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政府隐性担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隐性,债务,政府,地方政府,风险,商业银行,信用。
政府隐性担保论文文献综述
胡海涛[1](2019)在《政府隐性担保对贷款人债务风险和债权利率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事业单位主体的债务融资,与宏观经济、企业自身信用及企业资金流转状况,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而以政府作为隐性担保的债务融资,通常出现在国有企业、城投公司的融资过程中,政府、贷款人与融资主体之间,经由隐性担保这一债务机制形成连接,但贷款人或债权人并非不会考虑债券投资带来的违约风险,而是综合多种因素分析投资的风险溢价、收益率。本文主要探讨政府隐性担保,对债券融资违约风险、债权利率的影响。(本文来源于《中国商论》期刊2019年22期)
王亚辉[2](2019)在《政府隐性担保与不同担保方式对城投债信用利差影响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2009年至2019年1月发行的城投债为研究样本,考察了政府隐性担保和城投债各担保措施的有效性问题。研究发现:第一,担保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债券评级,却不能显着降低其信用利差,而地方政府财力、城投平台行政级别对城投债信用利差影响显着,表明政府隐性担保的存在。第二,城投平台规模和经营状况对城投债信用利差有显着影响,说明隐性担保并未使市场完全忽略对城投平台自身经营状况的关注。第叁,各担保措施均能有效提高城投债评级,而只有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显着降低了利差,城投互保对利差影响并不显着,抵质押担保反而有负面影响。第四,在专业担保公司中,中央国有担保公司、中外合资担保公司和其他非地方政府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效果优于地方政府性担保公司,且担保人评级越高,担保效果越好。(本文来源于《华北金融》期刊2019年09期)
闫晓东,张迎春,李俊霞[3](2019)在《43号文减弱了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吗?——基于城投债发行利差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地方政府对城投债的隐性担保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形成的重要原因,鉴于当前我国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呈复杂交织态势,地方政府隐性担保会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产生重要影响。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43号文"),意在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缓解地方政府隐性担保问题。为检验43号文的政策效果,本文基于2009-2016年城投债数据,采用倍差法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一是43号文有效弱化了城投债隐性担保问题,政策实施后无担保城投债的平均发行利差较政策实施前无担保城投债提高了28个基点;二是43号文对隐性担保的削弱效应具有持续性,2016年发行的无担保城投债平均发行利差比2015年提高了48个基点,城投债"刚性兑付"的属性在43号文实施后有所削弱。为促使城投公司和地方政府真正做到政企分家,进一步解决地方政府隐性担保问题,并最终消除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推进城投平台的转型发展,逐步降低地方政府财政对城投平台的支持力度以及城投平台对地方政府财政的依赖度;二是推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成为政府融资的主要方式,满足城市建设投资的中长期融资需要。(本文来源于《南方金融》期刊2019年09期)
吴秋生,独正元[4](2019)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政府隐性担保与国企过度负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2013—2017年沪深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手工收集年报披露的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持股与委派人员数据,分别从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结构两个维度衡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实证分析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对国企过度负债的影响以及政府隐性担保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越高国企过度负债水平越低,并且相较于股权结构维度,高层治理结构维度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更有助于缓解国企过度负债;进一步研究发现,政府隐性担保程度的提高抑制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对国企过度负债的缓解作用。本文不仅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下通过发挥非国有股东的治理作用来缓解国企过度负债提供了经验证据,同时研究结论也表明,混合所有制改革既要股权结构的"混",更要治理结构的"合",并且要减少政府隐性担保,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这对有效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经济管理》期刊2019年08期)
赵海珊[5](2019)在《基于政府隐性担保视角的城投债融资成本影响因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其发行主体为地方投融资平台,是为了地方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进行筹资,由上述平台类公司发行的债券。其品种有公司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类融资融券,也有非公开的定向融资性工具等等。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没有真正的市政债券,国内各地方政府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城投债券融资来实现的。城投债庞大的规模、快速的增长以及对于我国发展所起的巨大作用,使得城投债券市场本身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而且由于它具有鲜明的政府背景特征,使其特别适合于研究政府担保和政治风险的影响,以及这些影响所带来的市场定价扭曲。一般而言,城投债的债务类型体现出典型的“市政建设债”特征。但与国外的政府债券或市政债券不同,城投债由城投企业发行。由于城投企业是地方政府在发起后设立的主体,其所有者的背景、主要的营业方向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均与地方性政府存在交错的关系。如果城投债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了兑付危机,城投债的优势之一是其可能会为其主体提供保底的偿债救助,保障债务的偿还,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也就是实质上是融资平台的隐形担保人。随着广义的财政融资周期的逐步衰退,过去城投债繁荣的扩张时期逐步落幕,可以预见的是,城投债的未来前景可能是再融资压力逐渐提升并且需要对过去的估值定价体系进行重塑。不可忽略的是,因为城投债的发行主体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所有城投债的资质水平的鉴定应当与其余信用债在分析逻辑存在显着不同。因此,从地方政府在融资平台幕后担任隐形担保人这一视角,分析城投债的成本是一个独具特色的切入点。同时,现阶段,国家严格监控地方债务风险、大力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对地方政府隐性担保功能对城投债成本影响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以城投债与一般企业债的的显着区别(地方性政府加入)为切入点,系统研究地方性政府的隐性担保对城投债融资成本的影响。鉴于城投债一级发行市场的收益率差是城投债发行定价的主要决定因素,本文将城投债收益率差作为被解释因素,将地方政府隐性担保作为核心解释变量,将融资平台、债券自身和宏观经济叁个层面上的常规风险因素作为控制变量,区分两个层次,构建了两个实证模型,分别探讨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的隐性担保会否影响城投债的收益率差,以及融资平台自身特性会否制约这种隐性担保对收益率差的影响。利用2009年至2017年间发行的城投债样本数据,通过实证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得出结论如下:(1)地方性政府的隐性担保显着影响城投债的一级市场收益率差,其原因在于当城投债出现兑付危机时,地方性政府的隐性担保在意愿和能力方面越强,城投债的偿债风险就会越小,继而融资平台的一级发债成本就会相应降低。(2)与经营性融资平台相比,投资性融资平台对债务的定价对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更为敏感。这是因为投资性融资平台承担了公益性项目,但并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自身现金也就为匮乏,并且其债务的偿还还需依靠地方性政府进行的财政补贴。最后,本文从地方政府、城投债发行主体和融资平台叁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田瑶[6](2019)在《政府隐性担保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承担影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隐性担保是一个真实存在又经常被忽视的影响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因素,它不仅覆盖了国有商业银行,事实上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搭上了政府隐性担保的便车。这一方面使得商业银行形成对政府隐性担保的依赖和预期,当银行发生破产或者面临危机时,政府会给予救助,看似这种行为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扩大规模。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政府隐性担保使得商业银行更偏向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即便能收获高收益,却疏忽对风险的控制,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率增加、经营效率下降等的问题出现。因此,银行业风险防范及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成为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是监管当局力图实现的重要目标。本文先从理论概述入手,包括商业银行风险承担和政府隐性担保的相关概念,政府隐性担保的担保方式、演变和优缺点,以及政府隐性担保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机制,大量的理论与数据为撰写全文打下了基础。然后是实证分析部分,采用Stata15计量软件,数据选取16家商业银行2007年至2017年度数据,研究对象包括我国五大国有银行和十一家股份制银行,先利用或有权益模型(CCA)将政府隐性担保额测算出来,在实证分析时采用广义矩估计(GMM)动态面板回归分析,然后再进行替代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的稳健性检验。最后基于实证研究的结果得出结论以及给出相应的建议。通过实证结果可知16家样本银行中国有五大行的隐性担保额大于股份制银行,可以看出政府隐性担保额与银行的风险规模有极大的相关性。因此,站在政府的角度上我国应进一步加大银行改革打破银行垄断,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并完善相关法律,以此有效降低银行风险承担水平。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上应重视落实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利用政府隐性担保机制。(本文来源于《兰州财经大学》期刊2019-05-31)
庄天慈[7](2019)在《地方政府隐性担保对城投债信用风险影响的机理与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四十多年史无前例的迅猛增长,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扮演了中国经济建设至关重要的角色,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的中坚力量。不可否认,我国正处于加快城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期,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也带来了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1994年后,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对各级政府的财、事权进行了明确划分,虽然分税制的改革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在旧《预算法》框架下,地方政府并不具备直接举债的权力,只能通过中央政府财政补贴或者转移支付的方式获得资金,连续多年累积的财政缺口无法支撑其为了进一步发展而必须的巨额融资需求,城投债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随着城投融资平台公司在举债过程中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规范的情况屡屡发生,且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违规担保导致城投融资平台偿债风险日益加大,地方融资平台“双刃剑”的特性也逐渐显现。为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长期的信用风险,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中央政府修改《预算法》,围绕着“修明渠,堵暗道”的基本方针,陆续下发了相关文件有秩序的推动存量债务的管理和化解以及新增债务的发行。“43号文”颁布之后,城投融资平台债务不再受到显性的地方政府担保,应该呈现更宽的信用利差和更大的信用风险。但在实际城投债融资环节,投资者还是更加侧重于对于地方政府层面的考量,而对于融资平台自身资质情况不甚重视,城投债市场普遍仍存在着“信仰”问题。城投债投资市场的火爆与中央的政策意志出现矛盾,地方政府担保机制由显性转为隐性的问题日益突出。本文的研究就是基于以上的制度背景,详细分析了城投债这一历史特殊时期产物存在的背景和合理性,探究城投债的风险积累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试图运用理论分析挖掘随着地方政府隐性担保对城投债信用风险隐性的机理与传导机制并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地方政府的经济实力越强、对融资平台的隐性担保意愿越强、担保实力越强,城投债的信用风险就越小。文章对城投债的未来走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以及地方财政可持续性发展提出政策建议,指出应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管理、拓宽地方政府的投融资渠道、推动城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内部转型和推进地方政府债务的存量甄别和置换工作,在调结构和防风险的基础上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5-16)
崔静欣[8](2019)在《地方政府隐性担保对城投债信用利差的影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城投债是受中国法制和财政制度制约而产生的一种带有中国特色的债券。自城投债诞生以来,地方政府隐性担保即地方政府在无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自身的财政资金对城投债正常兑付兑息提供最后保障,就广泛存在于城投债市场投资逻辑中。但是,伴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工作的结束、地方政府债务管控的趋严和中国债券体系的市场化发展程度不断提高,探索隐性担保对城投债信用利差的影响是否发生变化对于地方政府和市场投资者来说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论文阐述了我国城投债的产生背景和发展阶段,表明城投债是我国地方政府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描述了我国城投债信用利差的市场状况,直观反映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对城投债信用利差的影响。其次,论文梳理现有的研究成果,详细分析了地方政府隐性担保在43号文前后对城投债信用利差的影响机理,并且介绍了平台所处地位通过意愿作用于信用利差大小的路径。基于此,论文的研究对象为以2015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划分的,到2018年6月30日仍在存续期的新老城投债,确定地方政府隐性担保的代理变量并控制债券自身特性因素以及融资平台自身经营、财务等因素后,利用主成分回归分析的方法实证检验了43号文出台前后隐性担保对新老城投债信用利差的影响程度以及隐性担保对不同性质平台城投债信用利差影响的异质性。实证结果显示:第一,在监管密集出台的背景下,隐性担保对信用利差的影响仍然存在,但对于新老城投债的影响程度不同;第二,在规范平台发展的政策环境中,经过与经营性融资平台对比发现,隐性担保对投资性平台所发行债券的信用利差影响更大。最后在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得出结论的基础上,论文认为地方政府应推动隐性担保与平台债务的实质性剥离,避免超出职责干预城投债违约等市场行为;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经营运作的市场化,提高平台自身的偿债能力。对于投资者来说要转换信用分析的重点,注重平台自身经营特质等基本面,放弃地方政府隐性担保的信仰;投资侧重点可关注项目公益性较强的城投债。(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11)
张雪莹,王玉琳[9](2019)在《地方政府债务治理与政府隐性担保效果——基于债券市场数据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城投债信用利差与民营企业债信用利差数据为样本,本文采用短时窗事件研究法及面板回归模型,考察地方政府债务治理政策出台背景下,政府隐性担保对债券信用利差影响效果的变化。结果显示:政府隐性担保能够显着降低城投类债券的信用利差;而且债券主体信用评级越低,城投债信用利差低于民营债信用利差的程度越大,政府隐性担保对于债券信用利差的降低效果越明显。在地方政府债务治理政策颁布的初期,市场对于"城投债具有政府隐性担保性质"的信仰预期并未出现明显的弱化,隐性担保对城投债信用利差的降低程度甚至有扩大的迹象。但随着地方政府债务治理政策的逐步推进和落实,政策迭加效应开始显现,政府隐性担保对城投债信用利差的降低效果减弱。(本文来源于《证券市场导报》期刊2019年01期)
吴敏[10](2018)在《四川对政采违法增加政府性债务说“不”》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者吴敏报道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出台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规范政府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创新性地利用政府采购的政策来规范政府性债务。据四川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四川省委省政府坚决禁止违法违规(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期刊2018-10-16)
政府隐性担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以2009年至2019年1月发行的城投债为研究样本,考察了政府隐性担保和城投债各担保措施的有效性问题。研究发现:第一,担保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债券评级,却不能显着降低其信用利差,而地方政府财力、城投平台行政级别对城投债信用利差影响显着,表明政府隐性担保的存在。第二,城投平台规模和经营状况对城投债信用利差有显着影响,说明隐性担保并未使市场完全忽略对城投平台自身经营状况的关注。第叁,各担保措施均能有效提高城投债评级,而只有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显着降低了利差,城投互保对利差影响并不显着,抵质押担保反而有负面影响。第四,在专业担保公司中,中央国有担保公司、中外合资担保公司和其他非地方政府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效果优于地方政府性担保公司,且担保人评级越高,担保效果越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政府隐性担保论文参考文献
[1].胡海涛.政府隐性担保对贷款人债务风险和债权利率的影响[J].中国商论.2019
[2].王亚辉.政府隐性担保与不同担保方式对城投债信用利差影响的实证研究[J].华北金融.2019
[3].闫晓东,张迎春,李俊霞.43号文减弱了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吗?——基于城投债发行利差视角[J].南方金融.2019
[4].吴秋生,独正元.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政府隐性担保与国企过度负债[J].经济管理.2019
[5].赵海珊.基于政府隐性担保视角的城投债融资成本影响因素分析[D].江西财经大学.2019
[6].田瑶.政府隐性担保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承担影响研究[D].兰州财经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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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崔静欣.地方政府隐性担保对城投债信用利差的影响研究[D].山东大学.2019
[9].张雪莹,王玉琳.地方政府债务治理与政府隐性担保效果——基于债券市场数据的分析[J].证券市场导报.2019
[10].吴敏.四川对政采违法增加政府性债务说“不”[N].中国政府采购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