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标准论文_雷秋生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证明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标准,差异化,条件,制度,黑箱,中心,人工智能。

刑事证明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雷秋生[1](2019)在《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明标准判断中的局限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已经进行了许多人工智能应用在刑事证明标准判断上的尝试,但仍然难以替代法官完成刑事证明标准判断的全部过程。首先,刑事证明标准的主观判断难以被取代;其次,由于刑事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和不同种类案件中呈现的差异性,证明标准难以被统一化和固定化;最后,人工智能技术的"算法黑箱"也使得刑事证明标准判断过程的透明化难以实现。因此,在人工智能的浪潮下,冷静看待这一技术,坚持其刑事证明标准判断中辅助性定位,做好数据收集以及人才培养工作才是正确的应对之道。(本文来源于《北京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孙远[2](2019)在《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理论之适用问题研究——以《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之解释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有关证明标准的规定非常独特,因此,在解释论上对于证明标准这一概念的界定与使用不能完全沿袭西方学说。根据该款规定,应将刑事证明标准做广义与狭义之区分。狭义证明标准仅指认定某一事实的心证条件,而广义证明标准除心证条件之外,还包括该款所要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以这一区分为基础,证明标准的层次性也包含显性层次与隐性层次两个方面。证明标准的显性层次是指因对不同性质的事实作不同心证程度的要求,从而形成的狭义证明标准之层次。证明标准的隐性层次则是指,在心证程度不变的情况下,因法律对该心证程度之形成所要求的法定程序在严格性上的差别,而形成的广义证明标准之层次。(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5期)

蒋鹏飞,胡海涛[3](2019)在《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误读与纠偏》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时常被误读,使之具有机械、呆板与空想的色彩。导致误读的原因,除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不足之外,还与人们把"规则""方法"混同于"原则",用学理裁剪、限制司法实践有关。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误读进行纠偏,一方面应当校正人们的认识方法与思维方式,另一方面应当秉持尊重实践的原则,对我国的法律规定与理论学说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桂万先,陈晨[4](2018)在《论刑事证明标准差异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案件证据的稀缺性等原因,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全面满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实际困难。为解决这一困难,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许多观点,并形成了关于证明标准理论的种种争议。结合当前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和司法实践需求,需要对刑事案件实行差异化的证明标准。根据被告人认罪与否、罪行轻重、案件难易的不同,对特定类型案件实行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为解决刑事诉讼"证据困境"提供一个新的思路。(本文来源于《法治现代化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叶迪南,朱军路[5](2018)在《未查获毒品的毒品类犯罪刑事证明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应与贩卖毒品罪保持一致,以实际查获毒品为原则,以曾经持有毒品为例外。在刑事证明标准把握上,曾经持有毒品行为构成犯罪的认定应更为严格,只有在证明毒品真实、供述及证言稳定且均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才能予以认定。(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20期)

刘晴[6](2018)在《一元化还是差异化——刑事证明标准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意味着侦查、起诉与审判都应当适用同一证明标准。司法实践表明,实行一元证明标准容易形成以侦查为中心的局面,导致法庭审理流于形式,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符合刑事诉讼运行规律,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有必要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定罪确定相应的证明标准。同时,针对案件性质、被告人认罪与否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19期)

黄京烨[7](2018)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证明标准的路径选择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冤错案件不断在中国司法界揭露,诸多案件均是在"真凶再现"或是"亡者归来"之后才引起重视,转而去探讨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以及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那么从错案中折射出了问题——现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的缺陷。本文借鉴两大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改革方向,进而研究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概念、遵循的原则、具体内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7期)

刘晴[8](2018)在《刑事证明标准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意味着侦查、起诉与审判都应当适用同一证明标准。司法实践表明,实行一元证明标准容易形成侦查中心主义,导致法庭审理流于形式,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符合刑事诉讼运行规律,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对此,有必要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定罪量刑确定相应的证明标准。同时,针对案件性质、被告人认罪与否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异化的证明标准。(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18期)

陈虎[9](2018)在《制度角色与制度能力:论刑事证明标准的降格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实践中往往会被降格适用,法律制度上的"高标准"并没有在实践中做到"严要求",造成这一悖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裁判者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人们期待裁判者能够严格掌握证明标准,以防止错判无辜,另一方面,裁判者的制度能力又无力实现这一制度角色期待。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等改革方案进一步拉大了这种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之间的鸿沟,从而可能加大刑事司法错判无辜的风险。司法改革应重视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的互动关系,以避免表达与实践的悖反现象,真正实现改革的目标。(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李训虎[10](2018)在《刑事证明标准“中体西用”立法模式审思》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以解释、界定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刑事诉讼立法中独具特色的证据确实、充分为体,排除合理怀疑为用的中体西用立法模式。然而,立法策略的成功无法遮蔽中体西用立法模式在体系、逻辑方面的瑕疵以及司法适用中的难遂人意,刑事证明标准再改革中"两个基本"复归、客观性复兴的逆向而动倾向即为最佳注脚。制度设计者实用主义的立法策略是促成中体西用立法模式的直接诱因,但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对于认识论的僵化理解及对刑事证明标准定位的失当。未来的改革应当厘清刑事证明标准的定位,明晰其可能的作用与限度;超越体用思维的束缚,尊重实践智慧,实现法律体系的融贯。(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8年03期)

刑事证明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有关证明标准的规定非常独特,因此,在解释论上对于证明标准这一概念的界定与使用不能完全沿袭西方学说。根据该款规定,应将刑事证明标准做广义与狭义之区分。狭义证明标准仅指认定某一事实的心证条件,而广义证明标准除心证条件之外,还包括该款所要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以这一区分为基础,证明标准的层次性也包含显性层次与隐性层次两个方面。证明标准的显性层次是指因对不同性质的事实作不同心证程度的要求,从而形成的狭义证明标准之层次。证明标准的隐性层次则是指,在心证程度不变的情况下,因法律对该心证程度之形成所要求的法定程序在严格性上的差别,而形成的广义证明标准之层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证明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雷秋生.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明标准判断中的局限性[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9

[2].孙远.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理论之适用问题研究——以《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之解释为视角[J].法学家.2019

[3].蒋鹏飞,胡海涛.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误读与纠偏[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桂万先,陈晨.论刑事证明标准差异化[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

[5].叶迪南,朱军路.未查获毒品的毒品类犯罪刑事证明标准[J].中国检察官.2018

[6].刘晴.一元化还是差异化——刑事证明标准的反思与重构[J].人民检察.2018

[7].黄京烨.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证明标准的路径选择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8

[8].刘晴.刑事证明标准的反思与重构[J].人民检察.2018

[9].陈虎.制度角色与制度能力:论刑事证明标准的降格适用[J].中国法学.2018

[10].李训虎.刑事证明标准“中体西用”立法模式审思[J].政法论坛.2018

论文知识图

(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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