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妍君[1]2009年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违约责任和债权责任是最重要、最常用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二者有着重大的差异,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但在实际生活中,由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同一违法行为常常具有多重性,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对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她们之间的辩证关系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参5.
武艾玲[2]2004年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在对我国学理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的保护对象、性质及其理论基础的一般观点做出检讨的基础上,对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理解。本文由前言、正文、结论叁大部分构成。在前言部分,笔者首先提出文中将要论证的问题;其后就论文的写作目的,论文的论证范围、论证结构及研究方法予以交代。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从历史考察和分析的角度探讨了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的制度沿革。通过对第叁人干涉合同关系制度或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在英、美、法、德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考察,以及对其作为独立于合同责任的一种制度形式而得以发生和演进的原因的概要分析,得出这样一种认识:追求一种独特的制度规范和价值功能,才是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被纳入侵权责任范畴的原因所在。第二章对我国学者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的保护对象、责任性质及理论基础的一般观点进行检讨。我认为,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真正的保护对象为债权人对合同关系外主体享有的不具典型社会公开性的法益,而这种法益在特定条件下的不可侵犯性,才是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得以存在的法理基础。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具侵权责任性质,第叁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在于其违反了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和不得侵害义务。学说上所谓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承认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障碍”命题本身是虚假命题。第叁章分析了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的原因类型及其构成要件。意图为正确理解和适用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提供一个比较完整的制度分析框架。第四章论述了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特有的价值功能及规范功能。通过这部分的考察,本文延伸到立于社会经济与法律关系的视点对该制度的立法政策做出评估。第五章对我国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进行了论述和分析,并提出对于曾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过稳定商业秩序作用的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我们应借鉴过来。该责任会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起到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激励信用体系形成的作用。由于该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所以立法者应在侵权行为法的制订中予以考虑。结论部分为本文观点的总结。
钟奇江[3]2006年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文中提出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平衡合同相对性与债权不可侵性之间矛盾的价值准则,也是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的理论基石。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被侵害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存在、侵权主体为债之关系以外的第叁人、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侵害他人债权的故意等五个方面。
张卓玉, 李墨[4]2009年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相对性是合同债权的决定性特征之一。随着实践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被突破,尤其体现在"侵害债权"概念的提出。但如何协调相对性与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的矛盾仍是各国面临的难题。本文着重对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讨论,并在理论上对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进行介绍和研究。
张卓玉, 王俊[5]2006年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文中研究表明相对性是合同债权的决定性特征之一。随着实践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被突破,尤其体现在“侵害债权”概念的提出。但如何协调相对性与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的矛盾仍是各国面临的难题。本文着重对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讨论,并在理论上对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进行介绍和研究。
张明正, 张跻智[6]2012年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之民事责任——以“森本公司等与永绎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为例》文中认为第叁人侵害债权是指债之关系以外的第叁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采取引诱、胁迫甚至伤害债务人、故意毁坏债务履行标的等方式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并造成债权人损害。第叁人能否在侵害债权,学说及司法实践上存在争议。认定第叁人侵害债权要从当事人资格、主观方面、侵害对象以及损害结果等方面考虑,类型化的分析同样有助于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认定。责任承担上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兼顾其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除一般侵权免责事由外,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及职责上的需要得为第叁人侵权的免责事由。
刘畅[7]2001年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责任——以经济分析法学为视角》文中指出本文以经济分析法学为视角 ,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中关于第叁人责任的理论性问题和法律规则进行经济分析 ,论证其背后的经济逻辑 ,以期为将来的相关立法提供建设性意见。
姚丽[8]2015年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文中指出自罗马法以来,传统民法理论以绝对权和相对权作为区分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的基本依据。债权作为相对权,为了固守债的相对性,相对权是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的。但随着经济活动日渐多样和繁荣,民事关系日趋复杂,第叁人干涉合同关系的现象日益增多。在第叁人恶意侵害债权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是无权要求第叁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此时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救济,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的理念。然而对比国外的立法司法现状,他们已在立法中或者司法实践中,确立了第叁人干涉合同关系制度。因此,我们需要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我国的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以便更好更全面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持经济活动的正常竞争秩序。然而侵害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或侵害财产权的一种方式,国内外尚有较大的争议。但近年来,学者也逐渐达成共识,为更好的保障债权人利益,债权的不可侵性需要承认,让侵害债权的行为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第叁人侵害债权的现象频繁发生,虽然诸多学者曾在《侵权行为法》出台之前就建议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化,但最终未获通过。所以,我国第叁人侵害债权问题一直处于法律缺失状态,司法实践中对这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也比较混乱。鉴于此,本文认为,需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构建建议,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以规范我国法律适用乱象的行为。本文以第叁人侵害债权需承担侵权责任为研究主线,首先阐释了构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我国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国外立法发展进程,提出我们应借鉴他国经验,不应维持现状的观点。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建立进行理论基础的分析是必要的,能为本文的课题研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文章后半部分均是对我国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基础构建,以期为完善我国立法进言献策。文章由前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组成,正文分为五章:前言部分,从一个案例出发,简要论述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和可能承担的后果,法院对此类案件应有的态度,从而能引出本文的论述主体。第一部分以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相对性法定突破、现有制度仍不足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逻辑思路,以说明我国对第叁人侵害债权行为予以制度化的现实需求,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已刻不容缓。然后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总结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对相同现象的处理模式,总结经验,为我国该制度的构建提供可行性模式。第二部分是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进行探析,提供研究的理论支撑。简要归纳探析两大观点学说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争议,即否定说和肯定说,并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评析。第叁部分归纳概括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具体类型,将其分为四种类型并简要论述每种类型所对应的侵权形式。通过严格限定其构成要件,尤其是主观方面限定为直接故意,避免第叁人动辄得咎,以平衡债权人和第叁人的权益。第四部分分析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及其免责事由。根据债务人有无过错和第叁人侵权的具体形态,承担侵权责任,并列举了叁种免责事由。第五部分提出我国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性,总结我国现实的法律状况和司法实践,提出具体可行的立法建议。最后,结语主要是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理论争论的简要评析。
张华[9]2007年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文中提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中除了合同法之外,保护债权的一种重要制度。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是该项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介绍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定义和种类,还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四种责任承担方式及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免责事由,从而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和了解。
肖卫, 戴谋富[10]2005年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文中研究说明第叁人侵害债权是指合同关系以外的第叁人故意实施或与原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恶意 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并导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20世纪世界各国都先后确立了第叁人 侵害债权制度,我国立法对此却未予规定。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之中,应明确规定用侵权行为法来调 整第叁人侵害债权的问题。
庄严[11]2007年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及责任承担》文中认为第叁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叁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以侵害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理论渊源于英国法的判例法,并影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从而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上债的相对性原则,形成较完善的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中国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没有采纳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中国现行法中也无具体条文规定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交易秩序的日益复杂化,但仅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进行调整暴露出越来越大的局限性。本文从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历史沿革、理论基础、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入手,进而阐述了建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及完善责任承担的现实意义,同时通过对世界上先进国家第叁人侵害债权理论与实践做法的分析,针对我国第叁人侵害债权的现实状况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叶果[12]2011年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文中研究指明债权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可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传统理论认为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得向债之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主张违约责任,即债的相对性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债权被第叁人侵害的现象不断出现,许多情况下仅依据违约责任并不能使得债权得到有力的保护,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对传统民法中相对权理论和债之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将债权人的赔偿诉求扩大到主债之外的第叁人,扩张了契约效力和债权的保护强度。之前的民事立法中对这一问题并未作相应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是对侵权行为的客体的个别列举,从其所列举的类型来看可以归纳为主要是绝对性权利,但其最后以“等人身、财产权益”的兜底性结尾,使得未在该条款中明文列举的其他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是否包含其中存在疑问。债权作这种财产权应当被理解为包含于该兜底性条款所涵盖的财产权益之中。在近代各国司法实践中都不再严格坚持侵害债权只能寻求违约责任救济方式的原则,而是通过立法、学说、判例逐渐对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予以确认。本文以理论基础进行展开,在整体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对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本文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充分分析了否定与肯定这一制度的两种基本观点。其中,否定债权能够作为侵权行为客体的观点主要围绕债之相对性进行论述,认为债权作为相对权只能向债的相对方债务人主张权利,即使在第叁人实施了加害债权的行为时债务人的责任仍然不得免除。债权保护的利益也仅由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才能保证其实现,对于债权所产生的期待利益不视为绝对权,因而不适用绝对权的保护规则。而肯定债权能够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的观点主要是回避关于债权的相对性而将债权视为一种财产或利益,从而认定财产或利益所受损失应当受保护,或者模糊传统权利观念中的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界限,认为债权具有一般权利的法律保护力,同样不得侵犯。确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最大的理论限制是债之相对性的突破问题,由于现代民事法律关系的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因循守旧的固守债之相对性将造成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以充分保障的现实难题,而债之相对性的突破则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找到了可能,同时也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提供了理论依据。债权本身就是具有权利保护的请求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的时候,债权人基于自己的债权请求权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即赋予债务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转化为民事责任,这种请求权也被称作债权保护请求权。在第叁人违反对债权的不可侵义务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损害时,构成债权侵权行为,债权人产生可请求第叁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请求权是一种次生请求权,是基于侵权所发生的。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制度构造,首先分析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制度价值与意义。建立这种制度设计的制度价值主要表现在其拓展了债的效力范围,将债权的效力赋予了物权性的保护方法,使得债权在保护方面有了一定的对世效力,在遭受侵害时也能得到充分的救济,有利于债权关系的稳定和债权的实现。债权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给予债权更为充分的保护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一制度设计可使得当事人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提升债权的地位并逐步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使得侵权行为法的体系更为完善。第叁人侵害债权这一特殊侵权样态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侵害债权的行为主体、侵害债权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侵害债权的具体行为、侵害债权所造成的具体事实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五个方面构成。在具体的认定上需要注意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侵害债权的行为类型包括直接侵害债权和间接侵害债权两种,其中直接侵害债权具体表现为是第叁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债权,导致债权人债权直接消灭或者使债权的实现受到影响。第叁人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处分或行使债权直接导致债权致损的,典型的表现为无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免除债务人债务并未获得追认时,实际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构成对债权的侵害。而第叁人并非直接将侵害行为作用于债权但导致债权人债权受损的叫间接侵害债权,其行为作用于债务人使得债务不能履行从而间接妨害债权实现。具体包括限制或侵害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权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行为、以非法手段引诱债务人违约的行为、与债务人的恶意串通行为。本文第叁部分重点论述了第叁人侵害债权中具体的责任承担问题,包括债权人有过错时的责任承担与债权人无过错时的责任承担。前者是因第叁人的行为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损但债务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无过错的,应当由第叁人单独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具体体现在侵害债权的直接侵权类型中,是由于第叁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债权消灭或者使债权的实现受到影响,由第叁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具体在侵害债权的间接侵权类型中,是由于第叁人限制或侵害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权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行为,第叁人应当全部赔偿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在债权人有过错时,第叁人与债务人因同一侵权事实即共同侵害债权的故意,损害不仅由第叁人的恶意侵权所产生,同时也由债务人的过错导致的,债务人应当与债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在引诱违约的侵权类型中,债务人因其过错构成违约行为,应当对债权人负有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第叁人因其侵害债权的行为应当对债权人负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处理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分配时,要注意与合同责任、反不正当竞争以及不当得利责任的区别与联系,注意协调这些基于不同利益相关者所进行的制度设计在责任承担上的分配。本文第四部分对立法中关于确立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专家建议进行梳理和比较分析,在基础法律关系之外的第叁人行为致损的情形中,对债权人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是一个跨越合同法领域与侵权法领域的重要问题,对该问题的讨论也是存在诸多理论上的争论的。基于现代民法发展趋势中对于债权给予更多保护的迫切需要,本文希望能够在《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下构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将债权纳入侵权行为的客体之中,做出法律适用上的扩大解释,对实践做出理论层面与法制层面的回应。构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不仅仅是对债权相对性的一种理论突破,更是顺应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更大限度上维护了交易安全,同时也符合债的效力和内容逐步扩张的趋势,达到维护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正当和自由竞争,进而有效地实现各交易向对方的利益平衡与法律正义。
曹康明[13]2010年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及其责任》文中研究表明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民法界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制度,究其原因在于该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和侵权行为法的理论,故在很多国家遭到了立法者的否定或者回避。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保护竞争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呼声越来越高,很多国家都经历了一些案例,理论上建立了或者实务上认可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我国多部特别法的相关条文也都体现了这一规则,但在民事基本法中并未得到确认,所以给司法实践中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使得合法的债权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本文试从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法理辨析入手,拟论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也应受到侵权行为法的调整,然后结合各国的法律和判例来说明国外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由于债的不可公示性,我们必须严格控制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并提供免责事由。最后分析了我国立法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的现状,提出将来我国民法典关于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的立法设置和建议。本文分成叁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是第叁人侵害债权概述,通过四个“不矛盾”,来着重证明债权是可以被侵犯的,所以有制定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第二部分列举了国外第叁人侵害债权立法现状,参考了不少相关资料,以达到比较研究的目的。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分析了我国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现状,随后阐述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究竟第叁人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侵害债权的范围中,这个范围必须严格控制,使得司法实务中有法可依。接着进一步说明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和免责事由。同样构成侵害债权,在不同情况下债务人和第叁人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两个责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都将得到清晰的说明。最后针对我国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现状提出了将来制定民法典时,设置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建议,主要建议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放在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部分加以规制。
参考文献:
[1]. 论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J]. 刘妍君.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
[2]. 论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D]. 武艾玲.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3]. 论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J]. 钟奇江. 科技创业月刊. 2006
[4]. 论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J]. 张卓玉, 李墨.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09
[5]. 论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J]. 张卓玉, 王俊. 当代经理人. 2006
[6]. 论第叁人侵害债权之民事责任——以“森本公司等与永绎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为例[J]. 张明正, 张跻智.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7]. 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责任——以经济分析法学为视角[J]. 刘畅.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
[8]. 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D]. 姚丽. 华东政法大学. 2015
[9]. 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责任[J]. 张华. 商场现代化. 2007
[10]. 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J]. 肖卫, 戴谋富.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5
[11]. 论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及责任承担[D]. 庄严. 吉林大学. 2007
[12]. 论第叁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D]. 叶果. 西南财经大学. 2011
[13]. 论第叁人侵害债权及其责任[D]. 曹康明.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标签:民商法论文; 合同相对性论文; 实践合同论文; 债权人债务人论文; 法律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违约责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