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税收撤销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税收,撤销权,制度,征管法,常州市,理论,关系。
税收撤销权论文文献综述
陈佳军[1](2013)在《行使税收撤销权应注意什么》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叁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虽然税收征管法赋予(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期刊2013-06-24)
苏东娟[2](2013)在《论税收撤销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撤销权,是指在欠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损害国家税收时,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欠税人法律行为的权利。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50条首次在我国规定了税收撤销权,它的设立填补了我国税收立法长期以来的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税收撤销权是在援引传统民法债权撤销权制度的基础之上设立的,体现出更多的私法特性。然而有关税务机如何正确行使撤销权,我国的立法规定过于简单,从而使税收撤销权制度在实务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关税收撤销权的案件更是很少出现。因此,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税收撤销权的有关问题作更加深入的探讨,以使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本文运用定性分析、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及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税收撤销权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税收撤销权概念解读。本部分从理论渊源、概念特征、性质界定、价值功能等方面对税收撤销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税收撤销权体现了税收关系的债权债务属性,是一种兼具形成权与程序性权利双重特质的形成诉权。它的设立在促进我国税法公法的私法化、加快我国的税收法治化进程以及维护国家的宪政税收秩序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税收撤销权的行使。本部分从传统理论与现行立法的角度对税收撤销权的行使要件、行使条件、行使效力做了探讨。税收撤销权的行使突破了传统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单一相对性,其行使结果将会影响到纳税人与第叁人之间自由交易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应对税收撤销权的行使要件、行使条件以及效力等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以防止权利被滥用。第叁部分:我国现行税收撤销权制度检视。本部分通过全面分析我国税收撤销权的现状,分别从税收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除斥期间、诉讼机制以及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冲突矛盾等方面,指出税收撤销权存在的障碍和不足,以更好的对税收撤销权进行科学定位和相关制度的合理完善。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税收撤销权的立法建议。本部分在对税收撤销权科学定位的基础上,结合其个性特征,从税收撤销权的内部制度构建、相关诉讼机制以及相应配套性措施等方面提出立法的完善建议,以期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中使与税收撤销权有关的条文设计在理论和实践运行中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其应有的价值。(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3-05-01)
付珊露[3](2012)在《我国税收撤销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作为税收之债保全制度之一的税收撤销权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制度,是保障国家税款得以顺利征收和维护纳税人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税收撤销权的产生源自民法债法上的撤销权。2001年我国在修订通过的《税收征管法》中首次引入了税收撤销权的概念,确立了税收撤销权制度。设立税收撤销权制度不仅能够有效防止纳税人随意隐匿或者转移财产,故意逃避税收债务;而且能够将税收之债的效力延伸至第叁人,溯及既往地导致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与第叁人双方从事的违法财产处分行为无效,最终确保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税收撤销权是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该权利是税法理论和债法理论结合的产物,主要具有法定性、附属性、单方性叁项特征。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各国学者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应当采用税收债务说,即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税收撤销权既具备债法上形成权的本质,又拥有诉讼法上诉权的特征,因而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诉权。我国现行税法对税收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行使条件、行使范围和效力的规定比较简单,造成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撤销权时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不利于国家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必要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解释。税收撤销权的行使不仅要满足税收债权发生并且已经确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减少财产的行为,纳税人的行为有害于国家税收债权,第叁人在受益时具备恶意四个成立要件;而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和对象,并受到时间和前置程序的限制。税收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国家的税收债权为限。行使效力主要表现在对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第叁人产生影响。尽管我国建立了税收撤销权制度,但税收立法的不成熟与实践操作的不足造成了税收撤销权制度未能尽其用。税收撤销权制度在立法上存在构成要件界定不明确,适用的客体范围狭窄,行使期限不明等问题;在实务操作上存在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缺失,税收撤销权诉讼机制不健全,税收撤销权制度缺乏良好的运行环境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阻碍了税收撤销权制度的有效实施。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税收撤销权及相关制度的价值和效用,本文在立法方面,完善了税收撤销权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将其客体范围扩大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减少责任财产和增加负担的行为,还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确立了税收撤销权一年的一般除斥期间和叁年、五年的特殊除斥期间。在实践操作方面,本文探讨了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的构建设想和具体操作方案,从诉讼方式的选择、诉讼管辖的适用、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及其举证责任分配和抗辩事由、诉讼费用的分担等方面提出了健全税收撤销权诉讼制度的建议。在社会环境方面,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必须树立法律至上和有法必依的理念;税务机关应当提高税务人员运用税收撤销权的意识,税务人员应当通过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改进工作方法来提高自身的行权素质;我国应当建立以司法独立为首要前提,以正义公平为核心,有利于税收撤销权制度有效运行的法律文化氛围。(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2-06-01)
张翼[4](2010)在《税收撤销权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撤销权制度兼有民法和税法理论中的相关理论,既包含公法理论又包含私法的特质,因此具有其特殊的性质。在对税收撤销权理论进行分析、研究之前,有必要对其性质进行准确的定位,这样有助于更进一步的探讨。本文就是从这一特点出发,探讨、研究税收撤销权特有的性质。(本文来源于《合作经济与科技》期刊2010年12期)
张翼[5](2010)在《完善税收撤销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撤销权制度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而创设出的一种新的法律概念。它包含了民法理论与税法理论的特点,因此具有其特殊性。由于我国的相关理论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相关理论研究还不充分。本文就此提出一些改进建议。(本文来源于《合作经济与科技》期刊2010年11期)
杨卫红[6](2010)在《税收撤销权的运行环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撤销权制度是从民法上移植而来的一项法律制度,但颁布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制度规定不够明晰以及社会环境与税收撤销权制度的契合度不高两个方面,制度的改进也应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本文来源于《陕西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吴谋[7](2010)在《论我国税收撤销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撤销权制度是税收保全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虽然通过《税收征管法》确立了税收撤销权制度,但是在税务实践中实施效果却十分不理想,本文试图通过探究税收撤销权制度的理论渊源、制度价值以及税收撤销权的性质,并对我国现行税收撤销权制度进行剖析,来梳理清楚税收撤销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和实施效果不理想的原因,并找出完善税收撤销权制度的途径。本文第一部分探讨了税收撤销权制度的理论渊源,并对其进行法理分析。税收撤销权制度的理论前提是承认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债权债务关系,税收撤销权制度是对债法上撤销权制度的借鉴和移用。税收撤销权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形成权,但是兼具请求权的一些效力。在这一部分,也论述了税收撤销权制度的价值,从而论证其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本文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撤销权制度存在的缺陷:立法过于原则化,以至于缺乏可操作性;权利的构成要件不完善;适用范围过于狭小;与民法相关规定的冲突;没有规定权利行使的除斥期间。正是这些缺陷,导致了立法宗旨无法实现。①本文第叁部分则针对我国现行税收撤销权制度所存在的缺陷,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一是增强可操作性。二是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完善税收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叁是扩大税收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四是规定税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五是逐步完善税收撤销权制度的配套措施,包括建立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和完善税务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吴波楼,郭晓宇[8](2009)在《江苏首例税务局行使税收撤销权案宣判》一文中研究指出11月17日上午,江苏省首例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撤销权的案件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常州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常州市某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在欠税期间将其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无偿转让给常州市武进区某环保设备厂(被告与第叁人为关联(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期刊2009-11-27)
唐传虎[9](2009)在《我省国税首次行使税收撤销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全省首例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撤销权案件,17日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常州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胜诉,其请求依法行使税收撤销权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常州市某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在欠税期间,将其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无偿转让给武进区某环保设备(本文来源于《新华日报》期刊2009-11-18)
郑丽清[10](2009)在《税收撤销权制度之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从民法中移植了撤销权制度,但规定得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中国现行的税收撤销权制度进行重新梳理。从税收撤销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律制度入手,基于对域内外类似制度设计的比较,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继续援用民法上的撤销权制度,但必须注重第叁人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增加规定"第二次纳税义务人"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2期)
税收撤销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税收撤销权,是指在欠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损害国家税收时,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欠税人法律行为的权利。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50条首次在我国规定了税收撤销权,它的设立填补了我国税收立法长期以来的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税收撤销权是在援引传统民法债权撤销权制度的基础之上设立的,体现出更多的私法特性。然而有关税务机如何正确行使撤销权,我国的立法规定过于简单,从而使税收撤销权制度在实务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关税收撤销权的案件更是很少出现。因此,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税收撤销权的有关问题作更加深入的探讨,以使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本文运用定性分析、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及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税收撤销权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税收撤销权概念解读。本部分从理论渊源、概念特征、性质界定、价值功能等方面对税收撤销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税收撤销权体现了税收关系的债权债务属性,是一种兼具形成权与程序性权利双重特质的形成诉权。它的设立在促进我国税法公法的私法化、加快我国的税收法治化进程以及维护国家的宪政税收秩序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税收撤销权的行使。本部分从传统理论与现行立法的角度对税收撤销权的行使要件、行使条件、行使效力做了探讨。税收撤销权的行使突破了传统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单一相对性,其行使结果将会影响到纳税人与第叁人之间自由交易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应对税收撤销权的行使要件、行使条件以及效力等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以防止权利被滥用。第叁部分:我国现行税收撤销权制度检视。本部分通过全面分析我国税收撤销权的现状,分别从税收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除斥期间、诉讼机制以及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冲突矛盾等方面,指出税收撤销权存在的障碍和不足,以更好的对税收撤销权进行科学定位和相关制度的合理完善。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税收撤销权的立法建议。本部分在对税收撤销权科学定位的基础上,结合其个性特征,从税收撤销权的内部制度构建、相关诉讼机制以及相应配套性措施等方面提出立法的完善建议,以期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中使与税收撤销权有关的条文设计在理论和实践运行中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税收撤销权论文参考文献
[1].陈佳军.行使税收撤销权应注意什么[N].中国税务报.2013
[2].苏东娟.论税收撤销权[D].郑州大学.2013
[3].付珊露.我国税收撤销权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2
[4].张翼.税收撤销权的性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
[5].张翼.完善税收撤销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
[6].杨卫红.税收撤销权的运行环境分析[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
[7].吴谋.论我国税收撤销权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10
[8].吴波楼,郭晓宇.江苏首例税务局行使税收撤销权案宣判[N].中国税务报.2009
[9].唐传虎.我省国税首次行使税收撤销权[N].新华日报.2009
[10].郑丽清.税收撤销权制度之建构[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