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论文_肖建国

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论文_肖建国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强制执行,制度,异议,民事,当事人,外人,关系人。

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肖建国[1](2008)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的若干问题探讨以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适用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以11个条文的篇幅对现行法第叁编"执行程序"进行了修改,诚如立法机关所言,本次修改的重心之一是解决社会反映强烈、意见集中、修法条件比较成熟的"执行难"问题。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开始摆脱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其他局部利益的困扰,注重遵循强制执行制度的内在规律,发出了从制度上攻克"执行难"(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8年04期)

赵雪纲[2](2007)在《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事关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立法尚不完善,国外和台湾地区在这方面则有成例可鉴。应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先进经验,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立法。(本文来源于《理论前沿》期刊2007年24期)

谢素珺[3](2006)在《试议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定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结合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较为完备的执行救济制度,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1.建立专门的执行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的执行权;2.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3.建立第叁人异议之诉;4.建立执行救济的监督程序;5.建立执行救济的复议程序和上诉程序。(本文来源于《云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1期)

邢海丽[4](2004)在《论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救济制度是执行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保障性制度,其目的在于对执行程序中出现的违法的、不当的执行行为进行矫正。当执行行为侵害了当事人、案外人程序或实体上权益时,执行救济制度为受害人提供了救济的机会和方法。本文作者认为,在强制执行改革的浪潮中,讨论执行救济制度并对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进行理论研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我国台湾地区的执行救济制度包括对执行救济各种具体方式的考察和对执行救济体系的整体思考。对于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的瑕疵执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案外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争议,分别规定了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和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从而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借鉴和帮助。 我国执行救济制度没有体系化,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只有案外人异议制度,而案外人异议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不完整,又存在很多欠缺,使司法实践缺少可适用的必要的规范。因此,建立一部完整的执行救济体系并完善现行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作者认为完善执行救济制度应首先导入执行救济的理念,明确执行救济的目的和概念。理顺救济机关体制和执行救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其次,应当在我国建立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以规制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再次,回归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本来面貌,同时构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4-09-01)

金玄默[5](2003)在《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救济的目的在于对执行程序中出现的违法的、不当的执行行为进行矫正,当执行行为侵害了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权利时,需要为受害人提供救济的方法和机会。这对于维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实现民事执行程序的功能与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的司法实践中,“执行乱”的现象比较突出。但是,立法上针对于此的执行救济措施并不完善,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影响了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有鉴于此,笔者通过对中外有关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比较,分析了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之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笔者认为,相对于其他国家,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从方法上看,不仅执行救济措施稀缺(只规定了执行异议和执行回转制度), 而且这种仅有的执行救济措施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没有区分程序上的救济方法和实体上的救济方法,没有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等。另外,从体制上看,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还存在着一些制度性缺陷,最为明显的是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1.要建立和完善程序上的救济制度和实体上的救济制度。其中程序上的救济制度包括赋予执行当事人执行异议权,制定执行抗告制度等。实体上的救济制度包括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叁人异议之诉等。2.应完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监督措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外部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宪法分权制约监督(简称人大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3.应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在执行过程中,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WP=5>造成损失的,只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能证明损害的存在和该损害与错误执行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给予赔偿。但是,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在赔偿机制方面的规定还很匮乏,所以这方面立法完善和保障也是非常必要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3-05-01)

陈晓东[6](2002)在《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保障即无权利,保障权利是实现权利的基础。保障就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是在权利无法行使的情况下采取某种行为进行救济。没有这种救济,权利必然会因为侵权行为的无所顾忌或自身的无法行使而形同虚设。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必须依靠国家机关和国家权力的力量去实现,而禁止依靠个人和组织的力量自我实现。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也有受侵害或无法行使的情况,因此必须为其提供救济。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更具现实意义。因为执行程序是运用公权力实现已确定私权的程序,是当事人实现私权的最后环节,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在此程序中受到侵害或者无法行使,将全部否定在此之前所为的保障权利的一切努力。 在我国,由于法律传统的影响,在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审判实践中,历来有“重审判轻执行”之说,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一直是民事诉讼法学的薄弱环节,而在这一不完善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中,执行救济又是存在问题最多的环节,不仅在立法上几乎被忽略,而且理论论证不足,实践重视不够,造成执行救济制度的高度虚化,是产生“执行乱”的一大根源。 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强制执行立法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已经提上面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而建立有效、可行的执行救济制度,是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法不可或缺的内容。笔者对我国进行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立法时可能遇到的一些基本问题,从下列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民事强制执行权作为保护和实现权利主体民事实体请求权的权力,是国家统治权的一个方面。其性质属司法权和行政权相混合的一种权力,行使执行权,即行使执行中的实施权和裁判权。因此,配置和运行机制必然涉及到执行救济制度的公正和效率。执行救济的概念,应包括以下内容:执行救济的起因是因为执行行为的违法或者不当;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开始,一直到案件执行终结后一定期限内,均可请求执行救济;因执行错误或不当可能、将要或者已经造成损害均可请求执行救济;只有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方可请求执行救济。 二、分析了我国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立法,执行机构设置和权力的运行机制、司法实践中的改革均存在很多缺陷与不足,没有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方法,实体救济方法也相当不完善,导致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受到侵害却无法寻求救济,而且执行机构设置和权力的运行机制导致执行中的审执不分,根本无法在程序上保障执行救济的公正,必须对之加以改革和完善。 叁、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设计,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与国际通行的立法体例接轨,尤其在我国执行救济制度高度虚化的情况下,更要借鉴国外这一制度方面先进的理念以及一些合理的做法。因此从各国在执行机构设置方面如何考虑执行救济的问题以及执行救济的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不。 四、笔者研究强制执行救济,目的在于为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立法时可能遇到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些探讨,寻找理论依据。故从如何实现执行救济的公正与效率,机构的设置如何考虑执行救济的问题,在执行救济的方法上必须程序上的救济与实体的救济并重等方面对执行救济立法进行了初步分析和思考。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不当或违法的执行行为是难以避免的,关键是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救济制度,为当事人和案外人提供便利,公正、高效的救济途径和方法,也用以规制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防止滥用执行权。(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2-12-02)

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事关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立法尚不完善,国外和台湾地区在这方面则有成例可鉴。应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先进经验,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立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肖建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的若干问题探讨以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适用为中心[J].法律适用.2008

[2].赵雪纲.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J].理论前沿.2007

[3].谢素珺.试议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

[4].邢海丽.论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4

[5].金玄默.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之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03

[6].陈晓东.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2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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