的区分和规范。对混合制学校也缺乏相应的规范。因此,首先需要对目前多样化学校类型进行法律上的定位,重新设计我国的学校法人制度。根据当前的学校类型以及不同学校的办学目的和举办主体,本研究将公立学校归定位为公法人,私立学校纳入私法范畴。但是由于当前我们私立学校界定比较模糊,所以私立学校应该作出具体的分析。学校法人的基本性质还需要在学校法人分类的基础上,基于不同类型的学校、不同国家的学校法人性质比较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分析。从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来看,对学校类型的分类主要是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事实上,公办学校概念内涵很不清楚,而且与民办学校也非同一分类标准意义上的两分法。因此,本文主要研究两种学校类型: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不仅法人定位模糊,而且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法人地位不平等。此外,从管理和规范办学来说,私立学校的公益性和自治性并没有得到体现。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管理存在某种程度的歧视。同时,不管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在学校法人定位上的共同点是这些国家普遍将公立学校定位在属于公法人范畴。另外,将学校法人与其他法人比较后,我们会发现,学校法人不仅具有非营利性,而且更多受到公法规范的调整和约束。学校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对学校发展过程中的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配置,并规范其机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是学校法人治理的核心问题。学校治理结构的框架,可以从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学校外部治理结构两个层面加以剖析。此外,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学校治理结构评析后,会发现学校治理结构的选择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合法性基础、呈现多元化趋势,并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框架和治理主体以及治理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是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配置的过程,实质上也是一种权力制衡。但是学校法人治理过程中的权力制衡路径选择应该是多元的,包括法律制衡、权力制衡、权利制衡和责任制衡。制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学校的自主办学。学校作为独立法人组织,自主办学既是学校法定权利,也是学校持续发展的内在规律。学校自主办学是基于学校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以及社会对学校的要求,自主决策、自主管理和自主约束的一种制度性设计,通过这种制度性设计以此保障学校法人的各种权益并促进学校的自主发展。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所以学校和政府的关系问题现在是,并且仍然会是保障学校自主办学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问题是,这种改革要受到整个社会的改革,尤其是受到政府机构改革进度和力度的影响,所以,学校自主办学在解决政府和学校关系的同时,应该转变学校治理模式,由政府或者说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转变为学校法人治理为主,政府行政指导为辅。这种治理的转型,本身就要求政府必须要转变职能,这个过程其实也就是重构学校与政府关系的过程。所以,我国学校要真正能够做到自主办学,关键是要能够法人治理,而不是行政型管理。实现学校法人治理,同时还需要规范和扩大社会参与治理学校的方式和途径,建立非政府评估制度,并通过立法来加以完善。

张利国[6]2013年在《民办学校退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世纪80年代初,沉寂30余年的我国民办教育得以复兴。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2004年2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改变了我国民办教育长期无法可依的状态,促进了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然而,历经20年快速发展后,一些民办学校由于各种原因,陷入经营或办学困境、甚至走向破产倒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2)明确提出要“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因此,针对陷入经营困境或经营失败的民办学校,如何建立和完善其退出的相关法律制度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与民办学校纷纷进入“危机”时代或“淘汰”时代相比,民办教育理论和实践并没有做出相应的制度回应。特别在民商法领域,民办学校这一特殊主体似乎一直处于学界“边缘”而“无人问津”。基于此,笔者以民办学校这一特殊私法主体为研究基点,围绕民办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分类、民办学校退出法理基础、民办学校退出的类型化、破产型、非破产型民办学校退出法律规制,以及民办学校退出法律构建等去问题展开研究。除导论外,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章)。第一章“民办学校概说”本章是对民办学校法人相关问题的总体概括和梳理,是本文研究工作开展的基础。主要内容有:1.民办学校的界定与类型。笔者通过对民办学校相关概念的解读,提出如下观点:即我们对“民办学校”的称谓不能完全取消,亦不能由“私立学校”取代,应对“民办学校”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对民办学校进行界定的关键性标准应为两个:一个是举办主体标准;一个是经费来源标准。目前我国民办学校主要包含:⑴个人独资办学型;⑵股份合作办学型;⑶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办学型;⑷国有企业投资办学型;⑸社会团体办学型;⑹民办公助型;⑺公办学校转制型;⑻滚动发展办学型;⑼社会捐资办学型;⑩中外合作办学型。2.民办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围绕民办学校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学界主要形成了公务法人地位说、社团法人说、财团法人说、准公益性或准营利性法人说、以及非营利组织(第叁部门)说。笔者在对上述观点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民办学校作为一种法人形式,其法律性质和地位的确定,不仅要在未来民办学校专有法律制度中寻找答案,从根本上必须依赖和服从于我国整个民法体系特别是法人分类制度体系中。首先,要在未来民法典的制订中,对我国的法人分类制度作出科学合理的架构,承认、继承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公法人、私法人以及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其次,以公、私法人二元论为基础,以社团、财团法人两分法为前提,民办学校法人应坚持实践标准和逻辑标准相结合,并由此确定不同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和地位。3.私法语境下民办学校法人制度重构。我国对学校法人的分类存在立法上的诸多缺陷:一是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基本分类难以涵摄民办学校法人。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非严谨的法律范畴。叁是非营利法人的定位限制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据此,笔者认为,我国民办学校具有以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的本质特征,应将我国民办学校明确划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第二章“民办学校退出的理论探讨”本章首先对民办学校退出所涉及的关键词汇,从法律的角度予以了辨析;其次阐释了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的理论基础:即市场失灵理论、竞争优势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最后对民办学校退出的内在原因进行了总结。指出投资风险、产权失灵以及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失衡是导致民办学校退出的主要原因。第叁章“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研究”本章首先对类型化、类型化方法的特点、以及类型化研究对民办学校退出问题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进行了介绍;其次,客观分析了当前我国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不足的主要表现。即存在典型的类型化思维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实践运行“无法可依”的状况。最后借助法学类型化思维,对民办学校的退出形式进行了类型化研究。一是按照民办学校退出的意愿特征,将民办学校的退出分为自愿性退出与被动性退出。二是按照是否适用《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为标准,将其退出分为破产性退出和非破产性退出。叁是依据民办学校是否属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将其退出分为营利性法人退出和非营利性法人退出。第四章“民办学校破产退出”本章是论文研究的一个重点。主要内容有:1.民办学校破产能力研究。指出赋予私立学校破产能力符合国际破产立法的新趋势,承认民办学校的破产能力并不影响教育的公益性,我国相关立法一定程度上已承认民办学校具有破产能力。但是民办学校毕竟不同于企业法人,在没有专门法律对民办学校的破产进行调整的情况下,要对几个影响民办学校破产资格取得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厘清。一是明确民办学校的私法性质和地位。二是明确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2.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该部分围绕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主体、受理条件、能否适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等主要程序问题,以及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案件的清偿顺序、破产别除权、剩余财产如何分配等主要实体问题展开研究。3.民办学校破产退出与学生权益的保护。重点对民办学校破产清算中学生权益的维护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建立和完善对破产学校学生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指出要加快立法工作,切实保护破产学校学生的利益;建立学分互认制,实现学业衔接,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设立学费补偿储备金、学校保险等制度,保护学生的财产权。第五章“民办学校合并退出”本章以民办学校非破产退出中的合并退出为研究对象,主要围绕叁个方面的内容展开研究。1.民办学校合并与相关概念的厘清。就与合并相关概念(主要包括收购、并购、兼并)的涵义和适用范围进行了厘清。2.民办学校合并程序的研究。笔者对我国以及日本、美国等国在私立学校合并方面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应在比较借鉴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参照我国《公司法》有关合并程序的法律规定,合理构建民办高校的合并程序。主要应该包含以下8个步骤:⑴拟合并学校协商确定合并方案,签订合并合同;⑵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合并方案和合并协议;⑶提请审批机关批准;⑷通知或公告债权人;⑸依法进行财务清算;⑹处理合并中相关利害关系人事宜。这里主要包括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和债权人的异议权;⑺清偿债务,处理剩余财产;⑻办理相关手续。3.民办学校合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利益保护的内容以及保护的方法叁个层面开展研究。提出对债权人利益之保护是民商法上公平原则要求、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也是利害关系人理论的具体化;而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保护的是债权人的知情权(相对于民办学校来说是一种信息披露义务)、异议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可以通过一般性的法律保护,诸如建立对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或担保义务的民办学校以相应的责任制度,通过建立学校合并效力的概括承受制度加以保护;也要充分发挥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自治,事先以契约形式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制度安排,给因合并可能导致利益受损的一方以契约性的保护。第六章“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本章是论文研究的核心和落脚点。主要有四个部分组成。1.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前提。要在观念层面、政府层面、制度层面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建立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2.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关键。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性质。作为一种特殊的法人,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法人所有权。同时,由于民办学校的公益性,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法人所有权。其次,在深刻认识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要合理界定民办学校不同财产权的归属。在对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进行合理界定和明确归属的基础上,要逐渐完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路径。既要明确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明确民办学校资产监管的主体及法律责任;尊重和满足出资人、举办者正当的权利诉求;完善民办学校产权纠纷解决和救济机制等。3.强化利害相关者权益保护: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要充分认识民办学校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和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并对其不同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冲突进行合理的调适。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利益的保护主要针对其出资人自益权(典型表现为合理回报权、股权转让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保护;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借鉴国外对于非营利法人的制度规则,通过建立禁止个人利益的规则体系,建立限制非营利法人商业活动的规则体系,强化非营利法人的董事义务等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4.完善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保障。当前,我国民办学校的终止清算缺乏一整套内容完整、程序规范的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因此,要完善我国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一是树立程序公正理念,完善清算的相关程序;二是强化民办学校终止清算过程中的政府干预;叁是尽快完善民办学校清算人的选任制度;四是进一步明确清算人的相关权利。同时,明确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和责任,为民办学校退出创造条件。

张裕用[7]2008年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制度变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随着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和200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民办教育制度逐步健全,其发展更趋于规范化、理性化。伴随着制度环境的不断改善,新的民办学校不断兴起,我国民办教育的规模逐步扩大,尤其是中西部地方政府对创办民办学校充满激情。这是一个好的现象,它提示着人们对民办教育的关注程度在加大,作为推动我国教育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的叁十年间,我国民办教育无论从政策、制度、法律保障层面还是在办学规模、办学质量上都取得一定程度的进展。与此同时,我国民办教育在取得良好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管理上的规范问题、收费制度的混乱问题、“名校办民校”与公校改制问题、“独立学院”与其他民办学校的竞争等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对今后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在类似诸多问题当中,笔者认为制度始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有鉴于此,本文借助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试图从制度的角度为民办学校的存在与发展提出新的解释,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制度变迁的历史进程及路径依赖出发,对我国民办教育制度变迁进行理论分析、揭示,指出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在制度层面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缺陷,并结合国外私立教育制度发展的经验与启示,最终对我国民办教育未来在制度层面上发展的走向、趋势提出一些看法。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前言。阐述研究的缘起,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论文研究的思路与方法,并指出本论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对私立、私立教育与私立学校,民办教育与民办学校,制度、教育制度与制度变迁等相关概念进行解释,引入新制度经济学作为本文的相关理论基础和分析工具。第叁部分,我国民办教育制度变迁的历史进程及变迁内容。此部分以时间为线索,揭示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经历的几个重要的制度变迁,并通过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分析,指出了我国民办教育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机制。该部分还从我国的民办教育政策、民办教育立法、民办教育产权、民办教育办学主体等四个重要变迁作为主要变迁内容进行分析、揭示。第四部分,国外私立教育制度变迁的启示。在这一部分中,把国外私立教育在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吸收进来,诸如,美、日、韩等国私立教育制度立法的启示、亚太多个国家变革办学体制发展民办教育的举措等,这些经验对我国今后发展民办教育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对我国民办教育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揭示与分析。该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民办教育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如教师内部管理体制、收费制度、公校改制等比较突出的问题。第六部分,我国民办教育制度变迁的趋势分析。对我国民办教育制度变迁的趋势、走向进行了分析,提出加强并完善民办教育立法,强化内部管理体制建设、规范改制,打破政府对教育的垄断、合理引入市场运作机制,推动公办学校的管理变革,加强民办学校法人制度建设等建议。

黄志兵[8]2009年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与董事会构造》文中认为民办学校董事会制度是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下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治理并指导整个民办学校运行、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保护民办学校教育产权的有效方式,是民办学校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结果。在教育产权与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导下,本文分析了宁波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的几种典型模式:即叁权合作式法人治理模式、双法人治理模式、两位一体法人治理模式、“四会制”法人治理模式等,这些模式实质上都涉及到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产权关系如何配置与协调问题,其构建法人治理模式的成功经验有:坚持办学公益性是前提;明晰教育产权是关键;理顺董事会与校长关系是保障。当然,本文认为宁波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模式还存在投资者控制、董事会弱化、董事会与校长关系不顺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明晰教育产权机制、进一步理顺董事会与校长之间的关系、构建民办学校利益相关者主导合作式治理的董事会模式。本文认为,现行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模式之所以存在缺失,其根源在于董事会的构造还不够,董事会的作用尚未真正发挥。鉴于此,本文对民办学校董事会进行了构造:第一,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视角来看,民办学校董事构成上除了有投资者代表、校长代表、教职工代表等法定代表外,还应有学生代表、政府代表、校外知名人士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当然还要考虑各董事的产权配置。第二,要出台《民办学校法》,按照“责、权、利一致”原则明确董事对民办学校的法律责任;要构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董事会制度,从而实现民办学校董事的社会责任。第叁,要培育教育产权意识,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董事要做到诚信治理、和谐治理,构造良好的民办学校董事会治理文化。第四,要细化民办学校董事会章程的内容,章程的设计要遵循合法性原则、教育规律原则和形成过程民主化原则。

李俊飞[9]2005年在《对现存民办学校法人制度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办学校的法人制度实际上就是根据有关民法、行政法、行政法规的条款规定,形成的一系列有关保障民办学校法人主体资格和社会作用的规章制度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涉及到民办学校的法人分类制度、登记与管理制度、经费筹措与财产制度、法人治理制度等几个方面。论文对已有的涉及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大量文献资料和研究成果中进行了认真归纳,找出了目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民办学校在法人分类制度方面、筹资制度方面、治理制度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为解决我国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现存问题,论文提出了相应的具体对策:借鉴日本在教育领域对私立学校的法律主体资格专设“学校法人”的经验和做法,适当修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增加设立“学校法人”的专门条款及其相关内容规定;修改制约民办学校法人主体筹资融资能力的一些法律法规条款,调整不利于民办学校筹措资金的诸多政策规章限制;在借鉴台湾地区、尤其是日本私立学校有关学校法人治理制度的经验基础之上,增加有关民办学校法人机关组成人员的来源和遴选机制,改革和完善目前我国民办学校尤其是从事非营利活动的民办学校的法人机关运作机制,合理划分校董事会与校长的权限,从而确立起完善和规范的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制度。

董圣足, 方建锋, 谢锡美[10]2015年在《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探索建立雷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近期一项重要的民办教育制度顶层设计。本文在系统梳理相关文献基础上,总结国内试点地区有效做法,借鉴境外分类管理经验,就我国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所应采取的配套政策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富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政策建议。包括:(1)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在价值理念上既要秉持公平正义原则,也要充分尊重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自愿选择;(2)在试点地区尚未取得成功经验之前,不宜在全国范围贸然、全面、快速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3)对于地方层面正在进行及推进的民办教育制度改革试验及实践探索,只要符合国情、富有活力,且有利于区域民办教育的发展,应继续加以鼓励和支持;(4)对我国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需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主要是捐资办学的路子,即要探索建立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营利民办学校产权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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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D]. 杨琼. 华东师范大学. 2007

[6]. 民办学校退出法律问题研究[D]. 张利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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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民办学校法人治理与董事会构造[D]. 黄志兵. 宁波大学. 2009

[9]. 对现存民办学校法人制度问题的研究[D]. 李俊飞. 苏州大学. 2005

[10]. 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研究[J]. 董圣足, 方建锋, 谢锡美. 教育政策观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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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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