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辩护论文-卢少锋,刘妍

程序性辩护论文-卢少锋,刘妍

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性辩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程序性制裁,辩护全覆盖,法律帮助权,值班律师

程序性辩护论文文献综述

卢少锋,刘妍[1](2019)在《论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程序性制裁——从刑事辩护全覆盖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试点为被告人的辩护权引入了新的程序性救济的分析标准,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则要承担程序性制裁的后果。以程序性制裁理论为基础,对于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程序性制裁进行内涵的释明和分析。通过试点期间有关该程序性制裁所作出的裁定,总结相应司法运行状况,即法院对该程序性制裁适用较为主动、审理以书面为主、制裁率低且适用对象多为普通一审程序,进而得出适用该种程序性制裁的困境。最后,结合前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即以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构建多层次的审查标准、法律援助的互动以及多元化、程序性上诉审理的公开化为探索路径,以期其能够被即将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主流化,为被告人辩护权的救济贡献力量。(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焦娜[2](2019)在《论程序性辩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程序性辩护旨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传统的实体性辩护相比,程序性辩护属于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但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程序性辩护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体现在相关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本文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程序性上诉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推动程序性辩护的发展和完善。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程序性辩护的概述。界定了程序性辩护的概念,辨析了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总结分析了程序性辩护的主要特征,包括诉讼阶段的全程性、辩护方式的进攻性和辩护对象的特定性。第二部分为程序性辩护的价值,包括叁个方面,第一个是程序性辩护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从程序上进行辩护,实现程序的正义;第二个是程序性辩护有助于控辩平等对抗,增强辩护方力量,打破控诉方强于辩护方的局面;第叁个是程序性辩护有助于辩护方诉讼权利的全面保障。程序性辩护的辩护对象涉及与程序有关的事项,包括提出程序性申请和对程序性争议提出主张,有利于全面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第叁部分为我国程序性辩护存在的问题。选取了与程序性辩护关联性较大的叁种制度,剖析在相关制度中程序性辩护存在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中辩护人发表意见的权利没有在所有刑事强制措施中受到重视,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受阻,影响辩护方合法权益的实现;庭前会议制度中辩护方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庭前会议中讨论的程序性事项不够全面;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辩护方申请排除的权利受到限制,辩护方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不足,辩护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效果不佳。第四部分为我国程序性辩护的完善。本文针对我国程序性辩护在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庭前会议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6-10)

苏方元[3](2019)在《程序性辩护的理路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为程序性辩护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但在现行司法体制下,只有在审判阶段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程序性辩护存在的空间。程序性辩护是一种进攻性的辩护,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策略优先性。在程序性辩护中,辩护方仅需初步举证,而控诉方举证则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本文来源于《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方莉惠[4](2018)在《刑事诉讼程序性辩护角度下的思考——以中国杜培武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冤假错案频繁发生与公安司法机关刑讯逼供非法调查取证有直接的关联。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等严重挑战着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杜培武案以及后续披露出来的一系列冤假错案都揭示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过程中存在制度缺陷和相关体制改革具有滞后性。而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监督诉讼公正的手段,可以有效保证侦查、检查还有审判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实施违法侦查还有违法裁判的官员进行程序上的制裁。程序性辩护对维护司法裁判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1期)

王琳[5](2018)在《庭前会议中的程序性辩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程序性辩护理论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及实务界的关注与认可。特别是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新型的程序性辩护问题日渐凸显其人权保障及程序公正的价值。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一系列关于程序性辩护的内容,但是在实践中程序性辩护适用的阶段、范围、效力以及程序等尚缺具体的规定。庭前会议制度的修订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日新出台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中更加详细地对庭前会议制度作了规定,强调、突出了庭前会议可以对程序性事项审查、处理的程序性裁判功能。两个新《规程》的试行预示着庭前会议应该具有排除非法证据、制裁程序性违法行为等功能,帮助法官在正式庭审中集中精力审理实体争议事实,也进一步印证了本选题的现实意义与价值。本文主要研究在庭前会议中程序性辩护的类型、方式、效力及程序方面的理论及实践问题。具体而言,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论证: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庭前会议的内涵、功能与不足。我国对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到对程序性事项“处理”,已经在庭前会议制度完善上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庭前会议对程序性事项的处理结果并没有赋予法律效力,只是用庭前会议报告的形式对庭前会议结果进行记录。实践中,庭前会议运行现状也不尽人意,庭前会议适用率不高,在庭前会议中处理程序性事项的机率也很低。本文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对程序性辩护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我国理论界对程序性辩护的内涵界定存在争议,本文的程序性辩护界定采狭义说。我国理论界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研究不在拘泥于非法证据排除,而是与庭前会议的功能、效力相结合深入的探究程序性辩护在庭前会议中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我国程序性辩护的理论基础为:程序正义理论、诉权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本文第叁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庭前会议中程序性辩护的类型。目前这种类型化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现行规定,从内容上看,目前程序性辩护主要包括以下叁种类型:基本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辩护;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辩护和其他严重侵犯公民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辩护。庭前会议的功能日趋发展完善的同时,给程序性辩护也提供了平台与空间。本文第四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庭前会议阶段程序性辩护的职能强化。该部分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强调了程序性辩护职能的强化:程序性辩护提起的规范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加强;程序性辩护证据制度的完善;程序性辩护裁断机制的强化。本文第五部分主要论述庭前会议中程序性辩护审查、确认程序的构建。本部分主要对我国庭前会议中程序性事实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进行论述,进而在理论层面积极探索、构建更为规范、完善的庭前会议诉讼程序,以保障通过庭前会议,法官对于程序性事实的程序性辩护活动依法作出公正、合理、合法的程序性处理与裁断,从而最大限度体现庭前会议程序性事项审核、确认的诉讼程序架构。(本文来源于《山东政法学院》期刊2018-05-01)

姜洋[6](2018)在《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种新出现的辩护形式,程序性辩护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中的种种表现愈发受到法律界各方的重视。不同于传统的实体性辩护,程序性辩护并不着眼于刑事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为被追诉人提供无罪、罪轻之辩护,而是另辟蹊径地以程序规则为依托,为被追诉人维护基本诉讼权利。以是否追求对司法人员违法诉讼行为进行程序性制裁进行划分,程序性辩护可分为两类:一是根据诉讼规则进行各种程序性申请等诉讼活动;二是向法院提请司法人员诉讼行为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排除相关诉讼利益。虽同为程序性辩护,但两者迥然相异,前者不具有制裁目的,性质平和,侧重于违法诉讼行为的事前预防;后者以制裁为目的,具有较强进攻性和主动性,致力于将侦控机关的行为置于被审查的地位,侧重于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本文认为,在法治程度越来越高的当今社会,推进程序性辩护制度化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这不仅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有遏制程序违法,提高刑事法治水平的重要意义。当然,两类程序性辩护倾向不同,亦各有利弊。鉴于如今我国的司法现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本文认为,应侧重于程序违法的事前预防,建立律师在场权等非程序性制裁目的的程序性辩护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5-01)

蔡爽[7](2018)在《我国程序性辩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性辩护这一概念都没有在制度方面予以立法明确。但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该程序却大量存在。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程序性辩护制度被明确列入其中正是亮点之一。本人在众多学者的理论基础上,对程序性辩护的内涵与价值进行了归纳,并将我国与其他国家现行立法制度进行对比,以程序性辩护的构成要素为基本层次,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分析程序性辩护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今后程序性辩护制度发展努力的方向。第一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背景,文献综述,研究的重难点以及研究的方法。第二章主要对于程序性辩护的定义、构成要素及独特价值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多位学者的分析,为程序性辩护明确概念,并从广义与狭义两部分进行说明;其次,论述程序性辩护的五大构成要素;最后从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来说明其存在的价值。第叁章介绍了我国目前程序性辩护的现状,其中立法现状围绕程序性辩护的构成要素分为四个层次进行论述,司法现状则围绕代表性案例进行阐述。第四章介绍域外国家关于程序性辩护的经验,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进行介绍,并选取代表性国家进行分析。第五章归纳了我国该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及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如辩护主体权利缺乏保障与自身专业能力缺失、程序性裁判机关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程序性裁判制度、制裁制度不完善等等。第六章根据前面现状与问题的归纳总结,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笔者通过自己的分析提出完善程序性辩护的建议,探索程序性辩护制度未来的发展道路。(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8-05-01)

何庆江,石浩旭[8](2018)在《程序性辩护的制度需求与供给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程序性辩护制度能带来潜在收益,有着巨大的制度需求。由于受到宪法秩序、制度供给成本、现存制度安排、规范性行为准则、公众态度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程序性辩护仍处于制度供给不足的状态,唯有针对诸影响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实现程序性辩护制度的供求均衡。(本文来源于《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谢君兰[9](2018)在《程序性辩护效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中国刑事法庭上的辩护大多是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出发,寻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之裁判结果的实体性辩护。直到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立法上逐渐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主要针对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程序性辩护有了新的契机,其他一系列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也体现了对程序性辩护的日益重视。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尽管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司法改革的推进,辩护律师提出程序性辩护意见的情况呈现了大规模的上升趋势,并且逐渐发展出特有的操作方式,但是,程序性辩护在司法实践中陷入了困境。在此背景下,本文意图对程序性辩护的效果进行探讨。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程序性辩护从狭义上而言,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时,辩护方申请法院对该行为进行审查,以使法院作出宣告无效的程序性制裁。程序性辩护虽然具有理论与立法上的依据,但由于其是一种具有攻击性的辩护,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审辩冲突的极端案例,产生了有名无实的矛盾,因而有必要对程序性辩护的效果进行讨论。第二章是程序性辩护的效果分析。程序性辩护,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在司法实践中被法院采纳的几率少之又少,这已经基本成为共识。但是笔者认为,对程序性辩护的效果分析,应该建立更为细致的标准,即从程序性辩护的内涵与价值出发,以其应然效果为标准,考察程序性辩护的实然效果。从而发现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权利救济无力,无法遏制权力滥用,对实体裁判影响甚微,甚至产生审辩冲突与律师执业风险的新问题。至于辩护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新尝试,虽然可能达到了实体性辩护的效果,也获得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认可,但是进一步分析却发现,其背离了程序性辩护的目标,并非程序性辩护行使本身产生的效果。因而,笔者得出程序性辩护在我国行之无效的结论。第叁章是程序性辩护行之无效的原因分析。首先,对程序性辩护本身存在着价值与目标的认识上的误区,这导致以实体结果判断程序性辩护效果的错误,也为程序性辩护带来负面效果,因而十分有必要进行澄清;其次,程序性辩护在制度设计上不够完善;最后,我国的司法环境也制约了程序性辩护的有效实施。(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8-03-01)

魏在军,胡宜振[10](2017)在《程序性辩护的推进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程序性辩护不同于实体性辩护,是通过说服法官认定警察、检察官、法官存在程序性违法行为,并宣告某一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辩护策略。程序性辩护有利于促进控辩平衡,实现程序正义,保障人权。在我国推行程序性辩护,存在理念滞后、制度脱节等障碍因素。树立程序正义的诉讼理念,确立完整的无罪推定原则,确立程序违法行为的审查制裁机制,对于推进程序性辩护至为重要。(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12期)

程序性辩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程序性辩护旨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传统的实体性辩护相比,程序性辩护属于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但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程序性辩护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体现在相关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本文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程序性上诉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推动程序性辩护的发展和完善。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程序性辩护的概述。界定了程序性辩护的概念,辨析了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总结分析了程序性辩护的主要特征,包括诉讼阶段的全程性、辩护方式的进攻性和辩护对象的特定性。第二部分为程序性辩护的价值,包括叁个方面,第一个是程序性辩护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从程序上进行辩护,实现程序的正义;第二个是程序性辩护有助于控辩平等对抗,增强辩护方力量,打破控诉方强于辩护方的局面;第叁个是程序性辩护有助于辩护方诉讼权利的全面保障。程序性辩护的辩护对象涉及与程序有关的事项,包括提出程序性申请和对程序性争议提出主张,有利于全面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第叁部分为我国程序性辩护存在的问题。选取了与程序性辩护关联性较大的叁种制度,剖析在相关制度中程序性辩护存在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中辩护人发表意见的权利没有在所有刑事强制措施中受到重视,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受阻,影响辩护方合法权益的实现;庭前会议制度中辩护方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庭前会议中讨论的程序性事项不够全面;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辩护方申请排除的权利受到限制,辩护方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不足,辩护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效果不佳。第四部分为我国程序性辩护的完善。本文针对我国程序性辩护在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庭前会议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完善措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性辩护论文参考文献

[1].卢少锋,刘妍.论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程序性制裁——从刑事辩护全覆盖切入[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焦娜.论程序性辩护[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3].苏方元.程序性辩护的理路分析[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4].方莉惠.刑事诉讼程序性辩护角度下的思考——以中国杜培武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8

[5].王琳.庭前会议中的程序性辩护[D].山东政法学院.2018

[6].姜洋.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化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7].蔡爽.我国程序性辩护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

[8].何庆江,石浩旭.程序性辩护的制度需求与供给分析[J].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9].谢君兰.程序性辩护效果研究[D].厦门大学.2018

[10].魏在军,胡宜振.程序性辩护的推进路径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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