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投资基金组织形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投资基金,股权,组织形式,私募,基金,合伙人,合伙制。
投资基金组织形式论文文献综述
刘光明[1](2019)在《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作用机制与发展绩效》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进入了爆发式增长阶段。在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快速增长的背后,关于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管理形式、作用机制以及运作绩效等诸多方面,成为了学术界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在介绍目前国内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基础上,探讨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机制,提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具有叁重引导效应(资本引导效应、创新创业引导效应和产业引导效应),并进一步考察了我国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实际发展绩效及存在问题,得出相关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财政研究》期刊2019年07期)
吴品臻[2](2017)在《政府引导性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当今社会投资资金所具有的组织形式为主要背景,首先分析和比较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设立方式,然后通过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式详细说明财政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产业基金(简称"PPP基金")的运作方式,以供相关人员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7年06期)
王纪华[3](2017)在《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与管理模式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如今,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的增长,企业市场经济具有很大的发展前景。在这种社会主义发展的时代下,出现了许多种类型的投资方式。投资基金公司的管理模式,认为在现阶段应该以自管模式为重点,把托管模式进行辅助其管理。等到行业慢慢成熟,会慢慢的从自管模式变成为托管模式,使整个模式走向完善。本文主要是对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与管理模式进行探讨分析。(本文来源于《经贸实践》期刊2017年04期)
郑坤[4](2016)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是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本,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目标公司的股权,并通过撤出股权投资的方式获得投资利润。私募股权投资是目前金融投资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已经发展成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创业板市场的开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是继银行贷款和首次公开发行(IPO)之外的第叁大融资手段。纵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达的国家、地区的发展历程,能否构建一个现实有效、适合于本国经济、法律环境的组织形式体系,直接影响到本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体投资效率,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与完善所要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希望通过对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叁种组织形式: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进行比较分析,深入剖析叁种组织形式的特征、运作模式、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并基于影响其发展的几个重要因素对叁种组织形式的利弊进行考量,探究叁种基金组织模式的优势和不足。以此同时,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实践,提出有限合伙制是我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组织形式,公司制、信托制作为有限合伙制的有效补充。最后,结合国情和实践需求,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6-05-29)
张昭,马浩淼,王文[5](2016)在《政府引导性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影响政府引导性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绩效的核心问题。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政府引导性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包括信托制、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叁种组织形式,其中有限合伙型PE以其权责配置科学合理、运营管理专业高效、运作成本相对较低等独特优势,理应成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首选组织形式。但是有限合伙型PE本身也存在信息不够对称和内部治理异化等潜在缺陷,需要通过引入法人人格否认、重构基金内部治理、改进基金决策和收入分配机制等进行制度补阙和机制改良,使其发挥好应有的制度优势。(本文来源于《陕西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罗显华[6](2016)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四种组织形式及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基金所采用的法律确认的组织存在形式,是基金作为整体与投资人等主体发生关系的法律资格,是确定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关系以及基金内部运行机制的法律基础。2依据不同的基金管理人或法律法规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将直接关系到基金的运作效率。国际上主要采取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和混合制四种组织形式,其中公司制最少,有限合伙制最多。由于我国的法律法(本文来源于《北方金融》期刊2016年02期)
刘月[7](2015)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组织形式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视野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经成为政府介入创业投资市场、撬动社会资本投入中小企业、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金融工具。尤其是以色列的YOZMA基金,其符合引导基金特质的市场化组织形式及治理结构安排,为我国引导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成功样本。在各地政府的推动下,我国各地的引导基金项目正蓬勃兴起,在中央政府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为引导基金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操作指南。但是,在各地纷纷铺开引导基金项目的同时,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无法破解的难题,制约着引导基金本身的良性发展和对中小企业及外部经济正外部性作用的发挥。而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引导基金本身的组织形式选择。本文致力于通过分析引导基金的性质与现行法定组织形式之间的矛盾性,揭示事业法人形式给引导基金带来的运作困境,并大胆提出和论证改制为公司形式引导基金的设想。希望就引导基金的法制完善提供一些建议。导论部分提出了研究问题、研究方法,并梳理了现有的研究文献。第一章从基础概念出发,介绍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起源和我国的发展情况,界定了引导基金的概念,并通过运作模式的分析将其类型化。在此基础上,引出了"引导基金组织形式"的概念。并以"公私协力"理论的视角分析了引导基金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而得出了引导基金对组织形式的决定因素:主要包括引导基金的法律性质、目的和选择引导基金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二章先从历史视角考察了我国引导基金组织形式经历的从财政账户形式到公司形式再到事业法人形式的嬗变,并对事业法人型引导基金和公司型引导基金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叁章首先分析了现行法关于事业法人引导基金组织形式的规定和立法者的意图,然后分析了在现有制度背景下引导基金采用事业法人组织形式所存在的理论障碍和现实问题。理论障碍主要是不符合上文所分析的引导基金的性质、目的和组织形式选择原则;现实问题主要是理事会行政化问题、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缺位问题、市场化转轨困难问题等,提出事业法人形式既不能从理论上满足引导基金要求,又不能在实践中对引导基金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所以应当反思《指导意见》的规定,并借鉴国外经验,重新对事业法人形式进行法律选择。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第四章主要从域外考察的角度,分析了以色列YOZMA基金采用公司形式的运作模式和优势所在,进而提出了我国借鉴其经验,进行引导基金组织形式的另一种法律选择——公司型引导基金。并分析了其可行性。结论部分总结了上文的分析思路。(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5-05-20)
吴飞飞[8](2014)在《浅析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是:通过一种非公开的形式向特定的私有企业进行股份权益性投资的投资方式,即是通过企业上市、并购或回购等形式出售股份,并从中获取利益。随着经济时局的变迁,各类型低风险低投入的基金备受人们青睐,其中股权投资基金也踏入了高速发展的道路,其组织形式也逐渐增多,其中包括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而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有限合(本文来源于《财经界(学术版)》期刊2014年20期)
万琳琳[9](2014)在《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21世纪以来,因为世界经济危机后常规复苏预期破灭,发达经济板块连续叁年缓慢增长,在宏观调控的要求下,金融市场中易于调节的部分被全面使用,各类银行类机构经由担保和其他市场增信的资本兑换通道被部分或大部分阻滞,正规融资渠道率先紧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成为仅次于银行借贷和首次公开发行之外的重要融资手段。我国从上世纪开始正式出现私募股权基金,但由于当时政策和环境的限制,并未得到较大的发展。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成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融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E)是对特定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私下的,非公开的方式,并且对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进行权益性的股权投资,由专业的基金管理者对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管理和运作,目的是为了使投资者从中获得资金升值,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享有股权投资的收益,并且承担投资风险的股权投资方式。目前国际上通行的PE共有叁种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PE、公司制PE和契约制PE。本文拟从PE的界定和现状为出发点,通过对叁种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对我国PE组织形式作出最优的选择;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我国法律仍存在漏洞和不健全的地方,本文拟借鉴美国的《统一有限合伙法(2001)》的相关内容对我国有限合伙制PE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基于以上逻辑,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私募股权基金的界定入手,对其特点和概念进行比较辨析,研究分析国内外PE的发展和现状;同时对我国PE的法律体系所涉及到的部门法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二章着重对目前国际上相对成熟的PE的叁种组织形式,分别从起设立条件、法律组织结构等方面进行阐述,并通过对比分析法从法律地位、出资条件、收益分配、权利监督、税收和退出机制几个方面对他们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引出第叁章,有限合伙制在叁种组织形式中的优势,包括其法定募集和退出机制简便易行,避免双重征税以及有效的约束机制等等,可以得出目前有限合伙制是我国PE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同时深入分析我国目前有限合伙制PE存在的缺陷。最后一部分对比借鉴美国的《统一有限合伙法(2001)》,对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PE的立法提出粗鄙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10-15)
陈建逾[10](2014)在《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的基金,故其投资范围很小,流动性也不强,但是投资安排却很灵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从而促进基金业的发展壮大。但在过去十年,我国私募基金受到严格的管制,以致其一直介于事实与规范之间。2012年,我国新修改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第一次明确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保护,这对基金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本文以此为契机,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叁种类型组织形式各自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基于信托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势不足,缺点明显,我国现阶段不宜推行;基于有限合伙型优势比较突出,我国应广泛推行;基于公司型治理结构较完善,组织稳定性很强,设置门槛低,受到部分投资者青睐,但其存在的双重收税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故可以作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有益补充。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述。本部分首先从立法和学界两个角度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界定进行介绍和评析,其次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非法集资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各类基金间的联系与区别。并简要介绍了叁种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内容。第二章分析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叁种类型组织形式的比较优势。本部分首先简要分析选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考量要素主要有投资风险、市场准入、激励机制、税收、组织稳定性和市场退出难易程度。进而对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叁种类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风险、市场准入、激励机制、税收、组织稳定性和市场退出难易程度方面的各自在优势进行比较分析。第叁章介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现状及存在问题。首先分别介绍了信托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法律规定的现状,接着介绍了信托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问题主要在于利益冲突交易主体难界定,交易主体范围不明;托管人制度缺陷明显;基金持有人大会不能发挥它应有作用。公司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问题主要在于独立董事制度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存在冲突,信息披露上的被动性、随意性和滞后性。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问题主要在于权利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健全。第四章论述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及完善。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不宜推行信托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而应广泛推行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型可以作为其重要补充。当然,为了基金业发展得更健康,更稳定,能够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利益,需要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相应完善。(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4-06-01)
投资基金组织形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以当今社会投资资金所具有的组织形式为主要背景,首先分析和比较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设立方式,然后通过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式详细说明财政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产业基金(简称"PPP基金")的运作方式,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投资基金组织形式论文参考文献
[1].刘光明.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作用机制与发展绩效[J].财政研究.2019
[2].吴品臻.政府引导性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问题[J].中外企业家.2017
[3].王纪华.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与管理模式探讨[J].经贸实践.2017
[4].郑坤.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研究[D].外交学院.2016
[5].张昭,马浩淼,王文.政府引导性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问题研究[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6
[6].罗显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四种组织形式及比较分析[J].北方金融.2016
[7].刘月.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组织形式法律问题研究[D].南京大学.2015
[8].吴飞飞.浅析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J].财经界(学术版).2014
[9].万琳琳.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D].华东政法大学.2014
[10].陈建逾.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法律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