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丧实践论文_罗小红

守丧实践论文_罗小红

导读:本文包含了守丧实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唐代,官员,论文,服纪。

守丧实践论文文献综述

罗小红[1](2002)在《唐代官员服纪制度(子为父母)及守丧实践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唐代讲求的父子关系,秉承了传统中国宗法社会的一贯要求——即父慈子孝。父慈,即父慈而教。子孝,则要求生当奉养,死后送终。能否妥善处理好父母身后之事,是衡量儿女孝顺与否的重要标志。 传统中国礼仪中的服纪制度,就是指导人们处理丧事的行为规范。 服纪制度,也称“服叙”制度,是在中国古代宗法社会中,以血缘、姻亲等远近不同的关系,划定亲属关系的等级,并据此为死去的亲属着不同等级丧服的规定。在纷纭众多的礼法条文中,服纪制度是人们首先要面对,而且也是在现实情况中实践性最强的“凶礼”内容之一。 唐代的服纪制度,秉承《仪礼》的原则,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经过了数次大的变化。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缘情入理,全面提升了母系亲属的地位。唐代也是中国古代服纪制度变动最为剧烈的时期之一。 但有关唐人服纪制度(子为父母)及在现实中服丧实践的研究,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文章论述,只是在少量有关唐代礼制及社会生活研究的专着中有所涉及。为此,本文从唐代的文献资料(尤其是正史列传)搜集整理了230名唐代政府官员的守丧实践情况,以此为切入点,结合唐政府关于服纪制度的礼文、律令的规定,初步探讨唐代社会最直系的父(母)子间的服纪制度及其演变,进而从这个角度折射出有唐一代“孝”的风气。 在论文的第一部分,通过对唐代礼文和各时期行政法令的剖析,辨别家庭成员间不同的名义,着重阐述了唐代子为诸母的服纪制度,叙述了家庭中的嫡子、庶子分别为生母、继母、嫡母、慈母、养母、出母、嫁母服由齐缞叁年到缌麻叁月殇等不同的服纪,及其在唐代前后演变的过程。并由此结合上元时定父在为母服叁年的敕文,叙述了唐代诸母服记逐渐摆脱了受父亲尊位厌降的传统,开始以独立的尊长姿态出现,完成了家庭结构中母与子单独的亲情结构。由此论述了唐代官员在遭遇不同情况父母之丧时的守制时间、解官要求及其前后演变。 论文的第二部分是对唐代官员丁忧终制的探讨。论证了一般官员的丁忧状况,终制后重新授官的程序及其在现实中的执行情况。指出,有唐一代,官员经叁年之丧需解官守制,作为一项制度,始终得到了有效的执行。但最晚从顺宗时厂始,这批官员终制后,有相当数量的人己经不能及时重授官职。同时还对左降官在丁忧后遭受到人身限制和在官方学校就读的学生终制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在论文的第叁部分探讨了唐代官员的夺情起复制度。对于夺情起复的对象、操作程序及丧期未满前夺情官员的的礼仪禁忌进行了论证。认为唐代对官员的夺情起复一般均基于军事需要或朝廷对大臣展示优赏之情。宫员起复后,可以从事一般的公务活动,但遇朝集、庙祭等重大活动和私人生活方式上依然有很多禁忌,必须遵守礼法、律令的要求。如凶服不入公门、不参加吊丧、贺喜、宴会等。此外,在唐中后期,武官起复的头衔中,往往挂有“起复”二字,以示与正常授职不同。宦官也可起复。 论文的第四部分结合230名唐代居丧官员的守丧实践,运用统计资料,通过唐代各个时期官员居丧后夺情起复及终制的比例,结合时代背景,详细论证了唐代各时期服纪制度的变化及官员们的执行状况。居丧官员的终制比例在唐高祖时最低,但随着太宗、玄宗时期对思想文化领域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不懈的重建,到玄宗朝,官员终制的比例已经达到了 69%。而且这种努力虽然被安史之乱后绵延的战火和藩镇自治所打断,但在德宗朝时,又与当时为加强中央集权和卒权的儒学复兴力量相吻合,顽强地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因此,除了唐初社会秩序重建和唐末时局混乱之外,在大多数时间内,在唐中央政府权力控制范围内,文宫们较好的执行了服纪制度的要求,能够守丧叁年。虽然唐朝是一个风气相对开放、多种文化因子并存的社会,但“孝”不仅为政府所提倡,在社会中也被广泛实行。父慈于孝,无论从法律、道德要求,还是社会生活实践中,都依然是人们奉行信仰的准则。(本文来源于《陕西师范大学》期刊2002-04-01)

守丧实践论文开题报告

守丧实践论文参考文献

[1].罗小红.唐代官员服纪制度(子为父母)及守丧实践初探[D].陕西师范大学.2002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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