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中的问题与对策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中的问题与对策

沙县人民检察院365050

摘要:近年来冤假错案频频进入公众视野,在全国范围内都引起巨大关注。司法责任这一命题再次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我国当前司法责任制度仍有缺失,制度实施效果和执行环境不容乐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我们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对于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司法责任制度在我国推行的困境以及成因;根据司法责任制度现存的问题,试图构建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责任制的理论体系和制度设想。

关键词:司法责任;检察官主体地位;问题;对策

司法责任制是指特定的司法追责的主体,按照严格法定的程序,确认司法官是否需要对自己的履行办案职责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以及通过什么方式承担该不利后果的内部机制、规章、办法。如主审法官负责制、主诉检察官负责制、联席会议制度等制度规范的总合。检察官司法责任是检察官因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司法违法行为而需承担的不利后果。司法责任是一种区别于道义责任、伦理责任、政治责任的法律责任,在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均有体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提出以后,对司法权力的行使、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制定了很多关于督促司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保证司法权合法规范运作的措施。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司法办案的组织及运行机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委会运行机制、检察人员职责权限、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等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保障检察人员依法独立履职用权,促进司法为民,实现司法公正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实践中有关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落实,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司法地方化问题突出。目前,司法机关在人、财、物方面很大程度受地方控制,当地党委掌握着司法官的人事任免权,办案经费需要当地政府财政支持。在一些地区,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受到党政机关的非正常影响和干预。司法工作很难做到以法律为依据、事实为准绳,甚至南辕北辙,严重削弱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司法地方化问题突出,也致使一些裁判标准、错案标准、责任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五花八门、难以统一。

其次,司法行政化导致体制僵硬。司法行政化主要有以下三种体现:司法权行政化。其次司法机关关系行政化。再次检察官行政化。司法权行政化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决策过程行政化。一是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的等级化设置,挤压了司法权的行使空间。二是检委会而非办案检察官对案件具有最终决定权。司法机关关系行政化,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应与行政机关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混为一谈,而更应突出其作为司法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特殊性。检察官行政化,意味着检察官的晋升机制、案件管理机制行政化,部分检察官因个人主观原因不愿在承办案件中承担责任,有时会把案件转移给检委会集体讨论,以此避免个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外部监督机制的乏力。权力需要在阳光下行使,司法追责也不例外。目前外部监督在司法追责过程中的作用十分有限,而司法追责也多流于形式。主要体现在监督主体专业能力欠缺和监督形式的单一。首先,司法活动是专业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活动,对于司法责任制度执行的监督,拥有监督权限的主体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监督能力。其次,目前我国司法追责外部监督的主体主要是案件利害关系人、社会媒体以及一些人民团体,人大等国家机关监督的范围非常有限。且主要是通过舆论监督的形式。舆论监督在没有规范引导的前提下更显得零散,难以形成监督的合力。此外,由于存在外部监督泛滥干预司法的隐忧,司法责任制度执行的过程往往不公开透明,程序不公开透明让案件的事实真相、是非真伪更难辨别,也加剧了外部监督的困难。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应当以检察官亲历性为基础、行使决定权为要义,通过明确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检察官的职责权限、检察官在办案中所负责任而形成的一种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权责统一原则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理论前提,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理论根源。要正确处理好检察一体与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关系、司法属性与行政属性的关系、办案与管理的关系。针对以上问题的对策,笔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设想。

首先是对我国司法追责体系的构建应当更加明确、完善。这一体系构建当中,我们应当区分错案追责的情形,将检察官徇私枉法的错案与检察官专业判断出错的错案区分开来,确立两类错案认定的标准,明确错案中的责任主体。在追责中,设立专门的第三方机构主导追责,规范追责程序,落实司法责任终身负责的制度,对检察官形成相应的威慑、督促。其次,不仅是对于司法责任的落实来说,司法环节的许多问题都与当前社会的司法生态环境相关。营造良好的司法生态环境,就如同清新空气、水源中的病体一般,会有一个良好的健康循环状态而日渐康复。加强司法独立,完善司法去行政化、地方化的举措,加强多角度、多方位、多形式的外部监督体系,真正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本文旨在通过完善司法责任制度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倒逼司法改革纵深发展、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司法责任制是司法监督的一种有力武器,只有当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二者维持相对的平衡与动态的和谐,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法治建设才能保持在循序渐进中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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