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假释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刑罚,制度,机制,犯罪分子,职权,危险性,团伙。
假释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记者,孙英哲,满行军,通讯员,何文婕,吕佼[1](2019)在《青岛中院:积极探索假释制度运用 大力推动智慧化平台建设》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孙英哲 □满行军 通讯员何文婕 吕佼) 12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中院2019年减刑、假释工作情况,发布减刑、假释、收监十大典型案例。据悉,青岛中院辖区内有青岛监狱和北墅监狱两所监狱,截至2019年11月底,共审(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12-26)
曾娇艳[2](2019)在《减刑、假释腐败风险的制度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化减刑、假释腐败风险的制度防范是一个涉及减刑、假释制度转型的重大命题。它需要革新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将当前"少部分人"享有的"大幅度减刑"向"大部分人"享有的"小幅度减刑"转变,以防止资源的稀缺性;通过审判权、提请权与"公民犯罪人"权利之间的内向制约来防止资源分配的垄断性;构建减刑、假释案件两审终审制,缩小监督范围、突出监督重点,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转化为具体的诉讼职能,并引入被害人的力量来实现对减刑、假释资源分配的有效监督。构建以信用减刑为基础的渐进释放制度,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林露[3](2019)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向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了我国刑法的第九个修正案,这是立法中第一次为贪污受贿罪确立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裁量,它掀起了公众的关注热潮和理论界的激烈争论。在当前严格控制与慎用死刑的司法审判工作中,这一制度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符合中国目前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确立终身监禁制度,可以在当前的防腐局势之下,有力打击腐败分子,使我国的刑罚体系更加合理,促进我国现代法制化的建设。(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8期)
李波阳,贾敏[4](2019)在《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现状与完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中的重要内容,对鼓励罪犯改过自新、调控原判刑罚以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独特的作用。在实践中,该制度不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层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2017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虽然对此作了补充和完善,但仍然存在制约机制、考核制度、执行依据和地区差异等方面的问题,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和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赵亮,张凯[5](2018)在《减刑、假释的目的探究与制度完善——兼与张亚平博士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减刑、假释的目的是惩罚犯罪、矫正罪犯,应当从刑事法律规范中寻找根据。引发司法腐败、重新犯罪等问题的根源不是现行减刑假释的目的定位错误,以自动减刑为基础的假释制度之构想不符合我国刑罚运行基础。科学评估人身危险性,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惩罚与矫正目的下减刑减刑、假释的完善路径。(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8年02期)
丁瑶,张燕[6](2019)在《从理念重塑到制度构建:假释审判构造之检醒与变革——以行刑社会化趋势下的权属辨析及主体复位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假释面临适用率接续低位徘徊、司法审查趋于形式化且话语力度势弱、适用易受监狱部门钳制、优势效能发挥受阻等现实困境。反思假释提请中罪犯地位客体化、假释司法审查程序中诉讼构造机械化、假释适用条件中"没有再犯罪危险"存在内部逻辑冲突等原因,揭示目前假释中监狱管理部门权力未予有效制衡之实质。基于假释本质、权力属性等基本理论,罪犯人权保护系现代刑罚理念之应有之义,假释应当成为罪犯再社会化改造的应然权利和重要途径,罪犯应当享有假释提请权,而假释决定权之性质应属行刑权要素中的程序性行政权力。笔者认为,应跳出传统假释"奖励性"的认知和架构,拓展监禁刑的开放执行方式,在思辨的权力(权利)归属基础上构建科学的刑罚执行程序。建议赋予罪犯假释提请权,构建由假释委员会决定是否假释、法院提供司法救济、检察机关全程监督的模式,实现人权保护、权力制衡和刑罚效能有机统一的假释制度价值。(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于同良[7](2019)在《假释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假释制度在促进服刑人积极向上、节约行刑成本,特别是促使服刑人重返社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假释制度不完善、假释率过低,致使假释制度效能的发挥受到局限。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认识与立法方面。出于提高假释适用率方面的考虑,立足于中国实际,本着学习与借鉴、发展的理念,通过对假释类型、适用条件、监督考察以及撤销等方面的比较分析,完善立法,提高认识,以促使假释制度走出困境,从而提高、扩大假释制度地适用率,充分发挥假释制度效能。(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7期)
吴岳樯[8](2019)在《我国假释制度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假释制度与减刑制度、累进处遇制度、赦免制度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其理论基础主要有行刑社会化理论、行刑个别化原则、刑罚经济思想和目的刑论。假释本质上应是罪犯附条件的一项权利,其不仅有助于避免监禁刑的弊端和降低监狱行刑费用,而且有助于罪犯积极改造和重返社会。笔者通过深入司法厅、法院、多所监狱等实践部门进行调研,搜集了大量的一手资料和数据,在此基础上展开本文的研究。通过研究发现,现阶段我国假释制度仍存在着不少缺陷,在观念上表现为深受我国静态刑罚观的负面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错位,人格矫正的观念偏失;在立法上主要表现为假释专门立法的缺位、有关假释条件中“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规定不科学;“假释禁止条件”的规定不合理;在司法上主要表现为假释适用的人数偏少、法院审理案件形式化、假释监督程序形同虚设以及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机构和标准欠缺等问题。鉴于此,亟待在立法上对我国假释制度进行完善。通过对域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假释制度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建议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坚持改造罪犯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改革与程序改革并行以及树立运动刑罚观,制定专门的“减刑与假释法”、《社区矫正法》以及探索假释与减刑并重的行刑新格局。具体建议为:从实体上扩大假释适用的范围,对立法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规定进行优化,建立假释的再犯危险性专业评估机构,对再犯罪危险评估指标进行细化,将假释的实质条件加以完善,即认真遵守监狱的相关规定,接受劳动教育,有悔改表现的,有关机构对罪犯再犯危险性进行评判后,认为其再犯危险性较低的可以予以假释。同时,将“假释禁止条件”修改为:对累犯和严重暴力性罪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已经执行刑罚叁分之二以上的,符合假释条件则可以适用假释,对上述罪犯判处无期徒刑并已经执行刑罚二十年以上的,符合假释条件的,也可以适用假释。此外,建议修改假释撤销的条件,并在行刑阶段提前介入累进处遇制;完善我国假释适用程序,建立统一的“主客观指标权重”监狱考核标准与模式,完善以审理为中心的假释程序,强化假释庭审的检察监督以及增设被害人、罪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假释异议解决机制。同时,在假释期间增设累进处遇制,并处理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协调与衔接。(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9-06-14)
吴岳樯[9](2019)在《在法治轨道上改革假释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作为对受刑者的一种非监禁刑处置手段,虽然在刑罚理论上已较为成熟,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务中仍然适用偏低,使刑罚轻缓化与行刑社会化的目标未能充分实现,也不符合世界刑法的改革潮流和发展趋势。从规范意义上来说,现有司法体制中叁项权力划分明确,假(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9-06-05)
袁绍辉[10](2019)在《论假释制度实践中的问题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假释制度是一种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本文采用在H省K市进行实践调查的方式,发现问题,寻找原因。重点关注了新旧假释法规在实践中的适用,在实体和程序上还存在着的有待完善之处。采取与工作人员座谈和电话访谈,提讯罪犯,对罪犯家属访谈,翻阅罪犯档案并整合数据资料的方式,就我国假释案件的实践状况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并从假释制度的程序和内容方面,分别提出建议。本文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引言部分对假释制度进行了概述。一是介绍了假释制度的内容和选题背景;二是介绍了假释制度在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方面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叁是阐述了发达国家与我国假释制度适用现状;四是介绍了本文采取实地调研的方法对假释制度中的问题和策略进行研究。第二部分调查分析了H省K市的假释制度实践现状。一是假释适用中“叁低两高”现象明显;二是假释实践中规定限制过严,通过搜索司法部官方网站,纵向比较我国近年来假释适用情况,发现我国假释适用情况不容乐观,并得到我国减刑适用情况远高于假释,两者存在结构失衡的结论;叁是假释适用中裁量标准过严。第叁部分是对假释制度实施现状的原因及其问题的分析。一是假释的比例、余刑、驳回率、撤销机制过于严格。二是假释制度适用规定不明确,造成假释适用率过低。叁是服刑人员在假释提请后缺乏复议机制,撤销假释过程缺乏诉讼参与机制。四是法院检察院人少案多,影响假释监督和审判质量。五是假释裁量标准和证据标准不够规范。第四部分是对假释制度在实践中的完善提出建议。一是撤销假释制度约束条件,提高假释适用率。二是明确假释制度适用条件,助推假释标准化。叁是建立健全假释提请的复议机制和撤销的诉讼机制。四是推广假释程序互联网+,缓解人少案多矛盾。五是规范假释裁量标准和证据标准。(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假释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强化减刑、假释腐败风险的制度防范是一个涉及减刑、假释制度转型的重大命题。它需要革新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将当前"少部分人"享有的"大幅度减刑"向"大部分人"享有的"小幅度减刑"转变,以防止资源的稀缺性;通过审判权、提请权与"公民犯罪人"权利之间的内向制约来防止资源分配的垄断性;构建减刑、假释案件两审终审制,缩小监督范围、突出监督重点,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转化为具体的诉讼职能,并引入被害人的力量来实现对减刑、假释资源分配的有效监督。构建以信用减刑为基础的渐进释放制度,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假释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记者,孙英哲,满行军,通讯员,何文婕,吕佼.青岛中院:积极探索假释制度运用大力推动智慧化平台建设[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2].曾娇艳.减刑、假释腐败风险的制度防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
[3].林露.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向度[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9
[4].李波阳,贾敏.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现状与完善路径[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5].赵亮,张凯.减刑、假释的目的探究与制度完善——兼与张亚平博士商榷[J].刑法论丛.2018
[6].丁瑶,张燕.从理念重塑到制度构建:假释审判构造之检醒与变革——以行刑社会化趋势下的权属辨析及主体复位为视角[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7].于同良.假释制度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8].吴岳樯.我国假释制度完善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9
[9].吴岳樯.在法治轨道上改革假释制度[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
[10].袁绍辉.论假释制度实践中的问题及其完善[D].河南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